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海宁
【作者简介】北京大学法学院2017级金融法方向法律硕士(非法学)
【内容摘要】支付宝的创新型重疾保险产品“相互保”,一经退出便迅速引爆各大社交网络平台,短短一个月便有数千万用户加入。“相互保”虽名为保险但实为披着保险外衣的网络互助,其产品设计粗糙,保费机制不公平、不合理。为片面追求商业效果,“相互保”在定价问题上涉嫌误导性宣传,其野蛮的商业模式和粗糙的、违背风险管理本质要求的保险定价模式,导致产品整体隐含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在监管合规、保险实质、商业模式等方面存在诸多硬伤。因此,“相互保”参保者的利益实际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潜在的参保者应保持理性和谨慎,保险监管机构也应给予充分重视。
【关键词】“相互保” 商业模式 费率定价 误导宣传 逆向选择
一、引言
2018年10月,支付宝隆重推出了一款名为“相互保大病互助计划”的保险产品,其“0元加入”的吸睛噱头和全渠道大力推广,使得这款产品很快刷爆微博和微信朋友圈。在《“相互保”:保险新衣下的网络互助》一文中,笔者指出了“相互保”名为保险、实为违规网络互助的本质;分析了“相互保”产品中存在的一系列违法违规问题,并结合保险学原理简要阐释了违反相关规则的风险和危害,从而使读者了解“相互保”在法律合规方面的问题和风险。即使法律法规严格的监管对于帮助保险产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来说至关重要,但保险业和法律界之外的人士恐怕并不关注过于“教条”的法律分析,而是更关心“相互保”的商业模式到底存在什么问题;若购买“相互保”,则会给自己带来何种利弊影响。
网络互助在功能和基本逻辑上与保险并无太大差异,但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能否保证刚性给付。由于网络互助并不需要(也没能力)刚性给付,其在经营过程中就有很大的随意性和模糊性。例如,无须考虑具体个体的风险水平,在费用分摊时简单地一刀切;给付标准可以自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变动;[1]给付没有保证,即使平台拒绝给付,相关个体也申诉无门。相反,保险因为存在刚性给付的要求,保险公司的经营就须谨慎规范。比如,承保前需要规范展业、谨慎精算、尽职核保、留存证据等;承保后需要管理资金、接受监管、披露信息等;出险后需要勘查定损、刚性给付、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等。
总之,网络互助和保险似乎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深究起来却有天壤之别。本文将从“相互保”的费率机制等商业模式角度进行分析,为读者揭示“相互保”将网络互助的粗糙模式装入保险的口袋,在商业层面可能引发的巨大风险和问题,防止鱼目混珠,帮助读者作出更加科学、理性的保险投资决策。
二、“相互保”预期费率水平估算
虽然“相互保”借助简便的投保流程、零保费加入、费用事后分摊、互帮互助概念等优势,在短时间内吸收了上千万投保人,但似乎很少有投保人清楚自己需要为参加“相互保”缴纳多少费用。不同于带有更多捐赠、捐助色彩的网络互助,“相互保”一旦借用了保险的名义,其性质则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保险人需要承担刚性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相应地,参保人对于是否参与分摊保费也失去了选择权。
既然分摊保费是参保人的义务,那么就不得不关心费率水平的问题。与通常的保险产品不同,“相互保”采用保费事后分摊的形式,这种形式给人一种量出为入、费用透明的感觉。但公众对于费率水平非常敏感,“相互保”自然也明白这一点,于是在宣传过程中通过各种明示和暗示,试图塑造一种费率极其低廉的产品形象,甚至置客观事实于不顾,进行误导性宣传。那么,依据“相互保”承诺的保障水平,参保人需要交纳的公平保费水平大概是多少呢?笔者将通过有依据的简单估算,帮助读者对参保“相互保”建立一个较为科学、具体的费用预期。
(一)精算概念的简介
保险产品本质是风险转移,而作为风险承接者的保险公司之所以敢于承接投保人不愿自己保留的风险并承诺刚性给付,是因为保险公司相信自己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人,有更强、更专业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能力;这份自信很大程度上来自对保险精算技术的掌握。精算在保险公司中的地位虽然不能被过度神话,但这门高深的数学技术堪称现代保险业的基石。[2]
现实的统计数据对于保险精算而言至关重要。以重疾健康险为例,原中国保监会于2013年11月14日面向各人身保险公司发布了《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3]其中区分性别因素,包括6病种经验发生率表两张和25病种经验发生率表两张。[4]这是中国第一张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也是目前我国人身保险公司承保重疾险最权威可靠的精算数据来源之一。[5]
保险精算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细分领域壁垒较高的科学,健康保险由于保险期内保险事故可能多次发生等,所需要的精算技术更为复杂。因此,笔者并没有能力向大家展示专业的健康险精算过程,但对照“相互保”的相关资料和原保监会发布的重疾经验发生率表,还是能够帮助读者对健康险费率水平有一个更加直观、准确的认识的。
(二)“相互保”预期费率水平估算展示
根据“相互保”的保险条款,其仅承保0~59周岁的人群,且承保100种大病,因此下文截取《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中25病种经验发生率男表(CI3)、25病种经验发生率女表(CI4)中年龄0~59周岁的部分(见表1)。
表1 25病种经验发生率[6]
资料来源:《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
对于分析“相互保”产品,ix即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数据作用较大。在估算之前需要作一些简单说明:首先,“相互保”承保的范围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有关定义所规定的全部25种重大疾病在内的100种重疾,其承保病种范围大于表1所列病种范围。因此,其出险概率应一一对应地大于表中的经验发生概率。其次,为了便于运算和理解,之后的讨论均以一年为一个单位的保险期间。另外,根据“相互保”相关条款的规定,保险金额根据参保人员重疾初次确诊的年龄而定,不满40岁保障金额为30万元,超过40岁保障金额为10万元。[7]
为使读者有较为直观的理解,笔者选择了几个年龄有代表性人群的重疾发生率数据(读者可根据生活经验,结合自己对社会中相应人群健康状况的判断,体会保费计算分摊金额),从而计算这些人群重疾发生概率对应的公平保费数额(见表2)。[8]
表2 不同发生概率对应预期损失金额计算演示
依据特定年龄对应的概率数据所计算出来的预期公平保费,仅有助于读者对可能发生的分摊费用产生直观感受。更进一步地,假设参保该重疾险的人群性别和年龄都均匀分布(0~59周岁每个年龄的人数均相等,且每个年龄中男女比例为1∶1);参保人数足够大且来源随机。按照不满40岁保障金额为30万元,超过40岁保障金额为10万元的标准,经过简单计算,预期每年每人的保费分摊金额约为390.31元(不含10%管理费),如图1所示。如果把假设的参保人群年龄范围缩减到20~55周岁,其他条件不变,经计算,预期每年每人的保费分摊金额约为444.12元(不含10%管理费),如图2所示。[9]
三、“相互保”费率相关问题分析
“相互保”虽名为保险但实为网络互助的变种,其为了使销售流程最简化,存在产品设计粗糙,保费机制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为了片面追求商业效果,“相互保”还涉嫌在产品定价问题上有误导性宣传。这些与保险费率相关的问题可能在之后引发严重的逆向选择[10]和道德风险,进而破坏保险产品赖以稳定运行的根基。
(一)“相互保”费率宣传中的误导行为
“相互保”推出后,相关广告宣传铺天盖地。其中,反复强调“承诺单一出险案件,每个用户分摊不超过1角钱”,堪为“相互保”吸睛造势的主要法宝之一。“相互保”为了使网络互助在外观上变为保险,强行套用相互保险和团体保险两种架构。如果说这是其煞费苦心搭建复杂产品框架掩饰风险的一种“创新”,那么“承诺单一出险案件,每个用户分摊不超过1角钱”简直就是挑战大众的智商。
“相互保”的保费分摊机制:每人分摊金额=(出现案例累计保障金额+10%管理费)/公示时成员人数;其中,保障金等于每期经公示无异议的患病成员的保障金之和;管理费等于每期保障金的10%,无保障金不收取管理费;分摊成员数为每期公示日0点(不含0点)的成员人数。此外,“相互保”为每位出险参保人提供的保障金数额规则:初次确诊时,成员年龄为30天至39周岁,保障金额为30万元;初次确诊时,成员年龄为40周岁至59周岁,保障金额为10万元。最后,“相互保”在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终止:相互保运行3个月以后成员数少于330万人;出现不可抗力及政策因素导致相互保无法存续。
读者可能已经看出了问题,单个参保人最高保障金额为30万元,部分个体仅为10万元,而“相互保”为自己成立设置的必要条件之一为“成员人数高于330万人”。为什么是330万人,而不是300万人、350万人或333万人?因为单个参保人出险后可以获得的最高保障金额30万元,加上10%的管理费就是33万元,要想只向每位参保人筹集1角钱就凑足33万元,恰好需要330万人,真是巧妙![11]
因此,“相互保”在宣传中反复强调的“我们承诺”到底是在“承诺”什么?这到底是在自欺欺人还是口蜜腹剑误导消费者?既然要树立负责任、有担当的产品形象,为什么不光明正大地承诺每个参与者每期分摊上限,而是“承诺”毫无意义的单个案件中每人分摊额,笔者无从得知。之后“相互保”还就这一问题有过自问自答(见图3)。
图3 “相互保”相关宣传推送中关于保费分摊问题的问答示例
虽然不知道所谓的“精算师”是以什么数据为依据进行的“估算”,但前文对“相互保”预期分摊费用已经予以介绍,即使按照上述宣传中所言:每半月为一期,每期十多元,也有理由认为其声称的每年二百多元的预期保费分摊水平是低估的。另外,该回答的最后一句“加入的人越多,也可能只分摊到1角钱、5分钱、2分钱”,令人啼笑皆非。且不说具备精算常识,但凡知晓简单概率知识的人也明白:只要发生概率不变,加入的人越多,预期出险的人也会随之变多,何谈加入的人越多原本十多元的分摊保费就会只需要1角钱、5分钱、2分钱?究竟是所谓的精算师哗众取宠,还是“相互保”压根就没有雇佣一位精算师?
(二)“相互保”定价方式有违公平
正如上文中重疾经验发生概率表和预期分摊保费的估算演示,不同年龄的人群对应不同重疾发生风险概率,不同的重疾发生概率又对应不同的精算公平保费。那么对于承保人而言,不同年龄不同健康状况的人进行投保,其会给出与之风险状况相称的风险费率。对于投保人来说这也是易于接受的,健康状况更佳的个体自然应缴纳更少的保费,而身体状况更差的个体也愿意为自己可能遭受的损失多付一些保费。这也是从保险学和精算学原理出发推导的必然结果。
然而,“相互保”虽自称保险,却毫无保留地继承了网络互助简单粗暴的基因,为所有参保人设定完全相同的费率水平,即出险后的总费用由所有参保人平均分摊。这就使得投保人承担的保费实际上很难与自己的风险情况相匹配,年轻的健康状况更佳的投保人,以及40岁出头享受极低保障水平的个体实际上分摊了过多并不公平的费用。为了便于读者理解,作者选取了所有男性的风险数据制作了估算保费示意图(见图4)。
其中,水平线代表上文中计算出的当参保人年龄为0~59周岁且均匀分布时的预期平均保费水平(390.31元),折线代表所有0~59周岁男性参保人风险状况对应的公平保费水平。折线上凡是低于水平线的点,其对应年龄的男性参保“相互保”则支付了过多的不公平保费,相当于为健康状况更差的个体支付了风险费用,这对于参保人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12]
(三)偏离公平的定价机制可能引发严重的逆向选择
这种一刀切的保费制度不仅不公平,而且不科学,必将引发严重的逆向选择。仍以图4中的估算为例,当参保人年龄为0~59周岁均匀分布时,第一个单位保险期间(一年),预期分摊保费数额应为390.31元(不含10%管理费)。以其中男性参保人员为例,在第一个保险期间过后,凡是预期风险费率水平低于390.31元的男性投保人,只要还是理性人就会选择退保,转而选择其他风险管理产品(如购买同等保障水平但保费更低的普通保险),而剩余的投保者将选择继续留在保险池中(女性同理)。那么在接下来的一期中,该保险池中剩余个体的平均风险水平自然会上升,因此每人预期需要分摊的保费也随之上升,第二期预期分摊保费的具体计算结果为760.8元(见图5),[13]之后类似的逆向选择将持续上演。
当然,逆向选择发生的前提是保险购买者掌握充分信息,并且是理性的。现实中,一方面,“相互保”参保人可能并非假设中的理性人,而“相互保”极力宣传渲染其互帮互助等色彩,可能降低参保人对于价格的敏感性;另一方面,先出险后分摊保费的模式使得参保人的信息优势具有滞后性和不确定性,恐怕需要尝过几次苦果之后才能回归理性,彼时逆向选择才真正发生。
(四)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通常指投保人在得到保险保障后改变日常行为的一种倾向,但笔者这里所言道德风险并非投保人的道德风险,而是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保险公司之道德风险。在更广的层面上,合同中的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由于合同不确定或不完整,使得负有责任的经济行为主体不用承担其行动的全部后果,其在最大化自身效用时可能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
具体到“相互保”的保险合同中,所谓的“保险人”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信美人寿)就是极可能出现道德风险的合同方。信美人寿虽然名为“保险人”,但实际并不承保任何风险;因此,在承保前的核保阶段,信美人寿并没有激励去精算保费、谨慎核保、管理风险,在出险后的理赔阶段,信美人寿也没有激励去尽职调查,因为其不尽职管理风险、放纵风险的后果并不需要自己承担,而是由所有参保者共同分担。此外,信美人寿不仅无须为自己不负责的行为担责,甚至可能从中获益,因为信美人寿按照待分摊赔付总金额的10%收取管理费。若撇开信美人寿和支付宝受制于自身商誉、监管压力等外部因素的约束,从短期来看,信美人寿的管理越不尽职,出险数额、待分摊赔付金额越高,则信美人寿所获管理费收入就越高。这种扭曲的激励机制势必为道德风险的爆发埋下隐患。
(五)费率机制问题将损害谁的利益?
“相互保”不顾风险水平、保障金额等差异,对所有参保人实施“一刀切”的粗糙定价模式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相互保”或许会用团体保险的特质来为自己一刀切的费率机制辩解,但这种辩解很难成立。首先,“相互保”根本不构成团体保险,笔者上一篇文章对此已有详细论述;其次,即便可能成立团体保险,团体保险中要划定无差别团体费率标准也是有一系列制度进行支撑的,其中之一就是雇主(即作为投保人的团体)参与分摊保险费机制,其分担的额度通常为保险费的50%~100%,以作为员工福利项目,而参与者个人往往无须自己缴纳保险费或是象征性地缴纳个人负担部分。
这种缴费方式安排是有深刻道理的。一方面,雇主既然要为企业中所有员工缴纳保费,也无所谓该风险费率对具体的某个员工是偏高还是偏低,只要整体费率水平与企业员工平均风险水平相称即可,这就使得保费规则大大简化;另一方面,如果不要求雇主参与分担保险费,将会出现年轻者自行投保更为便宜的普通个人人身保险的现象,这会引起严重的逆向选择,即风险状况优于企业平均水平的员工都选择不加入团体保险计划,而是自行购买对自己更加优惠的普通商业保险。[14]如此一来,就会导致保险公司承保的对象大多是风险水平更差的员工,从而使风险水平偏离原本预计的平均水平;这无疑会使承保风险陷入不可预测,使保险产品陷入逆向选择的恶性循环,进而给承保人带来极大的承保风险。因此,对于传统的团体保险产品而言,保险公司绝无激励放宽自己对“团体”的要求标准。
但这种保费一刀切、逆向选择防范机制缺失的模式套用在“相互保”中,将不再是保险人,而是由广大的投保人承担其可能引发的巨大风险。具言之,“相互保”事后计算保费,根据风险的实际发生状况分摊到所有参保人头上;“相互保”中所谓的保险人(信美人寿)自身并不承保任何风险,而是收取占保险金固定比例的管理费。因此,所有风险包括委托代理风险均在参保人之间被分摊,不会给保险人的经营带来任何不确定性。这恐怕也是“相互保”的保险人为了推广的便利而放宽“团体”标准,毫无顾忌地利用团体保险核保极为方便、保费水平一刀切等展业优势而放任“相互保”野蛮生长的根源所在,因为前述行为产生的苦果,将由各位参保人分摊。
总之,传统团体保险中的各项制度安排都是有充分依据的,并非为了营销便利而异想天开;但成员间毫无联系的“相互保”也东施效颦采用平均费率,其唯一目的就是简化产品定价机制,为其在互联网平台迅速扩散提供方便,这无疑是为了商业运营而无视风险的不负责行为。风险管理本应基于谨慎、专业和严谨的科学,即使投入商业运作也不能忘记初心和底线。
四、“相互保”商业模式其他问题分析
除了上述与费率机制相关的特殊“硬伤”外,“相互保”的商业模式还存在诸多其他问题,其中有些为“相互保”所特有,有些则为市场上保险产品的通病。笔者挑选其中对投保人利益影响较大的几个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帮助读者深入理解保险产品应有之功能。
(一)阶梯化保额标准的风险和问题
“相互保”在保额设置模式上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参保人40岁前后保额标准的断崖式下降。在所有个体等额分摊保费的情况下,如果遵循保险精算原理,投保个体可享受的保险金额应与自己的风险状况成反比。[15]根据统计数据来看,自然人个体在40岁之后重疾发生风险迅速增加;这对整体风险水平造成的影响足够大,以至于连无视风险、一味追求商业效果的“相互保”都不得不设计专门制度来降低其影响,以免这部分客户给年轻客户带来太强的逆向选择激励。然而,“相互保”的运营方显然不愿意让产品结构太过复杂,因此依然坚持一刀切的方式:首次确诊时,年龄为40岁以下的参保人保障金额为30万元,40岁以上的参保人保障金额为10万元。这种保障金额断崖式下降显然不符合重疾发生率的客观规律,也不符合精算学的要求。
一方面,这种设计会给投保人带来不好的产品体验,从而提升逆向选择程度和整体风险水平。同一参保人在39岁和40岁两年间重疾发生概率并没有显著变化,且仍与以前一样分摊同样多的保费,但保障水平却断崖式下跌70%。即使之前参保人再不理智,无法分辨“相互保”存在的问题,在这一时点上,参保人所获得的极差产品体验会促使其退保。而且依照前面的图表,预计因该心理落差退保的参保人,在40~50岁都不太会选择重返“相互保”,因此留在风险池中的整体风险并不可能因该设计而显著降低,那么“相互保”试图通过阶梯保费来降低整体风险水平的目的很可能落空。
另一方面,这种狂砍大龄参保人保障水平的设计会使“相互保”失去保险保障作用。重疾发生概率在40岁后显著上升,这意味着40岁以上的参保人更需要保险产品来转移自己可能遭受的无法承受之风险损失。这部分参保人每年同样分摊数百元保费(预计),“相互保”却一刀切也只为他们提供10万元保障金额,对于重疾风险防范来说可谓杯水车薪。如果无法有效实现风险管理的目的,那么投保人为何还要花费时间、精力、金钱购买保险服务呢?这部分参保人如果选择市场上其他替代产品,根据自己的风险状况按照公平保费缴纳稍高的费用,就能获得真正让自己经济无忧的足额保障,何乐而不为?
(二)保费事后分摊机制的风险
“相互保”无视保险费率确定中的公平、合理原则,套用网络互助费用分摊模式,其可能带来的严重逆向选择等问题前文已详尽论述,本部分主要分析保费事后确定、事后收取可能带来的风险。
首先,保费事后确定、事后收取必然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提取充足、有效的责任准备金,没有责任准备金作保障,仅寄希望于其他参保人按时如约分摊费用,参保人的保险利益实则会失去安全保障。
其次,发生保险事故与保险理赔存在时间差,对于疾病保险,从发病、确诊到核保、理赔可能会有半年之久。如果采用保费分摊事后分摊机制,就可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参保人群(数)和保费确定、分摊时的参保人群(数)不一致。这就意味着当期参保人所分摊的保费并不是由当期风险状况决定的。这个问题在参保人数不断上升的时期可能并不会暴露,因为参保人数不断上升意味着每期参与分摊保费的参保人基数实际上大于这些保费所对应风险发生时的参保人基数,即更多的人分摊了更少人的保费,那么给人的感觉可能是“相互保”的费率水平甚至低于普通的商业保险。但当人们认识到“相互保”存在的问题,大量退保而导致参保人数逐渐减少时,这一问题将会暴露无遗即每期分摊保费的参保人基数都将小于风险实际发生时的参保人基数,那么留在风险池里的少数参保人实际上需要负担此前一段时间内更多人本应负担的保费。彼时,沉重的负担必将会使这部分参保人不堪重负,引起塌方式退保。
更进一步,如果退保人数足够多,触发“相互保”规则中的成员数低于330万人的保险终止条件,那么“相互保”将终止;但保险产品终止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一笔勾销,在保险终止前已经确诊的参保人仍可向保险人主张赔付。彼时既没有责任准备金,也没有帮“相互保”背锅的千万保费分摊人,被保险人将向谁维权?大面积保险利益无法给付是否会引发难以预料的社会问题?笔者无从猜测,但监管机构须保持足够警惕。
(三)保费先、后缴纳的利弊分析
虽然笔者将“相互保”定性为试图披上保险外衣的网络互助,但如果对于一款合格的保险产品,保费事后缴纳也不失为创新亮点,那就存在讨论的必要。保费何时缴纳很难说有优劣之分,只要适合投保人需求,那就是更好的。
保费事后缴纳最明显的好处在于,钱更多的时候握在投保人自己手中,更放心也更自由。但保费事先缴纳有什么好处呢?通常,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于死差益、费差益和利差益三部分,[16]这三种利润来源又可以简单分为承保利润和保险资金投资收益两种。随着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保险公司纷纷压缩死差益和费差益可能的利润空间,保险企业越来越难以依靠承保利润获取收益,而更多地依靠保险资金运用。参考世界发达国家保险业的经验,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不仅是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很多时候甚至用于弥补承保业务的亏损(见图6)。
图6 8个主要非寿险市场的盈利水平(1999—2018)[17]
由图6可以清晰地看到,世界主要非寿险市场的承保收益在很多年份都为负数,但保险公司依靠投资业绩依然实现了盈利。换言之,保险公司非但没有通过承保获得死差益和费差益,而是承担了死差损和费差损。这意味着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某种程度上低于自身风险水平,但保险公司通过较强的保险资金运用能力获得了投资收益;这部分收益不但弥补了保险公司的死差损和费差损,还为其最终带来了利润。[18]
从本质上看,作为风险融资中介的保险业,利用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反哺净保费收入不足的差额,也是保险公司真正发挥社会风险管理功能的体现。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仅仅是将个体原本难以承受的风险损失分散到承受能力更强的保险池中,更是通过资金运用减轻了风险给社会整体及每个个体带来的预期经济损失,从而使保险业务不再是零和游戏,实现了双方共赢,增加了社会整体效用。
当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偏好,没有绝对好的保险,保险产品多样化(包括保费缴纳方式多样化)都是值得肯定的。对于个人来说,理清不同产品形式可能存在的利弊,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产品就是最好的。
(四)线上报案模式的利弊分析
根据“相互保”的规则,成员患病后,可通过拨打400-139-9990报案或在线报案,审核、调查、公示不出意外的话都是在线进行。在线操作模式确实是不错的设计,让人足不出户就能享受理赔服务,不失为值得称赞的大胆创新。但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在线审核模式确实大大降低了展业费用,不需要密集的网点,也不需要均匀分布的诸多审核专员,但与此同时,也难以做到线下人工审核那样贴近真实与控制风险,给原本就广泛存在的骗保、诈保提供了生长空间(信美人寿或许也不在乎,毕竟死差损并不需要由自己承担)。其次,在保险服务日益成熟的今天,保险并不仅仅发挥提供风险发生时的融资作用,很多保险公司,特别是承保重疾险、健康险的保险公司,已经配套了极为完善的医、保联动服务网络,包括为投保自己保险的客户提供团购的预约、挂号、高端专家会诊、费用直接划拨等保险配套增值服务。这不仅让客户获得更好的投保体验,接受更好更有效的治疗,也为保险公司降低审核及理赔成本,甚至有效预防了骗保诈保现象。当然,笔者还是秉承客观开放的态度,认为更加丰富的保险市场对民众更为有利,适合个体需求的产品才是最好的,但前提是产品设计要科学、合理、公平。
五、小结
“相互保”虽然在外观上是持牌经营的正规保险产品,但其产品设计粗糙,保费机制不公平、不合理,为片面追求商业效果,在定价问题上涉嫌误导性宣传,并在监管合规、保险实质、商业模式等方面存在诸多硬伤,产品整体隐含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参保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其本质为套用网络互助常见模式下的不合格保险产品。网络互助本身的商业逻辑是善良美好、充满正能量的,但网络互助绝不能和保险产品相混淆,更不应允许一些保险公司以保险之名经营网络互助,这不仅是对保险市场的污染,也是给网络互助市场搅浑水。
此外,保险是一类有特殊功能的“人生理财”产品,在形式外观上并没有优劣之分,适合消费者自己的就是最好的,但前提必须是这款保险产品本身应符合保险学原理、市场基本状况等。消费者即便想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个性化产品,也一定要头脑清醒、擦亮眼睛、提高鉴别能力,识别出华丽包装下的产品本质,切不可被天花乱坠的宣传催眠。保费损失事小,保障缺位事大。
注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7级金融法方向法律硕士(非法学)。
[1]根据和网络互助关系密切的一线保险从业人员介绍,疾病保险为出险即赔,例如被保险人只要罹患恶性肿瘤,保险人即应赔付约定金额保险金,但实际情况是,恶性肿瘤中淋巴瘤等发病率显著高于其他恶性肿瘤,拉高了恶性肿瘤整体发病率,但淋巴瘤的治愈可能性大、愈后生存状况良好,且预期费用较低。因此在面对类似重疾时,网络互助可以根据患者花费数额灵活调整筹款金额,而保险产品必须依据监管机构要求的合同条款统一赔付,因此成本较高,这就使保险在费率水平上不占优势。
[2]保险精算:保险精算是在概率统计学基础上展开的,保险精算本质上就是试图根据保险相关事项的历史发生数据,运用概率统计学等相关数学技术,实现对风险较为准确的预估,从而帮助保险公司制订保险资金调配等相应的应对方案。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发布〈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的通知》,资料来源:http://bxjg.circ.gov.cn//web/site0/tab5225/info3891919.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0月30日。
[4]6病种是指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有关定义所规定的第1~6种重大疾病,即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25病种是指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有关定义所规定的全部25种重大疾病。
[5]有观点认为该经验发生率表并不像笔者所言那样权威、准确,其理由主要是网络互助平台历史分摊额数据所反映的重疾发生率往往低于表中情况,笔者并不赞成以此为依据的推断,如果清楚理解网络互助和保险的区别,便不会产生此种缺乏专业基础的片面观点。
[6]ix是指重大疾病的经验发生率;kx是指在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中,因患重大疾病死亡的人数占全部死亡人数的比率。
[7]“相互保”的赔付规则属于出险即付,即投保人出险后若满足约定条件,保险人便给付全额保险金,并不再考虑出险人实际花费情况和康复情况。
[8]这里所称的“公平保费”是指仅考虑该年龄人群重疾发生概率,对应“相互保”的赔付规则计算出的该年龄人群每年因罹患重疾而遭受的预期损失的平均值,该数值往往是保险公司确定保费总水平的基准值,未考虑其他费用因素。计算方式:某年龄个体预期损失金额=对应年龄重疾发生概率×对应年龄享受的保额水平。
[9]需要说明,以上计算均不是严肃的保险精算,一方面投保人群不会集中在某一年龄上,社会上不同年龄人群的数量分布也并非均匀;另一方面上述计算还未考虑重复出现、逆向选择、退保等复杂因素。因此,上述所有计算演示仅为大家提供一个较为直观的预期分摊保费数额,更加精确的分摊数额计算需要更多数据以及更加精确的运算技术。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我们计算演示所依据的统计数据仅为25病种的发生概率,“相互保”所包含的100种重疾的发生概率客观上必然高于上述统计数据,尚且不考虑“相互保”产品构架可能引起的严重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对整体风险水平的影响,也未计算10%的服务费加成。
[10]逆向选择:保险中的逆向选择问题是指保险购买者运用其优势信息以获取更低价格上的保险产品的倾向,例如知道自己可能生病的个人更愿意投保健康保险。
[11]其实仅从分摊金额计算公式就能看出问题:“每人分摊金额=(出险案例累计保障金额+10%管理费)/公示时成员人数”,而每人分摊金额=每人每案分摊金额×出险案件数,出险案件累计保障金额=每案保障金额×出险案件数。因此,上述分摊金额计算公式的两边可以等价变换为:每案分摊金额×出险案件数=(每案分摊金额×出险案件数+10%管理费)/公示时成员人数,也即:每人每案分摊金额=(每案分摊金额+10%管理费)/公示时成员人数。而等式右边:分子为“每案分摊金额+10%管理费”,根据赔偿限额条款必然小于等于33万元,分母“公示时成员人数”根据合同成立条件规定必然大于等于330万人,二者相除自然小于等于0.1元每人。
[12]有观点认为没有绝对公平的保险,因此主张可以给类似的保险创新留下一定空间,包容其粗犷的定价模式,笔者对此持谨慎态度。笔者认为发展和创新要有底层土壤支持,我国目前的保险业发展水平似乎还并不适合做此类创新,保险创新可以从险种丰富、展业技术、承保技术、风险管理技术、监管技术等广阔领域入手,而不宜仅仅为了商业模式创新放弃基本的风险管控,这似乎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并无裨益。
[13]估算方法为去除所有预期风险保费低于390.31元的参保人(男女均包含)后,以剩余不选择退保的参保人(仍假设每个年龄个体均匀分布,且男女性别比例相等)为第二个单位保险期间新的风险池,计算出的预期分摊保费数额,计算中不考虑个体死亡、新加入投保人、投保人年龄变化等更复杂的精算影响因素。
[14]对于团体保险的保费,企业无论是按比例分担还是全部承担,都相当于为年长的员工支付了更多的保费,这在现实中也是符合企业管理规律的,企业中年轻的员工往往是新加入的成员,而年长的员工往往是已经为企业工作了更久,因此企业也理应为年长的员工负担更多保费。
[15]成反比的说法在精算层面并不严谨,忽略了过于复杂的精算规则。
[16]死差益: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利差益:实际投资回报率高于预定回报率;费差益:实际费用率低于预定费用率。
[17]瑞士再保险网站:《2017年世界保险:稳健但成熟的生活市场对经济增长造成压力》,资料来源:https://www.swissre.com/institute/research/sigma-research/sigma-2018-0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0日。
[18]在实际经营中,寿险公司的利润来源相较于非寿险公司更加依赖利差益,但因为瑞士再保险公司近年来对于寿险业资金运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世界低利率环境对寿险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等问题上,并未重点公布最新的寿险业利润来源数据,因此本文取非寿险市场数据作为论据,但已足够说明利差益在保险公司中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