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8 > 1998年总第5辑
第三讲 银行有没有权利扣划欠款?
贷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签完合同之后,银行就有义务划拨资金。如果有的合同属于我们谈到的无效的几种情形,银行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从而不用履行这份合同。一份有效的贷款合同通常会在合同中写明借款人和贷款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比如,合同中可能会规定:“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然后,还会规定,如果借款人没有按照规定使用贷款比如转贷,贷款方就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停止发放贷款等等。从法律角度来看,规定一项权利,就应该有一定的手段和制度作为保证,否则,这项权利的作用就值得怀疑。我们说银行有权收回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别人欠债,要求他还钱当然是银行的权利,可是如果借款人不还钱,银行该怎么办呢?实际上,这是银行在贷款业务中经常遇到的难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很多,其中最常见的是直接从借款人的帐户上扣划欠款,可是扣划欠款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银行在扣划欠款的过程中也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
一、银行有没有权利扣划欠款?
有一个实际发生的案子,对于银行是否有权扣划欠款,上下两级法院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判决。
A公司向甲银行借款47万元,并有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为凭。由于A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贷款逾期无力偿还,经甲银行多次催收,A公司仍然没有归还贷款的意思,银行决定从其帐户中扣收欠款,从贷款逾期的6个月开始,在29天中分6次扣收贷款21万元,此时,A公司和B公司之间签定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货物,B公司预付货款30万,因此,A公司向甲银行存入B预付款支票一张,金额30万元,事过9天之后,甲银行又扣欠款26万。至此,47万贷款全部扣划完毕。不久,A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关闭,进行清算,B公司因为向A公司预付货款得不到清偿,诉至法院,要求判归贷款30万元,并赔偿利息98,755元。(曹守晔等主编:《金融合同理论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页268。)
在这个案子中,原告B公司声称,它给A公司的预付款具有预购定金的性质,在A公司未支付货物之前,款项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其所有。一审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意见,认为甲银行没有经过B公司的同意,擅自扣划属于侵权行为。A公司欠银行的钱,银行有没有权利进行扣划呢?银行这样进行扣划究竟属不属于侵权行为呢?法院这么判决有什么理由吗?这实际上是涉及到银行的一个基本权利—抵销权的问题。
二、什么样的钱可以扣划?
银行扣划借款人帐户上的钱,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实际上是银行的抵销权。什么是抵销权呢?甲从乙那里借了200元钱,甲又卖给乙一个随身听,价格为230元,乙拿到了随身听,但是没给钱,这个时候,甲欠乙的钱,乙也欠甲的钱,如果甲答应还钱的时间到了,同时乙也应该按照他们俩之间的约定把买随身听的230元交给甲,在这个时候,乙只需要给甲30元就行了,甲和乙相互之间欠的200元作为互欠债务抵销了。要行使抵销权,有很多条件需要满足,其中最重要的是,所抵销的钱是可以抵销的钱。甲把一个电视机放在乙家里,乙欠丙2000元钱,丙当然不能到乙家里把甲的这台电视机抱回来,很明显,电视机不是乙的,丙不能拿不属于乙的财产来抵销,否则,甲就会着急了。所以,行使抵销权最重要的是要分清哪些东西、哪些财产、哪些钱物是可以抵销的,不能拿别人的钱,不属于他的钱来抵销他所欠的债务。但是有的时候,分清哪些钱可以抵销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甲有事外出,银行又关门了,没有办法,只好把2万元钱装在一个信封里临时委托邻居乙保管,丙卖给乙一套音响,但乙一直没有给钱,丙可不可以想办法拿这2万元钱来抵销乙欠的货款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道理一样,这笔钱是甲所有的,乙只是临时受托保管,丙没有权利用不属于乙的钱来抵销乙欠他的债务。如果换一种情况,不是甲委托乙替他保管2万元钱。而是乙向甲借了2万元钱,丙可不可以想办法用这2万元钱来抵销呢?一般来讲,法律是允许的(只要采取合法的手段)。原因在于货币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上面我们已经提到,如果是借台电视机,或者借一个别的什么东西,借来的东西肯定不是自己的东西,法律上认为借东西的人只能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被借东西的所有权没有转移,还是属于原来的物主所有。但货币却不一样,钱借来了,使用权转移了,所有权实际上也转移了,借钱人到还钱的时候,不是还给一模一样、原封不动的一笔钱,而是还给同等数量的一笔钱。因此,我们在其他业务的讲座中,尤其是在负债业务中经常提到,存款人把钱存到银行之后,他就失去对这笔钱的所有权了,换来的是对银行的债权。所以,一般来讲,虽然是借来的钱,但钱借来以后就变成借款人支配的财产,所以也可以成为抵销或者扣划的对象。在我们列举的这个案子里面,甲公司收到的这笔预付款究竟是谁的钱呢?银行究竟有没有权利扣划欠款呢?
三、这笔钱能不能扣划?
借来的钱可以扣划,但确实属于别人的钱不能扣划。这是银行在扣划欠款时必须遵守的一个基本条件。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有一个买卖合同,为此,乙公司向甲公司预付了货款。在一个买卖合同中,买方需要的是货物,卖方需要的是钱,预付货款的性质比较特殊,但不管如何,它依然是买方为了获得所需要的货物而付出的对价,所有的货款通常要等到取货时才能交清,而这些预付的货款一经给付,它就不再受到买方—乙公司的支配,而成为卖方一一甲公司的所支配并拥有的财产。也许,有的人会问,这笔钱能不能看作是乙公司交付的定金之类的保证合同履行的一笔钱呢?乙公司虽然失去了对这笔钱的占有,但其所有权还是属于乙公司的?就好比上面提到的某甲把一笔钱装在信封里委托邻居乙保管,信封上写明了是某某的钱,因此,虽然这笔钱放在邻居家里,并很有可能和他自己的钱混在一起放,但是这笔钱的所有权最终还是属于某甲的,别人不能拿这笔钱来抵销邻居乙自己欠的债务。比如,有一笔过户款项,或者其他经营业务中需要借款方经手的款项汇入借款人的帐户上,而且这一帐户是单独申请开立的帐户,那么贷款人就没有权利扣收这个帐户上的款项,因为这些钱不是借款人的钱,而且这些钱放在专门的帐户上加以保管。
在我们的这个案件中,预付的货款一般是进入企业的结算帐户,结算的帐户是用于资金收付的帐户,在这个帐户中,预付的货款和其他资金是放在一起的,并没有单独保管,同时,法律也没有禁止企业使用和处分这笔资金。所以,一笔钱一旦进入这个帐户,实际上是不可能区分,且也不需要区分资金的来源,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这个帐户上的资金。如果有需要专项用途的款项,或者需要通过结算帐户进行过渡的资金,企业必须事先向银行申请开立专用的帐户,或立即把汇款从结算帐户划走,以便保证专款专用。乙公司把款项直接汇入银行的帐户,并没有说明需要单独开立一个帐户,所以,在这个案件中,银行是有权扣划甲公司的欠款的,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不正确的。实际上,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银行扣划这笔款项是正确的,不属于侵权行为,银行为了保证自己资金安全,保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银行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不过权利的行使也有一些必须注意的事项,否则,就真正有可能属于侵权行为,从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四、银行行使扣划欠款权利时必须注意的事项
银行扣划欠款是一项非常有效的保护资产的手段,也是我国《贷款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银行作为贷款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但是我们也应该了解扣划欠款的权利既有其有利的一方面,也有其固有的缺陷。
行使扣划欠款的前提是借款人有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也就是说,首先,双方合同中应该约定银行在什么情况下享有这种权利,其次,借款人要有违反这种约定的行为。银行在贷款活动中,通常都使用标准合同,各个银行使用的标准合同内容可能不太一样,通常是在“违约责任”中规定,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或者利息,贷款人可以直接从其存款帐户中扣划。这种约定是非常必要的,法律直接规定银行在什么情况下享有抵销权是非常少见的,《贷款通则》虽然规定了银行享有抵销权,但也没有具体规定银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从借款人的帐户上直接扣划欠款,因此,贷款合同中约定银行在什么时候享有抵销权是非常重要的。欠款不还是双方约定银行享有抵销权的一个基本条件,实际上,银行在合同中还可以更进一步地约定其他可以适用抵销权的情况,比如,借款人没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没有取得贷款人的同意就擅自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等等情况,写得越详细越好。这些都是借款人必须遵守的基本义务,一且违反这些义务,银行可以约定有权行使抵销权。不过,在约定的时候也必须小心,不能过于广泛,比如,有的银行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如果没有按期付息还本,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这样的约定使银行享有权利从借款人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帐户中进行扣划,但这种扣划在实际行使的时候会遇到很多障碍,比如其他银行可能不会同意扣划,这个时候,银行的扣划权就无法得到保障,虽然有合同的约定,但实际却无法得到实行,那么这种权利也是没有生命力的。
其次,在协助司法机关办理扣划存款的时候,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银行除了自己依法享有扣划欠款的权利以外,有时还要协助司法机关执行扣款。这种扣款不属于银行的权利,但在实践中由于银行少数员工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扣款,被扣划的单位和个人对银行提起诉讼的情况也不少见,因此,银行员工对于司法机关要求银行协助扣划单位存款的,应该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具体来讲,司法机关应该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附上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副本,银行应该认真审核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判决书、调解书副本上发出机关的公章,签发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对,同时要核对被扣划单位的名称、帐号、金额等内容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再积极协助执行。如果司法机关要求银行协助执行的手续不完备,不清楚,应该提请司法机关重新补办订正手续,这样才能一方面依法履行自己的协助义务,另一方面保护自己客户的合法权利,维护自己的资金安全。此外,还要引起注意的是,现在很多行政机关也要求银行扣款,有的行政法规、规章还规定行政机关有权通知银行扣款等等,实际上,除了法律规定的几个行政机关,如税务、海关等机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要求银行冻结和扣划存款之外,大多数行政机关是没有权利要求银行扣划存款的,只有司法机关才有这种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要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对于没有权力要求冻结和扣划存款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他们依照法律程序取得法院判决之后再进行扣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