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新金融 > 过刊
法律与新金融总第二期(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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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真
摘要: 引言 信息在金融市场特别是信贷市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信息的获取成本以及在交易对手方之间的对称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金融交易结构、资金信贷的风险与实现的结果。而“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存在则抬高了资金融通的交易成本,增加了金融交易的风险,在更大范围内造成了逆向选择(Advers... -
赖梦茵
摘要: 美国征信业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期,经历了快速发展期、法律完善期、并购整合期以及成熟拓展期四大发展阶段,逐步壮大并已经形成了较完整的征信体系,[1]形成了市场主导模式的个人征信体系。与这种市场主导型的个人征信体系相对应,美国对于征信机构[2]的干预较少,通过建立有关信用管理的多部法... -
李欣
摘要: 一般而言,征信机构,作为借款人信用信息的“数据库”,是金融市场上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中介。征信机构有助于减少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不对称情形,提高金融市场授信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从金融监管和金融安全角度来看,征信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报告,有助于包括银行在内的出借人提高信贷质量,防范... -
支付宝案例(一) 支付宝公司对信用卡持卡人先行补偿后诉请商户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案件的分析
吴景丽
摘要: 一、案情及其争议 持卡人信用卡被盗刷,盗刷者使用信用卡线上快捷支付,在商户的网络店铺购买了虚拟商品。支付宝公司与信用卡持卡人签订有协议,约定非因持卡人的原因造成信用卡内资金损失的,支付宝公司予以补偿,持卡人对侵权人的债权请求权让渡给支付宝公司,支付宝公司对侵权人具有追偿权。同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