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数字化货币
世界上第一种数字化货币是由被誉为数字货币之父的戴维·乔姆发明并发行的。乔姆70年代在美国加州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做为数学家、密码学家和电脑专家的他于70年代末,开始研究如何制作数字化货币。他看到因特网潜在的巨大商机,认为在因特网上必须有自己的网络货币,它可以在互联网上自由流通,成为互联网络上商品交易的货币媒介;同时它又应是一种无纸货币。经过多年的辛勤钻研,乔姆博士终于获得了成功,并于1995年开始在因特网上发行数字化货币,因数字化货币太新,各国也未有法律规定不允许发行,他发行数字化货币也就并不违法。为使发行成功并得到流通,他详细地说明了数字化货币的发行理念和使用方法。凡是向他申请使用因特网数字化货币的前1000名网络货币发烧友,均可免费获得500元数字化货币,在因特网上出售各种数字化商品的商人均可在网上定价,通过互联网向购买者收取数字化货币。由于因特网上许多软件是免费赠送的,与其白送,不如收取一些数字化货币,聊胜于无;同时,因特网上有些商品滞销,无人问津,与其等着,不如卖一点算一点,哪管数字货币是否值钱。对于前1000名申请者来说,这500元数字化货币是免费得到的,又能用它购买一些网络产品,何乐而不为呢?这样,50万元数字化货币很快就发行完了。令人振奋的是,确有商人接受这种货币,这样有买有卖,乔姆博士的数字化货币就开始在因特网上流通了。
数字化货币是以电子化数字形式存在的货币,是由0和1排列组合成的通过电路在网络上传递的信息电子流。其发行方式包括存储性质的预付卡(电子钱包)和纯电子系统形式的用户号码数文件等形式。数字化货币比起传统的实际货币即纸币和硬币,有着明显的优点:传统货币有较大的存储风险,昂贵的运输费用,在安全保卫及防伪造等方面投资较大。数字化货币与上两讲所谈的信用卡和电子支票也不同,它是层次更高、技术含量更多的电子货币,不需要连接银行网络就可以使用,很方便顾客,并具有不可跟踪性。但从技术上讲,由于各个商家和个人都可以发行数字化货币,如果不加以规范控制和标准统一,将不利于网上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
1995年底,由于乔姆发明的数字化货币使用者越来越多,它竟然被设在美国密苏里州的一家“马克·吐温”银行所接受。该行在因特网上刊登广告,招揽生意,凡是在该行拥有存款帐号的客户,均可以在国际互联网络上拥有自己的数字化货币帐户,用户有权将自己存款中的美元或其他货币转为因特网数字化货币,从而在因特网上进行交易时,使用这种电子货币进行支付。如果接受这种数字化货币的商人在马克·吐温银行中也拥有自己的帐号,整个交易就能顺利完成。
二、数字化货币的主要种类
自此以后,各种科研机构和高科技公司又陆续开发出各种各样的数字化货币及其支付系统,到目前为止,国际上主要的数字化货币有:
1.数字现金。即刚才谈到的由乔姆博士发明并发行的数字化现金。此外还开发出了支付这种现金的系统和相应的实施软件,当你想要把这种电子现金转化到你在马克·吐温银行的E - Cash Mint普通帐户里时,可以用电子邮件或其他方法通知银行并存入现金。当你想用电子现金时,可通过该公司开发的电子现金软件把你在E - Cash Mint里的钱下载到自己计算机的硬盘里,以后便可以在接收数字化现金的联机商店里使用。你也可以和使用这种软件的其他用户进行电子现金交易。通常所有交易都通过发行银行实时结算,从而可以把数字现金的系列号与已花掉的现金的数据库进行比较。
为了确保数字化现金使用人之隐私和不被重复使用,DigiCash公司采用了给数字化现金编号的办法,这种有编号的数字现金没有匿名性,交易涉及的信息和个人消费习惯最后会被某个公司或个人存入他的数据库,就像今天已被跟踪的个人借贷信誉一样。
数字化现金的序列号码为向外界传播信息提供了最大的机会。当今的纸币在流通中,序列编号丝毫不会向外泄漏任何与交易的双方有关的信息。但是,一个“铸造”电子现金的公司完全可以用一个数据库按序列编号记录下谁用过这张钞票,买了什么东西。如何将匿名性“铸”进电子现金?使顺序号看不见就是一种最简单的方法。乔姆博士运用了这种方法。当客户获取数字化现金时,计算机为该现金运算出序列的编号,再生成一个随机数。这个随机数就是用来使编号不可见的致盲系数。致盲系数乘序列编号得到电子现金匿名后的编号。实际使用中,银行用自己的秘密密钥编出匿名的编号,再把金额记在借方客户的帐号上,然后把验证过的现金过户给受方客户,由受方客户把致盲系数去掉。按照这种方式,消费者可以任意使用银行的合法现金,而银行不可能留下任何记录。这种数字化现金也存在缺点:如果计算机硬盘发生故障或者计算机被盗,这种没有备份的电子现金可能无法恢复。通常这种数字化现金的每个交易都必须集中授权。
总之,DigiCash通过数字记录、集中控制和管理现金,其开发的无条件匿名电子现金支付系统,是一种足够安全的电子交易系统。
2. NetCash。 Netcash和相应的可记录匿名电子现金支付系统是由美国南加州大学信息科学研究所的B·科兰德·诺曼和甘那迪·玛文斯基发明设计的,这种电子现金具有很强的匿名性。Netcash电子现金支付系统的主要特点是设置分级现金服务器来验证和管理电子现金,从而使电子交易的安全性得到保证,但当受款人离线操作时,这一系统本身并不安全。这种支付系统较为简单,系统设计者认为将会有许多银行和电子现金服务商为顾客服务,客户可据此挑选他们信任的银行和现金服务商。如果银行愿意,这一系统允许银行跟踪他们顾客的消费信息;如果客户认为必要,可与他选择的服务银行签订合同禁止银行持有客户不公开的网上交易记录和跟踪他的消费习惯。
Netcash支付系统的活动中心是现金服务商,现金服务商被政府允许“铸造”数字化现金;作为回报,现金服务商支付一定数额的准备金给政府作为进行支付之担保。
这一支付系统的安全依赖于认证。现金服务商公开它的公共密钥,但并非每一顾客都在自己的电脑中拥有一把。顾客通过他随机选择的私钥加密返回的信息方可确保这一交易不被欺诈。同时,如果顾客愿意,他的身份可以保密,因为可以不公开他的公钥或他的身份给与之相联系的认证机构。
3. Mondexo 1996年由英国威斯敏斯特银行(Nationalwestminster)开发出来的电子现金,它是一种与信用卡近似的智能卡,有自己的微处理器和稳定的存储器,除可到传统银行通过计算机下载金额到卡中外,还可以通过ATM电话、因特网等直接从银行(包括网上银行)下载金额到卡中,并通过便携式读取终端机将金额在两卡之间转移。后来,威斯敏斯特银行又与英国的米德兰银行(Midland)合作,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经营Mondex这一电子现金的公司,并发明了mondex电子现金支付系统。Mondex模式内部集成了加密算法,可确保买卖双方和银行的安全。买方不会发生被盗现象,因为每次采购都是从智能卡存储的现金里扣除货款。它还有一个交易审查跟踪记录,用这种卡接收付款的卖方不一定知道买方的身份,当然买方愿意的话,可出示自己的身份。当卖方存入mondex付款时,只须把新付款加到自己的智能卡里,并通知银行他收到了多少现金,而不必出示买方身份。因此,不希望暴露身份的买方可以避免给零售商和银行留下任何记录。然而,实施mondex的主要障碍是要使用专用的卡片读写器。1997年初,Master Card公司购买了mondex 51%的股权。Mondex的合作伙伴包括AT& T、 Hewlett-Packard及其子公司VeriFone,以及世界各地许多大银行,其发展势头较猛。
数字化货币虽已经比较完善,但仍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发展的方向是更加安全、简便、实用,更加高科技化。
三、数字化货币产生的法律问题
数字化货币通过因特网上的E-mail或任何其他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在线进行交易和支付,具有优于信用卡的优点。另外,数字化货币可以被使用在纸币从不被用的某种特定目的的花费,如可用来发给雇员作为购买小额办公用品之费用等等。当然,数字化货币的使用会产生许多法律问题谁将被允许发行数字化货币?如何规范数字化货币?如何对使用数字化货币的交易进行征税(而且许多交易是跨越国界的)?谁来制定数字化货币的标准?如何使数字化货币使用者相信通过因特网所进行的支付是安全的?如何保护消费者?如何防止通过利用私人网络进行洗钱和防止伪造数字化货币?试析如下:
(一)数字化货币可以跨国界、脱离银行网络由个人或商家发行,这样将严重侵害一个国家的货币发行主权和制定货币政策的完整性。如果数字化货币被广泛使用又不受中央银行调控,那么货币的作用将下降;而且相关的借款不受银行最低准备金的限制,新增信贷的规模可能会膨胀;同时,数字化货币流入一国过多,可以使该国的宏观货币调控机制的活动空间减少甚至失效,将冲击一国的货币市场,对央行的货币发行权构成挑战。为确保金融稳定,一国应制定法律明确谁具有数字化货币的发行权,并规定通过数字化货币转帐属于银行业务范畴,数字化货币必须与现行的结算系统相结合,发行数字化货币须向央行提供准备金。同时,世界各国政府和央行应通过协商确定数字化货币的价值和含金量,这样才能确保与各国的货币进行兑换时具有可比性,从而确定汇率机制。但目前所有这些都没有法律规定,仅有欧盟禁止未经批准的个人在因特网上发行和接受数字化货币,美国、德国的立法尚处于研究阶段,这也是作为电子商务最佳交易货币媒介的数字化货币难以流通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不可重复使用性。数字化货币必须是(1)能存储于计算机系统、智能卡等而不被所有者重复使用。(2)可用性—使用数字化货币必须是既快又有效。(3)可靠性—数字化货币的使用者必须对使用过程有信心,确信无论是系统配件出故障还是系统运载情况如何,都能正常使用。法律应禁止重复使用数字化货币。
(三)安全性。数字化货币必须是难以伪造或假冒的,这包括防止或查明复制机制。应确保存储数字化货币的设施,如智能卡或计算机硬盘不容易被伪造或篡改;而当它一被篡改,这种变动的证据将会立即出现。此外,一个数字化货币的接受者必须能证明他收到的数字化货币是真实的。数字化货币的使用依赖于加密技术,安全性主要通过加密和发行单位的在线证明来达到,还须利用必要的设施来防止同一数字化货币被多次使用。
(四)消费者保护。数字化货币的使用者还必须被确保他们不易被欺诈、骗取或在一个诈骗交易中错误地被牵连,他们应受到保护而不受到窃听者和伪造者的侵害。因此刑法应制定打击利用数字化货币犯罪的条款。
(五)犯罪问题。执法人员担心广泛使用的匿名数字化货币将极大地妨碍他们处理诸如洗钱、毒品走私和恐怖主义犯罪。尤其担心的是这么大数量的数字化货币通过因特网转移—转移的地方易于隐瞒,而传递又是即时的、国家的边界变得虚无。这样的数字化货币可以很容易地大范围地用于洗钱,出入一个国家而不被查明。利用数字化货币逃税也是一个明显的问题。更严重的是,伪造者可能复制系列数字从而生成数字化货币。因此,一国的政策将很难控制无国界的数字化货币。
虽然数字化货币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法律问题尚未解决,但从长远来说,由于科技之进步,数字化货币是货币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发展电子商务之必然选择;就近期而言,数字化货币只有纳入现有的货币、银行发行支付体系,才有可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否则将会严重影响一国的金融体制,进而威胁到一国的金融主权。有鉴于此,我国政府、金融界、科技界及法律界应加大研究力度,尽快使数字化货币在我国能得到很好的运用。

1999 > 1999年总第18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