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4年9月,百度金融平台上推出了一款新型消费金融产品“百发有戏”,产品方宣称通过“百发有戏”,每个喜欢电影的人都可以成为电影制片人、参与到电影制作和宣传中还能享受票房带来的回报,享受前所未有的“消费+理财”新体验。[1]“百发有戏”的首期产品选取了电影《黄金时代》,以《黄金时代》相关的电影消费品(如许鞍华导演分镜头图、主演致谢视频、主演电话连线、专属电子海报等)作为公众消费的对象,并承诺根据一定的票房收入给予投资回报。最终《黄金时代》票房遇冷,其总票房低于电影的制作投资,但是相关的 “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并没有遭受商业失败,本文通过对该产品商业模式中各方利益和产品结构的研究作出说明。同时,“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的法律结构在实践中也引起争论,明晰其法律定位能够更好地去分析其法律风险。
然而,对“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的研究尚不足以全面地理解“百发有戏”,因为从一定角度来说,首期的“百发有戏”产品是不成熟的试验品,从一些方面做出改良和改变能够使其在法律层面更完善。因此,本文对“百发有戏”的优化模式提出了设想和建议,并对优化模式下“百发有戏”的法律结构和法律风险再进一步作出分析。本文将依照上述的思路分别展开讨论。
一、 “百发有戏”概述
(一)“百发有戏”是什么?
“百发有戏”是百度金融联合中信信托、中影股份、德恒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的电影类消费金融项目。据称,传统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而依托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消费金融改变了过去为了消费而融资的单一模式,而实现了消费者在消费的同时为生产者提供融资而得以使自己获取收益的创新模式。[2]
“百发有戏”的首期产品为“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产品期限180天,最终筹集资金1800万元,产品中包含若干个套餐,以套餐价格来分类,可分为三档:10元、3000元和10000元。10元档套餐中包括:一天的爱奇艺白金会员,8个制片人权益章,一套许鞍华导演分镜头图;3000元档的套餐中包含:专属电子海报一份、制片人权益章2400个、导演分镜头图一套;10000元档的套餐分为不同的主题,比如“电影道具行家”、“主演致谢”、“黄金狂欢派对”等10种,每个主题的套餐中都包含8000个制片人权益章和一定的电影消费品。其中,不同主题套餐中消费品的价值有很大差异,除了个别套餐中含有和主演通话或者共进晚餐的独特消费体验外,其他纪念品比较普通,如纪念T恤或是致谢视频等。
制片人权益章是每个套餐中必含的产品,其价值在每个套餐中占总额的80%(1元/个),在形式上制片人权益章是实体上的纪念章,其产生由百度金融向消费者征求设计方案,并由消费者在线上表决过半数同意通过的机制产生。但是,如果没有通过该设计方案导致消费者最终未获得制片人权益章,百度在《《黄金时代》消费权益说明书》中阐述称,[3]消费者可以获得补偿金作为替代方式,该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制片人权益章价值×1.25×(1+特定年利率×180/365)。其中特定年利率取决于电影的最终票房,区间为8%—16%。
此外,在产品到期后,用户的现金补偿全部回到设立在百度金融的账户中,账户中的资金可以继续通过信托公司进行信托理财。[4]客户可通过百度金融平台的小金库界面查看自己资金的收益情况;此外,客户也可以随时提现,提现的唯一入口在百度金融的小金库中。
(二)“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的商业模式介绍
百度金融与中影股份、中信信托、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设计了“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其中百度作为互联网巨头,在互联网中拥有足够多的数据源,其中包括百度搜索数据、新浪微博数据、电影行业数据,同时爱奇艺被百度收购后也可以直接向百度提供观影数据等等。这些数据可以用来预测一个剧本的受欢迎程度或一部电影的预计票房,虽然在“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中大数据仅仅用以估计一部制作完成、等待上映的电影的预期票房。
消费者在百度金融的平台上经过实名认证后,即可在百度金融平台上购买“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产品。百度金融在筹资后向中影股份支付消费者购买产品的价金,中影股份把收到的款项交付中信信托进行信托理财。
中影股份将钱投于中信信托后不再使用该笔资金,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品的成本作为通过“百发有戏”来对电影《黄金时代》进行宣传所花费的宣传成本。在“百发有戏”产品到期后,中信信托将最终的收益和本金直接交付于百度金融平台,通过平台将理财所获得的收益和本金向消费者支付。百度金融作为与消费者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向消费者承担支付全额本金和收益的责任,由于“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承诺的最低收益率为8%[5],而信托理财的收益率只有6%左右,其差额部分是由百度金融承担。百度金融通过这次产品获得了宝贵的客户资源,中信信托则从百度金融那里获取消费者名单,作为其自己的潜在客户资源。
消费者需要通过百度金融平台的“小金库”界面赎回资金和收益,若选择不赎回,该消费者在信托账户中的资金会通过中信信托进行信托理财,收益率则享受1000万资金级别的待遇。
综上,简单而言,消费者通过让渡半年的资金使用权换取一定的收益和电影消费品,中影股份通过提供一定的电影消费品来获取电影宣传的利益,百度金融通过承担在信托理财后不能够覆盖的成本(即信托理财与承诺回报之间的差额)来获取消费者开立账户的价值,而中信信托以免费的信托理财服务换取了在百度金融处开户的潜在客户信息。
具体商业模式请见右图:
二、“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的法律结构
在“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的新闻发布会上,中信信托业务总监冯彦庆介绍“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是一款消费信托产品,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6]“消费信托”是消费金融的衍生品,其本质并非是信托法上的一类信托,而是一个商业概念。消费信托侧重于说明委托人在信托目的上旨在获取产业方提供的消费权益,仅就这一特点,并不能区分一般的信托。更重要的是,从上文中的商业模式中已经可以看出,消费者获取电影消费品这样的权益并不发生于信托结构,而是在信托之外的“消费行为”[7]。因此“消费信托”并不是一种信托的类型,而更像是“消费”与信托两种法律行为的结合。然而,“消费”与信托这两种法律行为也并不能涵盖该产品全部的法律结构,具体而言,“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中可以分为四层法律结构,详述如下:
(一)“消费”与投资关系
1. 消费者与中影股份
消费者在百度金融平台购买了“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产品,产品中包含的电影消费品由中影股份提供,因此表面上是消费者向中影股份购买消费品,两者看似一种单纯的消费关系。然而,消费者支付的对价与其获得的电影消费品价值明显不对等,以10元档产品为例,消费者向中影股份支付10元的价金却只获得了价值2元的电影消费品,消费者难道真的做了亏本买卖?非也,最终消费者通过制片人权益章的补偿金将获得全额的本金和一定的收益。因此消费者实际上没有损失资金反而免费获得了电影消费品,这种模式下更像是中影股份将电影消费品免费“赠送”消费者。
实际上,具体分析可知,制片人权益章是套餐中投资收益的凭证,其补偿公式为:制片人权益章价值×1.25×(1+特定年利率×180/365)。以3000元套餐为例,假定特定年利率是8%,因为套餐中制片人权益章的价值是2400元,故2400×1.25=3000元,即将制片人权益章的价值转化为套餐全部的价值;但是,如果不用1.25倍来放大本金金额,则同样的收益金额(在上例中是120元),其对应2400元本金,半年收益率年化将达到10%(120/2400×2=10%)。以10%的收益率来宣传此产品不是更能吸引消费者吗?之所以没有这样做很可能是为了避免区分产品中消费和投资这两种成分,这就可以让消费者认为整个套餐都具有收益回报,其中的消费品仅仅是一种附带的“赠送”。综上分析,消费者与中影股份之间所发生的消费关系只占全部购买金额的20%,并且在宣传上计算的是全部购买金额的收益率,使得这种消费关系在整个交易中看起来并不重要。
2. 消费者与百度金融
消费者直接向百度购买了“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产品中包括了制片人权益章和电影消费品,由百度提供给消费者该权益章。表面上制片人权益章将制作为实体上的纪念章,但是其设计和最终通过设计方案的程序要求较高,操作上难以实现;同时,除了10元档的套餐外,每个套餐中的权益章数量都远远大于消费者需求(如10000元的套餐中包含了8000个制片人权益章),所以消费者也没有意愿去获得这类章,因此,制片人权益章在本质上是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获取投资收益的凭证,由百度向消费者履行承诺收益。并且,制片人权益章价值占产品总价的80%,是产品的主要成分,使得产品中的消费品看起来仅仅是一种附带的“赠送”,因此,消费者购买产品实际上主要基于投资目的,与百度金融之间形成了一种投资关系。
(二)信托关系
1. 产品到期前的信托
中影股份从消费者处取得了购买“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的价金,将资金在中信信托处设立一个信托,以信托财产的性质分类可以将信托分为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该信托即为资金信托。该信托以获得理财收益作为信托目的,中信信托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财产,百度金融将获得信托的本金和收益是该信托的受益人,中影股份作为信托的设立人,是该信托的单一委托人,故该信托为单一资金信托。
中影股份在收到来自百度金融的消费者认购款后,并没有实际支配价金,而是径直设立资金信托,最终的本金与收益也与自己不相关,中影股份为何免费为百度做嫁衣?中影股份期望通过“百发有戏”来宣传电影《黄金时代》,因此中影股份将消费者购买电影消费品的价金让与百度,作为其电影宣传的成本(在本案中是1800万元的20%,即360万元)。所以,中影股份在向消费者提供电影消费品后已经变成了一个“通道”,其设立信托的行为在本质上是拿着百度的钱为百度设立了资金信托。
为什么百度不自己设立信托而需要“通道”来为自己设立?若没有“通道”,则构成了百度向消费者募集资金并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信托的行为模式,涉嫌触碰“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8]的信托监管红线。因此,中影股份作为“通道”规避了上述法律风险,但这样的规避方式是否应当被认可,值得监管机构思考。
2. 产品到期后的信托
除了上述讨论的信托之外,“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还包括另一个不同的资金信托计划。根据“百度钱包帮助中心”中对百发有戏产品的解释,“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到期后,通过百度金融小金库可以查看收益,可以直接提现也可以保留在中信信托的账户进行持续的保值增值(可随时提现,T+1到账)。[9]据此可以得知,还有一部分资金信托的发生是在产品到期并且没有提现时,消费者账户中的资金会通过中信信托进行资金信托理财。不仅如此,因设立在中信信托的信托账户是一个集体账户,因而每个人都可以享受1000万级别资金信托的待遇。
“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到期后的资金信托,其性质取决于最终没有提现而是继续理财的消费者数量。在“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到期后可以选择提现也可以选择将资金继续留在账户中继续信托理财,由于这个选择已经将后一次的资金信托与前一次的资金信托相隔离,后一次的资金信托完全取决于消费者的意思表示,虽然是通过设立在中信信托的集体账户进行,但实际上相当于和信托公司签订了新的资金信托协议。消费者作为委托方,只要人数大于或等于两人,那么后一次的资金信托在本质上就是集合资金信托,该集体账户相当于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的法律风险剖析
(一)产品本身的法律风险
“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具有一个以单一资金信托为主体的产品架构,单一资金信托只受到信托法上的一般规制,不受有关集合资金信托法规的严格限制。中影股份在中信信托处设立一个信托,后者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管理信托财产等受托义务,百度作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这一行为结构符合信托法上的一般要求,所以该单一资金信托本身不存在法律风险。
然而,在信托计划之外的产品构造中还包括另一方主体,即公众消费者,百度金融通过其平台向消费者出售产品并承诺收益的行为具有非法集资的嫌疑,理由如下:
首先,消费者购买“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是基于投资还是消费?“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的产品分为三个价格档次,10元、3000元和10000元。其一,10000元档的套餐中,除了个别套餐含有和主演通话或者共进晚餐的独特消费体验外,其他纪念品,如纪念T恤或是致谢视频等明显低于10000元的消费价值;同样地,3000元档套餐中的海报和分镜头图并不值钱,从理性人角度来看,明显低于3000元的消费价值。因此,可以推测购买这两档产品的消费者主要是为了获得制片人权益章的补偿金(即本金加收益),即消费者在认购时的主要目的是投资而非消费。其二,10元档套餐因其数额较小,每一份最终获得的收益额将不足一元,似乎不具有投资功能。但是,10元档的产品共销售143万多份,而购买的人次只有3060人。[10]因此平均每人认购近480份,即4800元。480份同样的分镜头图不具有实际价值,480天的爱奇艺白金会员价值约800元,[11]故认定消费者花费愿意花费六倍的价格去认购,主要基于未来收益的吸引。有人会疑惑,为什么在3000元档和10000元档套餐还有部分剩余的情况下,以投资为目的的认购人会选择更为复杂地叠加购买10元档产品?笔者推测,10元档套餐的产品包括“一天的爱奇艺白金会员”,叠加购买能延长会员的期限或者累计25天白金会员可以兑换一天黄金会员,[12]比3000元或者10000元档套餐中的消费品更有实际用途。此外,在上文中对制片人权益章的补偿计算公式中已经说明,产品方刻意避免区分产品中消费和投资这两种成分,就是试图让消费者认为整个套餐都具有收益回报。从这一角度也可以说明产品提供者激励消费者购买的手段是激发其投资而非消费的欲望。
其次,百度金融有没有承诺收益?“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的产品方通过媒体宣传以票房收益来回馈消费者,并且在说明制片人权益章中提及“制片人权益章是您获得年化8%-16%补偿金的凭证。”,[13]据此明显可知承诺了8%-16%的收益率,此外在计算补偿金时还用加粗的字体以8%的年利率来展示计算最终收益的公式。但同时,在产品说明书的末尾也提及“消费券发行机构并未对制片人权益章相应的补偿金额作出任何承诺”。[14]为什么在同一份说明书中会出现不同的表述?一种合理的解释是以保障收益的宣传来吸引消费者,但同时也要在产品介绍中避免出现承诺收益的说法来规避监管。因此,尽管百度有不承诺收益的声明,但是不影响将其宣传行为和其他产品中的说明认定为承诺收益。并且,在实际上,百度也是准备在产品到期后向消费者支付8%的收益。
百度金融以承诺收益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公众消费者通过销售“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来募集资金,而很大一部分消费者购买“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是基于投资的目的。这一行为模式有“非法集资”的嫌疑。不过,实践中追究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往往因为难以兑现承诺收益,而百度如此有实力的公司支付不逾两千万的资金毫无压力,所以非法集资的恶劣后果不会在“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中发生,因而对产品方也可以采取较为缓和的态度。
(二)产品到期后的法律风险
产品到期后,消费者可以选择继续信托理财,这意味着消费者将实质上与中信信托新订立一个资金信托。虽然该信托计划是通过一个集体账户设立的,但该信托计划由消费者选择决定,实质上涉及到不特定公众投资者的权益,应该受到集合资金信托的法律监管。
首先,信托监管要求以私募为准。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和《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的规定:“信托产品营销应坚持私募标准,不得公开宣称,不得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因此,信托计划要向成熟的投资者以私募的形式宣传和销售。学理上一般对成熟投资者采取三个标准,财富标准、经验标准和关系标准[15],而在实践中一般以财富标准来判断,即财富超过一定数额的人可以认定为具有较强的抵抗风险能力,是成熟的投资者。“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的销售对象(也即产品到期后资金信托的委托人)是任何在百度金融上实名认证的成年投资者,并且门槛很低,最低的认购数额仅为10元。因此,这类消费者明显不符合成熟投资者的标准。
其次,百度是否构成非法推介信托产品?银监会在2014年4月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以及紧随其后的《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中,对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进行了严格限制。[16]所谓推介,含有推销和介绍之意。百度在“百度钱包帮助中心”中存在对产品到期后的新资金信托计划的阐述[17],故构成对信托产品的推介。因此,判断是否违规的关键在于百度是否是金融机构?根据《反洗钱法》第三十四条对金融机构的定义:“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由此可知,只有具备上述机构的从业资格牌照才被认为是金融机构。截止目前,据笔者调查得知百度只具有基金销售牌照,此牌照不能认定百度属于金融机构,同时百度集团旗下也没有其他具有金融牌照的子公司,因而百度是非金融机构。所以,百度作为非金融机构对该资金信托的推介违反法规。
不过,上述的法律风险发生于产品到期之后,但到期之后的产品设计无关于产品结构本身的性质,这一层面的法律问题是容易避免的,只需要更改或者删除“产品到期后消费者可以选择继续理财”的设计就不存在以上法律风险。
四、“百发有戏”的优化模式探析
(一)“百发有戏”优化商业模式设想
“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是“百发有戏”的首期产品,本身带有试验性,是“百发有戏”不成熟的产物。“百发有戏”最初的设计是基于减少电影产业的投资风险,在电影作品拍摄之前就通过预售电影票来实现。在电影拍摄之前就实现预售电影票的模式,既可以在电影拍摄前就固定投资风险,又可以根据“大众制片人”的喜好拍摄出更符合大众口味的电影作品,这些大众制片人的偏好往往是符合大部分电影爱好者的普遍喜好,进而通过这样的方式拍摄的电影作品在上映后更容易获得大众认可。
根据产品本身的设计初衷以及对首期产品优缺点的扬弃,优化后“百发有戏”的商业模式具有以下内容:
中影股份和百度共同出资设立一个SPV公司,该公司通过百度金融平台向消费者预售某部电影作品的消费券,其中包括电影票和其他电影消费品。消费者通过百度金融平台向SPV公司支付价款,该资金将被投于中信信托,以设立一个电影投资信托项目,该项目中的资金用以投拍该部电影。其中,中信信托负责对该项目的财务管理,电影拍摄全过程的监督以及持续的信息披露。最终,电影作品的完成和上映满足了消费者的观影和其他消费需求,并且将根据电影上映后最终的票房,向最初认购电影消费券的消费者给予盈利分红的回报。其中,为了避免使消费者主要基于投资目的而购买“百发有戏”,要做到小额、每人限量购买的产品定价、销售策略;此外,还要更改或者删除产品到期后消费者可以继续信托理财的处理。具体产品架构请参见下图:
(二)“百发有戏”优化模式的法律结构
与“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不同,在我们设想的“百发有戏”中,消费者通过百度金融平台购买的电影消费品并非是一种“成品”,而是未来期待的利益,包括电影拍摄中的参影机会、电影制作完成后的观影机会等。因此,消费者与产业方直接的消费关系就不仅仅是消费合同那么简单。另一方面,电影的制片方拥有的是一个亟待拍摄的电影剧本而非一部拍摄完成的电影作品,所以电影产业方预售电影消费品是为了融资进行拍摄。消费者通过百度金融这一网络平台,集中多笔小额资金来支持某一个电影项目,使电影制片方融得资金进行拍摄,这一模式属于预购型“众筹”。消费者对未来期待的电影消费品以更优惠的价格进行预购,或者在预购协议中约定以电影上映后的票房盈利进行分红的行为,符合预购型众筹的特征。
不过,如果收到消费者预购款的SPV公司没有直接将资金用于电影拍摄,而是先将资金投放于中信信托设立一个信托项目,那这一设立信托的行为是否会改变众筹的性质?答案是否定的,在SPV向消费者预售电影消费品来融资时就已经构成了众筹,后来设立的信托只是改变了资金的管理和实现了财务风险的隔离。也即中信信托为某个电影的众筹计划增加了一层管理,这层管理使得投入项目的资金得到了风险隔离,使其独立于任何一方的财产;同时在电影拍摄过程中实现了资金运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再者也可以对项目进行持续的信息披露,增加消费者的信心和公众的监督。该信托的委托人是SPV公司,因而是单一信托;另外,该信托的目的是对特定事物进行管理,所以可以归类为单一事务管理类信托。
综上,优化的“百发有戏”模式中包括了预购型众筹和单一事务管理类信托这两种法律结构。
(三)“百发有戏”优化模式的法律风险剖析
1. 众筹的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对众筹的监管是缺位的,除了股权众筹的监管细则正在酝酿出台之外,其余类型的众筹还将处于监管空白的状态,具有预购型众筹属性的 “百发有戏”也在当下处于不受监管的状态。然而,由于“众筹”与“集资”非常相似,那将来的“百发有戏”是否会踏入“非法集资”的雷池?
参照上文对“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非法集资的认定,判断非法集资的关键在于资金提供方的目的以及资金需求方的承诺。在优化模式下坚持小额、每人限量购买的产品销售策略,或者在出售时不承诺任何回报或者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那么这样的众筹本身是合法的,具体说明如下:
在“百发有戏”优化的模式中,存在“向公众预售电影消费品并以此吸收公众的资金,并可能会根据将来的电影票房盈利给与分红回报”的表征,但是 “百发有戏”主要是向消费者出售未来的电影消费品,消费者为获取未来的电影消费品为主要目的;如果产品定价低、每人限量认购,则哪怕承诺分红,其较低数额也不足以激励消费者因投资目的而提供资金。故“分红”的性质更像是一种奖励而非投资回报。所以,“百发有戏”不会触碰“非法集资”的红线。
2. 单一事务管理类信托的法律风险
单一事务管理类信托起源于英国,其本质属于英美法系民事信托的范畴,在英美法上其监管较商事信托要更为宽松。[18]但在中国《信托法》上没有区分商业信托和民事信托。[19]尽管如此,因为其不属于集合信托所以只需要满足信托法上的一般规定,在“百发有戏”产品的设计中很容易满足这些一般规定。
此外,根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相配套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表”中可见,不论是在单一还是集合信托中,“事务管理类”相比“投资类”和“融资类”所占的风险系数都是最低。信托公司可以借事务管理类信托减少风险资本占用,作为应对净资本压力而采取的一种变通之计。[20]
综上,“百发有戏”结构中包括的预购型众筹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不受监管,同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不会涉及“非法集资”;再者,产品结构中的单一事务管理类信托满足信托法的一般要求,并且从理论上监管应该更宽松。故这一信托模式非但没有额外的法律风险,甚至还有利于信托公司应对净资本管理的要求。
五、结论
“百发有戏”是影视娱乐这个传统产业与金融和互联网跨界融合的产物,改变了“余额宝”诞生至今,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主要角色只是充当金融机构“渠道”的作用。在过去,我们称互联网金融处于互联网金融1.0:渠道互联网化,本质上它们并没有产生新的金融业务,因此也有人说互联网金融更准确地说法是,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而“百发有戏”和其他一系列产品拉开了互联网金融2.0的时代,从原来的“金融渠道化”发展到 “大众定制”的金融产品,其充分利用大数据来设计金融产品对未来的金融创新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尽管最终《黄金时代》的票房失利了,但是这并不妨碍“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各方主体的利益实现,中影股份通过免费提供一定价值的电影消费品完成了其电影宣传,中信信托提供免费的理财服务换取了潜在的客户信息,百度用较低的损失获得了更高价值的客户资源。
“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的本质应该是投资合同和资金信托的结合,因为资金信托的委托人是中影股份,故为单一资金信托,不受监管机构对集合信托计划的各种限制。但是,百度通过向消费者出售产品并承诺收益的手段向消费者募集资金,绝大部分消费者也基于投资目的而提供资金,这样的行为模式具有“非法集资”的嫌疑。此外,产品设计方在产品到期后还设计了另外一种信托,此信托实际上基于消费者的选择决定,故该信托具有集合资金信托的嫌疑。由于该资金信托面向不特定的公众消费者,这一信托计划将违反了银监会99号文对“信托应坚持私募标准”的要求;同时,百度在其平台上的推介行为还违反了银监会99号文“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计划”的规定。但是上述法律风险只要对产品稍作修正就可以部分、甚至完全避免。
“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只是一个不成熟的试验品,不符合“百发有戏”最初的设计理念。因此,本文提出了对“百发有戏”模式优化的建议。从其法律性质来看,“百发有戏”的优化模式应当属于一种预购型众筹,在众筹的结构中插入了一个单一事务管理类信托,中信信托对信托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可以保障电影众筹项目的顺利完成和实现风险隔离。优化的模式要吸取这一次的教训,做到小额、每人限量认购的产品销售策略,或者在出售时不承诺任何回报或者回报很低。以上措施能够使得消费者在这一模式中,更多地关注将来获得的电影消费品而非来自票房的投资收益。此外,在产品到期后不允许消费者将资金保留在账户中继续进行信托理财,以免违反集合资金信托的相关法规。
目前,中国对预购型众筹还存在监管缺位,但预购型众筹的性质不是集资,因而不会涉及“非法集资”。此外,即将出台的股权众筹监管细则或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另一方面,产品结构中的单一事务管理类信托不但符合信托法上的一般要求,同时还在信托公司控制净资本压力中起到了促进作用。
综上,“百发有戏”对金融产品的创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尽管“百发有戏”的首期产品仍然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但若更改到期后继续信托理财的设计,并且在产品定价和回报机制上作出调整,那么将来的“百发有戏”将消除之前的法律风险,有望实现更大的成功。
[1] 资料来源:http://news.mydrivers.com/1/321/321821.htm,2014年11月30日访问。
[2] 资料来源:http://tech.sina.com.cn/i/2014-09-28/11129653796.shtml,2014年11月30日访问。
[3] 资料来源:http://co.baifubao.com/content/payhelp/licai/xieyi/2014-09-18/1419171764.html,2014年11月30日访问。
[4] 资料来源:http://co.baifubao.com/content/payhelp/licai/bfyx/2014-09-19/1414095838.html,2014年11月30日访问。
[5] 资料来源:http://co.baifubao.com/content/payhelp/licai/bfyx/2014-09-19/1417869660.html,2014年11月30日访问。
[6] 资料来源:http://news.wangdaizhijia.com/20140922/14182.html,2014年11月30日访问。
[7] 其实并非真正的消费行为,具体在下文中详述。
[8]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9] 资料来源:http://co.baifubao.com/content/payhelp/licai/bfyx/2014-09-19/1414095838.html,2014年11月30日访问。
[10] 资料来源:http://8.baidu.com/rich/film/100000?fengchao,2014年11月30日访问。
[11] 根据爱奇艺官方说明,白金会员的价格为600元/年。
[12] 资料来源:http://co.baifubao.com/content/payhelp/licai/bfyx/2014-09-18/1416975375.html,2014年11月30日访问。
[13] 资料来源:http://co.baifubao.com/content/payhelp/licai/bfyx/2014-09-19/1417869660.html,2014年11月30日访问。
[14] 资料来源:http://co.baifubao.com/content/payhelp/licai/bfyx/2014-09-15/1418519628.html,2014年11月30日访问。
[15] 彭冰:《构建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制度》,载《法学》2006年第五期。
[16] 比如《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计划。禁止委托非金融机构以提供咨询、顾问、居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计划,切断第三方风险向信托公司传递的渠道,避免法律风险。
[17] 资料来源:http://co.baifubao.com/content/payhelp/licai/bfyx/2014-09-19/1414095838.html,2014年11月30日访问。
[18] 资料来源:http://www.zhongguoxintuo.com/xtxw/2929.html,2014年11月30日访问。
[19] 陈敦:《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区分之质疑》,载《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10月。
[20] 冀欣:《事务管理类信托突增的秘密——净资本压力“避风港”》,载《21 世纪经济报道》2014 年5 月19 日第 00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