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6月1日,江泽民总书记在视察中国人民银行银行清算中心时题词:“实现金融电子化,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这是对我国金融业实现电子化寄予的厚望。
金融电子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潮流,其发展趋势超出人们的想象。金融电子化是指电子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利用电子化科技设备,替代人工操作和纸面记载,形成电子化银行,如“无人银行”、“家庭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金融电子化还包括网上证券公司和网上保险公司业务等。金融电子化使银行的金融支付、清算系统、联行系统、同城结算系统和商业银行内部汇兑系统等实现了电脑自动操作。电子化操作的结果,使得银行资金划拨可以更快捷、更准确、更高效地进行。金融电子化实现了金融数据的数字化通讯,使金融信息系统实现了电子化管理。并且,在金融电子化后,目前使用的纸币将逐步被电子化的货币所代替,银行将发行更多的信用卡和IC卡,使得商品销售更加方便。金融电子化还使金融市场交易自动化。例如,银行与商业机构在使用计算机、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和因特网基础上,实现商品、证券、保险单、债券等网络交易。
金融电子化对现有的法律与司法提出了许多需要适应的问题,因为我们现有的传统法律制度是在金融尚未电子化之前形成的,当时还不可能考虑到今天科技发展的情况。研究法律与司法适应金融电子化的新问题,是法律工作者与金融工作者共同承担的任务。
一、金融电子化的原因和我国的发展现状
(一)金融电子化的原因
信息技术革命为金融电子化提供技术支持是根本原因。由于微电子技术、软件开发、通信网络自动化、因特网、人工智能技术、卫星通讯技术、大规模光纤通信传播技术等高新科技成果的产生,从而使金融交易电子化、电子资金划拨、金融数据通信和电子资料交换成为可能。
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业的竞争日益激烈,金融机构只有不断推出新的业务和服务方式,才能满足客户的需要和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这只有依靠科技进步和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才能达到。于是,网上银行、网上证券交易和网上保险交易等业务应运而生,且业务蒸蒸日上。同时,运用电子技术,又可降低交易成本和费用。因此,未来金融业的竟争在很大程度上是金融电子化应用水平的竞争。这是金融电子化的外在动力。而各金融机构为降低成本、追求利润以发展壮大,急于采用先进的电子技术,这是金融电子化的内在动因。因为谁采用了先进的电子技术,谁就能降低成本,达到利润增加的目的,从而增加了金融机构的实力,并为采用金融电子化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此外,金融监管部门为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也要求加快金融电子化的步伐。加强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批,把住市场准入关,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不利用计算机统一管理,不仅难以解决纠纷,同时也难以确保注册资本金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计算机对金融经营风险的管理,使加强对贷款人的管理成为可能。通过计算机联网运行,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因多开户头而带来的资金流向隐蔽,企业有意逃债、废债而使银行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二)我国金融电子化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自实行“三金”工程以来,电子化装备初具规模,营业网点发展迅速。到1996年底,全国金融系统已拥有大中型计算机300多台套,小型机约4000套,微机32万多台,自动柜员机(ATM)1.2万多台,销售点终端8万多台,各行电子化营业网点达11万多个。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中国金融数据通信网络的基本框架。中国人民银行1989年开始筹建的我国金融专用卫星通信网络,目前已建成怀柔地面主站,无锡备份站正在加紧建设。现已开通运行650多个远端小站,覆盖全国所有的地市和部分经济发达县。我国金融数据通信地面骨干网1996年下半年开始建设,到目前为止,覆盖全国34个主要城市的金融地面骨干网一期工程已完成全国联通,网络调整和全国性测试、功能测试已完成,集中式网管中心也已经实现对全网的检测、调控。
我国已初步实现了银行间资金支付清算的自动化。我国目前支付清算系统可以划分为三个分系统,即电子联行系统、同城清算系统和商业银行内的电子汇兑系统。
金融管理信息系统也初见端倪。它主要由中央银行管理系统和专业金融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组成,并初步实现了以下功能:(1)支持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科学地制定倾向政策;(2)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管理决策提供有效的科学依据。
“金卡”工程进展顺利。截止到1996年底,各行在全国累计发行各类信用卡2000多万张,ATM卡1亿张,银行IC卡发卡量已超过50万张,特约商户发展到21万多个,年交易额近3400亿元。
二、金融电子化产生的法律问题
如何调控电子资金划拨?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调整涉及国内或国际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电子资金划拨涉及当事人极多,包括客户、参与电子资金划拨的金融机构、通讯线路提供者、计算机软件、硬件供应商、电力公司等。如“联邦电报系统”是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清算系统,在1985年11月21日,纽约银行的新软件出现一点小故障,这一整天,联邦储备理事会都依照预定计划,将证券传送到纽约银行,但是纽约银行的这个软件却阻止电脑从顾客和其他银行处接收电子付款。纽约银行付清它的积欠帐单,却没有收到一分钱的进帐。那天深夜,问题被发现的时候,纽约银行已经在“联邦电报系统”上积欠其他银行230亿美元,直到翌日早上问题解决为止。这笔钱以大约5%的隔夜利率贷给纽约银行,一夜之间就要付出310万美元的利息。([美]乔尔·库尔曼:《金钱之死》,内蒙古文化出版社出版,页229。)如何制定电子资金划拨法来调控电子资金划拨,以便在危险发生后明确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已成为当务之急。
因特网是一个没有时间、地域限制的虚拟金融市场,严格审批在因特网上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交易是加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前提。因此,金融机构在因特网上的市场准入成为大家关注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还未制定这方面的法律。
当前,金融电子化促使许多金融交易采用金融电子化数据交换(EDI),也就是无纸化的电子合同的方式进行,即在EDI电脑网络上按事先约定的编码进行,这与我国传统法律上的书面和口头合同根本不同。各国传统的合同法中并未对这种电子化的合同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合同形式往往是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能否产生预期法律后果的形式条件。当前,我国正在制定统一合同法,新合同法如何对电子化合同的形式确认相应的法律效力和地位,是电子化合同法律调整的关键。同时,基于因特网上的金融业没有时空、国家的地域限制,因特网为金融交易的全球化提供了交易平台,形成金融虚拟市场全球一体化。在因特网上达成的金融电子化合同通常难以确定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从而很难确定电子化合同的管辖权。退一步来说,即使确定了合同的管辖权而在选择准据法时也会发生强烈的法律冲突,这就对因特网上金融交易适用一国国内法律提出挑战,从而迫切需要立法的全球化。同时,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趋势也为金融立法的全球化、国际化、一体化提供了经济基础。
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利用计算机进攻金融网络和计算机系统的犯罪越来越多,损失也越来越大,作为计算机犯罪分子的黑客往往来自世界各地。如1994年,一个名叫弗拉基米尔·列文的30岁的俄罗斯人在圣彼得堡只通过一台286计算机就从美国花旗银行窃取了1000万美元。此案发生后,被简称为C-37的美国联邦调查局在纽约地区的办公室成立了侦缉计算机犯罪行动小组,不动声色地让罪犯继续作案,而后穿越国界在全球追踪其电子踪迹,最后将列文在作案时抓获。(引自《科技日报)1998年3月23日,钱三妹文。)金融网络中的安全监管成为严重的国际法律问题。此类黑客案件在国内也有发生,今年3月,一名19岁的青年在上海用笔记本电脑侵入了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的电脑系统,窃取了所有客户的帐户信息及密码。如何制定安全的操作规章和技术防范措施,确保业务、通讯软件、网络设计和网络交易系统配置的安全,并利用法律对金融网络和计算机系统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已将直接影响到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相应的业务开展。
基于平等性、互换性为基础的以特定主体的特定交易为前提的传统民法,由于金融电子化的发展,越来越不适应以集中交易、不特定主体为基础的金融法发展的需要。传统民法中的平等主体、契约自由原则正受到限制,在金融法领域,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如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主体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异上,而且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许权即行业垄断权,以致客户不得不与金融机构打交道。同时,在传统民法中,交易和交易主题都是特定的,因而大陆法系民法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并且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以要约、承诺为核心内容的合同法规则。而基于金融电子化于今年初在上海推出“网络证券经纪系统”,在该系统进行交易的股民不仅不知道对方身份,而且合同都是以集中交易的方式通过电脑自动撮合瞬间达成的;此外,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进行的监管,如证券交易中涨幅过高或跌幅过低的停牌。这种电脑撮合和权力干预,都属于对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限制,从而产生新的调控金融领域的法律规则。
三、法律对金融电子化的作用
金融电子化对法律带来了空前的挑战,法律只有改变自身才能适应新的形势;同时也只有通过法律的规制,才能把金融电子化的发展引向正确的轨道。法律对于金融电子化的作用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只有通过法律,才能严格把好基于金融电子化而产生的新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关。由于科技创新、金融电子化的发展,纷纷出现建立在因特网上的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公司、网上保险公司。通过法律规定其设立的条件,严把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关。
只有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才能确保不致于由于金融电子化而产生法律真空,保证金融机构走上良性运行轨道。由于科技创新,产生了电子资金划拨系统,通过制定电子资金划拨等法律,可以划分事故损失的责任,并对电子化合同及不断产生的金融衍生工具的调控,确保金融业务的顺利进行。
只有通过法律,才能严厉打击破坏金融电子化的金融机构电脑的犯罪分子,从而确保金融机构的安全。
只有通过制定全球一体化的法律,才能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市场全球化、网络化的要求,确保各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和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保护弱小的发展中国家金融业的成长。

1998 > 1998年总第1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