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 2019总第99辑

探析“同一天生日”网络募捐

【作者】孙梦迪

【作者简介】北京大学法学院2016级金融法方向法律硕士(非法学)

【内容摘要】“同一天生日”活动的募捐主体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深圳市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该活动在“慈善中国”网站备案后,并没有在民政部指定的十二家慈善信息平台,而是直接通过“分贝筹”微信公众号开展募捐活动。本文在对本次募捐活动过程和基本募捐要求梳理的基础上,围绕《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解释展开分析,认为其规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只具备发布募捐信息的功能,而不具备提供募捐服务的功能,慈善组织可以选择民政部指定平台之外的网络募捐服务平台开展募捐活动。爱佑未来通过以其名义开通的网络募捐服务平台(即分贝筹),开展网络募捐活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实践中,也应当对募捐“信息发布平台”和“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区分。

【关键词】同一天生日 网络募捐 信息发布平台 募捐服务平台


     一、“同一天生日”网络募捐活动的发展脉络[1]

2017年1222日晚,一个名为“同一天出生的你”的募捐活动(以下简称“同一天生日”)在微信朋友圈开始流传。该活动由“分贝筹”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参与者可以选择自己生日的日期,之后界面跳转至受助儿童拿着感谢言语照片的页面,可以在页面上点击“一元助TA改变命运”,微信支付界面则显示向深圳市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爱佑未来)捐1元钱。

12月23日,接到6处儿童信息错误的反馈后,“分贝筹”团队迅速进行了自查和更正。分贝筹官方微博发布《您的善良远不止1元钱》称,内容还在测试中,对信息错误道歉,创始人王立进行回应。

12月24日中午,爱佑未来决定停止该项目,随即也将带有H5二维码的预热文章删除,“同一天生日”捐款活动被关闭,活动界面显示“本次活动已筹集善款2555898元将全部用于云南省镇雄县2130名贫困学生一年的生活补助”。当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向深圳市民政局发出核查函,深圳市民政局宣称开始调查“同一天生日”网络募捐活动。

12月25日上午,深圳市民政局调查组约谈了爱佑未来秘书长,责令其立即停止“同一天生日”网络募捐活动,并要求向其提交募捐活动情况报告、与相关企业的合作协议及所有公开发布的文件资料。当日,爱佑未来通过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爱佑未来”发布《关于“同一天生日”活动的情况说明》。

12月26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募捐活动涉嫌违反了《慈善法》有关募捐信息发布的规定。深圳市民政局决定对爱佑未来立案调查。爱佑未来在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上发布《关于“同一天生日”H5的说明与致歉》。

12月28日,爱佑未来于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上发布《“同一天生日”筹款项目处理进展说明》,称本次活动总计筹款2941978.00元(与H5筹款页面显示2555898元数据不同,是因为关闭有一定的时间差,善款资金到账有延时),并公布了申请退款的渠道。

2018年14日,爱佑未来于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上发布《“同一天生日”筹款项目处理进展说明》,称对来自29名捐赠人的37笔捐款进行了原路返回的操作,总计金额1932元。

二、“同一天生日”网络募捐活动的主体及其关系

“同一天生日”活动是由三方主体合作开展。20174月,爱佑未来、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扶贫办)和北京零分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分贝)签署三方合作协议,共同推出了“分贝筹”微信公众号应用产品,为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辖下的贫困学生筹集生活费及助学扶贫款;为了更好地推广“一对一助学”扶贫助学公益项目,分贝筹策划了“同一天生日”H5活动。那么,爱佑未来、分贝筹和零分贝这三方主体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在本次网络募捐活动中的功能是什么呢?

在“同一天生日”活动中,爱佑未来是网络募捐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分贝筹是爱佑未来开展网络募捐活动的募捐服务平台,零分贝则为在平台上开展这一系列活动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具体来说,爱佑未来作为慈善组织想要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需要借助相应的网络平台来发布募捐信息、提供支付通道以及公布善款的使用情况等信息,从而迅速、广泛地传播募捐信息以筹到捐款。分贝筹在爱佑未来发起的募捐活动中进行募捐信息的发布和善款收集使用等相关信息的管理,提供的仅仅是网络服务,没有设立资金池进行善款的归集、发放。零分贝为分贝筹平台的运行开展信息审核、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等工作,比如,开发团队在“同一天生日”被广泛在朋友圈转发后给服务器数据库扩容,在孩子生日出现信息错误后紧急协调优化H5,避免再次出现问题。

分贝筹的功能介绍中显示其是“由零分贝和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联合推出的互联网扶贫筹款产品”,账号主体是零分贝。自分贝筹平台开通以来,从其自2017410日发布的第一条推送,到1223日发布的“同一天生日”推送来看,基本都是关于与爱佑未来合作开展的“一对一助学”活动相关合作内容,没有和其他慈善组织合作开展过其他活动。在分贝筹平台的微信界面上“关于分贝筹”和“捐助说明”都强调了所有捐款直接进入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在民政部门注册的公募基金会)账户,分贝筹平台不截留任何捐款,而且在试运营阶段不会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和运营费用。在“同一天生日”募捐活动中,微信支付界面显示的是向“深圳市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捐1元钱,所有捐款直接进入爱佑未来账户。对“一对一助学”和“同一天生日”善款收集、使用等权利的享有者均为爱佑未来。从平台开展的活动内容和善款使用权利的享有者来看,分贝筹并不是独立的第三方平台,而是以爱佑未来慈善组织的名义开通的网络募捐服务平台,其从事相关行为时表明的身份是爱佑未来,因此爱佑未来对在分贝筹平台上开展的网络募捐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三、对网络骗捐和侵害隐私权问题的简要分析

承前所述,爱佑未来在开展“同一天生日”网络募捐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呢?本文结合《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公开网络募捐活动的相关规定,对此次公开网络募捐活动中是否涉及网络骗捐和侵害受助儿童隐私权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是否涉及网络骗捐

从募捐信息来看,《慈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保证募捐信息的真实性。

在“同一天生日”活动中,1223日,网友发现孩子的生日信息有错误,一是有受助儿童照片相同、名字和生日却不同的情况;二是有受助儿童的生日显示为2009229日,而这一日期根本不存在。爱佑未来回应称,所有受助小朋友的信息都是真实的,在“同一天生日”H5中出现的小朋友,都来自“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其个人相关资料均由各地“驻村干部”和“结对干部”(负责扶贫工作的各级国家公务员)实地走访了解、拍摄并上传。孩子的信息可在镇雄县扶贫办和国务院扶贫办网站上查询。

那么,受助儿童的信息错误是否涉嫌以虚构事实进行募捐?《慈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主要是因为一些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劝募,极大地损害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慈善事业的发展。在同一天生日活动中,“分贝筹”总计获得镇雄县贫困孩子数据为2万多条,“同一天生日”H5需要在2万多条数据中找到366个生日不同的孩子来发布募捐信息,这一工作量可以说是比较大的。同时,由于原计划活动在圣诞节当天推出,工作人员为了测试效果转发到朋友圈未及时删除导致外传,内容还在测试阶段,出现了一些信息错误和界面不稳定的情况。笔者认为,在2万多条信息中仅有6处信息错误,出错概率并不高,并且活动内容处于测试阶段,这更像是技术错误而非有故意虚构事实的欺诈。如果在366个孩子的生日中出现几十处、上百处信息错误,则恐怕难以排除其具有以虚构事实进行募捐的嫌疑。因此,本文认为此次活动不涉及网络骗捐问题。

(二)是否涉及侵害隐私权

“同一天生日”活动大量使用了受助儿童举着感谢信对着镜头的照片,并公开了其出生日期,在筹款平台和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平台上公开传播,这种曝光儿童信息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儿童的隐私权?爱佑未来回应称,在这个过程中,考虑过孩子隐私问题,所以隐去孩子的详细地址、学校等信息,并征得了监护人的同意,但却过多地考虑了捐赠人要求公开透明的愿望,没有做好信息公开透明、筹款效果和儿童权益保护的平衡。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逐个查看了民政部指定的十二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官方网站,发现每个平台都大量使用了儿童或者其他受助人的照片对相关慈善项目进行介绍。《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慈善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时会涉及受益人的相关信息,但慈善法并没有对信息公开的边界和程度作出具体规定。

隐私权本身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其形成和发展受到划定隐私权范围边界的成本和收益状况的影响,在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如果放弃一些隐私权换来的收益大于带来的损失,那么个人愿意让渡一些隐私权也无可厚非。[2]在“同一天生日”活动中,受助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行为可以看作是为了获得募捐而付出的对隐私权的让渡成本。爱佑未来的前述回应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至于慈善募捐过程中受益人等的隐私保护具体规则,我国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情形过于复杂,本文不进行讨论。

四、“同一天生日”开展网络募捐的合法性分析

对于公开网络募捐活动的开展,《慈善法》和《管理办法》作出了相关规定:一是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开展公开募捐,且要对募捐方案进行备案;二是慈善组织开展网络募捐活动需要首先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本文主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慈善信息平台”进行解释,讨论针对开展募捐活动的平台是否有必要区分“信息发布平台”和“募捐服务平台”,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讨论慈善组织是否有权自由选择“募捐服务平台”的问题。

(一)募捐主体和备案要求

从募捐主体来看,《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因此,经由民政部门批准,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慈善组织才有资格公开募捐。

在“同一天生日”活动中,爱佑未来作为“同一天生日”活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是20151222日在深圳市民政局注册成立的公募基金会,于201716日完成慈善组织认定,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可以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因此,本次活动的募捐主体是合法的。

从备案要求来看,根据《慈善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订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根据《慈善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在“同一天生日”活动中,爱佑未来于2017310日向深圳市民政局提交了活动备案表,于521日再次提交了新一阶段的活动备案表,并于830日在“慈善中国”上备案: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中活动名称为“一对一助学”,备案编号为53440300MJL16079XPA17007,对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募捐方案内容一一进行了说明。[3]因此,本次活动的备案流程是合法的。

(二)开展募捐活动的平台问题

接下来,本文主要针对爱佑未来进行“同一天生日”开展募捐活动的平台问题进行分析。对于慈善组织的募捐活动而言,“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和“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发布募捐信息属于慈善组织进行信息公开的范畴,开展募捐活动主要是指提供募捐支付通道接受善款以及之后的善款发放等活动。

《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可见慈善组织开展网络募捐活动需要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之后可以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那么爱佑未来发布募捐信息的相关行为是否违反上述规定呢?

1.《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出台背景。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募捐的兴起,一些案例表明网络骗捐对慈善事业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杨彩兰”天津港爆炸诈骗案件、“童瑶”知乎诈骗案件、“罗一笑”事件、假冒“中华慈善总会”诈骗案件等网络骗捐事件层出不穷。为了打击网络骗捐行为,规范网络募捐活动,实现网络募捐的统一监管,民政部门加强了慈善信息平台的建设。

《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一方面是以此促进网络募捐平台规范化,让网络募捐平台更好地履行审查主体责任;另一方面是因为统一的平台相对于分散的信息发布渠道,更有利于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重复募捐。允许慈善组织利用自身门户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有利于扩大慈善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公众更好地开展监督。[4]

2016年831日,民政部指定了十三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5]2017726日,中慈联申请将其运营的中国慈善信息平台退出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因此,现在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共有十二家。首批网络募捐平台的遴选主要是从形式合法和运营管理两个维度进行考察。民政部邀请社会组织代表、捐赠人代表、公益慈善专家、信息化专家等组成专家团,对平台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形式审查主要是考察平台的申报材料完备性、运营主体合法性、信用记录;比如,在申报材料这一类中,平台需要说明运行流程、运营报告、工作方案等内容。答辩主要考察平台的募捐业绩、募捐技术和募捐管理;比如,在管理方面,要求平台对善款募捐总额、使用和余款流向进行全程监督,针对社会质疑可以及时反馈,对于潜在风险描述准确,应对恰当。[6]

2017年94日,民政部开通了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指出这一平台是依据《慈善法》“信息公开”要求而建设的统一信息平台,用于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参与主体面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7]截至2018315日,该平台实时公布了全国3815家慈善组织信息,其中991家慈善组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平台发布了2620项募捐方案备案和3340项慈善项目进展;另外,平台还公布了一些慈善组织的年报和民政部指定的十二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可见,“慈善中国”主要负责发布由官方发布的相关信息,其发布的募捐信息具有公共性和权威性。

2.《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解释。对于《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慈善信息平台”的含义,学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观点认为,该法条规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兼具发布募捐信息和为开展募捐活动提供服务的功能,民政部门需要对于开展网络募捐的平台进行指定工作,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指定就是落实这一规定的具体体现;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法条规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只具备公开发布募捐信息的功能,慈善组织在开展网络募捐活动时需要在此平台上发布募捐信息,为社会公众辨别募捐信息真伪提供便利和依据,而开展募捐活动所需的网络募捐服务平台可以由慈善组织来自行决定。[8]

本文认为需要区分为慈善组织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提供服务的“信息发布平台”和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提供服务的“募捐服务平台”。2016830日,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是指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或者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提供的平台服务。”这一规定区别了“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和“发布公开募捐信息”的行为,实际上为区分两种平台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支撑。

(1)信息发布平台的规制。募捐信息发布主要是为了履行慈善组织应当承担的信息公开义务。在公开募捐中,社会公众和慈善组织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公众难以验证募捐信息是否真实,以及慈善组织是否具备合法的公开募捐资格等问题。如果任何一个平台都可以发布公开募捐信息而不需要经过官方审核,就会为大量的虚假信息和网络骗捐行为的滋生提供空间,从而损害相关社会公众利益,扰乱募捐市场的秩序。对于超越私人领域,会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则是进入公共空间的行为,国家介入就具有了合法性。[9]公开募捐信息的发布会影响社会公众参与募捐时的选择,进而影响善款的使用和募捐目的是否实现等,属于公共空间的行为,需要一定的规制。

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信息发布平台,对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进行审核,有利于保证公开募捐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为公众参与募捐提供一个可信的环境。因此,对慈善组织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提供服务的“信息发布平台”进行规制,设置行政许可是有道理的。

(2)募捐服务平台的规制。针对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提供服务的“募捐服务平台”,笔者认为不应当再次设置门槛。

其一,慈善组织有选择募捐服务平台的自由。公益募捐一般被认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公共领域,而公共领域在通常情况下是能够自我组织和自我治理的。因而从结构功能视角分析,政府管理在多数情况下只是一个补充。[10]沃尔夫认为, “市场与政府之间的选择是复杂的,而且通常不仅仅是这两个方面,因为这不是纯粹在市场与政府间的选择,而经常是在这两者的不同组合间的选择以及资源配置的各种不同程度上的选择。”[11]强调对慈善组织加强管理,并不是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并不是否定慈善组织自我治理以及市场调节等手段的运用,慈善组织自由选择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

其二,指定募捐服务平台可能会形成垄断,限制市场竞争。如果规定只有经过政府指定的募捐平台才能进入公开募捐市场,那么市场机制只能在指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因此,慈善组织选择某一平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可能并不是因为这一平台的服务更好、更有效率,而是因为选择范围受到了限制。这一选择可能并不是最优的决策,从而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的成本可能会被抬升。被政府指定的具备提供公开募捐活动服务资格的平台也可能依赖垄断地位获取利润,而怠于通过创新提升服务、改进平台。因此,指定募捐服务平台很可能排除了大量可以很好地服务于慈善组织的其他平台,限制竞争和创新,保护缺乏竞争力和创新力的平台,进一步降低市场活力和效率。

其三,指定募捐服务平台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开募捐存在的问题。政府指定平台,几乎不给市场留下选择的空间,使得社会公众和慈善组织认为经过政府许可的就是可信的。然而,这样并无法完全保证在指定平台上开展的募捐活动就是合法真实的。被指定的首批互联网十二家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在运行中就存在不少问题:蚂蚁金服公益平台2017年上半年共收到7次举报,问题集中在项目设计是否能真正解决受助群体长期问题,陈述材料是否详尽真实、公开募捐项目是否存在重复募捐问题,以及慈善组织是否能第一时间提交项目执行进展;腾讯公益平台在2017年共收到48次举报,比如,平台展示不具备公募资质的项目,信息更新不及时等;民政部还约谈了轻松筹、百度慈善捐助平台、京东公益平台、基金会中心网四家平台。[12]

虽然指定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范网络募捐平台的运营,便于对网络募捐活动的开展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能够为一些自己设立平台成本较高的募捐活动或者没有自己设立平台偏好的慈善组织,提供一些相对规范的平台进行选择,降低其募捐成本,提高其募捐效率。但是平台的公信力并非来自政府的指定,而是来自社会的认同。如果社会公众没有机会习得自我判断和选择的知识与经验,市场的成熟度总是不能提升,[13]募捐服务平台存在的问题仍然得不到根本性解决,从而可能危及行业发展,甚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也许有观点认为,通过政府部门的遴选指定出专门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提供网络募捐服务,虽然不能完全避免平台运营过程中产生问题,但能尽量减少问题的数量。但这是以减少慈善组织对募捐服务平台的选择范围、降低互联网募捐平台主体的活跃度、限制网络募捐平台进行创新为前提的。

其四,在对募捐活动进行管理时,行为许可比资格许可更有效。如果认为慈善信息平台兼具发布募捐信息和提供募捐服务的功能,实际上是在提供募捐服务方面给予了平台相应的资格许可。而如上文所述,这一许可并不能确保平台在运营过程中不出现任何问题。行为许可的特点则是:第一,针对的是行为要件,比如活动目的、安全和隐私保护条款等,而不是只有哪种主体可以做;第二,对行为要件进行审核,运用同一标准对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核和批准,而非通过运用行政自主权判断是否进行授权;第三,许可的目的是规范网络募捐平台的运行,保障募捐活动参与各方的权益,而不是由政府统筹考量资源配置、市场效率等募捐效果。[14]

很多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公开募捐行为许可的方式,比如美国、日本、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像日本只有特殊的非营利法人需要获得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新西兰根本没有募捐方面的专门法律,一律在合同法和公平交易法中规制。[15]行为规制,实际只是承认和接受现实常见的现象,并通过法律明确其中的责任及承担责任的主体,如信息发布者必须提供哪些信息、如何承担核实责任、需要向公众作哪些交代等。因此,一旦发生问题,更容易依据法律作出裁决和责任追究。资格许可和规制实际上回避了现实中存在的很多边界模糊的募捐行为,而行为许可和规制更有利于解决募捐市场出现的问题。

(3)综上所述,并无充分的理由认定《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慈善信息平台”兼具发布募捐信息和为开展募捐活动提供服务的功能。本文认为,前述慈善信息平台只具备公开发布募捐信息的功能,不应当对募捐服务平台进行指定,慈善组织可以自由选择开展募捐活动的网络募捐服务平台。

在“同一天生日”活动中,爱佑未来将相关活动在“慈善中国”网站进行了备案;慈善中国”属于民政部建设的统一信息平台。爱佑未来在备案中说明了活动的募捐目的、时间、地域、成本、银行账户、受益人等基本情况,公布了“同一天生日”活动的募捐信息。因此,爱佑未来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了募捐信息,没有违反《慈善法》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分贝筹是以爱佑未来慈善组织的名义开通的微信网络平台,爱佑未来选择分贝筹作为网络募捐服务平台属于慈善组织在“以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官方微信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的行为,也没有违反《慈善法》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结语

2017年81日实施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推荐性行业标准》并没有区分募捐信息发布平台和募捐服务平台。《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和《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中,对“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定义是“通过互联网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发布公开募捐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服务”的定义是“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为慈善组织、捐赠人、社会公众等主体提供的相关信息服务。示例:展示公开募捐信息、提供募捐支付通道、信息披露、举报受理”。笔者认为,“提供募捐支付通道”以及文件中提到的“宜开通在线募捐支付功能并提供技术保障”属于开展募捐活动的范畴,而不是单纯发布募捐信息,上述行业标准将其一同定义,可见其并没有对“募捐信息发布平台”和“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区分。

为了更好地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开展网络募捐活动的行为,充分发挥网络募捐市场的活力并提升其运作效率,推动网络募捐服务平台加强募捐服务功能的开发,为慈善组织提供多样、创新的募捐服务,本文认为,在实践中应当对“募捐信息发布平台”和“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区分,不应将两者混为一谈。《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只具备公开发布募捐信息的功能,慈善组织有权选择募捐服务平台。“同一天生日”募捐活动的开展没有违反《慈善法》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合法的。

然而,慈善组织的生命在于公信力,“同一天生日”活动中小朋友的生日信息错误和儿童隐私保护的问题引发的质疑,导致公众对爱佑未来的信任正在被透支。慈善活动的开展涉及受助者的生活和尊严,特别是在互联网慈善时代,一旦出现失误将造成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需要从业者具备更强的责任感、更专业的技能和更严谨的态度。爱佑未来在依法开展募捐活动的基础上,应当更多地关注专业技术的规范和公益伦理的维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达到筹款公开透明与守护筹款伦理之间的平衡,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实现使公益成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愿景。


       注释=*北京大学法学院2016级金融法方向法律硕士(非法学)

[1]爱佑未来:《关于“同一天生日”H5的说明与致歉》,载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网站:http://www.ayfuture. org/dynamic/newsdetail.php?id=296,2018年3月15日最后访问。

[2]陈永伟.平台竞争和治理再思考:“剥削者”抑或“守望者”[OL].http://opinion.caixin.com/2018-03-05/101217235.html.

[3]慈善中国.“一对一助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OL].http://cishan.chinanpo.gov.cn/biz/ma/csmh/c/csmhcdetailmj.html?id=ff8080815e280c55015e30d1e698012c&flag=1.

[4]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5]民政部发布《关于指定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公告》,指定了十三家平台:腾讯公益网络募捐平台、淘宝公益、蚂蚁金服公益平台、新浪微公益、中国慈善信息平台、京东公益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基金会中心网、百度慈善捐助平台、公益宝、新华公益服务平台、轻松筹、联劝网和广州市慈善会慈善信息平台。

[6]新浪科技.网络募捐“官方认证”平台出炉[OL].http://tech.sina.com.cn/i/2016-08-23/doc-ifxvcsrm2227425.shtml?cre=zlpc&mod=f&loc=2&r=9&doct=0&rfunc=100.

[7]民政部.民政部开通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慈善活动[OL].http://www.mca. gov.cn/article/zwgk/mzyw/201709/20170900005768.shtml.

[8]金锦萍.《慈善法》实施后网络募捐的法律规制[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

[9]刘志敏,沈国琴.公权力介入公益募捐行为的正当性及其边界[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4).

[10]杨道波.公益募捐法律规制论纲[J].法学论坛,2009(4).

[11][美]查尔斯·沃尔夫著,谢旭译.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132.

[12]南都原创.第二批网络募捐平台开选首批平台4家被约谈1家退出[OL].https://m.mp.oeeee.com/a/BAAFRD00002018010863835.html.

[13]贾西津.资格还是行为:慈善法的公募规制探讨[J].江淮论坛,2017(6).

[14]同上注。

[15]刘志敏,沈国琴.公权力介入公益募捐行为的正当性及其边界[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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