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 1999年总第10辑

金融与法律资讯文摘

  外汇管理评论摘要
  从《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到《外汇管理条例》,从按主体不同分别管理外汇到按用途不同分别管理外汇,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在我国成功地抵抗住本次东南亚金融风暴的过程中,外汇管理制度也是功不可没。然而,在国内国外重重压力下,如何处理资本项目的管理,如何面对汇率的选择,如何打击外汇管理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这并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
  我国缓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应为当然。黄金老在《亚洲金融危机与人民币自由兑换改革》一文中指出:开放资本项目确实有促成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过,但也不应对其过分夸大,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有其深层次原因。即:政府统治型经济模式,世界性的生产结构性过剩,国际金融稳定机制发展滞后。从国际上看,由经常项目可兑换到资本项目可兑换大约需要20年,我国应当缓步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我们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选好立足点,有理有节,逐步开放;二、拟定时间表, 2002年之后我国才具备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基本条件;三、确立开放的顺序;四、专注于国内经济优化,不能寄希望于资本项目不可兑换而止步不前。(《国际金融研究》1998年第6期)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康德苏称我国政府的这一举措(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为在历史性变革和果断融入世界市场进程中的又一座里程碑。张智勇在《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法律意义》一文中指出避免限制经常性支付,不得采取限制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汇兑限制,保证居民在经常项目下获取外汇和对外支付的自由,保证居民转移在经常项目国际交易中获取的货币余额的自由,避免实行歧视性货币措施与多种货币汇率制,兑付其他会员国所积存的本国货币将构成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主要法律意义。(《法学杂志》1998年第1期)
  人民币走向自由兑换的条件和风险规避。邹冯平在《人民币走向自由兑换的条件和风险规避》一文中指出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的条件:一、必须有充足的国际储备;二、开放程度高,综合国力强;三、坚实的金融发展基础;四、要有较完备的金融市场体系;五、微观经济要有根本好转;六、要有合理的汇率水平。
  人民币自由兑换进程中的风险规避要求:一、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宏观经济形势;二、注重企业微观机制的构造;三、加速人民币汇率机制的市场化进程;四、加强外汇监管。(《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年第8期)
  中国可以采取更灵活的有一定浮动区间的汇率制度。华盛顿特区国际经济研究所所长,美国国会竞争委员会主席斯·弗莱德·伯格斯坦博士在接受《国际经济评论》的记者采访时指出,随着对资本管制的放松,中国应该采取更灵活的、有一定浮动区间的汇率制度,但不是完全的浮动汇率制度,而是一种所谓的“目标区域”(target zone)的汇率制度。一方面使汇率有一定的浮动,减轻货币当局的压力;另一方面汇率浮动有上下限的限制,以防止汇率过于剧烈的变动损坏经济的基本因素。中国可以先在一定程度上开放资本帐户,同时允许汇率有一定程度的浮动;随着对资本管制的放松,逐渐扩大汇率浮动的区间。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还可以对汇率浮动的区间进行调节。(《国际经济评论》1998年第1-2期)
  应当逐步完善我国现行管理浮动汇率制度。李羽中在《论我国汇率制度和汇率政策的选择》一文中指出我国现行管理浮动汇率有以下缺陷:首先,在目前实行带有强制性结汇制度和中央银行承担买卖外汇市场供求差额的情况下,人民币汇率没有充分反映外汇市场的实际供求情况,而且还对中央银行及其货币政策造成很大的压力。其次,目前中央银行对人民币汇率每日波动幅度的限制过于严格。因此应进行以下改进:一、实行经常项目的自由结汇制;二、中央银行不再承担在外汇市场上买卖供求差额的责任;三、放宽对人民币汇率每日波动幅度的限制。另外,从长期来看,我国应当从管理浮动汇率制转向单独浮动汇率制。(《中山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
  汇率政策和各种政策的协调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要条件。李更在《开放经济的汇率政策与金融风险》一文中提出:除了采取适当的汇率政策,保持各种政策的协调将是防范金融风险更深层次的策略和措施。具体应当包括:其一,正确协调开放经济条件下各种宏观经济政策的运用,防止投资过“热”和泡沫经济;其二,适当控制外国短期贷款的比例和外资在证券市场的投资;其三,控制外债规模,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为货币汇率的稳定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其四,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其五,采取适当的汇率政策,不断强化利率与汇率之间联动机制。(《金融理论与实践》1998年第2期)
  日本新外汇法的“三废四放二增一调”。张大荣在《日本新外汇法简介》一文中对1997年5月16日通过的日本《外汇法》的特点概括如下:A、废除外汇银行制;B、废除外币兑换商制;C、废除指定证券公司制;D、放开个人和企业在国外开户存款;E、放开企业间外汇债权债务的轧差清算;F、放开境内居民外币汇价结算和偿付;G、放开资本项下业务的许可制度事先申批制;H、增加与国际经济制度协调行动的条款;I、增加银行等外汇业务经营机构确认客户身份制度;J、调整简化外汇监报表。(《国际金融研究》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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