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 1999年总第12辑、第13辑合刊

曹凤岐教授谈《证券法》

  北大光华管理学院曹凤岐教授是《证券法》起草小组的主要成员之一,亲历了《证券法》起草及出台的整个过程。在《证券法》出台之际,本刊为此专访了曹教授。
  问:曹教授,《证券法》立法过程当中争论最多的是哪几个问题?这些问题之所以被提出来的中国经济、法律背景是怎样的?
  曹:《证券法》1992年开始起草,历时6年。久未出台的原因,一是对证券市场本身认识不够,这个市场在中国只能算刚刚开始,有些问题还没有充分暴露出来。二是对《证券法》到底应调整什么等基本问题认识不一致。争论比较多的问题有这样几个:
  第一个是《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有宽派和窄派的分歧。窄派认为只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原因在于中国证券市场中其他的证券种类发展得还不成熟;宽派认为调整对象应是广义证券,不仅包括股票和公司债,还应包括其它有价证券,因为中国证券市场还是要发展的,证券的种类肯定将会很多。这个争论持续了几年,现在基本定下来是宽派的意见—调整股票、公司债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这就为《证券法》的调整对象留下了空间。
  第二个问题是调整范围。《证券法》是只调整交易市场呢?还是发行与交易市场都调整?这也形成了争论激烈的宽窄两派。窄派的理由是,证券市场中的问题主要是交易的问题,而且关于发行《公司法》中已经有规定了。于是主张《证券法》只规定交易,把发行那一章删掉。争论很长时间,最后,采纳了宽派的意见。因为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是不可分割的,而且,发行方面的问题也是相当多的。如果不调整发行,《证券法》的漏洞是相当大的。
  第三个争论是管理体制,即要不要集中统一管理的问题。中国证券市场原来是多头管理,不是集中统一的。证监会一直不是一个国家机构,那么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就有疑问。证监会作为总的管理机关和全国地方各证管机关的关系是怎样的呢?一种主张是维持现状,另一种主张是要集中统一管理。我们是主张集中统一管理的,而且建议成立类似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的机构。虽然最后这样的机构没有成立,但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是确定下来了。证监会有权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地方各证券管理机构成为它的派出机构。
  第四个是对券商的监管。即券商业务的规范化的问题。其中最敏感的是自营业务问题和融资问题。现在看来,一方面要规范券商,另一方面要给他们一定的活动空间。对券商作综合的和经纪的之分,加以规范。另外,对融资操作也留下了余地。
  另外还有一些争论,如是否开放场外交易市场、收购、投资基金等。现在也基本统一了意见。有些没有定论的,就暂时搁置起来,而不是禁止。
  这些问题的经济、法律背景主要是中国证券市场不成熟,所以它的法律规范就要结合中国当前证券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另外,中国没有一个参考系,没有一个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作参考,而国外的法律移植过来又有可能不适合中国,所以立法的难度还是很大的。
  问:您怎样总结《证券法》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及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意义和作用?
  曹:意义是很大的。首先是对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中国证券市场良性发展的意义。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是相当多的,最大的问题是不规范。另外,中国证券市场没有一个根本的法律来规范,主要都是一些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临时性和政策性比较强,不能在根本上对市场加以规范,而且也不能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所以,《证券法》的出台解决了中国证券市场立法落后的问题,确立了一个宏观上的法律框架。第三个意义是对股票、公司债及其他的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市场中信息披露制度问题,关于禁止内幕交易、证券欺诈,实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三原则等问题,《证券法》都做出了努力和贡献。所以从长远上说,《证券法》的出台对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和资本市场法制建设是有重大意义的。
  问:中国资本市场对《证券法》应抱一种怎样的期待?现实的《证券法》与这种期待有差距吗?
  曹:从投资者到券商,人们很关心制定《证券法》这件事情。大家都有个期待,就是希望通过法律能对证券市场有一个规范,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但是,还有另一种期待,这种期待是一种担心,就是认为如果不出一个好法,还不如不出这个法。有人认为《证券法》并不是很完善的,在某些方面采取严格禁止的态度,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很不利。尤其是一些券商具有这样的看法。目前证券市场低迷与《证券法》的出台也不是没有关系的。
  应该说,《证券法》与这种期待还是有差距的。因为目前的《证券法》从总体上看属于阶段性的法律,不是非常完美的法律;在市场尚不成熟的背景下,要求《证券法》的完美性是不现实的,人们美好的愿望可以理解。
  我是这样看的,《证券法》的出台绝对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长期利好。从短期来说,很难用利好利空来概括,因为从短期来看有一些操作被限制了。但对那些不规范的操作加以限制,总体上还是一件好事。有些人过分担心,实际上是没必要的。实际上,我们一直在强调《证券法》是一个发展法、一个规范法,而不是禁止法。
  总之,《证券法》长期看是利好,短期看也不要太担心。
  问:您认为未来中国的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过程中,“中国特色”及“与国际接轨”两个问题哪一个更突出一些?为什么?
  曹:确切地说,应该是既要注意“中国特色”,也要强调“与国际接轨”。如果只讲我们的特色,可能就不便于规范市场。因为,我们的特色是一个不发达、不完善的市场。西方的市场也有风险,但从系统性风险到非系统性风险实际上都比我们要小,他们已经比较成熟了,他们的法律体系包括一些预警制度都比较健全了。如果发现问题是比较好解决的,而我们就不大好解决。所以说,光强调中国的特色是不行的。中国的证券市场不是封闭的。
  反过来说,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肯定是有步骤的,如果把美英的做法都照搬过来,肯定会与国情不相适应。比如说,西方国家信用交易是比较广泛存在的,期权、期货业务也是规模巨大的,但在中国的市场中信用交易是被禁止的,为什么呢?因为风险太大。《证券法》对此做了限制,但这是阶段性的。期权、期货在中国也是处在试验阶段,投机功能大于避险功能,风险非常之大。所以目前还不宜大规模开展,但将来肯定是要发展期权、期货,这是毫无疑问的。所以在《证券法》里没有明确的表述。
  总之,很难说“中国特色”和“与国际接轨”何者更突出。目前只能说要注意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同时要有超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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