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悦
【作者简介】北京大学法学院2017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2015年11月3日,中国证监会对网民陈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经历行政诉讼两审。本文从陈斌案出发,论证《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立法本意限于特殊主体,“有关人员”是具有一定公信力和传播力的一般主体;主观目的要件应当包含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并扰乱证券市场的故意;就因果关系而言,股价异常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而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应当承担更大的审查义务,以减少盲目跟风扩大不实信息的传播。
【关键词】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有关人员 媒体责任
2015年以来,证监会加大了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查处力度,强调信息传播秩序是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诚然,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长期以来有打探消息、跟风炒作的特点,这给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但也应避免盲目扩大打击面,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名义,突破法律解释的限度,扼杀广大网民对上市公司发表评论的权利。如果民众舆论偃旗息鼓,静候上市公司的“权威信息”,大起大落的股市过山车同样不利于股民的心脏。市场需要消化信息的多种渠道,这有助于倒逼公司尽早披露信息。个人固然不应怀有恶意扰乱市场,媒体更应反思其在舆论导向上的公共责任。本文以陈斌诉证监会案为例,探析《证券法》第七十八条[1]规定的“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之构成要件。
一、案情提要[2]:网民乱说话撞枪口
(一)一介网民爱发言
主人公陈斌何许人也?普通新浪微博网民一枚,粉丝400出头;平时喜欢在微博转发各路搞笑段子、社会新闻。可惜少有人评论互动,最多不过三五,但其仍然坚持不懈自娱自乐,果真符合自我简介:“心如止水,无欲则刚。”由于长期对机械制造业,尤其是对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工)产品情有独钟,陈斌于2012年7月27日注册微博账户,次日便发布第一条关于三一重工的信息,此后一直对该公司保持关注。个人资料号称三一重工员工,但三一重工并不承认。
2015年5月21日,陈斌不知从哪里得到一张《关于成立三一军工部的决定》的内部文件照片(后三一重工承认此照片内容为真)。该内部文件规定:“根据集团战略决策,决定在三一汽车成立‘三一军工部’,隶属泵送事业部,承担三一‘民参军’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任务。”陈斌看到长期关注的三一重工有了新发展,一时兴起,于9:04将这一消息发上微博,同时还配有文字“三一拿到了军工准入证,这是实力的象征,是党和国家的信任”。并以“@”的方式,将涉案微博抄送给了“不给组织添乱”“第一工程机械网”“工程机械—何兆云”“工程机械中国网”“聪慧工程机械网”等(见图1)。
(二)各方关注惹是非
各路媒体围观看热闹,助推三一重工股票涨停。当天,三一重工股票开盘价为10.70元,上午11:30收于10.98元。11点之后到下午1点开盘之间,“蓝鲸财经记者工作平台”“财联社”“打天下私募”等微博自媒体陆续转发陈斌微博信息。午后开盘两分钟(13:02)内三一重工股票封于涨停价11.70元,涨幅达到9.96%(见图2)。在涨停后,正规财经媒体[3]也开始在官网上正式提及此信息,并明示或暗示地将此微博信息与三一重工涨停相关联。截至当天收盘,三一重工股票仍有170万手买盘未能成交。根据新华财经联合360搜索推出的“大数据解读—A股一周热搜榜”(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5月24日),三一重工名列第一。
三一重工及时澄清误会,但市场热度不减。三一重工于当天下午股市收盘后发布公告,澄清并没有“军工准入证”的说法:“目前公司未取得任何军品生产相关资质。但是公司确实成立了军工项目部,现处于前期调查和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整体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至此,误会澄清了;但市场似乎并没有大失所望而抛售落逃,实际上在之后的两个交易日,三一重工股票都持续上涨。而且,这两个后续上涨日之间还间隔了一个双休日,可见投资者兴趣不减。
(三)今后乖乖缄默口
但这件事被证监会盯上了,决心整治爱管闲事的网民。2015年6月18日,证监会向陈斌下达调查通知书。11月3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11月16日向陈斌送达。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4]的规定,决定责令陈斌予以改正,并处以15万元罚款。陈斌不服,于2016年7月1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斌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法院的逻辑[5]:适用《证券法》第七十八条恰如其分
先来完整回顾一下法院的裁判逻辑,是如何将陈斌的行为“恰如其分”地套入《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之中。
(一)编造、传播的是虚假信息
涉案微博信息中的“三一拿到了军工准入证”没有信息来源,且事后经三一重工澄清公告予以否认,构成虚假信息。涉案微博中文件截图具有真实性,该信息不构成虚假信息,但不影响被诉处罚决定对其余信息虚假性的认定。三一重工之后所发布的该公司取得有关军品生产资质的消息不能倒推出在陈斌发送涉案微博之时,三一重工已拿到了所谓“军工准入证”,也不足以证明陈斌已尽到对信息真实性的审核义务。
(二)具有明知信息不实性的主观故意
若信息发布或传播主体明知其所发布信息为虚假信息而仍实施了发布或传播行为,则可以据此认定其主观状态为故意。这种故意表现为对其所发布传播的信息内容不实性的明知,至于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获利动机以及有关认知背景等因素则非认定故意时的考量因素。从本案陈斌发布涉案微博并加以转载的行为手段分析,其在发布涉案微博并转载时对涉案微博文字信息的不实性已经明知,故其主观上具有编造、传播的故意。
(三)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自媒体时代网络信息传播具有发散性、持续性等特点,具备一定影响力的网络信息发布者与传播者均可以归入“有关人员”的范围。陈斌以“三一巨人”的名义通过互联网新媒体新浪微博对众多受众编造、发布虚假信息,内容涉及上市公司三一重工,对三一重工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陈斌参与证券市场活动且扰乱了证券市场信息发布与传播秩序,证监会将其认定为“有关人员”,符合立法本意。
(四)行为具有扰乱证券市场的后果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扰乱证券市场,既包括对证券市场有关信息披露秩序及上市公司管理秩序的扰乱,也包括对股票价格正常发现机制的扰乱。首先,原告发布涉案微博的行为本身破坏了信息的正常发布与传播秩序,也对三一重工的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构成对证券市场秩序的扰乱;其次,原告发布并传播涉案微博的行为与三一重工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之间具有相关性。涉案微博的发布、传播与三一重工股价异常波动在时间关系上具有较强的契合性。
三、重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构成要件及对陈斌案的适用
对于法院的论证逻辑,本文并不完全同意。本案的重点是陈斌是否属于“有关人员”,其在发送微博时是否具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并扰乱证券市场的主观目的,以及其行为是否造成了股票价格异常或市场秩序混乱的后果。
(一)主体要件:特殊主体
1.立法本意限于特殊主体。从整体上看《证券法》第七十八条所包括的三款内容,本条是用于规范特殊主体行为的条款。其中明确提到的主体有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种传播媒介,这些都是具有特殊身份且可能涉及证券市场的人员。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有关人员”也应当是特殊身份人员,尤其是要与“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具有相当性,如具有一定公信力和传播能力。[6]人大法工委早期的释义也遵循了限缩解释的路径,在其2005年出版的《证券法释义》中提出,“有关人员”主要指以各种方式参与证券活动的人员,如在各种传播媒介上发表证券市场评论的人员、证券业务研究人员、教学人员等。[7]此处采取了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进行说明,虽然无法穷尽,但从有限的举例中至少可以看出这些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不能等同于一般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任何人的言论都有可能在网络上自由、便利、快速传播,不确定性大大增加,这是否意味着任何一个人在网络上发表关于上市公司或者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言论,都是参与证券活动的一种方式?即便从实际效果上看可能确实如此,但并不是所有行为都是《证券法》需要打击的对象。普通公民在一定限度内拥有言论自由,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身份和意图是判断行为正当性的重要尺度。然而,如果具有特殊身份,则行为的效果和一般人有所不同,可能产生更大的影响力和更高的可信度,因此应当承担较普通人更大的公共责任;如果不具有特殊身份,但却具有和特殊身份人员相类似的公信力和传播能力,则也需要受到约束,即是《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人员”。
2.有关人员:具有公信力和传播力的一般主体。判断“有关人员”需要综合考虑其传播能力和公信力。首先,对于在社交平台发布信息的主体,可以通过一些定量指标判定其传播能力的强弱,例如微博的粉丝数量、微信的好友数量、公众号的关注数量;不仅关注绝对量,还要考察活跃程度,如通过技术手段从微博粉丝中剔除掉僵尸粉。以微博为例,借助技术手段,新浪微博公司会定期发布“人气V影响力榜单”,分为日榜、周榜、月榜。根据公开的“榜单规则”,[8]影响力评价考虑因素包括:短微博、长微博、视频发布数,被转发,评论,赞的次数;被阅读,打赏,订阅,曝光的次数等,这些都是通过后台系统的数据运算得出的排名。[9]这一榜单或许可以作为判断微博影响力大小的参考标准,对于具体界分还需斟酌,但陈斌(400多名粉丝)显然榜上无名。
其次,对于公信力的评判依赖于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商业公司的审查责任在其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仍以微博为例,微博认证体系(加V)分为个人认证和机构认证,个人认证又分为兴趣认证、自媒体认证和身份认证。要通过微博认证加V,根据不同情况需要提供一系列实质性证明材料,虽然不能排除造假的可能性,但是信息真实性大大提高,更有理由获得公众信任。如果想要通过个人认证中的身份认证,至少需要提交盖有单位公章的单位工作证明,造假成本大大提高。本案中,陈斌虽然自称三一重工员工,但并没有进行个人身份认证。换言之,他可以自称是任何一个单位的员工而不需要提交任何证明。在网络社区中随意编造自己身份背景的情形十分常见,仅仅依靠长期关注并喜欢讨论三一重工的有关新闻,并取了“三一巨人”这一微博名为由,缺乏充足的理由显著地提高陈斌关于三一重工任何言论的可信度。
3.本案分析。陈斌作为一般主体,微博账号既没有通过认证加V,400名左右的粉丝数量也远不能算得上有影响力。因此,其公信力和传播能力严重不足,不应当认定为《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有关人员”。
(二)主观目的要件:扰乱证券市场的故意
1.故意的内容。首先,主观故意要件通常来说是必要的构成要件,而证监会长期以来回避主观要件论证的做法,过于草率。其次,从故意的内容来看,仅仅考察是否具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故意会不合理地扩大打击面,还应看是否具有扰乱证券市场的故意。生活中出于各种原因每个人都有可能说假话,即使是在公共场合,而且就算刻意追求也很难保证每一句话都是真实确凿的。不可否认,这些不真实、不准确信息确实可能产生各种意想不到的负面效应,包括波及证券市场,但是只有具有扰乱证券市场的故意行为人才是证券法打击的对象,否则便超出了一般人谨言慎行的注意范围,变成了“欲加之罪”。
2.是否具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故意。一般来讲,一个人只要从客观上具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主观上一定具有编造、传播的故意。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真实照片上的内容很可能对陈斌产生了误导,从而使其作出了主观猜测;同时其语言上存在不当表述。因此,在行为性质认定上具有模糊性。陈斌的微博中包含有真实的照片和不实的文字,真实的照片本身会给陈斌带来误导。正如陈斌抗辩称,文字是其看到文件截图后对此的个人预判及情感表达,与一般网友的议论、评断并无不同。文字表述不实,属于认识理解错误,并且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
本案中,三一重工作为一家民营企业,是中国领先的工程机械制造商,为什么会突然在公司内部成立与特许军工行业相关的军工部,陈斌基于成立军工部这一不寻常的举动自然联想到与获得特许资质有关,这属于对市场一种敏锐的洞察,但是在语言上不够严谨。试想在原有配图的基础上,将文字改成“我猜三一拿到了军工准入证”,情况会如何?笔者揣测这一微博仍然很可能被喜欢捕风捉影的媒体转发,从而影响三一重工股价。因此,本质原因在于这一猜测具有一定合理性。
此外,事实证明,三一重工内部成立军工部与拿到相关军工资质具有时间上的承接关系。在事件发生不到一年后,2016年2月18日,三一重工全资子公司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果然顺利拿到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10],有效期至2021年1月。笔者无意怀疑公司内部成立军工部时已经有拿到某些军工资质的合理预期,但是内部新设部门后不久便拿到军工资质,说明一系列事件是存在合理关联的,这也就难怪照片上的信息带给陈斌误导。因此,本文认为陈斌并非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而是出于有一定事实基础的猜测,但语言表述不当而造成误解。退一步讲,即使这一观点不被认可,对于陈斌是否具有扰乱市场的故意仍然值得探讨。
3.是否具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客观上讲,一个人的内心活动无法探查,但是却可以通过外部行为和环境加以判断。本文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辅助判断陈斌不具有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故意:
(1)是否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最为典型的就是持有受谣言影响的上市公司股票,则传播者更有动力通过造谣传谣而获利。例如,在王之所案[11]中,王之所作为普通网民,编造了“湖南发展收购财富证券”这一虚假消息,将该内容发布到东方财富网“湖南发展”股吧进行传播,并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王某”账户交易获利。王之所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而获利,其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主观故意昭然若揭。而陈斌并不持有三一重工股票,[12]也不是三一重工员工,[13]并没有从事件中获利,至少从表面上看与三一重工并不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缺乏合理动机编造虚假利好消息。
(2)向谁传播:性质和影响力。如果是基于希望广泛传播的故意,应当要主动把信息传递给在证券市场上最有影响力的一批主体,例如主流财经媒体或者是行业“大V”,[14]这样才更符合其广泛传播的本意。但是本案中陈斌主动“@”的几个微博账户,从性质到影响力上都并不符合。
从性质上看,“工程机械-何兆云”和“不给组织添乱”是个人账号,前者现已注销,后者的微博内容均为社会百态和生活见闻。“工程机械中国网”“聪慧工程机械网”和“第一工程机械网”是经过微博认证的机构账号。“工程机械中国网”是行业资讯网站,是工程机械中国网[15]的官方微博,该网站主要发布机械工程相关资讯;“聪慧工程机械网”是聪慧工程机械网[16]官方微博,该网站隶属聪慧网,号称工程机械行业最权威的专业媒体,同时是用户基础广泛的工程机械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第一工程机械网”是第一工程机械网[17]的官方微博,该网站号称是专业的工程机械应用服务平台。这些账号均不是专业的财经媒体,其主要功能是同行交流机械工程行业发展信息。当时,国家大力提倡军民融合,[18]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将目光瞄准了军工行业,掀起了“民参军”热潮。[19]陈斌作为长期关注三一重工的机械爱好者,得知三一重工赶上了风口,急于将最新消息与同行分享交流也是情理之中。
从影响力上看,“不给组织添乱”有粉丝250余人,“第一工程机械网”有粉丝14000余人,“工程机械-何兆云”目前已经注销了账号,“工程机械中国网”有粉丝1200余人,“聪慧工程机械网”有粉丝10000余人。在微博大V门槛水涨船高的今天,这些主体的影响力可以说微不足道。
(3)总结。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陈斌的言论本质上是一种具有一定事实基础的表述不当的猜测,不宜直接定性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即使前述观点不被认可,基于不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传播主体的性质和影响力不符合广泛传播的需求等,陈斌并不具有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主观故意。因此,陈斌在主观目的上不符合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并扰乱证券市场的要求。
(三)客观后果要件及因果关系
本文认为不实信息的编造传播、内部成立军工部的“参军”转型预期和可转债获批共同推高了股价,而未尽审查义务的相关媒体在不实信息传播中负有主要责任。
1.前一天可转债获批,是巧合?证监会在认定因果关系上,主要依据是涉案微博的发布、传播与三一重工股价异常波动在时间关系上具有较强的契合性。陈斌作为虚假信息的制造源头,经过媒体的宣传发酵,是导致股价异常涨停的主要原因。那么,在陈斌发布微博的前后,财经媒体(包括正规媒体和微博自媒体)主要发布了哪些与三一重工有关的信息呢?
从正规财经媒体方面来看,根据表1的整理,在提及陈斌微博内容之前,主流财经媒体其实是先关注了另一个重要信息,即5月20日三一重工获得证监会批准公开发行45亿元可转债。[20]当其开始发布提及陈斌微博的新闻却已经是在下午开市涨停(13:02)之后。因此,从时间的先后顺序看,正规媒体对陈斌微博内容的传播对于下午的股票涨停没有直接作用。
可转债获批信息对于公司股价的作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学者研究表明,可转债的发行可以改善公司资本结构,提供发展资本,普遍被认为是偏正面信息。而从股市实际反应来看,可转债发行和股价并没有明显的相关性。[21]从2015年第二季度的表现来看,释放可转债获批消息的上市公司股票有涨有跌,如航天信息6月9日晚公告发行可转债,6月10日股票涨停;而九州通6月25日晚公告可转债获批,之后连续两天股票下跌。在本案中,涉足军工行业是已被市场证明盈利能力的信息,军工题材在市场表现出强者恒强,[22]况且时值中央在政策层面大力推动军民融合,因此三一重工可能涉军发展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不论是真实的内部文件截图还是三一重工的澄清声明都证实了这一信息的确凿性。配合这一产业转型的利好信息,同期发布的可转债获批可以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资金,符合积极的市场发展预期,因此在本次事件中很可能属于利好信息,助推了股价上涨。
从笔者搜集的资料看,微博自媒体在传播不实信息并助推午后涨停上的直接作用更大。以“蓝鲸财经记者工作平台”为例,这是一个拥有123万粉丝的号称中国最大的财经记者社区;注册记者4000名,是财经新闻的发源地,在财经界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传播力。该账号从当天11:22开始以“线索”“求证”“快讯”等多种方式连续发布多条与陈斌微博内容有关的信息。从相关微博下的网友反映可以看出,在下午开市涨停之前确实有不少微博自媒体转发了陈斌的微博,这对下午的涨停起到了直接作用。
2.辟谣之后热度不减?如果说陈斌的虚假微博真如证监会所言,对证券市场秩序产生了严重影响,那么21日当天下午三一重工就发布了澄清公告,财经媒体也纷纷跟进,误会已然澄清。但是之后两个交易日股票依然上涨(见表2),且两个上涨日之间还间隔一个周末,给市场留有平复波动的时间。笔者认为,即使陈斌的微博内容不实,但是市场对于三一重工内部成立军工部,并且承认军工项目处在前期调查和可行性研究阶段抱有积极的预期,甚至对于三一重工未来会拿到相应军工资质有合理的期待。如果一定要为股价上涨找寻理由,这也许才是合理的解释。
表2 三一重工5月21日前后股价情况[23]
综上所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立法本意限于特殊主体,“有关人员”是具有一定公信力和传播力的主体。陈斌作为一般主体,其微博账号既没有通过认证加V,400名左右的粉丝数量影响力也很有限,因此其不应当属于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有关人员”。主观目的要件应当包含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并扰乱证券市场的故意;陈斌的言论本质上是一种具有一定事实基础的表述不当的猜测,不宜直接定性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也就不具有这种故意;即使认定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从不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传播主体的性质和影响力不符合广泛传播的需求等方面看,陈斌并不具有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主观故意。就因果关系而言,股价飙升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内部成立军工部配合可转债获批可能是更重要的原因,而未尽审查义务的相关媒体在不实信息传播中负有主要责任。
四、余论:媒体在信息传播中的审核义务
媒体天然有权利转载信息,证券市场需要保障媒体的言论自由,以使各种观点在竞争中去伪存真。[24]但是,法律和社会道德同样要求掌握话语权的媒体负担特殊的审核义务,成为一层虚假信息“过滤网”,避免负面效应在社会弥散。
首先,在陈斌案中,微博自媒体的转发很可能直接扩大了不实信息的传播,推高了股价,而正规媒体后来居上更是进一步扩大了信息传播,并引发证监会后来对此事的格外关注。因此,从因果关系上看,陈斌的微博原本微不足道,是媒体的大量传播混淆了视听,导致股价异常。
其次,不管是新兴自媒体还是传统媒体,一旦被认定为媒体,都应当遵循区别于普通人的对传播媒介最低限度的管理标准,[25]具有一定程度的信息真实性审核义务。早在2000年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就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这里不得传播谣言的前提条件就隐含了对信息真实性的关注。而2017年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更是明确提出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26]对于何谓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虽然广告行业早已存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27]但是整体上缺乏对于“发布审核制度”内涵和要求的一般性法律文件,但最基本的目标应当是保证发布信息的真实性。
如果追求完全的真实可信,证实成本太高且不现实,但是可以有多种方式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其中之一是限制转载信息的来源,以权威性保证可信度。比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对转载新闻信息的来源有明确的要求,其中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其中,对于“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虽然没有直接界定,但是2015年国家网信办曾经公布可供网站转载新闻的新闻单位名单,[28]这实际上是对此名单中强公信力媒体提出了更高的证实要求。从本质上看,该规定的本意在于通过信息发布主体的权威性保证转载信息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此外,另一种方式是,即使非权威转载来源,只要能够通过两种以上的途径验证信息的真实性,也算尽到了审核义务。而本案中,对于陈斌微博这样的非权威来源,在信息可靠性不足而且很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情况下,缺乏其他相互佐证的信息来源就直接转载,既不满足转载来源的权威性,也不符合孤证不立的信息验证常识。
综上所述,在我国,针对媒体(包括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传播媒介)这一信息传播主体,虽然《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要求其履行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禁止误导的义务,实践中也有数例处罚,[29]但是当媒体不是信息制造源之时,则大多只处理作为信息来源的“有关人员”。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未尽审查义务的媒体传播对不良后果有实质性作用,这种不合理的情形值得监管者反思。笔者认为,出现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缺乏对具体审核义务的系统性规定。因此,我国应当进一步制定针对证券媒体的专门规则,明确免责情形,包括权威的转载信息来源和多种渠道验证等;一方面保证了证券媒体的言论自由,另一方面要求其展现专业精神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注释=*宋 悦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7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1]《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2]本案例评析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行初666号《行政判决书》、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2183号《行政判决书》、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59号)为基础编写。
[3]包括新华网、腾讯财经、网易财经、新浪财经、搜狐财经、和讯网等。
[4]《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本案先后经历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处罚结果是一致的,但是在具体构成要件的分析上略有差异,本文主要以二审法院的观点为代表进行梳理。
[6]巩海滨,张任重.互联网时代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违法行为构成、法律责任及其规制[J].证券法苑,2015(3).
[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8]以下规则详见“微博榜单——人气V影响力榜”榜单规则:http://v6.bang.weibo.com/dzs/rule,2018年3月21日最后访问。
[9]在具体记分中,满分为100分,由活跃度、互动力、内容质量三部分完成,所占比例分别为25%、35%、40%。活跃度主要评测指标为短微博/长微博/视频发布量;互动力主要评测指标为短微博/长微博/视频被转,被评论,被赞次数;内容质量主要评测指标为阅读数、打赏、曝光、篇均阅读等。活跃度,互动力和内容质量按比例采用归一化算法进行计算,以100分为上限,保留两位小数,以四舍五入的原则计入。
[10]实际上并不存在“军工准入证”这一资质,通常认为进入军工行业有四大资质,分别是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国军标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保密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许可证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名录认证)。
[11]参见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0号)。
[12]信息来自一审判决书(〔2016〕京01行初666号)中原告陈述“原告本身并未参与证券市场,没有获益”,被告证监会没有否认。
[13]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59号)中显示,是“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陈斌出具的身份证明,据此判断此为陈斌真正的工作单位。
[14]“大V”是指经过个人认证并拥有众多粉丝的微博用户,通常认为需要50万粉丝以上。解释来自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大Ⅴ/9663742?fr=aladdin,2018年3月21日最后访问。
[15]工程机械中国网网址:http://www.cmsino.com,2018年3月21日最后访问。
[16]聪慧工程机械网网址:http://www.cm.hc360.com,2018年3月21日最后访问。
[17]第一工程机械网网址:http://www.d1cm.com,2018年3月21日最后访问。
[18]参见《习近平: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成为国家战略》,载中国青年网:http://mil.youth.cn/djbd/201504/t201504146578815.htm,2018年3月21日最后访问。
[19]参见《上市公司掀起民参军热潮军工股有望风云再起》,载搜狐财经:http://business.sohu.com/20150319/n409996508.shtml,2018年3月21日最后访问。
[20]《三一重工获批45亿可转债的公告》,载证监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2/201505/t20150520277484.htm?keywords=三一重工,2018年3月21日最后访问。
[21]巩海滨,张任重.互联网时代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违法行为构成、法律责任及其规制[J].证券法苑,2015(3)。
[22]同上注。
[23]网易财经:三一重工历史交易数据,http://quotes.money.163.com/trade/lsjysj600031.html?year=2015&season=2,2018年3月21日最后访问。
[24]张彬.媒体、言论与证券市场——从“标题党”现象谈起[J].法律与新金融,2015(7).
[25]冯璟钰.弥达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评析,载彭冰.规训资本市场——证券违法行政处罚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243.
[26]《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27]该《规定》于2012年2月9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等12个部门以工商广字〔2012〕26号印发。
[28]国家网信办.可供网站转载新闻的新闻单位名单[OL].http://www.cac.gov.cn/2015-05/05/c1115179188.htm,2018年3月21日最后访问.
[29]自1999年《证券法》实施以来,证监会共作出了15起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统计时间截至2017年12月),其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违法行为数量最多的是“有关人员”,共有9起违法行为;其次是传播媒介,有5起违法行为;然后为传播媒介从业人员,有3起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