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 1999年总第14辑

日本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法的新观念(五)

  日本正在进行的金融制度改革同一百多年前的明治维新有相似之处,明治维新中的日本采取了“脱亚入欧”发展战略。今天日本金融改制的发展方向也是“冲出亚洲,融入全球”。伴随着日本金融制度的改革,日本有关金融的法律观念也在发生变化。
  一、日本金融法制观念的变化
  日本国内法律理论界和金融理论界在1997至1998年,无论以何种形式,大都传达出一个信息:日本原来的金融市场是在大藏省为主的政府领导下的金融市场,这种市场从形式上来看是“自由经济”的,但是从本质上来看,是“非自由的市场”。金融制度改革要使其转变成为真正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相关的法律修改也是从政府权利本位改变为以市场业者权利为本位。
  日本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银行和证券公司原来是市场上的被动角色,政府是市场的主动指挥者。今天日本金融市场出现的种种问题,政府承担主要责任。日本正在进行的金融改革就是要转向“真正自由”的金融市场,改革后的日本金融市场的主体不再是政府,而是金融机构和公众。大藏省不再“领导”市场,或“管理”市场,只是给予市场“信息公开服务”和“微调”式的帮助。原来在金融市场中由法律设定的各种限制要尽量拆除,让金融机构在市场上真正地自由竞争。
  日本金融改革理论也改变了过去的与金融市场有关的法律观念。以往的金融法律为了防止金融风险,规定了过多的市场限制,忽视了作为市场参加者的银行和证券公司的竞争自由,也忽视了银行与证券公司的本身权利的保护。政府对金融市场干预过多,使日本金融机构在与国际同行的竞争中缺乏活力。现在日本金融法的发展趋势是同金融改革同步的,新颁布的法律授予银行和证券公司更多的自由竞争权利,法律更重视保护市场参加者的合法权利,限制政府对市场的过多干预。日本法律观念更新的主题是:从政府管理市场权利为主,转变为保护业者权利为主。
  二、日本金融法律观念更新对我国的启发
  金融制度改革已经成为本世纪末世界各国金融界的一个明显特征:美国判例式渐进改良与“科技第二板块”在各种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英国接受美国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全面修改了本国的金融法律,日本则采取“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另一个明显行动是各国的金融改革都伴随着修改金融法律的运动。在修改后的各国金融法律中,一个明显的特征表现为:政府在金融市场中的权利越来越小,个人和金融机构的自由权利将越来越大。同时,各种政府在国际金融层面的合作与联合监督以及指南也加强了。突出的例子有两个:其一是,巴塞尔协会对国际银行业的安全经营的诸多指南性规范;其二是,国际证券监管协会在国际资本市场经营指南与协作。这些国际金融改革运动与合作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都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1998年11月18日,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开始推出以9家跨省的大区分行合并原来的30多家省级分行。这种改革的本质是要使金融机构的经营脱离地方的行政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美国联邦储备银行12个分支机构的管理模式。我国新出台的资本市场监管的法律《证券法》也吸收了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经验,采取了中央证监会统一监管全国各地市场的模式。此外,笔者也注意到日本金融制度的改革将对我国的启发意义更大,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日本与我国同属于亚洲,日本是亚洲人均经济实力第一大强国。日本金融制度改革是同世界金融市场全面接轨的改革,又是以日元与美元兼容式的改革,还是将日本金融市场融入国际金融市场自由竞争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趋势是符合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科技创新国际化趋势的。尽管改革有相当难度,但是日本政府认为改革的方向正确,操作务实,并且有人才和资金保障。日本金融制度改革完成之后,其经济实力在亚洲和全球都将变得更强。
  日本金融改革以金融机构的权利为本位,不再以政府为本位;本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充分融合,本国货币日元与美元紧密融合。这些改革措施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有重要借鉴价值。
  就目前我国的金融业发展水平而言,同日本金融业相比,无论从市场自由竞争程度,到业者自律能力,从金融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到政府对金融市场监督能力,都还存在不少差距。日本在领先于我国现有水平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改革,这有可能使我国与日本在金融领域的发展水平差距拉大。我国金融界应该关注日本金融改革的发展,借鉴日本改革的经验,努力缩小两国在金融发展水平上的差距。
  第二,金融发展以人为本。金融经营依靠人来进行,金融制度改革过程也是金融界业者素质整体提高的过程。人的素质提高依靠培养,而培养手段依靠教育。日本金融改革可以比喻为该国的第二次“脱亚入欧”运动。日本之所以有今天的国民整体素质,正是重视教育的结果。
  第三,日本金融法律方面的观念更新将促进日本金融业的发展,这个做法也值得我国法律界研究。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发展了,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也要随之而发展,而且上层建筑还要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
  在以依靠自然条件进行物质生产为特征的农业社会,金融不是农业经济的核心,只是农业产品交易的媒体和交换价值的实现。在以超越自然条件进行物质生产的大工业社会,金融对生产资料分配影响力比农业社会大大加强了。由于大工业生产效率提高,生产规模扩大和资金周转加速,使一部分产品在市场中过剩的同时,部分资金从生产中游离出来。但是,这个时期还不能确认金融已经成为大工业社会经济的核心,准确的表述是金融在这个阶段开始从为生产经济服务转为向经济的核心过渡。当人类社会发展到后工业社会时期,工业产品大量过剩,国际市场配额限制严格,贸易保护主义严重,关税壁垒加强之时,工业发达国家的资金更多地从真实经济的生产领域中脱离出来,进入了“非真实经济”的金融交易市场。当金融市场的交易契约总价值或各种金融交易产品总市值超过真实经济总价值的几十倍时,金融真正地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本身的发展形态从“媒体阶段”开始,再发展到“信用阶段”,后发展到“交易阶段”。调整金融各个不同阶段的法律也随之发展。在金融的媒体阶段,值得重视的是有关真实物质权利的法律;在金融信用阶段,司法机关重视的是有关契约权利的法律;当发展到金融交易阶段时,司法机关重视的是有关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今天,全世界的立法和司法机关都更加重视国际金融市场监管合作与指南性的规范,并使本国的法律让步于国际规范。日本有关金融的法律观念之变化也符合这种发展趋势,这种法律观念变化趋势同日本正在进行金融体制改革也大致符合。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法治建设也是同步发展的,所以,日本的经验特别值得研究。
  放眼全球,欧洲已经建立了区域金融合作体系,形成了欧洲金融市场的同一个声音,同一种货币,统一中央银行和统一的欧洲金融法律。由于欧亚大陆地理上的便利,这两个区域的金融合作也是势在必行,所以我国要注意加强与欧洲统一金融体系的合作。美国在二战以来,用美元支持世界金融与贸易流通。美元的强势在美国的科技和经济的支持下在下个世纪还会持续。我国在同美国建立“建设性战略伙伴关系”的同时,两国金融界要发展交流与合作。日本金融制度改革成功后必将成为亚洲乃至全世界的金融强国,中日两国同在亚洲,没有任何理由减弱我国与日本在金融领域的双边合作。
  文章写到这里,应该结束了。笔者记起美国哈佛大学燕京中文图书馆里的一副对联,“文明新旧能相益,心理东西本自通”。作者是晚清文人陈宝琛先生,他在84岁访问哈佛大学时撰写了此对联。笔者深感作者的见解超凡,谨借在此,做为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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