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 1998年总第6辑

特玛·弗兰克尔:《证券化》

  在弗兰克尔教授看来,证券化是一种无法抗拒的挑战。因为这个领域涉及的不仅仅是金融体系的一部分,而是所有部分;涉及的不仅仅是一个或几个法律部门,而是大部分法律部门;涉及的不仅仅是传统的金融中介机构,还涉及商业公司的金融分支机构和其他的政府中介。因此,她开始从法律角度对证券化进行了潜心研究,并于1991年著成此书。
  对于中国金融界而言,证券化同样是无法抗拒的挑战。我们看到入秋后,长江洪水消退了,但在香港国际游资引发的攻击浪潮仍然一浪高过一浪,危机四伏。90年代以来在欧洲、美洲、亚洲频频爆发的金融风暴,引发了全球大范围的金融危机。这些都证明了金融国际化时代的到来,中国必然要加入这个时代。在目睹了邻国金融危机引发的社会、经济动荡,在体验了香港阻击战的艰难后,中国有必要加快了解国际金融的最新动态,做好经济和法律方面制度的准备。近几十年来,证券化在欧美迅猛发展是我们无法漠视的,我们落后,但我们可以借鉴。弗兰克尔教授在《证券化》一书中从经济和法律角度对证券化进行了详细论述,正是可以借鉴的好书。
  一些国际评论家一度认为,“证券化”一词宣告了公司财务新纪元的到来,宣告了商业银行业务衰落的开始。实践说明,事实并非如此。证券化可以使贷款成为具有证券流动性的贷款,使这种证券成为具有贷款信用风险的证券,它有利于增加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改善资金质量,增加资金来源,优化风险配置结构,缓解资本充足的压力和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可以说,它重新定义了银行的概念。无论怎样,银行都面临着证券化的挑战,是被其取代,还是迅速调整和创新,与其共同发展,中国银行界需要立即行动起来。最迫切的一点是证券化对于住房制度改革具有最现实的推动作用。美国证券化就首先是从住房抵押货款证券化发展起来的,并蔚然壮大,平民得以安居,银行资产得以盘活。
  实现和扩大证券化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是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在80年代早期,证券化几乎是美国的专利,后来迅速蔓延到大部分金融发达国家。证券化的推动者们很快发现,将美国运转良好的法律框架转移到其他国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最初几年,许多人甚至断言,证券化在与美国不同的大多数法律区域无法推行。后来,人们发现,不同法律框架确实存在着不同的法律障碍,但在大多数的法律区域中,寻找到一个适应证券化实际经营目标的法律框架是可能的。这样,就能使发起人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采用不同的法律工具,来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但要做到这一点,需要理解发起人所在国家的法律和立法框架,更需要从整体上把握其他法律管辖区的法律和立法环境。
  即使在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学教授弗兰克尔同样认为证券化似乎缺少法律基础。这是因为,当证券化还处在婴儿阶段的时候,规范它的法律也同样处在探索阶段,缺乏明确的原则和标准来指导证券化立法的发展。事实上,当市场创造了新工具,引入了新功能,成立了新机构,法律所依据的概念渐渐失去了内在一致性。在市场实践中法律原则变得不适用了。弗兰克尔教授在写这本书的过程中,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新法律基础的轮廓已经渐渐浮现,并日益清晰。于是,她在引言中对此进行了总的论述,在书的各部分更为详细地加以论述。
  这本书对于弗兰克尔教授来说,还面临着另一个挑战,即书的框架结构问题。证券化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几乎触及每一个法律领域:银行法和破产法、证券法和统一商法典,合同法、财产法和信托法。证券化的法律不能仅关注文件、交易、机构、法律或原则等其中一个方面,因为这些方面它全部涉及到了。证券化的发展有一个过程,因而,这本书以证券化发展的形式为线索来组织全书。这样,证券化两个主要形式,即组织集合基金(pools)和参与贷款,分别列为这本书的第二编和第三编。对证券化的每一步骤,都有所适用法律的介绍,作者还详细研究了与证券化过程相连的法律所引起的问题。
  弗兰克尔教授希望这本书能对律师和管理者有所建议。为此,书中从实务角度对范例和当时适用的惯例、法律和文件进行了描述,通篇深入浅出,又不乏理论的光芒。作者提出现行的范例和惯例可能随着实践而变化,随之则需要修订法律来适应这种变迁。并且指出律师在起草文件时,如果没有能反映法律的解决方法或者新的标准形式,文件可能是废纸一张。
  对于那些正在试图进行证券化立法和从事证券化法律教学的人而言,这本书同样是重要的。这本书为他们总结了证券化过程已经给金融体制和相关方面的评估带来的种种变化。书的第1章是关于证券化过程的经济和经营方面,证券化“是什么、如何、为何”,以及所引起的争论。在第2章,作者推断证券化将继续,认为证券化过程将会带来利益但这些“午餐”不是免费的,需要付出代价。书的其余部分则是关于证券化的法律、其所引发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证券化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是由债权形式向所有权形式转换,如作者所述,牵连广泛从无到有本来就已经举步维艰了。而中国借鉴之时,还面临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难度仿佛更上一层楼。将这本书与国际证券化现状结合,研究新的法律基础建立的背景和条件研究不同的法律管辖区如何借鉴他国来建立适应证券化的法律框架,对于中国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不可或缺的。
  中国证券化实践是稀缺的,因此完全根据现实或者完全背离现实来立法都是一种灾难,或者是一种资源浪费。我们的金融市场处于向市场经济迈进的创始阶段,缺少实践来总结相应的法律原则,研究弗兰克尔教授《证券化》一书所论述美国法律对证券化实践影响的变迁和调整、在不同程度上可以弥补中国在这方面想象力的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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