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 总第三十六期(5月)

李逵变李鬼?相互宝“升级”为哪般

程海宁

内容提要近日,支付宝宣布“相互保”产品升级为相互宝,再次引发市场热议。不合格保险产品“相互保”纵然“疾病缠身”,但也是持牌经营的保险产品,将其无奈转化为网络互助相互宝描述成“升级”,就好似说李逵升级为李鬼一般荒诞,更何况这李鬼也是外强中干、疾病缠身。相互宝的背后虽然有巨头支付宝背书支持,相比于普通的网络互助似乎更加可靠,但相互宝的行为已经超越了网络互助的界限,触碰了保险监管的红线,构成违规网络互助。保险涉及广泛且巨大的社会、公众利益,保险业向来是需要严格准入、高度监管的行业,仅靠商誉约束是无法支撑起一个健康、可靠的保险业的。无论是支付宝、监管机构还是消费者个人,面对类似相互宝这样的越界产品,都应保持足够的清醒、做出正确的选择。

关键词相互宝 保险 违规网络互助 商业风险


 

 

 

 

一、“相互保”变身相互宝

2018年10月支付宝客户端轰轰烈烈地推出了团体互助保险产品“相互保”(“相互保”和“相互宝”的发起主体均为蚂蚁会员(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其为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金服)的全资子公司),上线不足两个月便有超过2000万人投保,然而很快“相互保”便遭到监管部门质询,随后支付宝宣布停止相互保销售,不再与信美人寿合作。信美人寿公布的“相互保”违规原因包括: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报备的保险条款和费率、销售过程中的误导行为以及信息披露不充分等。“相互保”本质上就是挂羊头卖狗肉,以持牌保险产品之名行网络互助之实,是对保险监管机构一次赤裸裸的挑战。[1]

但被监管质询后,“相互保”并没有像同时被质询的“京东互保”一样直接下架,而是选择坚强挣扎——“升级”为相互宝,并随即展开多轮大力度营销战,包括免除“升级”用户多期分摊费用、承诺年分摊金额上限、大额宣传红包奖励等。

根据支付宝客户端对“相互宝”的介绍,相互宝不是保险,而是由蚂蚁会员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起和组织的一款大病互助计划。网络互助是一种初衷美好的民间慈善互助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社会救助和保险未能涵盖的空白领域,但同时网络互助一般具有粗糙、轻率、不规范等本质问题,绝不能同需要保障刚性兑付的保险混为一谈。既然“相互保”宣布转化为网络互助,那么就有必要继续对其刨根问底、一探究竟。

观察“相互保”向相互宝的转化,支付宝为了吸引原有的“相互保”用户变更为相互宝用户,以及相互宝新用户的加入,在原有保障不变的基础之上给出了包括免除部分费用分摊(2018年12月31日前加入相互宝的用户无需分摊2019年1月31日前所有分摊费用,详见图一)、2019年度分摊费用封顶188元承诺、管理费降至8%等福利。从某种角度来看,相互宝相比于相互保在费率方面更加优惠、预期费用更加确定,对客户来说似乎更“划算”。但即便如此,“相互保”作为一款名义上的保险产品,称其转变为网络互助是“升级”,还是让人有些如鲠在喉。

图一:“相互保”转化为相互宝界面截图

那么支付宝在将“相互保”用户转化为相互宝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转化“升级”后的相互宝又存在哪些问题和优势?笔者将以上述问题为主线,对支付宝的新产品——相互宝进行分析。

二、相互宝的产品本质

(一)网络互助的性质和监管红线

想要分析相互宝的产品本质,就需要先对网络互助有所了解:网络互助作为民间互助共济行为的一种创新形式,对于救助社会困难群体、发挥公益慈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但若网络互助平台以“互助共济”的名义,公开承诺责任保障,将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进行挂钩和比较,可能会涉嫌构成向社会公众“承诺赔偿给付责任”,构成非法实际或变相从事保险业务。网络互助项目不是保险,与保险相比其缺乏基于保险精算的科学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没有科学地提取准备金,更没有政府严格监管的制约,资金风险、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等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因此网络互助并无法保证兑现所承诺的赔付金额,原保监会明确要求:网络互助在宣传过程中应主动明确告知捐助者“捐助是单向的赠与行为,不能预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回报”。[2]

保监会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在就互助计划有关情况答记者问时,也就目前我国正处风口的网络互助划定了四道监管“红线”: [3]

1.任何主体未经保监会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2.在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和宣传的过程中,不得使用保险术语,承诺责任保障,或与保险产品进行对比挂钩;

3.不得宣称互助计划及资金管理受到政府监管、具备保险经营资质;

4.不得非法建立资金池。

这四点要求更多是为了监管的便利而给出的较为明确、可供参考的监控指标,而本质上都是要求网络互助不得试图像保险一样承诺刚性给付、承诺提供保险保障,因为网络互助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根本没有能力提供上述承诺和服务,如此承诺就是对消费者构成误导性宣传甚至欺诈。

(二)相互宝是违规的网络互助

暂且不谈相互宝在转化、销售的过程中可能存在问题,仅观察相互宝产品本身。

相互宝在其新的产品宣传中承诺,2019年全年参与者需要分摊的费用不超过188元,超出部分由支付宝方承担。一方面,支付宝形式上对外宣称相互宝参与者分摊费用是“慈善捐赠”、“互帮互助”,并非保费;另一方面,又“为了打消大家对分摊费用不确定的顾虑”,对消费者承诺全年费用分摊上限。这种行为本身就非常矛盾,相互宝如果真如其所言意在打造一个互帮互助的温馨平台,那么其给参与者的预期就应是:加入相互宝完全是慈善互助,大家自愿捐赠款项给有需要的人。

图二:相互宝官方解读截图

而支付宝的做法似乎是在告诉大家,它并不相信广大参与者是抱着慈善捐赠的目的参与相互宝网络互助计划,而是急于向参与者承诺全年分摊费用的上限,并承诺为剩余风险兜底。难道以慈善互助为目的的相互宝参与者们每年只有188元的爱心额度?显然不是,支付宝的目的就是为了营造一种以较为确定的费用换取高额风险保障的产品效果,也即变相承诺责任保障,而这正是网络互助计划不可触碰的监管红线。

更进一步,由于相互宝继承了“相互保”保费后缴机制,故支付宝全年188元费用分摊上限、并为剩余风险兜底的承诺,就可以理解为是每年向参与者收取188元保费,并承诺“多退少不补”,只不过这笔保费是分期事后缴纳产生。这种换汤不换药的变脸技术,并不能掩盖相互宝试图蹭上“保险”概念的不法意图。其承诺在超出费用分摊额度的部分由自己承担,本质上就是承诺“保险金”的刚性兑付——对于超出预期的风险,即便亏损也保证给付,并且不再向“投保人”追加收取保费。

在相互宝中,支付宝本质上就是担当了风险承接人——也即保险人的角色,以不高于188元每年的对价承接了参与人一年内的重疾风险,这显然超出了网络互助计划组织者合法的经营范围,已经触及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红线,从这一角度来看相互宝显然是一个违规的网络互助。

三、相互宝转化和销售过程中存在的程序性问题

(一)产品转化过程中存在问题

支付宝在促使“相互保”用户转化为相互宝用户时,给出了许多优惠条件,从消费者角度来说似乎是更划算了,但需要注意的是,“相互保”本身是一款保险产品,而相互宝则只是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网络互助,并非保险,二者并不能随意转化、对接。“相互保”用户转化为相互宝用户的过程,本质上是让已经投保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先行退保“相互保”团体重疾保险,进而又参加了一款由蚂蚁会员平台发起的网络互助,也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放弃了一款受政府部门严格监管、有刚性给付保障的保险保障,转而参加了一个不受监管保护、无刚性给付保证的网络互助产品。

这一过程理应有充分的风险提示,支付宝应向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保证其知晓自己行为的后果。但支付宝在进行这一转换的过程中很难说尽到了这一义务,甚至千方百计掩盖行为本质,用“升级”一词来误导消费者,使其误认为放弃“相互保”加入相互宝对自己来说单纯是用更划算的费用获得同样的保障。用户在实际操作时的转化流程极为草率:“相互保”客户在打开相互保相关页面时,便会自动弹出如图一所示界面,用户一旦触碰界面中极其醒目“免费升级”按钮,其本人以及和其一起投保的家人便同时完成产品转换,成为相互宝用户,再无“多余”的操作和风险提示,互联网产品的极简风格再次淋漓尽致地体现。

在这一过程中支付宝实则存在不规范行为,蚂蚁保险作为互联网保险服务机构,劝导投保人退保保险产品,并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无论从职业道德还是合规方面都存在争议。当P2P产品风靡之时,就出现过许多保险从业人员诱导投保人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将相关资金用于购买理财等非保险金融产品。为此,保监会在2015年8月专门发布了《关于防范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非法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风险提示》,[4]其中指明:

不法分子通常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误导保险消费者:一是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三是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虽然投保人在退保“相互保”时并未获得现金,但支付宝促使其退保保险产品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其参加平台的替代性非保险金融产品,本质上也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在商业模式飞速创新的今天,对上述风险提示的类推解读并无不当。

(二)相互宝的销售涉嫌违规

图三:蚂蚁保险平台网页截图

保险销售同保险产品本身一样,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民众往往无法清晰分辨其中的深层含义和潜在陷阱,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相关问题都有严格的规定,包括资格许可、展业行为规范、条款释明义务、误导宣传禁止等等。[5]本文主要针对相互宝的销售行为,对蚂蚁保险平台可能涉及的互联网保险销售规范问题稍作展开讨论:

首先,如果认为蚂蚁保险平台是合格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那么根据2015年修订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6]中第41条的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范围。

第26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那么作为专业的保险代理机构,蚂蚁保险平台在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页面,将并非保险产品的的相互宝同其他保险产品一起销售,一方面超出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被授权经营的范围,代理了非保险金融产品,并在专门用作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网页对其进行销售,超出了经营许可的范围,[7]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8]的相关规定,已经构成保险中介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蚂蚁保险在其互联网保险专门平台上销售正规保险产品的同时,又大肆兜售“类保险”的相互宝产品,故意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使消费者难以判断自己所购买产品的性质,其行为本质就是保险销售机构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可能构成《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第43条中禁止的“误导性销售”行为。[9]

其次,支付宝用以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蚂蚁保险平台本身可能就存在合法合规问题。因为保险产品具有高度专业性、社会资金聚集等特点,保险产品的销售是有资格许可限制的,对于影响范围更广的保险产品互联网销售,自然有更多的规范和限制。根据保监会2016年4月联合十四个部门印发的《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10]中的规定,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机构和网站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所开展的业务不得越界、违法违规。例如蚂蚁保险平台的“车险”栏目中,就有清楚的信息披露栏,明确本保险平台由蚂蚁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后称“蚂蚁保保险”)管理并运营,经查证蚂蚁保保险具备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等资质许可,相关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就符合法律要求。[11]

图四:蚂蚁保险“车险”栏目信息披露情况截图

但根据“蚂蚁保险”平台首页信息披露栏所公示的信息,并没有显示蚂蚁保保险参与平台管理运营,而仅标明蚂蚁保险服务平台是由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称“蚂蚁胜信”)提供技术服务,中国保监会在2015年10月起实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12]中第3条规定: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图五:蚂蚁保险平台网页截图

由于蚂蚁保险平台信息披露栏的用语较为模糊,无法确认蚂蚁保险平台到底是由蚂蚁保保险还是由蚂蚁胜信经营管理,蚂蚁保险如此隐约其辞的信息披露,是不是为了给不规范保险中介行为留下辩解空间不得而知。

退一步,如果认为蚂蚁胜信是蚂蚁保险平台经营管理者,那么其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但根据天眼查中公布的相关的企业登记信息,[13]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变更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公司经营范围中删去了保险经纪、保险专业代理以及金融产品咨询服务等业务类型,现有的公司经营业务为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和金融业务)等。也就是说,现在经营管理“蚂蚁保险”平台的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已经不具备保险相关业务经营资质,其本身在合法合规性上将存在极大瑕疵。

如果认为是蚂蚁保保险管理运营蚂蚁保险平台,而蚂蚁胜信仅仅是第三方网络服务提供者,那么蚂蚁保险平台仍存在大量合法合规问题。首先,蚂蚁保保险并没有在网页明显位置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表明是蚂蚁保保险对蚂蚁保险平台进行管理经营,并对网页上的保险代理行为负责;其次,《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保险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保险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蚂蚁保保险作为保险代理机构,与蚂蚁胜信合作销售“类保险”的网络互助产品,本身已经超出了蚂蚁胜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的经营范围,同时蚂蚁保保险也违反了“保险机构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施监管套利的行为”的要求。

四、相互宝巨大的商业风险

如前文观点,“相互保”产品在受到监管质询后更名为了相互宝,由一款不合格保险产品转化为了一款网络互助。如果到此为止,那么放弃刚性兑付承诺的相互宝似乎就没有太多问题和风险,毕竟只是帮助大家播撒爱心、互帮互助的慈善平台,若大家不再愿意参加互助项目捐赠款项,支付宝解散这个互助平台就可以了,那么与保险产品相关的法律问题、监管问题和商业模式问题等都不再棘手。但问题是支付宝为相互宝承诺了最高年分摊额,并承诺超过分摊额度之后的费用由相互宝兜底,参与者继续享受保障而无需缴纳费用;与此同时,支付宝还在专门销售保险产品的蚂蚁保险平台推广相互宝,将其与保险产品对比、混淆,给消费者以参加相互宝是为了获得“保险保障”的错觉。

考虑上述因素,相互宝已经构成违规网络互助,其通过给消费者提供了风险兜底的承诺,使消费者误认为通过参加相互宝可以以有限且相对确定的费用,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然而由于缺乏基于保险精算的科学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没有科学提取准备金,更没有政府严格监管的制约,实际运营中的资金风险、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等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很难相信相互宝可以兑现承诺,倘若届时承诺无法兑现,原本寄希望于相互宝发挥保险刚性保障作用的消费者可能难以获得救济。

图六:参保人年龄范围为0-59时的预期年分摊保费示意图

相互宝相比于“相互保”的承诺保障水平没有显著变化,因此仍借助笔者在分析“相互保”产品问题时所使用的的估算数据,[14]便可发现相互宝的潜在风险。如图五所示,当参保人年龄在0-59岁区间均匀分布时,群体预期的平均损失金额为390.31元,但相互宝承诺年最高分摊金额仅为188元。进一步观察上表,根据权威统计生命表计算,仅有年龄在0-25岁的人群年预期损失是低于200元的,也就是说当大家购买同样保障水平的合格保险产品时,仅有0-25岁人群的年预期公平保费可能低于200元,这尚且没有考虑其他费用因素。那么相互宝承诺2019年分摊金额低于188元,将可能引发什么后果呢?

(一)大面积亏损

首先,相互宝若遵守承诺分摊费用可能引发大面积的亏损,缺乏精算数据支撑的不科学定价可能使运营方产生巨额亏损,加之缺乏政府监管,无风险准备金,很可能出现项目运营亏损、恶化甚至破产。而届时那些因遭受误导,而误以为相互宝可以提供与合格保险产品同等刚性保障的消费者,可能面临保障缺位的风险,无法获得经济性救济,同时由于网络互助不受政府监管,参与者可能也无法获得司法或行政救济,维权无门。

当然,支付宝自愿承担兜底风险,即便因此遭受巨大损失,支付宝也可能顾及企业商誉,短期内用自有资金承担相应损失。但保险业风险积聚的特征使得相关商业风险可能远在企业承受能力之上,即便是注册资本超424亿、良好运营数十年的国有控股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15]其在开展保险业务时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恪守风险管理标准审慎经营,而不能因为其商誉基础坚实就对其放松监管,认为其会为了“面子”保障刚性兑付,保险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松对其的监管合规要求。

(二)大幅缩水的保障水平

其次,实际保障水平大幅缩水,提供的救济杯水车薪。为了实现低成本、低费用运作以吸引客户,相互宝可能通过网络互助常用的“风险控制”手段控制损失金额,从而使整体成本费用大幅下降。所谓的“风险控制”手段,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能不赔就不赔”,具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对于一些在重疾名录中的高发重疾,康复率相对较高,预期治疗费用相比于其他重疾较低,网络互助平台往往大幅削减对其实际赔付金额,[16]或是提高给付门槛;对于稍有争议的出险案例,统统拒绝给付,例如简单地以当事人加入互助计划时不符合加入条件而拒绝给付;要求出险人提过于严苛的证据证明其自身符合理赔条件等等。对于上述问题,正规的保险业均有严格且明确的理赔标准、证明责任规定等,保险公司通常难以借此抗辩;但对于不受政府监管的网络互助,假借类似理由对理赔申请人百般刁难实为惯常手段,且发生上述情况后,利益受损的参与人申诉无门,并无有效的救济途径。

(三)严重的逆选择

最后,相互宝的模式可能引起严重的逆选择。 “相互保”模式下逆选择可能的成因,在相互宝产品中依然存在,包括一刀切的费用确定方式、费用事后分摊、阶梯费用制度等。更进一步,原本“相互保”中可能延缓逆选择发生的信息不对称因素在相互宝也不再存在——2019年最高分摊额明确为188元,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参与者提供了费用预期,使低风险参与者更可能与市场中类似保险产品对比并发现问题,进而退出风险池。[17]

但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实际情况中,逆选择的程度也可能被很多因素影响,例如:参与人可能并不理性,尽管相互宝在宣传过程中极力塑造同保险类似的产品形象,但不排除很多参与者的初衷是奉献爱心、助人于危困,对于这部分参与者逆选择效应会大幅减弱;另外,相互宝的分摊机制是加入即需分摊费用,而等待期过后才能享受保障,这就意味着,在前期快速扩张阶段,分摊费用的用户基数是迅速扩大的,而待分摊费用的增长必然是滞后于分摊人基数增长的,这就意味着只要保持足够的扩张速度,低分摊费用的泡沫就暂时不会破裂,甚至可能实现较早加入的个体年实际分摊费用不到188元的情况。但这也意味着当新“背锅侠”增速下降、甚至总参与人数负增长时,每位参与人需要分摊的费用将大幅增加,届时逆选择可能进一步加强,低风险水平的参与人将大面积退出,相互宝所积聚的巨大风险也将剧烈爆发。

 

五、小结

由不合格保险产品“相互保”无奈转变而来的网络互助产品相互宝,虽然背后有巨头支付宝背书支持,相比于普通的网络互助似乎有更强的信用、更加可靠,但相互宝的行为已经超越了网络互助的界限,触碰了保险监管的红线,构成违规网络互助。

保险业是社会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保险资金又具有稳定、长期、巨量等天然优质特点,是资本市场的一块“肥肉”,各路豪杰也都对其垂涎三尺跃跃欲试。但同时保险行业性质要求风控永远是其头等大事,不能像其他金融行业一样偏重投资利润和收益;更重要的是保险业还涉及广泛且巨大的社会、公众利益,保险业向来是需要严格准入、高度监管的行业。支付宝纵然坐拥良好的声誉和信用,深得民众信任,但其有限的商誉也远不能支撑其超越监管规则玩自己的保险。试想从不合格保险“相互保”到违规网络互助相互宝,尚且在入门阶段支付宝就已经无法做到合规、谨慎、守法,我们又为何能期待它在持续经营过程中,面对巨大商业利益的诱惑还能保持克己守法、将用户利益放在首位呢?

“相互保”通过持牌保险产品的形式经营网络互助,使产品具有保险的外衣,而相互宝则以网络互助为掩护,提供风险承接的承诺,营造与保险保障无异的假象误导消费者。“相互保”纵然“疾病缠身”,但也是持牌经营的保险产品,将其无奈转化为网络互助描述成“升级”,就好似说李逵升级为李鬼一般荒诞,更何况这李鬼也是外强中干、疾病缠身。

对于支付宝,若其守法合规地参与网络互助,为社会公益慈善做出贡献,做一个有责任有担当的巨头,那么理应得到支持和鼓励;对于监管机构,应进一步明确网络互助和保险的界限,并在规则明晰之后严格执法,对于违规网络互助坚决整治,即使像支付宝这样的互联网巨头也不应允许其有游离于法治之外的特权,切实推进法治进程;作为消费者,我们应提高自己的判别能力,认清相互宝类似的产品是网络互助,而网络互助不是保险、不具备保障风险的可靠作用,仅是帮助大家奉献爱心互帮互助的慈善平台,奉献爱心可敬,但切不可因此忽视风险管理,使自身的保障缺位。

 

[1] 注:相关观点笔者已经在系列文章的前两篇(《“相互保”:保险新衣下的网络互助》,《鱼目or珍珠?“相互保”商业模式问题分析》)中进行详细论证。

[2] 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bxjg.circ.gov.cn//web/site0/tab5207/info4048925.htm,2019年1月23日最后访问。

[3] 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bxjg.circ.gov.cn//web/site0/tab5207/info4028103.htm,2019年1月23日最后访问。

[4] 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bxjg.circ.gov.cn//web/site0/tab5247/info3971675.htm,2019年1月23日最后访问。

[5] 注:保险相关基础知识在系列文章前两篇中已经有较为系统的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6] 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bxjg.circ.gov.cn//web/site0/tab5224/info3981592.htm,2019年1月22日最后访问。

[7] 第七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

  (二)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

  (三)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

  (四)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保险公司交付的各种单证、材料。

[8] 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bxjg.circ.gov.cn//web/site0/tab5225/info3978054.htm,2019年3月11日最后访问。

[9] 第四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一)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误导性销售;

  (三)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销售假保险单证,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四)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五)虚构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保险佣金;

  (六)虚假理赔;

  (七)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八)其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10] 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bxjg.circ.gov.cn//web/site0/tab5216/info4046047.htm,2019年3月11日最后访问。

[11] 信息来源: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company/3198973764,2019年3月11日最后访问。

[12] 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bxjg.circ.gov.cn//web/site0/tab5225/info3968308.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月22日。注:本办法为暂行办法,根据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以及暂行办法中的说明,该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期实施有效期限为3年,截止发稿时该办法已因时效问题失效,但监管部门暂未出台新的规定,实际执行过程中依然按该规定标准执行。

[13] 信息来源: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company/2357879483,2019年1月22日最后访问。

[14] 注:计算时按照“相互保”产品规则,假设参保该重疾险的人群性别和年龄都均匀分布(0-59周岁每个年龄的人数均相等,且每个年龄中男女比例为1:1),参保人数足够大且来源随机,按照不满四十岁保障金额为30万元,超过四十岁保障金额为10万元的保障金额,则经过简单计算,预期每年每人的保费分摊金额约为390.31元(不含管理费)。更加具体的计算演示参见笔者系列文章前两篇。

[15] 数据来源: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company/2719883,2019年3月11日最后访问。

[16] 注:“相互保”原有赔付规则为确诊即付,即只要在保险期限内确诊参保的疾病,无论实际治疗费用如何均直接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17] 注: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笔者在系列文章前两篇中有较为详细的论述,在此不做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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