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 总第十一期(3月)

人民币跨境结算风险与法律规制

【内容摘要】

目前,人民币跨境结算形成了以“代理行”、“清算行”和“人民币NRA账户”三种模式为代表的传统路径,和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为主干的全新通道。人民币传统跨境结算模式在信用风险防控上存在较大问题。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虽然在信用风险防控上取得较大进步,但流动性风险应对不足,业务功能单一,仍难以满足人民币国际化的需求。

【关键词】

支付系统 人民币跨境支付 支付风险规制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与国际影响力的不断增强,人民币国际化的呼声和愿望愈发迫切。从人民银行与各国央行签署本币互换协议,到在香港、新加坡、伦敦等国际金融中心纷纷设立人民币清算行,再到谋求人民币纳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SDR货币篮子,人民币国际化的脚步不断加快。美国《华尔街日报》网站2015年10月6日报道,8月份人民币在全球支付货币市场所占的份额为2.8%左右排名第四,排名前三的美元、欧元和英镑所占份额分别为44.8%、27.2%和8.5%。虽然人民币在全球支付货币市场所占份额还比较小,但人民币的使用量一直在稳步上升。[1]2015年12月1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宣布,人民币将于2016年10月1日被正式纳入SDR货币篮子,所占权重仅次于美元和欧元,位列第三。

人民币国际化最基本的要求便是人民币可以在境内和境外自由便利的流动。这一方面需要放开资本管制、加强离岸人民币中心的建设等政策层面的支持。另一方面也需要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等技术层面的支撑。在以人民币计价的跨境贸易结算的实践中,人民币跨境结算形成了“代理行模式”、“清算行模式”和“人民币NRA账户模式”(Non-Resident Account,即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人民币NRA账户”)三种传统模式。传统模式将境外金融机构直接接入境内支付系统,风险防控措施设置不足,境外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容易向境内传导。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以下简称“CIPS”)[2]初步解决了上述问题,但是其结算机制不利于应对流动性风险、功能单一,尚难以满足人民币国际化的需求。

下文首先分析支付系统运转模式及其存在的风险类型。其次,梳理传统人民币跨境结算模式和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运作机制,再结合支付系统的风险类型具体分析传统人民币跨境结算模式的弊端,指出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进步和不足。最后提出对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发展建议。

二、支付系统风险与规制

支付贯穿经济生活的各方面,小到胡同杂货铺里销售酱油醋,大到证券市场里的证券交易。现代社会随着银行业务技术的发展,支付活动不再是简单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是愈来愈依靠各种支付系统,通过清算、结算等过程完成各自账户数字的增减。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各种支付系统累积的风险也不断扩大。跨境支付作为支付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支付流程、支付风险等方面与一般支付具有相似性。

(一)支付与支付系统

支付是指因经济活动引起的,能以一定的货币价值进行计量的债权债务清偿行为及过程。[3]这里的货币包括现金、商业银行货币、中央银行货币和股票、债权等形式有价证券。目前较为常见的是现金支付和以商业银行货币、中央银行货币进行的非现金支付。

由银行主导的非现金支付,由于在安全性和便捷性上的优势,是目前商业活动中主要的支付形式。非现金支付的流程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交易、清算和结算。交易,即交易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确认并向银行发送支付指令的环节。清算,即银行收到支付指令后,清查交易双方债权债务并计算数额的过程。结算,即银行最终增减交易双方账户数额的活动。

非现金支付都是借助支付系统而实现的。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将支付系统定义为“保障货币流通的一系列工具、银行业务过程以及银行间资金转账系统”。本文主要讨论银行间的资金转账系统。银行间的支付系统主要分为延迟净额结算系统(DNS)和实时全额结算系统(RTGS)。

 1、延迟净额结算系统

延迟净额结算系统,收到支付指令后,并不是实时进行轧差,而是将其累积到一定时间后再进行双边或多边轧差,银行仅需结算周期性轧差后的净额即可。这种支付系统对参与银行的流动性要求较低,因为轧差后的净额不会大于银行发起的所有支付的总额。但是这种结算系统的结算效率较低,因为轧差是按一定周期进行的,处于两个周期间的支付指令等待的时间较长。

2、实时全额结算系统

实施全额结算系统,收到支付指令后,只要发起行的账户余额高于支付数额,发起行和收款行间就实时结算,变更各自的账户余额。否则,支付指令将处于等待状态。等到发起行账户余额满足要求时,支付指令再实时处理。这种支付系统的支付效率极高,因为结算是实时进行的。但是它对于银行的流动性要求较高,因为银行要随时保持足以应付一段时间内所有支付的资金。否则,支付指令将延迟,支付效率大打折扣。

鉴于上述两种支付系统都有着各自鲜明的优缺点,近年来综合两者优点的混合支付系统蓬勃发展。一般而言,混合支付系统是在实时全额结算系统的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节约机制,克服实时全额结算系统对流动性要求高的缺点而发展出来的。[4]

(二)支付系统风险与防范

 支付在交易、清算和结算过程中,面对的主要风险是支付无法被结算。造成支付无法结算的原因可能来源于支付参与者、支付系统运营者、支付系统本身以及支付系统之外的不可抗力。一般可以将支付系统风险,分为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业务风险。信用风险是各支付系统面临的主要风险。特别是在跨境支付时由于付款行和收款行地理距离较远,加之时区、交易习惯等原因,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更大。因此信用风险成为跨境支付系统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信用风险与防范

信用风险,即支付系统的某一参与者无法履行由结算而产生的对其他参与者的债务,而使其他参与者遭受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在延迟净额结算系统中发生的概率较大。因为结算是周期性进行的,在净额结算前,参与者可能已经失去履行债务的能力。而由于双方和多方轧差已经进行,信用危机不仅会在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参与者的对手方出现,而且会在整个系统中所有参与者中蔓延,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造成更多的参与者失去偿债能力。随着技术的进步,实时全额结算系统的出现极大地缓解了支付系统参与者间的信用危机。但是,实时全额结算系统对流动性要求较高,为了提高支付效率,拆借、信用额度等融资手段的引入,使信用风险在支付系统中发生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在跨境支付时,由于地理原因、信息不畅和交易习惯等原因,信用风险会成倍放大。如若支付系统不作出特别安排,则这种风险只能由交易参与者自行承担。著名的赫斯塔特银行破产事件就充分揭示了跨境支付信用风险及其强大的破坏性。1974年6月28日,数家德国银行为向纽约汇出美元,向对手方赫斯塔特银行进行了德国马克——美元的换汇交易。由于德国和美国所处不同时区,这些交易的清算发生了时间上的迟滞,使得美元并没有立即送往对手方的银行而是在赫斯塔特银行挂起。就在这数小时内,赫斯塔特银行接到德国当局要求清算的命令,该银行丧失支付能力,应支付的美元并没有被汇往纽约。从事外汇交易的多家德国银行和美国银行均遭受损失。该事件的发生促进了实时全额结算系统在跨境支付领域的广泛应用,以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建立。

为从根本上解决信用风险,各国普遍通过确立结算的最终性的方式,承认支付系统参与者丧失偿债能力后支付的效力。结算最终性是指支付系统对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发起的支付指令一经结算即具有最终性,其效力不受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即不受破产法或其他法律的影响和追溯。结算最终性确保了已经轧差的支付不会被撤销,一家系统参与者的信用风险不会随着支付系统扩散。[5]

2、其他风险与防范

流动性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参与者持有的结算资产流动性不足,从而扰动系统中流动性的流动,导致支付延迟或支付失败的风险。[6]流动性风险多出现在实时全额支付系统中,它会极大地影响结算的效率。该风险一般通过引入流动性节约机制等技术手段解决。

操作风险,是由系统参与者员工的操作失误或者支付系统外的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支付系统运行中断,所引发支付失败的风险。一般支付系统都会采取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数据备份、设置多中心的方式应对外界因素产生的风险。

业务风险,指运营支付系统的公司发生经营困难的情况,引发支付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风险。部分支付系统由私营公司负责运营,它自身遭受业务风险时,支付系统也会受到影响。各国央行一般会对运营支付系统的私营公司设置较为严格的监管措施,防止其发生业务风险。

三、传统人民币跨境结算模式运作机制与缺陷

长期以来,由于增加外汇储备、国际贸易习惯等原因,中国对外贸易结算要求出口收汇,进口付汇,或者说是进出口计价和结算货币必须都是可兑换货币(主要是美元)。境内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时,需要在境内银行开设专门账户,进口时用人民币兑换外汇支付货款。出口时,用收到的外汇兑换人民币。外汇汇率的波动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增加贸易风险。只有在贸易量较少的边境贸易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了本币支付协议的国家之间自愿采取双方本币结算。[7]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美元、欧元等主要贸易结算货币汇率的大幅波动,对中国与第三国间的跨境贸易造成了较大影响。因此,中国政府提出开展国内特定地区与周边特定国家和地区的跨境贸易结算试点。

2009年4月8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正式拉开人民币跨境结算改革的大幕。2010年6月,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等20个省(白治区、直辖市),境外试点范围拓展至所有国家,试点业务范围拓展至货物贸易以外的其他经常项目。2011年8月,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但出口仍限于试点企业[8]。2012年3月,取消货物贸易进出口试点企业限制。通过上述试点,人民银行依托各商业银行初步建立起“代理行模式”、“清算行模式”和“人民币NRA账户模式”三种人民币跨境支付模式。

(一)代理行模式

代理行模式是目前最为普遍的人民币跨境结算模式。一般由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商业银行与境外银行签署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由其代理境外银行与境内银行、企业进行人民币清算和结算。境外银行需要在境内代理行开设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并准备资金。需要结算时,首先由境外银行通过环球银行金融通讯系统(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简称“SWIFT”)向境内代理行发出支付指令。境内代理行收到指令并核查后,再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hina National Automatic Payment System,以下简称“CNAPS”)[9]或代理行行内清算系统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资金划拨。

例:

境外企业西班牙花旗公司与境内企业安邦公司间需要用人民币结算货款。花旗公司在境外银行西班牙桑坦德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安邦公司在境内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北京”)开设结算账户。桑坦德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之间签署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中国工商银行为桑坦德银行开设了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

结算流程:出口时,花旗公司向安邦公司付款。则花旗公司向桑坦德银行发出支付指令,桑坦德银行收到指令核验无误后,变更花旗公司的账户余额,并通过SWFIT向境内代理行中国工商银行发出支付指令。中国工商银行收到指令核验无误后,变更境外行桑坦德银行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余额,并通过CNAPS向境内收款行“建行北京”支付。“建行北京”收到付款后,变更安邦公司的结算账户余额。进口时,反向操作即可。

(二)清算行模式

 
   

 

 清算行模式是一种新近产生的人民币跨境结算模式。它与代理行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清算行模式中境外银行支付资金的结算发生在境外,而代理行模式发生在境内代理行行内系统中。清算行模式需要人民银行在境外指定人民币清算行。一般由中国人民银行与某国央行签订协议,指定一家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作为该国的人民币清算行。由于,清算行模式对境外清算行资金、信用等要求较高,故海外清算行一般为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10]境外银行通过清算行进行跨境结算时,首先必须在当地的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开设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并准备资金。需要清算时,首先由境外银行通过SWIFT或当地实时结算系统向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发出支付指令。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收到指令后,通过其在境内总行接入CNAPS的账户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资金划拨。因为香港、澳门的人民币清算行通过深圳和珠海的城市处理中心直接接入了CNAPS。所以在香港或澳门进行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由清算行直接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资金划拨,而不需要通过境内总行账户,效率更高。

例:

境外企业西班牙花旗公司与境内企业安邦公司间需要用人民币结算货款。花旗公司在境外银行西班牙桑坦德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安邦公司在境内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北京”)开设结算账户。中国工商银行马德里分行(以下简称“工行马德里”)为境外行桑坦德银行所在国的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工行马德里”为桑坦德银行开设了人民币同业结算账户。

结算流程:出口时,花旗公司向安邦公司付款。则花旗公司向桑坦德银行发出支付指令,桑坦德银行收到指令核验无误后,变更花旗公司的账户余额,并通过所在国的支付系统向“工行马德里”付款。“工行马德里”收到付款核验无误后,由境内工行总行通过CNAPS向“建行北京”支付。“建行北京”收到付款后,变更安邦公司的账户余额。进口时,反向操作即可。

(三)人民币NRA账户模式

人民币NRA账户,全称为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即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11]这种模式与前两种明显不同,它的参与主体主要是境外企业,而非境外银行。境外企业可任意选择具有办理国内外结算业务等资质的境内中资或外资银行开立NRA账户。境外企业开立账户时需向境内银行提交其在境外注册成立并被批准在境内开展业务的文件等资料。由境内银行负责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提交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境外企业可在境内银行开立非居民银行结算账户,并直接通过境内银行行内清算系统和CNAPS完成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与结算。人民币NRA账户不同于人民币离岸账户,实质上就是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处开设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人民银行对其监管较为严格,用途比较单一,还需在境内缴税。因此,实践中利用该账户进行的跨境结算很少。

例:

境外企业西班牙花旗公司与境内企业安邦公司间需要用人民币结算货款。花旗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北京”)开设人民币NRA账户。安邦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北京”)开设结算账户。

结算流程:出口时,花旗公司向安邦公司付款。则花旗公司向“工行北京”发出支付指令,“工行北京”收到指令核验无误后,变更花旗公司的账户余额,并通过CNAPS向“建行北京”付款。“建行北京”收到付款核验无误后,变更安邦公司的账户余额。进口时,反向操作即可。

(四)传统人民币跨境结算模式的缺陷

参照上文所述的支付系统一般面临的四种风险类型,传统人民币跨境结算模式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风险。

传统人民币跨境结算模式依赖CNAPS中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igh-Value Payment System,以下简称“HVPS”),除同行业务外,绝大多数支付都通过HVPS进行最终结算。但是,一方面HVPS自身信用风险防控尚存漏洞,另一方面HVPS也并非为跨境业务而设计,不具备抵御跨境风险的能力。

HVPS信用风险防控措施存在漏洞。该系统属于实时全额结算系统,在抵御信用风险上具有先天优势。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银行支付系统结算的最终性,因此HVPS的结算结果仍然存在被撤销的可能。[12]

HVPS不具备抵御跨境支付风险的能力。HVPS在设计时并未考虑跨境支付的需求。HVPS的运行时间(北京时间8时至17时)与境外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和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的业务时间不同,跨境支付时容易引发赫斯塔特风险。即当境内银行已经完成结算时,境外金融机构破产,则境内银行可能遭受资金损失。同时由于HVPS境内外汇款不做严格区分,境外金融机构的风险会直接传到境内。如前所述,当发生赫斯塔特风险,境内银行遭受损失时,该银行可能继而产生流动性紧缺或信用风险。该银行引发的支付失败和支付延迟将广泛的在HVPS系统内蔓延。

2、流动性风险

上述三种模式都需要境外参与方在境内银行开设账户,并准备资金。由于跨境支付的频率与资金规模难以估计,而此类账户的收益率较低,故境外机构不倾向于将大量资金储存于此类账户。人民银行原则上允许境内代理行为境外金融机构开设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进行账户融资。但是融资的期限和方式限制较多,故传统模式可能面临流动性紧缺的情况,支付效率将受到极大的影响。

3、操作风险

跨境支付信息传递时普遍使用的SWIFT系统的报文格式与我国国内的HVPS并不相同,需要人工完成信息翻译和录入耗时耗力,容易产生错误,影响支付安全和效率。此外,SWIFT系统仅传递信息,不实际进行结算。跨境支付资金的监管依赖境内代理行人工录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漏报、错报的可能性大,容易对金融监管产生不利影响。[13]

传统人民币跨境支付模式是在人民币计价的跨境货物贸易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它在运作机制、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固有缺陷,难以满足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需求。2011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量超2万亿元,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量超1100亿元。[14]面对巨大的市场需求,人民银行2012年决定建设全新的人民币跨境结算通道——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建设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完善人民币全球清算服务体系”。

四、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运作机制与利弊

2015年10月8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一期)正式上线,并由在上海设立的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上海)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营。2015年10月8日上午9点整,首笔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由招商银行境外子行永隆银行完成。[15]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系统参与者

CIPS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直接参与者是在CIPS开立账户,拥有CIPS行号,直接通过CIPS办理人民币跨境支付的金融机构。间接参与者不在CIPS开立账户,但拥有CIPS行号,委托直接参与者代其办理人民币跨境支付。人民银行根据商业银行的参与意愿,结合境内各银行跨境和离岸人民币业务量、技术开发能力和外资银行国别地域分布情况等,经过技术检验统筹确定19家金融机构获得直接参与者资格。[16]CIPS直接参与者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只能申请间接参与者资格。间接参与者通过直接参与者接入系统,并委托直接参与者开展业务。一个直接参与者可以与多个间接参与者建立业务关系。一个间接参与者也可与多个直接参与者建立业务关系。金融机构通过提交资料的方式,向CIPS运营机构申请直接或间接参与者。申请间接参与者的,由直接参与者代为提交资料。

(二)业务处理流程

CIPS开始业务处理前需要开立相关账户。首先,CIPS运营机构为直接参与者在CIPS开立不计息、不透支、日终余额为零的账户。直接参与者通过该账户与其他直接参与者办理人民币跨境支付。其次,人民银行为CIPS在大额支付系统(HVPS)开设不得透支、日均余额为零的结算账户。该账户反映所有CIPS直接参与者的权益,直接参与者依据CIPS账户余额享有权益。运营机构不得随意支配该账户内的资金。

CIPS的业务处理分为营业准备、日间处理和日终处理三个阶段。在营业准备阶段,主要进行设备、资金等方面的准备。在此期间,直接参与者需要向其CIPS账户注入高于最低限额的资金。如果注入的资金低于最低限额要求,则直接参与者不能在CIPS日间处理阶段开展业务。日间处理阶段开始后,直接参与者还可以通过HVPS增加或减少CIPS账户内的资金,但账户余额应始终高于最低限额的要求。日间处理阶段最后30分钟内,不得注入资金。直接参与者CIPS账户间可以进行同业拆借,但不能直接通过HVPS向其他直接参与者的CIPS账户注资。

CIPS(一期)采用实时全额结算方式,只能办理当日结算的支付业务。日间处理阶段开始后,直接参与者接受客户委托,办理汇款时,根据不同权限采取适当的报文类型向CIPS运营机构发出指令。运营机构收到指令、审查无误后,进行资金结算。如果该直接参与者的账务余额足够支付,则立即进行资金结算。余额不足支付时,则依据支付业务接收的先后顺序排队处理。资金结算完成后,运营机构分别向发起直接参与者和接收直接参与者发送确认报文,宣告支付业务完成。发起直接参与者可以随时撤销排队中的支付业务。每日日间处理阶段终了时,仍处于排队状态的支付业务将做退回处理。

日终处理阶段,主要进行账户余额的转账和相关数据的核对。此时,CIPS自动把直接参与者CIPS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其HVPS账户内。转账完成后,所有CIPS账户余额和CIPS在HVPS的结算账户余额均为零。CIPS与HVPS账户信息相符后,运营机构向直接参与者发送支付业务汇总核对信息和资金调整核对信息,便于其进行账务核对。

例:

境外企业西班牙花旗公司与境内企业安邦公司间需要用人民币结算货款。花旗公司在境外银行西班牙桑坦德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安邦公司在境内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开设结算账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均为CIPS的直接参与者。桑坦德银行是CIPS的间接参与者并与中国工商银行建立了业务关系,由工商银行代理其办理CIPS结算。

结算流程:出口时,花旗公司向安邦公司付款。则花旗公司向桑坦德银行发出支付指令,桑坦德银行收到指令核验无误后,变更花旗公司的账户余额,并向工商银行发出支付指令。工商银行收到指令核验无误后,通过CIPS向建设银行支付。建设银行收到付款核验无误后,通过行内系统变更安邦公司的账户余额。进口时,反向操作即可。

(三)风险防控的进步与不足

1、信用风险防控的长足进步

CIPS在信用风险的防控上取得长足进步。首先,CIPS是纯粹的实时全额结算系统,即支付发起方账户内余额充足时,支付才实时结算,否则支付指令处于排队状态。即使出现交易参与者丧失支付能力的情况,由于轧差和账户余额的变动是同时进行的,不存在信用风险扩散的可能。除同业拆借外,CIPS并未引入任何流动性节约机制、融资机制或相互授信机制,而且CIPS结算账户不能透支,基本不存在发生信用风险的可能性。同时,CIPS要求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必须是境内金融机构,交易对手方之间的交易时间、交易习惯以及法律适用均基本相同,也有效的防范了信用风险的产生。

其次,CIPS结算账户与国内的HVPS结算账户相互独立,使CIPS直接参与者的跨境支付业务与国内支付业务隔绝,可以有效防范境外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向境内传导。CIPS结算账户与HVPS结算账户独立设置,即便跨境支付业务发生风险,损失额度也仅为CIPS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并不会对HVPS结算账户产生影响。从事跨境支付业务的金融机构与仅从事境内支付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发生实质联系,跨境支付风险仅存在于CIPS,在HVPS结算的境内业务不受影响。境内金融系统的安全得到保证。

最后,CIPS的日间处理时间为北京时间8时至21时,运营时间比HVPS更长,基本满足全球各时区的支付需求,可以保证支付指令能够被实时结算,能有效防止直接参与者与间接参与者间结算时赫斯塔特风险的产生。

但是信用风险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关于支付系统参与者破产时结算最终性和轧差安排的法律确认[17],我国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如上文所述,这一漏洞可能动摇结算结果,引发大规模信用风险。

2、业务效率的提高与金融监管的完善

CIPS采用了ISO20022报文标准,系统设计时充分考虑了SWIFT MT报文转换的要求,妥善解决了传统模式下SWIFT报文与HVPS报文标准不同影响结算效率与安全的问题。

在金融监管方面,CIPS为所有参与者(包括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确定了专属的行号,跨境支付时不存在传统模式的翻译问题。跨境资金流向一目了然,有利于打击洗钱等跨境金融犯罪。CIPS日终处理时,运营机构对当日支付数据的统计,便于监管机构掌握跨境支付的相关数据。相对于传统模式,基本排除了错报、漏报的可能性,更加便利准确。

3、流动性风险应对的先天不足

CIPS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明显不足。CIPS作为实时全额结算系统在流动性风险应对上存在先天不足。系统设计者又未为其设计相应的流动性节约机制,仅仅引入了同业拆借,CIPS运行中面临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很大。

日间流动性供给安排对设计一个成功的实时支付系统至关重要,它决定了流动性的成本及延迟支付的动机。[18]CIPS的账户是不计息的,直接参与者的流动性持有成本极高,因此倾向于将CIPS账户的余额保持在较低水平。由于直接参与者可以通过HVPS账户实时调整其在CIPS账户的余额,因此直接参与者必然高频调整CIPS账户余额,导致系统的负担增加。此外,虽然CIPS账户允许同业拆借。但是,通过同业拆借获得流动性的成本必然高于从HVPS账户直接转入流动性。因此,这种流动性获取方式的实际意义不大。CIPS流动性供给安排的不足,容易导致直接参与者押后支付指令,以及支付在延迟后的集中爆发,将对系统的冗余度和抗压能力带来较大挑战。

总之,CIPS(一期)仅能基本满足当前人民币跨境支付的需求,相对于传统模式而言,它在信用风险防控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应对流动性风险方面略显保守,进取不足。

“代理行模式”、“清算行模式”、“NRA账户模式”与“CIPS系统”比较

 

代理行模式

清算行模式

NRA账户模式

CIPS系统

清算系统

SWIFT、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内地银行行内清算系统

所在国支付系统、内地银行行内清算系统、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内地银行行内清算系统、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

运作基础

境外银行与境内银行签署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

人民银行与境外央行签署协议,指定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境外企业在境内银行开设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

相关银行加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获得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资格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较高,并易向境内传导

信用风险较高,并易向境内传导

信用风险低,与境内支付差别不大

信用风险低,境内与境外风险隔离

监管程度

监管难以掌握跨境资金流向及规模

监管难以掌握跨境资金流向及规模

监管严格

便利的掌握跨境资金的流向及规模

便利程度

最为耗时繁琐

较“代理行模式”耗时少

与境内支付差别不大

耗时最少

安全性

安全性一般

安全性较高

与境内支付差别不大

安全性最高

五、发展建议

在分析CIPS运作机制和风险防控的基础上,笔者认为CIPS可以在下几个方面做出改变:

第一,增加流动性节约机制,实施混合结算方式。在实时全额结算系统的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节约机制是目前主流支付系统采取的基本手段。在CIPS系统中引入持续净额结算技术,实时进行双方和多方轧差,进行净额结算,以达到节约流动性的目的。此外,还可以允许账户透支,针对不同的直接参与者,设立不同的透支额度。针对实时全额结算系统存在的支付延后情况,可以采取吞吐量规则,要求直接参与者在规定的时间前提交不低于当天支付总额一定比例的支付指令。

第二,增强系统风险防范措施,强化人民银行的监管。CIPS现有规则对系统参与者的风险防范明显不足。首先,应尽快确立结算最终性和轧差安排的法律效力,防范参与者破产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近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人民银行制定部门规章的方式确认结算的最终性,远期最好能制定专门的支付法规,系统的安排轧差和结算的法律效力。其次,提高《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中设置的直接参与者资格标准。目前设置的直接参与者标准缺乏实质限制条件,更多依赖于监管者的审查。未来,可以通过提高直接参与者的标准增强系统的安全性。最后,可以通过相关自律规范的安排,明确当间接参与者发生风险时,由代理其进行业务的直接参与者或所有的直接参与者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三,增加系统功能,提供多样化的清算服务。CIPS目前功能还比较单一,主要进行金融机构汇款和客户汇款的处理。随着人民币资本账户的放开,跨境人民币证券、票据、外汇交易的清算业务将增大,迫切需要相应地CIPS与境内证券、票据、外汇交易结算系统连接,实现外汇同步支付和券款兑付。CIPS应尽早进行相关技术的开发,适时推出相关业务。

 

总之,CIPS(一期)仅仅解决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有无问题,还谈不上便利人民币跨境支付,促进人民币国际化。没有一流的跨境支付系统,人民币成为国际主要支付货币就只能成为空谈。目前,人民币国际化的速度越来越快,CIPS必须加快建设步伐,才能更好的服务于人民币国际化这一整体目标。

 

[1] 参见和讯网:境外媒体:人民币首超日元成全球第四大支付货币,http://news.hexun.com/2015-10-08/17965919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1月10日。

[2] CIPS系统将分为两期建设,目前投入使用的是一期。如无特殊说明,本文所指的CIPS均为一期。

[3] 冯菊平等著:《支付体系与国际金融中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4] 具体参见Mark Manning, Erlend Nier, Jochen Schanz编著,田海山等译:《大额支付结算的经济学分析:中央银行视角的理论与政策》,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年版,第76——81页。

[5] 具体参见强力、王莹莹:《国际化背景下的人民币结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

[6] Mark Manning, Erlend Nier, Jochen Schanz编著,田海山等译:《大额支付结算的经济学分析:中央银行视角的理论与政策》,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年版,第40页。

[7] 199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以人民币结算,但是要求境外贸易机构在境内银行开设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规定账户资金只能用于边境贸易的支付。

[8]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试点企业由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9]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是中国人民银行为满足我国国内支付清算需要,而开发的处理各银行异地、同城各种支付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和货币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的应用系统。它是各银行和货币市场的公共支付清算平台,是人民银行发挥其金融服务职能的重要的核心支持系统。其主要包括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VPS)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EPS)两个业务应用系统。

[10] 截止2015925日,人民银行已经在20个国家和地区指定了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中国香港——中国银行;中国澳门——中国银行;中国台北——中国银行;老挝万象——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中国工商银行;柬埔寨金边——中国工商银行;韩国首尔——交通银行;卡塔尔多哈——中国工商银行;马来西亚吉隆坡——中国银行;泰国曼谷——中国工商银行;澳大利亚悉尼——中国银行;英国伦敦——中国建设银行;德国法兰克福——中国银行;法国巴黎——中国银行;卢森堡——中国工商银行;匈牙利——中国银行 ;瑞士    ——中国建设银行;加拿大多伦多——中国工商银行;智利圣地亚哥——中国建设银行;阿根廷——中国工商银行;南非约翰内斯堡——中国银行;赞比亚——中国银行

[11] NRA账户不包括: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境外商业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以及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

[12] 具体参见强力、王莹莹:《国际化背景下的人民币结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涂永前:《人民币国际化中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法律问题》,载《 社会科学家》 2013年第12期。

[13] 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某些县的商业银行由于基层业务人员业务办理水平低,仍不能正常上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系统数据,仍需市行代其报送。具体参见聂璐璐:《制约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原因及对策建议》,载《黑龙江金融》2014年第1期。

[14] 郭炎兴:《构筑人民币跨境支付高速公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励跃谈CIPS建设》,载《中国金融家》2012年第6期。

[15] 参见和讯网:“招商银行率先完成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清算业务 ”,http://bank.hexun.com/2015-10-13/17977034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1月20日。

[16] 19家金融机构分别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汇丰银行(中国)、花旗银行(中国)、渣打银行(中国)、星展银行(中国)、德意志银行(中国)、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和东亚银行(中国)。参见:《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一期)答记者问》,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2960456/index.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1月14日。

[17] 轧差安排的法律确认,即从法律层面确认轧差的效力以对抗参与者破产时债权人的撤销权。

[18] Mark Manning, Erlend Nier, Jochen Schanz编著,田海山等译:《大额支付结算的经济学分析:中央银行视角的理论与政策》,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年版,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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