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 总第十六期(1月)

探析“一点公益”

作者彭龄萱

 

作者简介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内容摘要】一点公益平台设计的返利模式因以后期收入资金支付前期承诺的返利而被诟病存在庞氏骗局的嫌疑,但由于其为消费平台而非投资平台,且返利资金来源于每日平台收入的固定比例,不存在资金断裂风险,因此实非庞氏骗局。但每日返利数额和返利所需总时长的不确定性意味着平台需要作出相应的风险提示,一点公益平台成立初期在风险提示方面存在一定疏漏,后期已逐步完善。此外,推荐人返利与被推荐人消费额挂钩的制度符合《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客观要件,但无法认定其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观要件,且不具有层级性这一典型传销特征,因此难以认定为传销。值得注意的是,一点公益平台设置了消费者个人向一点公益基金会直接捐赠的渠道,但一点公益基金会尚无《慈善法》规定的公募资格,需要关注及纠正。

【关键词】:一点公益 返利 庞氏骗局 传销 慈善公募


 

2016年922日,一篇名为《庞氏骗局,还是传销?探底“一点公益”》的财经新闻引起了广泛的转发与关注,[1]新闻报道中称其“宣称有如此高的预期收益率,很大程度上难脱庞氏骗局的嫌疑”、“属于隐性金字塔式传销模式”。这些来自社会与学界的质疑引起了我们对于“一点公益”平台的兴趣。本文试图对一点公益平台的运作模式进行说明,进而对其遭受质疑的核心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给出简要的建议。

一、一点公益运作模式

1. 一点公益的前世今生

2016年38日,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发布通告,宣称“为积极探索创新的‘互联网+公益’运作模式,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联合深圳前海中盛一点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展‘一点公益’项目”,一点公益自此启动。[2]20169月,一点公益脱离光华科技基金会,成立“北京一点公益基金会”,由其独立承担“一点公益”项目。[3]

对于平台的运作模式,其官方说法为“消费者在线下实体商家进行日常的点滴消费,商家将营业额的固定比例让利到一点科技,一点科技将让利款进行二次分配,并将其中固定比例向一点公益基金会进行捐赠,拉动循环消费,形成持续、有效的商业服务公益模式。”[4]就此描述而言,似乎这是一个以公益捐赠为主要目的、通过商业模式为公益捐赠创造线上渠道的平台项目。而实际运作是否如其所言?从一点公益核心业务的运作模式来看,我们似乎可以窥视一二。

2. 返利模式简介

一点公益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在一点公益1.02.0版中,注册群体分为两类:信使(即消费者)及线下商家。消费者到平台注册商家进行线下消费,由商家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及消费金额录入平台,平台据此对双方的个人账户予以记录。消费时,消费者可以选择不同让利系数的商家——6%12%24%,不同系数意味着商家从每一笔交易金额中让利给平台的不同百分比。

消费者在同一让利系列每消费满500元,系统将奖励消费者一颗爱心。消费者在爱心积累下获得返利,当消费者获得的返利累计达到其消费额的24.75%6%让利系列)、49.5%12%让利系列)和99%24%让利系列)时,返利停止。平台以发放信使豆的方式发放返利,信使豆可以通过申请平台回购转化成现金,1颗信使豆=1元人民币。前期消费者能获得多少信使豆,取决于后期商家的总让利额和平台上的爱心总数。以24%系列为例,消费者每颗爱心每天可获返利=(平台商家当天营业总额*16.4%/(平台累计爱心数+平台新增爱心数)。商家的返利模式与之类似,当返利达到商家让利款的90%时,返利停止。此外,平台每日从收取的让利款中抽取部分捐赠给一点公益基金会。若消费者能够作为推荐人推荐其他消费者注册平台,推荐人还可在后期获得平台的推荐返利。

因此,总结一下核心消费返利模式即:一个消费者在同一让利系列每消费满500元,将获得一颗爱心,从获得第一颗爱心起开始具有获得返利的资格。在之后的日子里,每颗爱心每天能获得的返利,取决于每天平台取得的商家总让利款和平台上的爱心总数。直至某天达到规定的返利总额,返利停止。以让利24%系列为例,其返利模式可以简单由下图概括:

 

后期,一点公益3.0版本上线,在其中设计了“供应链”系统,纳入了更多环节,即“制造商——贸易商——零售商——消费者”。每一环节的后者都是前者的消费者,且普通消费者只能在零售商处进行消费。以供应链系统的前两环——即制造商、贸易商为12%的让利比例,以零售商为24%的让利比例为例,其运作模式见下图:

由于核心的“让利返利”模式在各个环节均相同,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变,为方便讨论,本文仅截取“零售商消费者”这一环节进行探讨,后文简称为“商家—消费者”。

3. 一点公益平台返利案例

下面以一个简化的例子直观说明在24%的让利比例下,一点公益平台的具体返利情况:消费者每天每颗爱心可获返利=(商家当天营业总额*16.4%÷(累计爱心数+新增爱心数)。

第一天:假设平台仅有1个消费者A,消费了10000元。对于消费者A而言:平台消费者爱心总数为20颗,20颗爱心均属于A。则A第一天每颗爱心可以获得82元返利,共可获得1640元返利。

时间

当日营业总额

累计爱心数

新增爱心数

每颗爱心可获返利公式

消费者

当日可获返利

第一天

10000

0

10000/500=20

(10000*16.4%)/(0+20)=82

A

20*82=

1640

 

第二天:2个消费者B加入平台,消费了5000元,A未再次消费。对于消费者而言:此时平台消费者爱心总数为30A拥有的爱心数为20B拥有的爱心数为10。当天每颗爱心可以获得27.33元返利,则A第二天可获共546.6元返利,B可获共273.3元返利。

时间

当日营业总额

累计爱心数

新增爱心数

每颗爱心可获返利公式

消费者

当日可获返利

第二天

5000

20

5000/500=

10

(5000*16.4%)/(20+10)

27.33

A

20*27.33=546.6

B

10*27.33=273.3

 

第三天:3个消费者C加入平台,C仅消费了1000元,AB均未再次消费。对消费者而言:此时平台消费者爱心总数为32A拥有的爱心数为20B拥有的爱心数为10C拥有的爱心数为2。当天每颗爱心可以获得5.125元返利,则A第三天可获共102.5元返利,B可获共51.25元返利,C可获共10.25元返利。

时间

当日营业总额

累计爱心数

新增爱心数

每颗爱心可获返利公式

消费者

当日可获返利

第三天

1000

30

1000/500=2

(1000*16.4%)/ (30+2)=5.125

A

20*5.125=102.5

B

10*5.125=51.25

C

2*5.125=10.25

 

由此可见,一点公益设计的返利模式是其能够吸引消费者和商家入驻平台的核心。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在一点公益平台的注册商家处消费可以满足自身的购物需求,且能够在后期获得现金返利,同时又能向一点公益基金会进行公益捐赠,若推荐其他消费者注册平台还能获得对推荐人的返利,可谓一举四得。从商家的角度来看,消费者能够通过一点公益平台检索到注册商家,对其而言起到了广告的作用,有利于招徕顾客;尽管做出了一定的让利,但大部分让利款可以通过返利模式在后期陆续还给商家,间接的公益捐赠也有助于树立自身的正面形象。从一点公益平台的角度来看,通过这样的运作模式,可以为一点公益基金会筹集更多的公益捐赠。因此,这样的模式设计似乎是一个三方共赢的局面,这也是一点公益平台能够在短期内吸引5万多商家、90多万消费者参与的原因。[5]

二、庞氏骗局?——貌似而实非

在前文对于一点公益平台运作模式简要介绍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发现一点公益的返利模式最具特色的一点,即前期消费者和商家每天能够获得多少返利、多久能取得所有返利,取决于后期平台有多少消费额。这是一点公益有别于其他常见返利模式(如固定金额红包、折扣等一次性返利)的核心问题,也直接将返利与平台的资金链联系到一起。且前期消费者和商家获得的返利款,直接来源于后期消费者消费后平台从商家处获取的让利款,这也是前期新闻提出一点公益运作模式满足庞氏骗局定义的原因。[6]

欲分析其是否属于庞氏骗局,需要从庞氏骗局的定义入手。庞氏骗局的核心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点:(1)以高利润、高回报的承诺吸引投资者投资;(2)用后期投资者的投资款支付前期投资者的收益;(3)项目或平台自身无利润或利润远不足以支付承诺的投资收益;(4)一旦后期投资不足,则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前期投资收益。[7]换句话说,在庞氏骗局下,后人被高利润吸引而出钱投资,但其投资款却被用来给前人返利,所以实际上庞氏骗局的运作模式中根本不存在投资,也就不可能有收益。因此当后期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资金链就必然断裂。

因此,我们的分析也对应以上构成要件,以此来判别一点公益平台的运作模式是否属于庞氏骗局。

1. 以高回报的承诺吸引“投资者”的“投资”?

不可否认的是,一点公益的确是以高回报吸引人参与,毕竟其对于消费者的返利最高可达消费额的99%,并在宣传平台时以此作为主要宣传点之一。但一个被新闻报道乃至学者忽视的根本问题是:一点公益的运作模式是投资吗?参与者是消费者还是投资者?

根据前文所述,如果严格按照一点公益的设定进行真实的消费,那么对于参与者而言,纵使后期平台消费不足,实际得到的返利及返利期限和预期存在极大偏差,但至少在前期与商家的正常交易中购得了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其实质上是消费者而非投资者,因此从根源上就不满足庞氏骗局的投资者要求。

但问题在于,在一点公益设立初期,平台存在大量虚构交易上报消费数据的刷单行为,[8]由于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因此从事这种刷单行为的人已经不再是消费者,而是为了获得后期高额返利的投资者。显然,如果虚构刷单构成了平台绝大部分消费额的来源,那么无可置疑这是一个以投资为目的的平台。但一点公益在528日上线的一点公益2.0版植入了收银系统,要求采集交易双方身份、商品明细和支付方式数据,对于让利款超过1万元的交易,商家必须上传发票和银行支付凭证。[9]可见,为防止自身成为一个投资平台,一点公益在发展过程中做出了相应的努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完全不存在消费的虚假刷单之外,还需要关注加价行为。恰如新闻中所举的例子:某消费者花了5380元,在“一点公益”平台上购买了一部市价才4000多元的华为P9 Plus手机。超出市价的部分中,属于公益捐赠的部分仅有53.8元,那么其余百余元的价款性质是属于消费目的还是投资目的?这一点似乎值得商榷。

而新闻中给出的另一个例子更加直白:当商家被问及“本该商家交付给平台的让利款为何要由消费者在价款中支付和实际承担”时,商家表示“比如说一个7000元的产品,平台让我交24个点,也就是将近1700元。可这一台机器我只赚100元,又怎么可能帮你交1700元给平台呢?即便现在你多花了钱,之后的返款也是给你的。”这也说明,消费者之所以选择在一点公益以高价消费而非在普通商家以市价消费,不排除其存在投资心理的可能,因为付出的多于市价的价款在减去公益捐赠后能为其带来返利收益。

但问题在于,是否能够因为消费者在正常消费之外有小部分的投资心理就认定一点公益是一个投资平台?消费者同时也是投资者?恐怕也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如果平台上的商品加价仅是24%左右的幅度(即商家将自己应交的让利款转移给消费者),这个加价比例并没有超过一般人可接受的水平。

此外,从线上一点商城的商品标价来看,也未有明显的不合理高价商品。并且,没有统一的标准认定商品市价到底应该是多少,更何况这种投资心理还与公益捐赠的目的混杂在一起。因此,如果一点公益平台能够坚持对于虚假刷单的有效打击,且加价比例相对较小,是没有理由认定其属于投资平台、参与人属于投资者的。从这一角度来看,一点公益并不满足庞氏骗局的第一个构成要件。

2. 以后期投入资金支付前期收益?

从资金流角度来看,根据平台的规则设定,支付前期消费者返利的资金来源于后期平台获取的让利款。消费者是将消费款交给商家,商家再从其中抽出24%作为让利款上交给平台。那么这部分让利款到底是消费者支付的资金还是商家支付的资金?根据前文所述,需要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如果进行了真实的消费,且商品定价在市价或可接受的幅度内波动,那么让利款的直接来源其实是商家从利润中让渡给平台的部分,但若从“没有消费就没有让利款”这个相对广义和模糊的角度,也可以认为让利款是来源于后期消费者。

第二,如果商家在正常的商品售价上将让利款转移给消费者承担,那么毫无疑问,尽管上交让利款给平台的是商家,但这种转移承担行为无疑导致前期消费者和商家所获返利实际上是由后期消费者的资金支付的。因此,仅从现金流的角度来看,可以认定一点公益平台的规则满足以后期资金支付前期收益这一构成要件。但同时,与上一部分的分析相同,既然平台的参与人仅是消费者,无法认定其为投资者身份,那么“投资者”的“投资资金”这种认定就缺乏根据了。

3. 资金链是否有断裂风险?

根据一点公益官网的“百问百答”[10],我们整理出这样一个表格,以更清楚地说明商家上交给平台的24%让利款的分配路径:

                表格 SEQ 表格 * ARABIC 124%让利款分配路径

商家让利

公益捐赠

运营保障

管理中心

返利推荐人

返利消费者

返利商家

24%

1%

0.6%

1.8%

0.6%

16.4%

3.6%

 

其中,运营保障就是直接支付给平台以支持其运营支出的,而支付给管理中心的部分也是为了维持各地管理中心的正常运营。因此平台自身存在收入及利润以维持其运转。

但同时,需要注意一点公益每日返利的计算公式:

消费者每天每颗爱心可获返利=(商家当天营业总额*16.4%÷(累计消费者爱心数+新增消费者爱心数);

商家每天每颗爱心可获返利=(商家当天营业总额*3.6%÷(累计商家爱心数+新增商家爱心数)。

可见这种每日返利数额公式的设计是建立在后期具有持续消费的基础上的,并且平台只明确规定了返利额的计算方式,但没有每日固定额度的返利承诺,也没有在多长期限内返还全部返利的承诺。而如果后期消费逐渐减少乃至断崖式下跌,前期积累的应付返利如何处理?这就引出了庞氏骗局的最后一个构成要件,即如果后期平台消费不足,那么平台的资金链是否会断裂,导致平台因此无法持续而倒闭?

根据前文所述的让利款分配设定和每日返利公式,可以看出,每日返利数额的多少完全取决于商家当天的营业总额。由于分配给消费者和商家的返利是从24%的让利款中单独划分出相应的比例,因此只要有消费,就有上交给平台的让利款,就可以根据比例设定直接从让利款中划出相应的比例返还给消费者和商家。因此,资金链是不存在断裂的风险的。就算后期消费大规模下降,出现的情况也不过是每日的返利急剧下降甚至趋近为0。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即使后期的返利非常小,但其也在正常的消费中得到了商品,这与庞氏骗局的投资者除了远低于承诺的微薄返利外颗粒无收的情况存在明显的区别。

综上所述,尽管一点公益平台的运作模式看上去貌似庞氏骗局,但它实是消费平台而非投资平台,且根据平台规则设定,返利资金链不存在断裂可能。因此实非庞氏骗局。

三、风险提示的疏漏与补正

根据平台的规则设定,每日消费者能够获得多少返利是不确定的。因此,如果前期消费者每天获得的返利远小于、慢于预期,后期消费者在进入平台时会更加谨慎,更多人选择观望而非进入,使得前期消费者每日能够获得的激励越来越少,乃至趋近于0,导致达成全部返利的时间被无限拉长。

本文第一部分所举的例子也可以看出,当平台后期消费不足时,每日返利额会急剧缩减。而事实又表明,一点公益平台的总消费额的确呈现下降趋势。例如前文提到的新闻报道中的例子:消费者花了5380元,在一点公益平台上购买了一部手机。然而,消费已过去快两个月,消费者才拿到79块钱返利,距离预期的返利总额相差5000余元。[11]如果按照1216日的24%系列的返利数据简单计算即可得知,每日能够获得1.60元,[12]还有5000元左右尚待返利,那么该消费者拿回全部返利需要3100多天,即8年多。

尽管这样,平台也并未违反义务。因其没有每日固定额度的返利承诺,也没有在多长期限内返还全部返利的承诺。因此问题在于,平台是否充分进行了风险提示,使得消费者意识到返利存在这样的风险。

平台在设立之初,在《一点科技信使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13]中规定了返利模式的计算方式,即“每个信使的每颗爱心所能获得的信使豆等于每天商家的总让利额除以总爱心数,直到每颗爱心获得的激励信使豆达到设定的数量时,这个爱心的激励将自动结束”,并说明“每天给予信使激励的信使豆数量及每颗爱心的激励周期长短取决于联盟商家的让利总额,我方对此不做任何承诺。”从而避免了固定的收益承诺。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条款没有任何的强调标记,需要认真阅读《协议》方可注意到,而《协议》却恰恰是在注册时出现的例行会被普通用户直接点击“同意”而忽视其内容的格式合同。而且,《协议》中返利计算方式这一条款在裹挟着多个平台自创概念的同时平铺直叙地说明计算方式,没有任何的具体解释,这对于一个没有相应知识、对于一点公益运作模式仅有粗浅概念的普通消费者来说,实难意识到自己的返利既没有每日金额的保障,也没有返利时限的保障。只有当其打开APP,看到每日返利金额如此之少时才会意识到风险的存在。[14]

但后期,一点公益可能在运作过程中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因此在其官网上设置“百问百答”模块,列明了爱心日值的具体计算公式,也列明了让利款的分配路径。并以Q&A的形式提示“消费者的返利随着消费额和爱心数的变化而变化,是动态的,无法明确告知多久可以完成”,并说明“返利周期的长短与全联盟消费额的稳步递增有关系,递增的幅度越大,周期越短,如果不递增或者在减少,周期就越长”。[15]可见,一点公益在返利方面的风险提示的确进行了改进与完善,已经对缺漏进行了补正。

四、推荐人返利制度的质疑

新闻中,一点公益另一个被诟病的关键在于“推荐人激励”制度是否构成传销。若想成为信使必须填写推荐人ID,否则无法加入平台,而推荐人则可以在被推荐人消费后获得被推荐人消费额的0.6%作为奖励。

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给出的传销定义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七条规定了三种传销行为,第三种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可见《禁止传销条例》中实际上规定了不同传销形式的客观要件和“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观要件。

2016年3月,工商总局也公布了《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其中规定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从《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来看,一点公益的推荐制度设计是符合传销的客观要件的:平台发展人员入驻,之后计算这些人员再发展的人员的消费额对发展人支付返利作为报酬;但按照前文分析,平台不属于骗局,那么不能认定其推荐人返利制度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则不满足传销的主观要件。从工商总局的《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的规定来看,一点公益是不满足第二条即“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这一要求的,因其无层级关系,被推荐人也直接成为了平台的信使。此外,层级性也是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构成要件之一。[16]而注册一点公益或在其中消费没有入会费的存在。

因此,一点公益的推荐人返利制度虽然从制度设计上形似传销,但并不满足行政法规和刑法规定的传销的全部要件。考虑到我国立法及实践中对于传销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弹性,因此,是否需要予以规制尚需在实务中予以斟酌。

五、公开募捐资格的缺失

根据20169月生效的《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慈善法》所称的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三条也规定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而公开募捐的含义,主要落在“公开”二字,最常见的对于“公开”的解读即“面向不特定多数人”,这也符合“公众”的概念。

一点公益官网的“百问百答”列举了两种公益捐赠形式:个人或商家直接捐赠和消费捐赠。顾名思义,前者是平台的消费者或者商家在收到返利的信使豆后将其直接捐赠给一点公益基金会[17];后者指平台将每日总消费额的1%捐赠给一点公益基金会,募捐资金直接来源于每日商家上交的让利款。

由于一点公益平台面向全国各地的消费者,在消费者注册时也未设置任何筛选条件,只要拥有推荐人ID即可注册,而由于推荐人返利制度的激励,推荐人ID在很多渠道都可以获得(如在一点公益百度贴吧中就有发贴人直接公开了自己的信使ID),因此可以认定平台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显然,一点公益两种捐赠形式的第一种——即个人或商家直接捐赠给一点公益基金会的模式应认定为《慈善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公开募捐。

《慈善法》规定了两种公开募捐资格的取得方式,其一为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其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由民政部门在登记时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由于一点公益基金会成立尚未满二年,因此若想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只有通过第二条路径。我们在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上对一点公益基金会进行了检索,未能找到其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信息。经过对名为深圳中盛一点科技有限公司的一点公益官方QQ客服的询问,客服反馈一点公益基金会并非公募基金。因此,若果如其客服所言,平台现行的此种公开募捐方式存在违规嫌疑,需要进行纠正。

六、一点公益的未来

20161218日的数据来看,不到一年的时间,一点公益就累计捐赠34372.97万元,[18]的确对公益捐赠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如前文所言,其运作模式存在一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一点公益进行适度的规制。一方面,一点公益可以保留推荐人返利制度,但为彻底摆脱传销嫌疑,应将消费者因推荐他人加入平台而获得的返利与被推荐人的消费额脱钩。另一方面,若继续保留现行的直接捐赠方式,则一点公益基金会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从一点公益平台上已经汇集了5万多商家、90万多消费者、[19]且数字还在不断上升的情况来看,其已经具有相当的体量和影响力。并且能看到一点公益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完善自身的努力。因此,对于一点公益尚需改进之处,不宜采取强制性的规制手段。相比之下,尝试与平台进行沟通,引导其不断改进与规范经营模式,或许是一个更具操作性且社会成本更小的方式。

 


[1] 新浪财经,“探底一点公益:承诺高额返利 庞氏骗局还是传销?”,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gsnews/2016-09-22/doc-ifxwevmf191865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2月18日。

[2]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官网,光华基金会通字[2016]第4号“关于发起‘一点公益’项目的决定”,http://www.ghstf.org/component/content/article/344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2月18日。

[3]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官网,声明,http://www.ghstf.org/component/content/article/355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2月18日。

[4] 一点科技“百问百答”:http://www.1dotchina.com/details.aspx?NewsId=91,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2月18日。

[5] 数据来源于一点公益APP,消费者923821人,商家58413家。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2月18日。

[6] 见前注1。

[7] See Ana Carvajal, Hunter Monroe, Catherine Pattillo and Brian Wynter, Ponzi Schemes in the Caribbean, IMF Working Paper, p4, 2009.4

[8] 见前注1:“6月30日之前,是一点公益高速发展时期,随着消费高峰的到来,平台上出现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刷单。”陈加民也曾这样说。

[9] 见前注1。

[10] 见前注4。

[11] 案例来源于新闻。见前注1。

[12] 数据来源于一点公益APP,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2月18日。

[13] 此协议为消费者欲注册成为一点公益APP信使时需无条件同意的《注册协议》。协议原文可在APP读取,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2月18日。

[14] 实践中也确实有消费者并不能理解一点公益的返利计算公式。见http://tieba.baidu.com/p/4743455950,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2月18日。

[15] 见前注4。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7] 一点公益APP信使登陆后,进入“我要直捐”模块,其中说明:“您所捐赠的信使豆将兑换为RMB(1颗信使豆=1元)直接进入一点公益基金会。”并公示了一点公益基金会银行账号。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2月18日。

[18] 数据来源于一点公益APP,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2月18日。

[19] 数据来源于一点公益APP,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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