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 2019总第99辑

支付结算视角下的电信诈骗预防——延迟到账与紧急止付的重构

【作者】刘进一  

【作者简介】北京大学法学院2016级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防范电信诈骗的文献颇丰,但鲜有论者从支付结算角度切入。支付结算是客观阻却型措施的重要内容,其有助于减少电信诈骗造成的损失。最佳的支付结算体系能够平衡安全与效率,使社会总成本最小化。建立在上述逻辑的基础上,应重新建构我国的延迟到账与紧急止付制度。对于延迟到账规则,建议设置必要的约束,科学设置延迟到账冷静期,适度扩展延迟到账规则的支付场景,注重主体和金额的差异性,对延迟到账时间、支付方式和金额进行动态调整。针对紧急止付制度,建议补足流程、延续流程和简化流程。实现“支付科技”,应是我国未来着力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支付结算 电信诈骗 延迟到账 紧急止付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7月,广东省惠来县高考录取新生蔡淑妍接到虚假中奖短信,被骗9800元后被警方发现溺亡于海边;2016年8月,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宋振宁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电话诈骗1996元,十日后宋振宁猝死于家中;2016年8月,七名犯罪嫌疑人电话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诈骗徐玉玉9900元,徐玉玉与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徐玉玉在回家途中心脏骤停。[1]

三桩命案仅是电信诈骗给社会造成巨大伤痛的一个缩影。2014年全国电信诈骗发案40余万起,造成经济损失107亿元;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电信诈骗案件59万起,造成经济损失222亿元。2016—2017年,全国电信诈骗案件量继续呈上升趋势。2017年,全国已结一审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量较2016年上升70.34%。[2]除对生命和财产的危害以外,电信诈骗还损害了社会信任,从根本上动摇乃至破坏人们合作和交易的社会基础。

作为社会问题的学术回应,关于电信诈骗的文献颇丰。目前的研究具有较强的刑事规制色彩,即主要集中于刑事立法、侦查对策、证据规则、国际合作等研究。[3]从遏制犯罪的机理上看,上述研究属于“主观引导型”研究,即强调通过提高侦破率、严格刑事法网等措施,使犯罪分子不敢以身试法,从而将电信诈骗消灭在摇篮之中。应该看到,无论惩罚多么严厉,基于行为人的机会主义和受害人的有限理性,电信诈骗无法被根除,仅仅依靠“主观引导型”措施不足以遏制电信诈骗。[4]支付结算,作为“客观阻却型”措施的核心环节,[5]虽然只是事后的补救措施,但在电信诈骗行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它有助于降低电信诈骗成功的可能,减少其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然而,目前国内外从支付结算角度研究电信诈骗的文献较少。基于此,笔者拟以支付结算作为切入点,研究电信诈骗的预防。下文的结构安排为:第二部分分析支付结算对防范电信诈骗的意义及面临的挑战,进而提出最优支付结算的法经济学框架。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是在上述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分别评析我国近年来建立的两项重要支付结算制度——延迟到账规则和紧急止付流程,并提出完善的方法和路径。第五部分是对未来发展的展望。

二、分析框架:支付结算与电信诈骗

(一)支付结算对防范电信诈骗的意义及面临的挑战

电信诈骗,是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等手段,在信息网络空间传播虚假信息,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向其指定账户汇款,从而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6]电信诈骗高科技化[7]、非接触性[8]、广泛性[9]、低成本性[10]等特点,决定了一个完整的电信诈骗需要四个步骤:首先,行为人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散布虚假信息;其次,受害人因虚假信息陷入认识错误;再次,受害人在错误的认知下,通过支付结算系统,向行为人账户支付资金;最后,行为人从其账户取得资金,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失。[11]可见,支付结算是电信诈骗的必经环节,在受害人已经陷入认识错误向行为人支付资金的情况下,如果能在支付结算环节阻却资金的流转,受害人即可免于遭受损失,行为人的违法目的将无法实现。毋庸置疑,构建完善的支付结算系统对于防范电信诈骗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通过支付结算系统防范电信诈骗却面临挑战。支付结算在科技的驱动下不断发展变化,科技进步使支付结算从现金交割、支票清算和结算系统,发展为借记卡和信用卡网络、ATM、电子转账服务、基于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远程支付和近场支付以及支付宝等各种第三方支付平台。这样的转变为消费者和商家都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让使用者暴露在欺诈和身份信息被窃取的危险之下。基于此,当我们对支付结算系统进行改造和完善的时候,我们面临着既保证安全,又不损害效率的挑战。对于支付系统提供者和监管者而言,在效率和安全之间取得平衡,一直都是重要而艰难的工作。

质言之,在支付结算制度的建构上,我们面临安全与效率的权衡取舍关系:支付结算体系越宽松,则安全性越差,但支付效率越高;支付结算体系越严格,则安全性越好,但支付效率越低。由于“电子支付与人均实际GDP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当采取更加严厉的保护措施时,会带来成本增加并阻碍经济发展,故“在欺诈防范方面应平衡收益与风险”。正如波斯纳所言,我们必须“通过衡量安全的细微增长的成本和收益,从而在再花1美元只能得到1美元或更少的安全增长时停止为更安全投资”。

(二)最优支付结算的法经济学框架

根据经济学的一般原理,随着人们对支付结算制度投入的增加,包括建立严格的延迟到账规则和紧急止付流程,给资金保管机构和电信机构施加严格的责任等,电信诈骗成功的概率将不断减少,其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也将不断减少,但减少的幅度呈边际递减趋势,如图1中F曲线所示。与此同时,随着支付结算制度本身投入的增加,制度建构的成本将不断增加,即因支付结算制度更严格而导致的时间滞后、效率降低等问题将越发突出,且成本的增长呈边际递增趋势,如图1中M曲线所示。[12]上述两项因素叠加的结果是:电信诈骗损失与制度建构成本之和(社会总成本)呈现出先减后增的“U”形态势(见图1)。

图1 电信诈骗的社会总成本曲线

由图1可知,当我们对支付结算的投入使社会总成本正好处于“U”形的最下端X′时,支付结算体系最优,此时社会总成本为最小值Y′。[13]也就是说,最优的支付结算体系是能够实现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的制度。

为建构有效的支付结算体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应建立差异化思维。因为市场主体和调整对象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具有普遍的差异性,故我们在制度设计时应注重个人与机构的差异、小额与大额的差异、生人与熟人的差异等。差异化思维应当贯穿于支付结算制度设计的各个方面。第二,应注重法律实证分析。所谓法律实证分析,是指按照一定程序规范对一切可进行标准化处理的法律信息进行经验研究、量化分析的研究方法。不同支付方式下赃款转移的时间特点、电信诈骗中各种支付方式所占的比例、单笔诈骗金额的分布情况等,都值得量化研究,从而对症下药。第三,应重视流程设计。根据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风险源于事物运动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欲有效控制风险,就必须在流程中去识别和防范风险。[14]支付结算本身具有流程化的特点,欲通过支付结算有效防范电信诈骗,就必须建立完整、清晰、高效的流程。

建立在上述逻辑的基础上,笔者拟评析我国近年来建立的两项支付结算制度——延迟到账规则和紧急止付流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路径建议。

三、重塑延迟到账规则

2016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加强支付结算通知》),新增延迟到账规则,即“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下同)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受理行应当在受理结果界面对转账业务办理时间和可撤销规定作出明确提示。”

延迟到账规则通过赋予转账人对转账的撤销权,使民众在被骗后有机会反悔,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保障人民群众资金安全的功效。但是,目前的延迟到账规则存在诸多瑕疵。首先,在初始的质量维度,没有考虑到不法分子对该规则的运用而可能带来的新问题;其次,在静态的数量维度,没有对冷静期的长短、适用场景的多寡、转账金额的大小进行周密的设计;最后,在动态的发展维度,没有考虑到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对效率和安全因素的影响。为此,笔者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完善意见。

(一)为转账撤销权设置必要的约束

根据《加强支付结算通知》的规定,转账人通过ATM转出款项后,只要单方提出撤销,无须通知收款人,即可完成撤销行为。针对这一特点,新的骗局已经出现:犯罪分子谎称自己的银行卡当日取现额度已经用完,眼前又着急用钱,故希望自己转账给好心人,让好心人再取现给他,犯罪分子得手之后,再偷偷通过银行撤销其转账操作。可见,隐秘的、单方即可发起的、没有任何制约的撤销权,反而成为不法分子进行诈骗的绝佳工具。为避免新的安全隐患,应当对撤销权的行使施加必要的限制。

可以考虑的措施是:增加转账撤销的通知功能,即如果转账人发起撤销,银行或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向收款人预留手机号发送短信或拨打电话等方式通知收款人。如果收款人认为涉嫌电信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采取资金冻结等措施;如果收款人没有异议,或者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未作答复,则银行和支付机构可以执行转账人的撤销申请。

让收款人知悉转账拟撤销并不会不适当地增大制度投入成本,相反,效果却很明显:如果收款人是不法分子,则其通常不敢暴露身份,撤销权的行使将使转账人免受不法侵害;如果收款人是诈骗的目标对象,则收款人必然会积极主张权利,争取挽回损失。信息沟通机制有利于将电信诈骗的行为暴露于阳光之下。

(二)科学设置延迟到账冷静期

目前,转账冷静期统一设置为24小时,即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才办理资金转账,在此之前,资金将冻结在转账人的账户中。笔者认为,该冷静期的长短值得商榷。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称:“受害人大多在完成转账后的较短时间内会意识到上当受骗。”既然受害人意识到上当受骗的时间较短,是否有必要统一将延迟到账时间设置为24小时值得考虑,毕竟延迟到账的时间越长,资金支付的效率越低。

为使延迟到账时间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有必要对近年发生的电信诈骗的支付方式及对应的支付时间和报案时间进行统计,测算出在各种支付方式下,受害人发出支付指令到发现被骗的时间间隔之分布情况;进而根据该分布情况,针对不同的支付方式分别设定一个能够使绝大多数受害人有机会挽回损失的冷静期。[15]在能够保障绝大多数受害人有机会行使转账撤销权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缩短冷静期,提高资金支付效率。

(三)适度扩展延迟到账规则的支付场景

根据《加强支付结算通知》的规定,只有通过ATM转账,才可行使转账撤销权,而其他转账方式,如网上银行转账、手机银行充值,则有约定从约定(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或次日到账等),无约定则一般实时到账。

《北京晚报》报道了不法分子在QQ上冒充熟人,仗义同学通过网银转账,被骗39800元机票款的事件。[16]受害人遭受损失的重要原因在于:资金延迟到账规则仅适用于ATM转账,而不适用于其他支付场景。针对电信诈骗愈演愈烈的趋势,监管机关应该详尽分析民众的支付习惯和电信诈骗通常发生的支付场景,考虑将延迟到账规则适度扩展到其他高危方式。数据显示,让受害人充值或刷单,在全部电信诈骗案件中比例显著上升,从2016年的6.22%上升到2017年的11.78%。[17]为此,可考虑将延迟到账规则扩张至充值和刷单的支付场景,以更好地保护民众的资金安全。

(四)注重主体和金额的差异性

目前的制度设计是:除向本人(本机构)同行账户转账外,只要是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无论转账人是个人还是机构,无论金额大小,发卡行皆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没有考虑到机构与个人在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方面的差异,也没有考虑到不同金额及转账对象所蕴含的风险大小的不同。

为更好地平衡安全与效率,首先,应区分机构和个人。机构在财务管理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其识别风险和承受风险的能力均较强。与此同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机构对外支付资金一般比较急迫。故对机构而言,可以考虑不适用延迟到账规则,以提高支付效率。[18]

其次,针对个人转账,应设置单笔延迟到账的起点金额,即单笔起点金额以下的转账行为,银行和支付机构可提供实时到账服务;超过起点金额的转账行为,应适用延迟到账规则。有人可能会质疑:此种情形下,受害人存在小额多笔汇款被骗的风险。笔者认为上述风险整体可控:第一,通过宣传,多数人知道资金延迟到账是保护汇款人的制度设计,在被要求通过多笔汇款实质突破上限金额的时候,会产生警觉;第二,受害人每完成一次支付,都会面临一个间隔期,相当于多了一次冷静的机会,识破骗局的几率也相应提高。此外,银行一般设置有单日转账限额,这如同构筑起防范电信诈骗的第二道屏障。

最后,允许个人预先设置转账白名单,向白名单成员汇款可实时到账。白名单制度的合理性在于:转账人在无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可推定其具备完备的理性,此时纳入白名单的成员可以视为转账人真实信赖的收款人。同时,为避免不法分子引诱被害人现场将其添加为白名单成员,白名单应当在设置24小时后生效,以确保白名单真正体现转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五)对延迟到账时间、方式和金额进行动态调整

防范电信诈骗应具有动态思维:随着民众防范意识的提高,某些支付方式下的延迟到账时间完全可以进一步缩短;而对于那些民众“反应迟钝”的电信诈骗方式,其延迟到账时间可以考虑适当延长。同样,如果已经纳入延迟到账规则的某类支付方式随着时间的推移,案发比例不断减小,则可以考虑将其移出延迟到账适用范围。

有关单笔延迟到账起点金额的设置,应考虑到经济发展而带来的收入提高和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我们可以借鉴小额诉讼程序有关标的额动态调整的立法技术,规定动态调整的延迟到账起点金额,例如,单笔延迟到账的起点金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19]

上述时间、方式和金额的调整频率,应把握适度原则。过于频繁的调整,不利于形成科学的决策;过于滞后的调整,又无法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监管机关可根据每年的统计数据,一年调整一次。

四、再造紧急止付流程

2016年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通知》),建立了紧急止付制度。紧急止付是指汇款人因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陷入认识错误,已经向银行或支付机构发出支付指令后,通过拨打报警电话或联系银行或支付机构,使收款人账户开户行或支付机构进行止付操作,从而阻止收款人提款或转款的制度。在被害人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已经向不法分子汇款,又无法行使转账撤销权的情况下,高效的紧急止付流程,有助于冻结已经支付到不法分子账户中的资金,避免资金损失。[20]

《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通知》第二条规定了紧急止付流程,并区分了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两种情形:银行账户,是指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实体账户;而支付账户,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通知》设置了转账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和向银行举报的两条路径(见图2)。

上述流程看似完整,实则具有如下缺陷:第一,程序缺位。在银行账户被骗的情况下,至少有一条完整的路径指向是否止付的结果,但是,如支付账户被骗,却没有一条完整的操作路径,导致程序缺位。第二,程序断裂。无论银行账户被骗,还是支付账户被骗,被害人都可以向110报案。然而,《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通知》并没有明确110在接到被害人报案后,如何进行下一步的操作。第三,程序烦琐。无论是向银行举报,还是向公安机关控告,被害人均不能实现“一站式”报案,转账人需要填写“紧急止付申请表”,详细说明资金汇出账户、汇出时间、汇出渠道、疑似诈骗电话或短信内容等信息,且承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签名确认后,才能推进止付流程,容易延误宝贵时间,导致止付失败。

为解决目前紧急止付流程存在的程序断裂、程序缺位和程序烦琐问题,笔者建议以删繁就简为原则,进行流程再造:第一,补足流程。将汇款人开户行和支付机构统一为资金支出机构,将收款人开户行和支付机构统一为资金接收机构。在流程设计上,同时考虑银行和支付机构两种情形,避免仅规定银行账户被骗的处理流程,从而解决程序缺位问题。第二,延续流程。如被害人选择拨打110,则公安机关应告知被害人谎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而立即指定辖区内的公安机关受理并告知资金支出机构,由资金支出机构进行后续操作,解决程序断裂问题。第三,简化流程。无论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还是向资金支出机构报案,相关机构均可以作为统一对接被害人的信息窗口,通过内部协调机制,将止付程序进行到底,而不必再由被害人多头沟通、辗转反侧,从而解决程序烦琐问题。完善后的紧急止付流程如图3所示。

图2 我国目前的紧急止付流程

图3 完善后的紧急止付流程

如果将一个主体向另一个主体传递信息视为一个步骤,那么原流程需要7个步骤才能完成,而完善后的流程仅需4个步骤,大大提高了止付效率。

与此同时,为避免因效率提高而带来的道德风险、诚信缺失等问题,笔者建议:首先,建立责任提醒和追究制度。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资金支出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均应以口头方式向申请人严正声明谎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损失赔偿、不良征信记录、行政处罚等。其次,建立全程录音制度。无论是公安机关、银行还是支付机构,均应在第一时间对被害人止付申请进行全程录音并告知被害人,以便更好地约束被害人行为。再次,建立“无纸先行、后续补交”制度。被害人在申请止付时,不必提交书面止付申请,但在成功止付后,被害人应根据资金支出机构的要求,在24小时内补签“紧急止付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承诺书;否则,资金支出机构有权解除止付。需要说明的是,不强求被害人在申请止付时立即提供书面“紧急止付申请表”是为了争取宝贵时间,这并不意味着书面申请不重要。录音作为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中仅为“补强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被害人在成功止付后尽快补足书面申请,有利于银行和支付机构及时留档,避免未来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最后,利用征信数据,识别止付申请人的信用,以防止可能带来的风险。对于征信记录不良的申请人,不适用“无纸先行、后续补交”的制度,而应要求其先行提交书面“紧急止付申请表”和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以免错误止付而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失。

总之,建立在平衡效率和安全的分析框架基础之上,我们可以优化目前的延迟到账规则和紧急止付流程,让支付结算制度带来更优的社会效果。

五、对未来发展的展望

电信诈骗天生与科技相伴。互联网的无所不在与移动设备的普及推广,使人们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发起支付,[21]也为电信诈骗的成功实施创造了条件。有学者研究发现:“在控制城市化水平、收入差距等一系列社会经济因素后,移动电话普及率每提高1%将导致财产诈骗犯罪率平均上升约0.76%,而互联网普及率每提高1%将导致财产诈骗犯罪率平均上升约1.37%。”因此,欲有效遏制电信诈骗,须以更强大的科技来对抗被邪恶所利用的科技,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在科技运用方面,美国和日本走在前列。2005年,VISA即宣称已经实施可以从两个主要维度监测银行卡使用的先进自动系统,该系统可以比对该卡新近使用和历史使用情况,也可以比较在相近时间本卡与他卡的使用情况,寻找可能导致电信欺诈的诸多指标。[22]美国还采取同伴团体(Peer Group)分析法,即根据持卡人财富、消费习惯等指标将持卡人分成不同的同伴团体,目标账户的未来行为将与将来同时发生的同伴团体成员的行为进行比对,以判断是否出现了异常消费。[23]日本近期推出反诈骗ATM,一旦发现使用者汇款时用手机通话,ATM就会发出警告,提示停止交易;如果发现使用者取款时戴着口罩或墨镜,则会要求其摘下,否则将直接终止交易。总之,数据可视化、模糊逻辑、社交网络分析、数据挖掘、加密、动态账户建模等技术的发展,为银行和支付机构准确、及时地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了条件,使银行和支付机构有可能实现“自动止付”,从而起到“杜渐防萌”的效果。促进科技与支付结算的深度融合,实现“支付科技”,应是我国未来着力发展的方向。

应该看到,支付结算虽然重要,但其仅是防范电信诈骗的一个环节。欲有效防范电信诈骗,还需前、中、后端相互配合:在前端,强化对民众的宣传教育,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在中端,促进可疑交易监测技术的研发与运用;在后端,拓宽举报渠道、落实责任追究机制。[24]通过综合施治、多措并举,我们一定能够战胜电信诈骗这一社会顽疾,让民众的生活更加幸福、安康。


  注释=*刘进一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6级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

[1]王梦遥.电信诈骗致人死亡将重罚诈骗电话超500人可定罪[N].新京报,2016-12-21(A09).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电信网络诈骗》,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15701.html. 上传日期2018年9月3日,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2月27日。

[3]庄华.我国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与侦查策略思考[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4);葛磊.电信诈骗罪立法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2(2);王小洪,陈鸿.浅论跨境电信诈骗案件证据体系的构建[J].公安研究,2012(12);张建,俞小海.电信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人的刑事责任分析[J].法学,2016(6);黎宏.电信诈骗中的若干难点问题解析[J].法学,2017(5).

[4]电信诈骗从其诞生那天起就在不断演进变化,个人有限的认知能力无法完全防范电信诈骗。详见任文华.通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分析与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20-113.

[5]客观阻却型措施,即通过电信屏蔽技术,使群众接触不到诈骗信息,或赋予汇款人转账撤销权,建立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等,使受害人即使基于错误认识向不法分子汇款,不法分子也无法取得资金。

[6]根据受害人是否有处分行为,电信诈骗可能最终构成诈骗罪或者盗窃罪。详见赵金伟.诈骗罪处分意识的问题研究[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版),2017(5):58-59.

[7]黄欣荣.大数据时代的精准诈骗及其治理[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

[8]吴照美,许昆.两岸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演变规律与打击机制的完善[J].青海社会科学,2014(4).

[9]熊琼,章瑛.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下两岸刑事司法互助新探索[J].云南社会科学,2018(3);See Sara M. Smyth, Rebecca Carleton. Measuring the Extent of Cyber-Fraud: A Discussion Paper on Potential Methods and Data Sources, Public Safety Canada Working Paper, 2012, pp.1-64.

[10]陈正云.罪犯的犯罪决策的经济分析[J].法律科学,1996(6).

[11]张明楷.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J].中国法学,2005(5).

[12]有关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参见[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萧琛主译.经济学(第十七版)[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140-141;[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卡尔·E.沃尔什著,黄险峰,张帆译.经济学上册(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41-42;[美]曼昆著,梁小民译.经济学原理(第三版)[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243-245;高鸿业.西方经济学第二版(微观部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72-180;[美]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著,施少华,姜建强译.法和经济学(第三版)[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266-269.

[13]该模型与利尔德·汉德法官的过失公式(the Negligence Formula of Judge Learned Hand)所蕴含的法理具有内在一致性。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11-215;[美]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著,施少华,姜建强译.法和经济学(第三版)[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266-269.

[14]有关流程对于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参见刘新立.风险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5-41;Chris Chapman. Project Risk Analysis and Management—PRAM the Generic Proces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 1997, pp.273-281.

[15]对电信诈骗数据的收集、存储和分析能力,决定监管决策的科学性。See Sara M. Smyth, Rebecca Carleton. Measuring the Extent of Cyber-Fraud: A Discussion Paper on Potential Methods and Data Sources, Public Safety Canada Working Paper, 2012, pp.1-64.

[16]陈圣禹.骗子在QQ上冒充熟人仗义同学被骗机票款[N].北京晚报,2017-04-28(6).

[1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电信网络诈骗》,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15701.html.上传日期2018年9月3日,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2月27日。

[18]有论者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青年人和中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防御能力增强,40~49岁达到顶峰,50岁之后年龄越大,防御能力反而越差,这与笔者提出的主体差异性观点不谋而合。从操作可行性的角度,延迟到账规则不必细化到不同年龄阶段,但可以在机构与个人之间区别对待。相关论述可参见侯佳伟,张银锋.北京市民众关于电信诈骗防御能力研究[J].北京社会科学,2010(2).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20]快速止付有利于防范电信诈骗已经成为学界共识。参见董邦俊,王法.“互联网+”背景下电信诈骗侦防对策研究[J].法政探索,2016(8).

[21] Lawrence J. Trautman. E-Commerce, Cyber, and Electronic Payment System Risks: Lessons from PayPal, UC Davis Business Law Journal, 2016, p.279.

[22]Richard A. Epstein, Thomas P. Brown. Cybersecurity in the Payment Card Industr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2008,pp. 214-215.

[23]David J. Hand, Detection in Telecommunications and Banking: Discussion of Becker, Volinsky and Wilk(2010) and Sudjianto et al. (2010), Technometrics, 2010, p.37.

[24]胡向阳,刘祥伟,彭魏.电信诈骗犯罪防控对策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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