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 总第四期(6月)

由娱乐宝看投连险产品监管

一、娱乐宝产品介绍及交易结构分析

2014326日,阿里巴巴数字娱乐事业群发布娱乐宝,网民出资100元即可投资到热门影视剧作品或游戏,预期年化收益率达7%,还有机会享受剧组探班等娱乐权益。首批登录娱乐宝的投资项目包括《小时代3》等三部电影,以及社交游戏《模范学院》。

 331日,娱乐宝正式销售,购买方式有两种:通过手机淘宝首页焦点图进入娱乐宝购买界面或通过淘宝电脑版聚划算页面进行购买。阿里数娱43日宣布,截至当天下午17点,娱乐宝首期四个投资项目全部售罄,共计78.5万份,总金额7300万元。共有22.38万网友参与投资,意味着娱乐宝成就了22.38万名电影投资人

 

 6月10日,娱乐宝二期正式上线,本质上与第一期相同,只是细节上有所差异。投资对象增加为五部电影,每份100元,每人限投20份,即个人最大投资额为2000元。截至6月12日上午,一部电影对应份额售罄,其他电影销售数据显示已有20余万网民购买,娱乐宝二期似乎比一期更加火爆。

      娱乐宝的交易结构如上图所示,通过淘宝销售及购买环节,网民与保险公司签订投资连结险合同,其中阿里巴巴仅提供网络平台,不承担审核投资者身份等其他义务。国华人寿将保险资金委托给某信托公司,该信托公司设立集合性信托,并将资金贷款给融资主体,融资主体又以信托借款方式将钱借给上文中提到的几大影视作品及社交游戏制作方。一旦影视作品亏损、影视公司赔钱,就有可能无法偿还债务;融资主体相应难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项目的亏损会沿着交易结构所示的链条回溯,最后还是由投资者承担。从交易结构我们可以看到,娱乐宝本质上是一款投连险产品,将投资账户资金投向信托计划;或者说某项信托计划借助投连险通道来募集资金。

二、投连险的产品风险及目前的监管要求

娱乐宝对接投连险产品,在探析产品合法合理性之前,我们需要对投连险的产生背景、可能存在风险,及我国目前对其监管有所了解。

(一)什么是投连险产品

投连险最早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英国, 90年代在欧美市场迅猛发展,在这一时期投连险支出成为一般家庭财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90年代末,该产品由西欧市场传入我国。1999年我国第一代投连险产品世纪理财投资连结险问世,标志着在西欧如火如荼的投连险正式在我国扎根。

最初,投连险是作为保险公司摆脱利差损[1]风险的工具,在保障风险的同时又具投资性质,因此受到广泛欢迎。投资账户资金多投向收益较高的股票市场,2001年下半年,我国股票市场遭遇熊市,殃及利益与资本市场直接挂钩的投连险,投诉、退保纠纷开始出现。投连险业务保险费收入连续四年负增长后,2006年投连险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又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但是,其销售一直不容乐观。客户对投连险的兴趣明显不大,投连险在投资型保险产品中正面临边缘化的处境,主要原因在于高风险。具体看来,投连险产品的风险包括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与保障能力弱。

1、投资风险:投连险以投资功能为主,一般只有投资账户的资金才产生收益,该账户资金分配在股票、债券以及货币类资产之间。通常投入股票类资产的比例越高,其潜在收益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

2、流动性风险:目前,投连险的期限多为10年期以上,虽然有短期化发展趋势,但是投资期限仍然远远长于其他理财产品。同时,根据《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精算规定》),投资连结险可收取的费用有七项之多,而且基础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比例上限和退保费用比例上限较高。一般来说,如果购买投连险一年后就打算退保的话,资金可能会损失一半左右。若想退保又无损失,至少得等五年。

3、保障能力弱:许多投连险产品保险保障能力弱,只提供基本身故保障,对疾病、养老、意外等基本没有涉及,投保人的大部分风险仍未能覆盖。

(二)当前投连险的监管体系

在我国,针对投连险产品的上述风险及其他可能存在风险,保监会逐步完善投连险的监管体系,大致可以分为精算、信息披露、业务管理及资金运用等方面。

1、精算方面:《精算规定》明确投资连结险的精算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投连险及投资账户均不能保证最低投资回报率;(2)明确可以收取的费用种类及各种费用收取的最高标准;(3)对于期交产品,规定了基本保险费可以浮动的范围,超过部分作为额外保险费,以避免意图投资的客户支付过多的基本保险费;(4)确定投资账户评估与投资单位定价原则;(5)统一了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式。

2、信息披露方面:《人寿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2009年】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强调在保险销售过程中,投连险产品说明书对投资风险的提示;产品购买过程中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并抄录相应语句;保单期满前,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保监会及公众的定期或及时告知义务。整体说来,保险公司对于投连险产品的信息披露义务负担较重,这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投连险产品的健康发展有着重大意义。不过,保单维持期间,除了每周公布投资账户单位之外,投资策略、各类资产比例、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等具体情况要等产品推出半年之后才第一次公告。

3、业务管理方面:《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2000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投连险产品进行定义,投资连结险产品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并明确了投资连结保险基本特征,详细规定了投资账户设立和管理、投资连结保险报备要求、产品说明书应包括的事项、应充分披露的信息等。该法规框定投连险的基本监管框架,对于规范保险公司行为、引导投连险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暂行办法》对投连险的保险保障功能没有设置下限,《精算规定》又禁止保险公司对投资账户保证最低收益率,加速投连险保险保障功能弱化。

4、资金运用:《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201261号)将保险公司的账户分为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实行资产配置分账户管理。明确规定寿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等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其资产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另类及其他投资资产等,各资产投资比例,由保险公司通过书面合同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约定,并由保险公司独立进行投资决策和管理。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对于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上限比例进行限制,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余额合计比例上限分别为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30%25%15%。投资单一上述资产比例均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单一法人主体余额比例不高于保险公司上级末总资产的20%。但是,该通知所称保险公司投资资产不包含独立账户资产,即投连险产品资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也就是说,投连险投资资产投资范围、各项资产投资比例不受限制,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受益人约定或者自行决定。

三、论娱乐宝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当投连险市场一片灰暗之时,产品四天售罄、募集资金七千余万的傲人成绩如同一缕阳光,助力娱乐宝开启投连险新时代。娱乐宝的成功是其法律上合法性与商业上合理性碰撞之结果。

(一)娱乐宝的合法性

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作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娱乐宝事先须经保监会批准或修改,合法合规是产品面市和销售的基础。

第一,在不保本、不保底双不保情形下,投资者可能血本无归。与此同时,娱乐权益也只是有可能享受,而非承诺的回报。如果你运气不佳,一年前投入1000元,一年后明星见不着、本金利息全部打水漂也是有可能发生的。而根据《精算规定》规定投连险及投资账户均不能保证最低投资回报率,娱乐宝确实符合该监管要求。

第二,根据定义投连险需要兼顾风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但在娱乐宝中我们似乎看不到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从投连险的运作原理上看,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按照一定比例进入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进入保障账户的为风险保障费,用于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的身故、全残等保险事故。《精算规定》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的七种费用中死亡保障金和保单管理费等费用是划入风险保障帐户的,其中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2],也就是说国华人寿的保费中一定有部分为死亡风险保额,进入风险保障帐户,实现保障功能。所以,娱乐宝是具有双重功能的。

第三,娱乐宝实现从不特定的公众手中募集资金进行再投资,却绕开公开发行的监管。我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对于募集资金,尤其是公开募集的监管比较严格。募集资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另一种是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证券法》明确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界限,并在此基础上界定了中国证监会介入发行监管的职责范围。《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须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进行,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因为公开发行涉及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无论《证券法》、《公司法》还是其他相关法律,监管要求相对较高。对公开发行,除核准审批之外,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很高。

在娱乐宝的案例中,淘宝网国华人寿旗舰店下关于娱乐宝产品的销售界面类似于招股说明书,向广大网民发布娱乐宝产品的信息。影视项目100/份、游戏50/份,如同股份,网民在限额内自由认购不同项目的股份。购买娱乐宝成功的网民成为电影投资人,可能享受投资带来的收益,类似于认购成功的公众具有股东身份,将享受分红等福利。娱乐宝的筹资模式似乎就是公开发行,但是阿里巴巴和国华人寿巧妙地把娱乐宝设计成保险产品,这样娱乐宝就只是利用公开、有良好客户基础的平台卖保险而已,是互联网金融下对传统保险点对点式销售的突破与创新。利用保险的运作模式,娱乐宝绕开公开发行的严格监管,在结果上实现向公众募集资金。娱乐宝的确是向广大网民收钱了,但我们却不能适用公开募集监管规则。

第四,因为保监会对于投连险资金投资范围及各项资产投资比例没有规定,从理论上说,国华人寿可以自由自主地把钱全部投入股票市场或其他领域。从交易结构上来看,国华人寿将筹集到的资金委托给某信托公司投资信托计划,这种投资方式没有问题。

第五,利用保险通道,信托项目实现分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20091号)规定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时委托人必须为合格投资者,要求为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3]。合格投资者的设置,是监管部门为信托这类高风险、私募产品设置的风险隔离墙。从娱乐宝的交易结构我们看到,国华人寿利用保险产品把钱收拢后,以机构投资者身份委托信托公司进行集合信托投资,也就是说信托计划的每一分钱皆来自广大网民,看起来像是信托计划利用保险通道实现分拆,向公众投资者吸收小额资金。但其中国华人寿的衔接作用阻绝了分拆信托可能产生的违法后果。在信托项目中,国华人寿充当机构投资者,项目的风险及损失由其承担。而一旦亏损,国华人寿会通过投连险合同的相关约定将损失最终传递给网民,只是,这种传递由投连险合同约定,与信托无关。此种交易结构,帮助信托公司从小额投资者手中吸收资金,绕开合格投资者这座风险隔离墙。

(二)娱乐宝的合理性分析

除了合法性,娱乐宝在市场中的大热离不开其商业合理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首先,产品设计亲民化,表现为投资门槛低与购买便利。50元起投资金的低门槛让绝大部分网民都有能力参与;而总额固定,每人1000元的上限,让更多人有机会参与。同时,双不保,中国电影市场不发达、电影投资收益低等都增加了娱乐宝的风险。100元最高投资额限制了每个人承担风险的上限,让普通投资者不会损失很多。不仅如此,淘宝手机客户端、电脑客户端双重购买渠道,让人们点击几次手指便可实现投资人的愿望。

其次,依靠阿里平台增加信任度。虽然娱乐宝是一个投连险产品,但是由于之前余额宝高收益余威尚在,对阿里推出的新型理财产品,大家会更加认可和容易接纳。

再次,与普通投连险相比,娱乐宝的流动性较好。主要表现在:(1)年限短,一年后自动到期;(21年内领取或退保仅收取3%手续费,而其他费用几乎没有或很低,如投保手续费为零、资产管理费为2%。较低的保险费用让投资者即便中途退保也不会损失很大。

最后,产品预期投资回报率高。在余额宝收益率日趋下降、新宝类产品层出不穷但鲜有突破6%、银行利率略有涨幅但终究不如人意的投资环境下,娱乐宝预期收益率7%”的噱头着实吸引眼球。为什么娱乐宝可以有如此高的预期收益率,因为这款投连险产品投向信托:(1)信托行业普遍高收益。自从信托公司从事集合信托理财业务后,我国信托发展迅速,产品数量、规模激增。最明显的还是其高收益率,中国信托业第一门户网站用益信托网显示,本年度各信托机构发行的信托产品的平均收益基本超10%;(2)由于不存在公开和统一的二级交易市场,所以与股权、债权类产品不同,信托产品风险完全是信用风险。对此,有个形象的形容,保险公司投资股票、债权、基金等产品,出现风险或危机,可能只是感冒、打喷嚏;但是投资的信托产品一旦崩盘,将是死路一条。其实保险公司在选择信托公司与项目时注意风险控制与尽职调查,这种崩盘的可能性还是不大的。信托业务收益高,刨除投资环节各主体成本以及给投资者的回报,只要信托计划不崩溃,保险公司就有相对高的收益。再加上现在监管机构对于保险资金市场化运作的支持与引导,尤其是对于投连险产品资金运用更大更彻底的开放,让保险公司有冲动将资金投向信托计划。

法律合法性与商业合理性,两者缺一不可。各种条件结合催生了娱乐宝,其可复制的商业模式将极大地推动保险产业的繁荣。

四、娱乐宝的法律瑕疵

上文中提到,保险公司对其销售的投连险产品有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说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需要包含风险提示及产品基本特征及投资账户情况说明等内容,要求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回到娱乐宝产品,淘宝电脑版国华人寿旗舰店中娱乐宝产品购买界面中宝贝详情一栏具有产品说明书性质,而手机客户端的购买界面却不足以说明整个产品的风险及特征。以至于很多网民在购买后才意识到买的是保险,还是风险最高的投连险。淘宝下单的过程类似于订立保险合同,还是一份格式合同,那么网络平台上,保险公司如何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而且投保人抄录特定内容又如何实现?这不仅是娱乐宝的法律瑕疵,也是很多互联网保险产品在销售时没有考虑周全的。

认购结束之后,娱乐宝披露的信息更少了,阿里巴巴和国华人寿方面似乎将产品隐藏起来。截至目前,阿里巴巴方面仅表示,资金将采取合法合规方式投向文化产业,获取投资收益,此类型活动均事先向保监会进行报备,整体资金风险可控,但更细的合作方式不便透露。国华人寿的官网上仅公布国华华瑞1号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A款灵活型投资账户从201441日至今的价格。而淘宝平台国华人寿旗舰店上已经找不到娱乐宝的痕迹,通过阿里旺旺与客服取得联系后,客服以该产品已下架为理由拒绝回答有关娱乐宝的所有问题。至今为止,国华人寿到底委托谁投资、被委托方收取多少管理费、投资人最后是否能收益,7%的收益率如何得来,这些作为投资产品的基本信息,各种渠道都无所获。

保险公司将投资账户中归属投保人的资金做投资之用,投资者依法享有知情权,拥有要求公开投资产品一定信息的权利,以及在法律规范下及时、准确、完整获得各种信息的自由。知情权是投资者的基本权利。对于投连险的投保人,这种知情权不仅包括投保前对于产品情况、风险及预期收益等信息的获得,也包括投保之后对于投资账户组成、运行、收益等相关情况的知情。娱乐宝的信息披露不足,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是对投资者知情权极大的侵害。

 

五、由娱乐宝引起的投连险监管制度的反思

(一)强化投连险的风险保障功能

保险保障功能具体表现为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或者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其中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约定的年龄到达或者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投资功能是将保险资金中闲置部分重新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发挥的金融中介作用,是在保险保障功能基础上产生的新生功能。因此,保障功能才是保险的本质功能,投连险也不例外。

但实践中,保障功能弱却是我国投连险业一大痛点,面对突发风险,投连险抵御能力几乎为零,可谓保险业中反映资本市场情况的晴雨表。也正因为这个特征,它才一会儿被热捧,一会儿被遗弃。而这一切主要原因是监管中强调投资功能,对保险保障功能只是概念性提及,具体规范较少。国华人寿在娱乐宝产品设计中,更多只是扮演基金管理人角色,以更低成本募集资金进行投资,赚取收益率差。而放眼整个保险市场,投连险产品已然成为保险公司增加公司资金流、扩大资金池和盈利工具。产品的风险与其他基金投资并无差异,仅仅由于带着保险的帽子,就按照与基金投资不同的规制方式进行监管,是不合理的。

上文中已经阐述娱乐宝的风险保障功能来自死亡风险保额的设置,只是这种功能太弱了:1、只有死亡时才能获得补偿,而娱乐宝为期仅一年,死亡发生概率太小;对于多发的生病、意外等风险,娱乐宝又无法回应;2、可以猜测,设立死亡风险保障额时保险公司多采下限5%,投资者因为更关注投资性,往往也会忽略保障功能,而5%的微薄补偿根本不足以填平死亡可能带来的巨大损失;3、投保人并不知道该保障功能。国华人寿淘宝官方旗舰店中有一份人身保险投保提示,提醒投保人购买投连险时应当了解投连险费用扣除情况,包括死亡风险保险费,但是在娱乐宝的合同中并没有费用扣除情况相关条款,以至于投资者根本不知道娱乐宝还有死亡保障功能。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是给投资者一个心理预期,当发生意外时能够获得补偿,填补损失,也许不知道能补偿多少,但是知道有这个补偿便也踏实一些。所以,娱乐宝的保障意义还是有待商榷的。

对于增强投连险的风险保障帐户,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1、合同缔结过程中,明确约定各种费用比例,包括初始费用、死亡保险保障费用等,销售人员需要提示购买人其享有的风险保障。2、除了死亡保障外,增加生病等其他风险保障,并适当提高最低限制,扩大投连险的风险保障范围。

投连险回归保障功能是一个必然,毕竟,保险产品的初衷还是在于保障功能,如果一味被弱化,保险产品的设置将失去意义。但是,也不能一味增强,而使投连险失去存在意义。在新型寿险中,按照投资功能由小到大排序依次是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连险。其中万能险因为需要保障最低回报率,并举投资和风险保障双重功能,市场占有率较高。从产品差异化角度观之,如果投资者厌恶风险,完全可以选择万能险或者传统寿险。所以,没有必要为固化投连险的保险性质,过分强调保险保障功能而弱化投资功能,将其强行改造为万能险。

(二)完善投连险的风险提示及信息披露制度

 1、保障投资者投保前获悉产品风险:互联网保险的线上交易模式避免了传统保险业务员推销骚扰的弊病,投保人往往直接网上点击购买。这样一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购买过程中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并抄录相应语句变得难以实现。制度的设计是为保证投资者在投保之前了解产品风险,但互联网的便捷削弱了其对投资者的保障。可以考虑在注册之时或购买之前,让用户填写一份风险偏好调查表,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及偏好,该调查表由互联网销售平台保存。因为财富状况不断变化,销售平台需要定期邀请客户重新填写、更新数据库。当投资者准备购买风险高于自己承受能力的产品时,平台自动弹出风险警示对话框。网上购买保险产品时,提交订单后、点击确认前,销售平台再次弹出界面提示风险,该对话框可以采用延时确认(如1分钟)等方式保证投保人提交订单之前获悉该产品风险。

 2、缩短信息披露周期:互联网保险的另一个特点是全民参与,通常中小投资者对产品流动性要求较高,而且最好是把钱投进去后能坐等收益。所以,现在理财产品的一大趋势是时间较短,主要集中在1~3年期。而保险公司半年之后才需对投连险产品具体投资、收益情况进行披露,以娱乐宝为例,10月我们才可能知道自己的钱到哪儿去了、现在亏了还是赚了;等我们还想了解更多的时候,只能等到明年4月,此时赚或赔已成事实反映在你的账户余额中了。如果资金投向股票、债权类产品,形势不利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转手,回笼资金后再投资。但是娱乐宝投资信托产品,可能半年之内信托产品崩溃,然后在监管机构尚未做出反应前,瞬间拖垮保险公司及投资者。因此,缩短信息披露周期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资金状况,也便于监管机构及时监管。

 3、增强对投资风险的披露:保险本质在于风险保障,保险产品投资功能也要强调风险抑制,增加对投资风险的披露。投连险产品一定要公示投资者资金投向哪些项目、每个项目收益如何,可能面临的风险等。

 4、多样化信息披露方式:传统金融时代遭遇互联网金融冲击,产品设计也需要迎合时代变化。例如,作为货币基金的余额宝打出“T+0”口号,在传统货币基金基础上有了更好的流动性,一经推出便火得一塌糊涂。T+0,让广大投资者动几下手指就能实现资金流转,是互联网的便捷成就了T+0,也是T+0让互联网时代更加快速。当然,后续在监管压力下,余额宝流动性受限,但是要说的是保险公司同样需要适应互联网金融浪潮中人们的新需求来设计产品,网民们每天在海量信息中穿梭,如果每天都能看到自己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是件多么美好的事呢。比如娱乐宝以电影和社交游戏为投资项目,国华人寿就可以在官网上开辟系列报道,每天更新电影拍摄进展、游戏玩家体验等。这样的报道,既吸引眼球,也让投资者及时了解投资项目情况,反过来还能促进电影票房和扩大游戏覆盖面。互联网让人们的生活多姿多彩了,信息披露也不用再局限于A4纸的严肃形式了,丰富信息披露方式,让人们投的开心、投的安心!    

六、小结

娱乐宝的商业模式为我国投连险业务开启新思路,其1000的投资上限似乎为宣传品牌,后期将继续发力。这种可复制的模式,也许能让我国一直低迷的投连险市场大放异彩。不过,我国当前对于投连险的监管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对于保险公司的放权可能引发较大风险。尤其是互联网金融时代下,以前的一些监管规则可能不再适用。因此监管机构需要完善监管体系,同时,保险公司在自主投资时务必严格把关、慎重决定,始终将投保人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

 

 

 

参考文献

 

1、南方网:娱乐宝首期78万份售罄,多了22.38万名电影投资人http://finance.southcn.com/f/2014-04/04/content_96778942.htm,访问时间2014528日。

2、腾讯科技:阿里巴巴推娱乐宝:保险的外衣,众筹的内核,http://tech.qq.com/a/20140328/005548.htm,访问时间2014528日。

3、搜狐证券:公益项目搭上互联网金融快车,http://stock.sohu.com/20140428/n398894759.shtml,访问时间2014528日。

4KickstarterKickstart School Defining Your Projecthttps://www.kickstarter.com/help/school?ref=footer#setting_your_goal,访问时间2014528日。

5、淘宝网:国华人寿旗舰店——全民娱乐,http://www.taobao.com/go/act/video/ylb/active/2/pc.php?spm=a1z10.1.w5003-4663856367.1.JIYG8g&jlogid=p10130414badc8&scene=taobao_shop,访问时间2014612日。

 

[1]利差损是指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收益率低于有效保险合同的平均预定利率而造成的亏损。

[2]假设某人第一年向寿险公司投保投连险1万元,扣除初始费用50%后,剩余的5000元中,如果将20%1000元为个人风险保障账户,那么另外4000元为个人投资账户即保单账户。按照新规要求,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某人万一身故出险,风险保额必须在“4000×5%”以上,家属最低可获得4000×1+0.05=4200元。

[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2009】第1号)第6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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