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 1999年总第20辑

第九讲 电子货币和洗钱

  我们在上几讲中,介绍了银行的支付系统。其中,被称为数字现金、电子钱包的网上银行支付工具类似于现金,是网上购物的理想货币,也可能成为未来网上支付体系和网上货币的发展方向。但是,电子货币给人购物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犯罪活动带来了潜在的便利。在这一讲中,我们着重探讨电子货币的发展给洗钱活动的影响,以及政府有可能采取的对应措施。
  一、利用电子货币从事犯罪活动的便利
  对于犯罪分子来讲,电子货币和传统货币相比,利用电子货币进行犯罪有很大的便利。从传统货币来看,传统货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给犯罪活动带来了很大的阻力:首先,传统货币面值有限,大量价值的货币必然占据较大的空间,因此犯罪分子携带大量货币,转移到其他地方非常困难,如通过海关。其次,传统货币的运送、证实和计算都需要花时间,如果货币的价值很大,所需的时间更多,在很大程度上延迟交易速度。再次,传统货币无法通过计算机传送,远距离的安全传送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这使得运输过程容易被发现。最后,传统货币都有印钞号,如果有关机构知道钞票的号码,在金融机构的协助之下,就能发现向银行存入这些钞票的人。
  传统货币的这些特点给抢劫、绑架、洗钱都带来一定的困难。但是电子货币在这方面却有一定的脆弱性,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首先,电子货币体积小。从理论上讲,电子货币的体积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一个智能卡或者一台计算机可以存储无限数额的电子货币。即便是每个智能卡的面值有限额,比如500美元,那么这些卡加在一起占有的空间也比不上传统货币所占有的体积。其次,电子货币可以很容易的进行远距离转移。这不仅是由于电子货币的体积小,而且因为借助电话线、互联网,电子货币可以在瞬向转移到世界任何一个角落。最后,电子货币具有很强的匿名性。传统货币的匿名性也比较强,这也是传统货币可以无限制流通的原因。但传统货币都有印钞号,像上面所讲的,如果有关机构知道钞票的号码,就容易追踪到犯罪分子;同时,传统货币总离不开面对面的交易,这种面对面的交易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传统货币的匿名性。而电子货币的匿名性则比传统货币更强,其主要原因就是加密技术的采用以及电子货币远距离传输的便利。
  由于电子货币存在着这些弱点,就比较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成为洗钱等犯罪活动的工具。
  二、传统的洗钱和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
  洗钱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犯罪活动,犯罪分子通过洗钱,将非法得来的黑钱,洗成合法的资金。犯罪分子洗钱的手段多种多样,手法也不断在翻新。通常情况下,犯罪分子洗钱包括三个阶段。首先,开设一个合法的壳公司。这个壳公司从事合法经营,同时,有大量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比如一些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店、快餐店等等。犯罪分子进行非法活动,一般都是现金交易,由于开设的公司有大量的现金流进流出,就比较容易把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盈利资金和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资金混在一起,把这些钱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银行也很难发现哪些钱是黑钱,哪些钱是干净的钱。然后,通过银行间的资金划拨,将存入银行的钱在不同机构之间进行转移,转移的次数和机构越多,越难察觉钱的真正来源。最后,在不断转移的过程中,所有的钱最终被转移成合法的资金,比如转移成为银行的存单,黑钱和合法资金融为一体。
  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还不太普遍,其原因主要在于电子货币的普及程度并不是很高。但是,许多学者和政府官员已经作出过一系列的假设,假定在电子货币比较普遍应用的情况下,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存在可能性。
  假设甲是某犯罪集团的头子,手下有40个成员。甲派这40个成员到当地的智能卡销售店中,每人用500元现金购买一张智能卡。这种智能卡实际上是电子货币的一种,网络电子货币将货币的币值存在计算机上,而智能卡则是将电子货币币值存储在其中的集成电路芯片里。智能卡可以通过电话线路或互联网传送其中的币值。于是,这40个人拿着40张卡回到犯罪集团总部交给甲,这些卡一共值20000元。甲将这些卡在计算机上专用的设备上一扫,所有的电子货币就储存在甲的计算机上了。
  通过互联网,甲可以用储存在计算机上的电子货币进行购物。假设甲找到一个网上的家具店B,用电子货币支付所购买的家具的价格。B店收取电子货币之后,可以拿到智能卡的回赎机构那里请求回赎电子货币,也可以继续用手中的电子货币进行其他支付,比如支付店的租金、水电费等等。由于电子货币类似于现金,理论上可以无限的流通,因此,转移的环节越多,就越隐蔽,同时,同传统洗钱不同的是,传统洗钱在不同的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之问来回转移,总是离不开金融机构(被发现的可能性就越大),而电子货币可以像现金一样不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流通,隐蔽性更强。
  即便B店收取资金以后就要求回赎,在这样一个短的流通过程中,收取现金的是智能卡的销售点,无论从法律上看,还是从电子货币的特性来看,都不可能要求智能卡的销售点出售智能卡给犯罪集团成员,收取他们现金的时候进行记录,记下买卡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等。这样犯罪集团就可以通过电子货币方便而安全地将黑钱洗成合法资金。
  三、控制传统洗钱活动的法律
  法律对传统洗钱方式进行控制的重点在银行,主要是通过银行对交易的记录和调查来预防和发现洗钱等犯罪活动,同时,由于洗钱是一种国际犯罪,国家之间的合作也是打击洗钱等犯罪的重要方面。
  由于犯罪分子洗钱通常需要将钱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通过资金在银行和其他机构之间的转移使非法资金逐渐合法化。因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是洗钱的必经之处,也是打击洗钱等犯罪的前线,各国法律对银行都施加了一定义务,通过银行对现金流入的控制来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比如欧盟委员会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对涉及1500及1500欧洲货币单位以上数额的交易进行记录。金融机构对有重大嫌疑,同洗钱有关联的交易,有义务进行调查。此外,金融机构还应该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同执法机构进行配合,共同打击洗钱。
  美国对付有关洗钱活动的法律是1970年颁布的《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 of 1970)。根据《银行保密法》的规定,美国的金融机构代表单个人从事10000美元以上的交易时,必须填写“货币交易报告”。随着洗钱犯罪在80年代中期开始国际化,成为国际犯罪,而银行间的大额资金划拨却一直不受上述法律的约束,不需要进行报告。这成为犯罪的文一个真空。1995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和美国财政部下属的专门对付洗钱活动的“金融犯罪惩治网络”(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联合发布了条例,该条例被称为《金融记录保持和货币交易报告条例》,这个条例对大额的银行间资金划拨作出了记录交易的要求。
  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都是通过要求银行记录一定数额以上的交易情况,并对一些有洗钱嫌疑的交易进行报告这样的手段来对付洗钱活动。也就是说,资金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转移虽然通过电子化的方式进行,没有任何的踪迹,但是,通过对这些记录进行记录,使交易在银行的帐簿上留下踪迹,从而有利于有关机构对犯罪活动进行追踪。
  由于洗钱是国际犯罪,各个国家除了通过本国法律对洗钱进行预防和控制外,还通过多边和双边的公约、条约进行合作,比如90年代以来的法律文件就有1990年《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公约》,1991年的《欧洲委员会公约》,以及各个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他们都是用来保证相互协助,共同对付洗钱活动的国际文件。总的来讲,这些公约和条约的核心是相互协助,通过相互协助和限制有关银行保密法律的适用,使执法机构能够使用金融机构对交易的有关记录,作为调查的线索和起诉的证据。
  四、传统法律的漏洞和政府的对策
  随着银行逐渐遵守有关洗钱的法律,传统法律在控制传统的洗钱活动方面效果比较明显。但是,由于电子货币的出现和流通,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成为可能。电子货币存在两个特点:越来越多的非银行机构成为电子货币的发行人,以及加密技术的采用,使现有的法律可能完全不能适应对付犯罪活动的需要。
  (一)非银行机构作为电子货币发行人是传统法律适用的障碍
  现行的对付洗钱活动的法律将重心放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上,通过金融机构对交易进行记录,来保证执法机构在以后对交易进行追踪。但由于越来越多通讯公司、软件公司和其他技术厂商成为电子货币的发行人,使得这些法律无法适用于这些非金融机构公司。上面提到的一些国家的现存法律是否适用于非金融机构的电子货币发行人仍然不确定。
  (二)加密技术给执法机构带来的难题
  加密技术使电子货币更为安全,保护了客户的隐私权,但同时也给执法机构调查和惩治犯罪带来了几乎是不可逾越的障碍。比如,最近的研究显示,要破译1024 bit的密钥,需要1亿台电子计算机工作28万年。这样,如果有关的信息被加密,执法机构很难知道该信息的来源、目的地,是否包含电子货币,也无法在有限的时间里调查和追踪犯罪,因此,使执法机构能够在一定条件下获得有关的密钥就成为一种必然的要求。
  面对传统法律带来的困难,许多国家都在积极寻找对策,试图继续保持现有法律的适用,主要的措施包括:
  第一,限制电子货币的发行人。只允许银行发行电子货币,那么现有的关于要求银行等机构控制洗钱活动的法律就可以适用于电子货币,而无须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欧盟的许多国家就采取这样的态度,但美国则反对这样的做法,认为限制电子货币的发行人,无疑是限制了竞争,对电子货币技术的发展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第二,建立一定的密钥托管机制,使政府能够获得密码技术中的私人密钥。由于加密技术给执法机构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没有私人密钥几乎无法破译有关信息,也无法对电子货币洗钱等犯罪活动进行控制,因此,有的国家建议由政府机构对所有的私人密钥进行托管,在一定条件下,比如为了追查犯罪分子的需要,就可以从托管机构那里获得私人密钥,解密相关的信息。但是,其他一些国家认为,这种办法有可能损害客户的隐私权,因为有关交易的信息都是客户不愿别人了解的信息,政府机构可以比较容易的获得这些信息,就容易使客户丧失对支付系统的信心。
  目前的这些争论,在国际范围内还在继续,将会对电子货币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影响。在我国,由于支付体系不太完善,现金使用非常广泛,这为犯罪活动提供了机会,不过,我国有比较严格的现金管理制度,这也为犯罪活动制造了障碍。随着电子商务和电子货币在我国的发展,上述的问题也显得非常迫切,需要修改现行法律或者新的立法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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