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是银行业务中最常见的法律文件,也是引起争议、发生纠纷最多的法律文件。一份贷款合同涉及了资金的借贷、合同的担保等各方面问题。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签订贷款合同之后有什么权利义务,直接影响到银行资产的安全。我们这一讲从一个简单的案例谈起,看贷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其意义。
一、银行应不应该贷款?
甲公司新建养鸡场欲向某县A银行贷款50万元,遂向A银行提出贷款申请,A银行审查后,同意贷款,但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1995年10月11日,甲公司以自己的固定资产房屋作抵押,与A银行签订了50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规定,借款日期为1995年10月30日,一年以后(1996年10月30日)还本付息,如一方违约则按违约部分款项的万分之三罚款。合同生效后,借款方即开始组织人力购置种鸡和饲料,并分别与种鸡厂和饲料厂签订了合同。当借款方同年11月15日使用50万元贷款支付种鸡厂和饲料厂货款时,银行解释说,由于某种原因,只能贷款30万元。甲公司要求A银行履行合同,交付20万元贷款,但未兑现。甲公司遂向银行提出诉讼,要求A银行支付20万元贷款。(引自曹守晔、孔祥俊、徐红妮主编:《金融合同理论与实务·借贷合同卷》,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页44。)
在这个案例中,银行究竟应不应该支付这笔贷款呢?或者说,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后,可不可以不支付款项呢?如果银行必须支付这笔贷款,那么在这个案例中银行就违约了,不仅要支付贷款,按照合同规定还要被罚款。签订贷款合同后是不是有义务支付款项,从法律角度来看,涉及一个最根本的法律问题一一贷款合同是一个诺成性合同还是一个实践性合同?
二、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把合同分成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分类方法。什么是诺成性合同呢?什么又是实践性合同呢?举个例子来讲,甲和乙想做笔生意,甲卖给乙一台电脑,双方为了慎重起见,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上写明甲卖给乙一台电脑,价格是8000元人民币。因为甲的电脑供不应求,一时无法交货,因此就在合同上写明了电脑的型号以及交货时间、地点等等。很显然,这份合同签订的时候,乙所需要的电脑还在甲的手中,他还得等到甲把电脑送到他的家里(如果合同这么约定的话)才能使用电脑。可是,甲和乙之间的合同关系却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就成立了,也就是说即使乙还没有把电脑的价款交付给甲,即使甲还没有把电脑送到乙家,但他们之间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却已经存在了。如果过了一段时间,甲没有把电脑送到乙家,乙就可以根据合同要求甲交付电脑。因为合同一旦签订,甲就有义务交付电脑,如果甲实在没有办法交付电脑,就得支付违约金。像这样的合同,也就是说一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协议就成立,不需要实际交付合同标的物(如本例中的电脑)的合同被称为诺成性合同。而实践性合同却恰恰相反,必须实际交付合同的标的物,合同才被认为成立,没有交付之前,从法律上看,合同没有成立。比如甲同意送给乙2000元钱,如果甲仅仅是同意给钱,甚至立了一份字据,写明其同意送给乙2000元钱,而实际上没有把钱交给乙,那么甲和乙之间的这份赠与合同,从法律上看并没有成立。换句话说,如果甲后来不愿意把钱送给乙,乙也不能拿着合同到法院去告甲,说甲违反协议,要求法院帮助执行这份合同。因为合同没有成立,甲就没有义务支付款项,也就谈不上违约。此外,还有一些合同是属于实践性合同,比如借用合同、一般的借贷合同等,这些合同与赠与合同一样,必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才成立。
一份合同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们不得不小心对待、谨慎从事。在本案中,法院最后判决银行没有按照规定支付贷款属于违约行为,不仅要按照规定向甲公司支付贷款,还要交纳罚款。也就是说,贷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贷款合同一旦签订,银行就有义务支付款项。那么有人会问,既然贷款合同是借贷款项、借贷货币的合同,为什么不像上面所举的赠与合同,或者像借用合同一样属于实践性合同呢?如果贷款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那么银行不就不算违约了吗?以后银行再碰到类似的情况,不就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了吗?
三、一般借贷合同和贷款合同
借用合同与贷款合同非常类似。借用合同也有很多种类,在一种借用合同中,出借人将某一物品无偿地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根据约定的期限将原物归还给出借人。比如,甲将一摩托车借给乙使用,乙按约定在半年后将摩托车还给甲。在另一种借用合同中,情况又不一样了。甲借给乙200斤大米,乙按规定半年后还给甲200斤大米,但这些大米显然不会是原来甲借给乙的那些大米了,因为,原来的大米可能已经被乙吃了,或者用在其他用途上。尽管这两种借用合同的标的物并不相同,但他们都属于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只有甲把摩托车或者大米交给乙手里,合同才正式成立。如果甲事先答应过乙要借给他摩托车或者大米,而后来却不愿意给了,那么这对于乙来讲是不是很不公平呢?甲没有去做答应过的事,乙会觉得他很不够朋友,甲也许会觉得难为情,但是,乙并没有受到什么损失。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要求双方必须付出相应对价,也就是说一方想要得到利益,就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否则就违反公平的原则。这就好像全社会都应该提倡见义勇为,但通常来讲,法律不能规定说某人不见义勇为的话,就要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因为,这种情况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应该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否则,结果会适得其反。合同也是一样,既然乙并未因此受到什么损失,那么就不能对甲作出过分的要求,否则,这就是对甲的一种不公平。
如果甲答应借给乙的是2000元人民币,道理也是一样的。但如果不是甲而是甲银行,不是借给乙而是贷款给乙,问题就完全不同了。贷款合同是有偿合同,上面所举的几个例子是无偿合同,乙借了甲的钱物,到期归还所借钱物就行了,不需要支付利息。而贷款合同要求支付利息,借款人不仅要还本,还要付息。因此,如果我们仍然要求贷款合同必须实际交付款项才成立的话,对借款人就十分不利了。像本讲案例中所讲的那样,甲公司签订合同后到处张罗,做了很多准备工作,银行一旦不拨款,甲公司所受的损失就太大了。同时,借款人既然要支付利息,不是无偿借用,那么要求银行拨款就成为借款人的一种权利,银行既然通过贷款业务进行盈利活动,理应承担更多的义务。因此法律规定贷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实际上是加重银行作为盈利机构的义务,稳定社会经济生活。所以说,本案中银行签订合同之后负有支付合同规定款项的义务,这就是贷款合同的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既然贷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那么银行要保护自己利益,保障资金安全,就必须严把审查关,了解贷款合同签订的各个阶段,心里有数之后,再签合同。否则,一旦达成合同,就木已成舟,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责任。但问题在于,贷款合同什么时候才算成立?
四、贷款合同的成立
贷款合同一般是在双方就主要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签字盖章之后成立。在贷款业务中,通常由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经过审查后,将自己制订的格式合同拿出来,双方再填上相应的条款,比如有关的利率、期限等,然后,双方签字盖章合同正式成立。因此,贷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它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才算正式成立。在实践中,贷款合同的签订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双方可能会反复协商,然后再签字盖章。如果双方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字盖章,合同就立即成立;双方如果不在同一地点签字盖章,则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因此,银行应该非常慎重地对待签字盖章这一程序。有关业务人员在外协商达成的合同,不要急于签字盖章,最好先拿回单位交有关负责人审查,然后再签字盖章;同时,要审查借款人的签字盖章是否合法有效。贷款合同一般应由该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由经办人签字的,应该有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单位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应该与借款人的名称完全一致。此外,如果双方约定了特定的形式,比如合同要求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或者经主管部门审批,那么,必须履行这些手续之后,合同才算正式成立。(请参考《金融合同理论与实务·借贷合同卷》,页64、65。)
我们在这一讲中,讨论了贷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这一问题,实际上我们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看待和分析贷款合同这一法律文件。比如,上面我们已经提到的,贷款合同是要式合同,这不仅要求银行慎重对待签字盖章这一程序,而且,银行也可以以此作为依据,理直气壮地主张自己的合同权利。如某化工厂主管会计罗某同银行签订了一份60万元的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为买原材料,贷款分两次还清。该厂收到贷款后,立即转借给下属的集体企业服务公司,后因受骗致使资金受到损失。此时化工厂已经还款20万元,对于剩余的40万元,该厂厂长声称,此笔贷款事先未经请示汇报,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没有成立,化工厂不承担经济损失。但是,主管人虽然事先没有请示,但事后得到了厂长的追认,借款合同认章不认人,只要合同上盖有借款人的公章和负责人私章,都被视为认可,合同已经正式成立并且开始履行,借款人就负有还款义务。又比如,贷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借贷双方既享有权利,又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银行虽然有支付款项的义务,但同时又有监督的权利,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些内容我们在以后的讲座中会详细分析。但不管贷款合同具有哪些特征,我们研究学习的目的都在于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银行贷款资产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几个方面:一是贷款审查不严或者发放人情贷款;二是借款人经营不善或者信誉较差,不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三是外部条件发生变化,如市场利率产生波动,发生经济危机等导致贷款收益下降或者无法收回贷款。借款人经营不善无法还款,我们主要通过贷款担保制度来分散银行的风险,对于外部条件的变化,我们主要通过其他资产业务如利率期货、同业拆借来尽可能地避免风险,这些内容我们将在以后的讲座中逐一涉及。而我们今天讲的贷款合同具有诺成性的特征就是为了引起有关业务人员的注意,重视贷款前的审查,先审查后允诺,注意自己每一个行动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至于人情贷款、审查不严等问题,我们需要通过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来加以防范。对于合同已经成立,银行已经拨款从而对银行资产造成威胁的,法律上有没有什么对策可以加以防范呢?我们将在下一讲银行的权利和义务中重点介绍银行在达成贷款合同之后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护资金的安全。

1998 > 1998年总第1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