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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革新真的是决定性因素吗?——评廖志敏《手机生产准入管制为何废除——技术革新的影响》一文

技术革新真的是决定性因素吗?——评廖志敏《手机生产准入管制为何废除——技术革新的影响》一文*

胥振阳**

 

内容摘要:廖志敏、陈晓芳的《手机生产准入管制为何废除——技术革新的影响》一文(以下简称“廖文”)。[1]廖文认为,手机生产牌照制度的取消根源在于集成芯片技术的出现使得手机生产成本剧减,进而导致维护手机生产牌照垄断的执法成本上升,进而使支持手机生产牌照制度的垄断租值消失殆尽,相关的利益集团也因各种原因失去了维持该管制的激励。关于廖文的对手机生产牌照管制的产生与解除、以及廖文的研究方法和结论,存在一定的探讨余地。廖文的主要问题可能在于未能有说服力地证明技术革新是管制解除的决定性因素。本文结合与会学者的讨论,对廖文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和质疑。

 

关键词: 准入管制 垄断租值 行业特点 案例分析

 

一、手机生产准入管制案例分析本身的质疑

(一)芯片技术创新前后的手机生产成本

廖文之所以认为手机生产牌照管制的废除与芯片技术创新有关,其前提必然是手机生产成本在该技术创新发生前后有显着降低。然而,廖文对联发科的芯片技术创新发生之前的手机生产成本并无充分的说明,其唯一依赖的提供芯片创新前研发成本数据(两千万元,百余工程师,以及至少9个月时间)的文献似乎并非学术文献[2],且并无进一步研究加以支持,需要进一步考证。手机芯片的生产成本可能会因广告宣传等因素被夸大,可能在联发科芯片创新之前生产成本也没有廖文所声称的那么高。

同样,芯片技术创新后手机生产成本的数据的选取也存在不足。廖文引用的数据来自2009年的新闻报道[3],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值得商榷。更关键的是,此时距离联发科芯片开始盛行于“山寨机”市场和波导、科健等正牌厂商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发生显着下降已经过去了四五年。这样的数据质量需要谨慎对待,可能很难充分说明联发科芯片的创新对手机生产成本带来了多大程度的降低。

(二)正牌手机为什么不使用联发科芯片

有学者质疑,廖文未能说明正牌手机为何不使用联发科芯片。正牌手机本可以利用联发科芯片降低成本,并利用自己的销售渠道占据市场。对此,作者回应指出,联发科也曾找到大陆的大型手机生产商推销其芯片,但这些大厂商考虑到采用联发科的集成芯片可能会失去灵活性,并害怕自己的产品变成低端手机,因此最初未采用联发科芯片。但随后这些大厂商发现自己的市场定位错误,并开始转型。

理论上如果这样的趋势得以持续下去,采用联发科芯片的手机中也会产生品牌,不再完全顶着“山寨机”的帽子。但这种推论是否成立似乎难以从文中得到验证,一来是因为联发科芯片的手机很快被智能机所取代,二来是廖文的研究未涉及2009年年底之后手机行业的发展。

二、技术革新是否决定性地导致管制的解除

(一)技术革新不一定是导致垄断租值降低的根本原因

正如廖文所称,手机生产准入管制的解除源于垄断租值的降低,但垄断租值的降低可能并非是技术进步决定的。技术进步不一定会带来垄断租值的降低,并进一步带来管制的放松。例如,在中国的第三方支付领域,原本并不存在政府管制,但随后在第三方支付行业中资本实力较强的企业的推动之下,央行2010年颁布实施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并规定了全国性机构1亿元和地方性机构3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作为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门槛。[4]这样的管制显然是有利于资本实力和行业背景较强的支付机构的,中小企业按照这个新规定无法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只能面临被兼并收购或退出市场的结局。在这个例子中,行业的技术水平却随着不断地创新持续提升,而垄断租值却不降反升,注册资本管制从无到有。回到手机生产准入的例子,试想如果波导、科健等大型厂商也率先采用了联发科芯片,那么借助其渠道和品牌优势,“山寨机”尽管免于支付牌照租金,也不一定能够大规模攫取手机市场的份额和高额的利润,要求废除牌照垄断的力量也可能不会那么强大。因此,技术创新带来手机生产准入管制的解除并不是必然的。

在手机生产牌照管制解除这一案例中,技术创新可能只起了次要的或者辅助的作用,管制解除的核心原因可能部分在于违法成本降低导致的垄断难以维持。但一般而言,只要垄断可以有效地维持,技术创新并不能导致有关的管制放松或解除。

作为手机生产牌照垄断的维护者的移动运营商和地方政府基于自身的利益拒绝继续维持管制是管制解除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该原因直接决定了准入管制的解除,但与技术创新的关系更加间接。在原来的牌照垄断中,手机运营商本应利用入网许可维持垄断,但在“山寨机”兴起后反而为了取得移动运营收入变相地支持“山寨机”,缺乏采取有效行动拒绝“山寨机”入网的动力;地方政府本应打击“山寨机”,但也出于政府收入和就业考虑反而为“山寨机”代言并游说,这都不是技术创新必然带来的结果。而且,技术创新理论难以解释为什么“山寨机”小工厂主要出现在深圳而不是别的地区。显然,深圳地方政府对“山寨机”容忍和支持的态度起到了更加重要的作用。

手机生产准入管制解除这一结果是包括技术革新在内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廖文似乎未能有说服力地证明技术革新是导致该管制接触的决定性因素。

(二)手机行业可能仅为技术进步导致管制解除的特例

技术创新乃至技术革命在各行各业都是不断发生的,然而这些技术创新不一定都带来了管制的解除。为什么在手机行业里技术创新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带来管制的解除,在其他行业可能就不会呢?

例如,政府对新闻业都施加一定程度的管制。技术创新使得新闻传播成本大幅下降,但新闻管制并不一定被削弱了。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新闻管制存在重大的政治经济价值,并不受技术创新的影响;也可能是由于技术创新同时提高了新闻管制的能力,使得管制的成本并未显着提升。在这里,技术创新显然居于次要的地位。

又例如,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金融行业也不断进行创新,但对金融行业的管制却逐步跟进,并无放松的趋势。这可能是由行业特点所决定的,手机行业与金融业相比蕴含的风险较小,未取得手机生产牌照的厂商或小作坊生产的手机虽然可能存在或多或少的质量问题,但危害较小。而金融业一旦出现管制不到位则可能对整个经济体的健康运行产生重大影响。正因如此,地下钱庄等“山寨”金融机构永远会受到严格的规制,无论有关技术进步到何种程度。

再例如,在出租车行业中,正规出租车和所谓“黑车”之间的门槛并不存在于“技术”层面,正规出租车并不一定在技术上与“黑车”相比具有优势,也不一定能提供比“黑车”更多的服务。然而,出租车行业中的准入管制却从来没有被解除,这只能用其他原因来解释,例如垄断的既得利益群体的反对、“黑车”司机缺乏可以为其代言的利益集团游说监管者等。

换言之,在手机行业里技术创新可能会导致监管的解除,但由于这种推论不一定能广泛地适用于其他行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文的理论价值。

三、案例研究的局限性对本文理论价值的影响

廖文针对手机行业所作的案例研究挑战了传统的认识,即:对高利润行业的市场准入管制受到包括政府在内的利益集团的支持,一般难以被废除。廖文对此的主要解释是技术革新导致执法成本上升,这种理论的解释力似乎比较薄弱。更有说服力的解释可能是包括政府、移动运营商在内的利益集团的利益并未因该项管制的废除受到过多的损害,因此可以容忍管制被规避或废除。

原文作者认为,不一定在于用技术创新去解释所有行业中管制的建立和解除。作者认为,与手机产业相关的各个利益主体类似于一群蚂蚁,它们根据各自的地形条件去竞争,然后形成稳定的态势。但包括科学技术创新、制度变化、偶然的政治因素乃至个人因素在内的外部力量可能会改变这些利益主体原来作战的基础条件,导致利益优势格局发生变化,大家必须在变化后的新地形上找到自己的位置,形成新的均衡态势。

改变原有游戏规则的力量可能并不仅仅是技术进步,也不是任何一种强大的力量。作者认为在不同的情形下这种力量是不同的。这种观点颇值得赞同,但也进一步表明本文作为一篇案例分析的局限性。而要定量地分析各种因素在管制解除中所起的作用,实证研究乃至回归分析是必不可少的。

四、手机生产牌照管制解除是否具有正当性

手机生产牌照管制的解除带来的影响是存在争论的,原文作者着重指出了手机行业准入管制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并强调评价管制的利弊要考虑到对整体的影响。各学者对手机生产牌照管制的正当性也存在争论。

一方面,有学者指出手机生产准入管制的失效和最终解除带来了“山寨机”的盛行,使得消费者可以用更少的钱买到更好的产品,这在道德层面上无可非议。此外,准入管制的解除使得不同群体的人都可以获得手机,扩大了市场。

另一面,也有学者指出,这可能是一个“劣币驱逐良币”的案例。没有支付牌照费用并接受相关监管、审批的“山寨机”的盛行事实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这导致波导、科健等国内手机生产厂商营业收入下降并最终导致这些品牌走向衰落。如果没有智能机的进一步出现带来的手机行业格局转变,很可能手机行业面临行业危机,最终政府可能还是会重拾管制。

另外,管制的解除还可能导致对民族产业发展的保护不足。例如在管制取消之后苹果和摩托罗拉等外国手机生产商进入就不必再和内资企业分享利润,国内手机生产商面临更加严峻的竞争形势。另外,准入管制的取消也的确如信息产业部门在设立手机生产准入管制时所预料的一样导致了低端手机的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

 

 

* 本文系在2013年北京大学金融投资和法律论坛第二期主讲人及各位与会学者讨论的基础上整理而成。

**胥振阳,北京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硕士。

[1] 廖志敏、陈晓芳:“手机生产准入管制为何废除”,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2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

[2] EconomistMediaTek and Mobile Phone Chips: Fabless and Fearless. August 62009. Available at http://www.economist.com/node/14183077, 201427日最后访问。

[3] 史秋实:“山寨手机的是与非”,《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09819日,参见http://tech.163.com/09/0817/17/5GUDNRKE000915BE.html201427日最后访问。

[4]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2号)第9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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