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2月发生的Johnson Matthey银行事件、1991年7月发生的Credit and Commerce International银行事件以及1995年2月发生的中国金融界十分熟悉的Barings(即巴林)银行事件,尽管在少数人心目中造成怀疑,但总的来说,作为英国银行监管者的英格兰银行的声望和地位没有受到影响。
直至本世纪70年代,英国银行业在形式上是不受监管的,尽管在事实上存在监管。换言之,英格兰银行对英国银行业务和银行机构的监管以非正式的形式存在。1979年和1987年两个银行法生效后,银行监管逐渐形成文化。但是,英国银行监管体制最引人注目的特征之一,即英格兰银行在监管上的自由裁量权,并没有多大变化。这种监管权力的不确定性可能造成表面上矛盾的两种现象:其一,监管权力和监管方式缺乏法律依据;其二,这种看似没有依据的监管权力在运用时又可能是漫无边际的。但是,在赞成者看来,这种体制正是英国银行监管灵活性的保证。的确,这种体制似乎有充足的理由:在历史上,这种监管理念和监管体制保证了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定;英格兰银行具备资源优势,即金融监管专业能力、技术、信息和财务保证。曾发生的银行倒闭事件不足以推翻这些理由,因为不能指望存在永远成功的全面监管,何况全面的银行监管将导致过高的监管成本并减少边际利益;而且,鉴于放任少数银行倒闭的确有利于整体金融的健康,为防止银行倒闭而实施的过度监管就有损金融市场的竞争。因此,完全消除银行倒闭既不可能,又不可取;过度监管的社会成本将大大高于它带来的利益。
但英格兰银行自由裁量监管方式的合理性还是有疑问的。首先,目前所取得的监管成就能否认为是当前监管体制的必然结果?换言之,如果采用理论上更为优越的其他监管体制,是否就必然达不到这种效果?其次,目前的监管体制是否应受到一定的制约?例如现在所缺乏的对监管对象(即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保护性程序以及外部控制机制。
哈吉曼纽在《银行监管和英格兰银行》一书中对这些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回答。但该书的研究范围不止于此。在考察英格兰银行监管体制的历史后,作者的重点分析围绕在以下几方面:《1987年银行法》所规定的对存款机构的授权和监管;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政策和自由裁量权;英格兰银行对金融批发市场的监管与1986年伦敦城“金融大爆炸”的产物《金融服务法》的关系;最后,英格兰银行在监管决策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公开说明义务。
与其他金融法著作一样,人们从这本书中也可以详细了解到精确的、技术层面上的东西。存款机构获得授权需要满足什么样的要求?授权需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在什么情况下授权可能被撤销?被监管者被授予什么样的程序性保护和上诉机制?司法审查能否介入及如何介入?英格兰银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是怎样的?如何实现持续监管和强制执行?英格兰银行与审计人员和会计师的关系如何?英格兰银行“政策宣告”的法律地位如何?英格兰银行在银行并购、重组、救助和清算中扮演什么角色?英格兰银行所谓“事实监管权力”的法律地位以及在私法上的能力怎样?英格兰银行的法定责任豁免是不是免除了它的一切责任?英格兰银行是否承担对商业银行的救助义务和注意义务?如何处理英格兰银行滥用职权和其他有意的侵权行为?如何从政策层面上考虑金融监管和竞争的关系?如何处理监管中的公开性和保密性的关系?很明显,这些内容即使不能被其他存在金融监管问题的国家原封不动地引进,却可以直接发挥参考作用。
但是,该书真正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那些超越技术层面的、更深入的内容—也是其他金融法著作不常或不愿接触的内容。作者在一开始就将该书的目标锁定为:“批评性地考察法律的发展和当前状况,界定英格兰银行监管权力的范围,法律对其自由裁量权的约束,以及当前复审和说明机制的适当性。”这正是本文开头提出的那几个问题。通过阅读可以发现,作者回答了他提出的所有问题,并且至少能够自圆其说。这就够了。没有人能够自称拥有完美的回答。更重要的是,他提出了这些问题。至于答案,在我们探讨的这个领域中,每个人都可以提出若干答案。因此真正需要的是,对现行体制无止境地怀疑并提出有价值的问题。这本身就是有意义的。无疑,作者提出了有价值的问题,这足以促使人们去思考和寻找解决方案。
对于这本书的评价其实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对于作者提出的几乎每个观点都可以从实证和逻辑方面提出大量反驳意见。然而,本书作者在一个金融大国的中央银行仍然声望卓著之时提出异议,这本身就已经体现出其价值:最可贵的莫过于盛世危言。况且,在当今硕鼠横行、巨额呆帐、金融危机并存的世界中,用“盛世”二字来描述我们所处的环境,自我感觉可能过分良好了一些。

1998 > 1999年总第10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