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 1999年总第22辑

罗斯福新政:从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开始

  1933年3月4日早晨,整个美国肯定有好几百万人围坐在收音机旁,竖着耳朵倾听着一位新总统的就职演说。1929年爆发的经济危机使老百姓日益关注华尔街的一举一动,稍有风吹草动就会导致全国性的风声鹤唳。当胡佛在白宫胆颤心惊地度过最后一夜时,纽约州和伊利诺斯州的州长为了避免那些拼命想提取存款的骚动人群聚众闹事,下令关闭了这两个州的一切银行。整个金融界的瘫痪症正在美国蔓延。
  富兰克林·罗斯福开始宣誓就任总统了。他迈着稳重、矫健的步伐走向讲台,通过麦克风将其响亮的声音从华盛顿国会大厦的台阶上传播到遥远的地方:“这时一个伟大的国家……将会复兴和繁荣。首先,让我断言,我坚定地相信,我们唯一应当畏惧的东西就是畏惧本身……”。这些豪言壮语,立即使华尔街充满了希望。金融界往往对具有自信心的当权者非常信任,尽管过去胡佛总统经常发表的稳定人心的各项声明没有产生丝毫效果,但洋洋自得、笑容可掬的罗斯福的确比那位郁郁寡欢的即将下台的总统更能使人们感到鼓舞。传统上一直倾向于共和党的华尔街,却对这位自称“新政民主党人”的总统表示钦佩,特别引人注目。
  但这种情况并未持续多久。当大多数美国人对罗斯福迸发出一种近乎崇拜的感情,使他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受爱戴的人物时,金融界仅仅几个月后就开始表现出与此相反的情感,以致于后来华尔街开始嫌恶罗斯福,甚至一提到他的名字就感到恶心,并将其称为“在白宫的那个家伙”,随后由于感到“在白宫的”几个字是不必要的,就简称为“那个家伙”。产生如此戏剧性效果的原因在于,罗斯福上台后就积极推行其酝酿已久的新政,并首先祭出改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进行证券立法的法宝,从而直接威胁、损害了以纽约证券交易所为首的华尔街金融大亨们的切身利益。
  今天,我们都知道对于证券发行的监管,国际上主要有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体制,而且美国是注册制的倡导者和典型代表。时至今日,注册制已成为国际潮流,尽管由于投资者素质和证券市场历史遗留问题及现状的限制,我国《证券法》目前采取了并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维持核准制,但也借鉴了注册制的很多通行做法。而实行注册制的前提是通过信息披露来达到信息公开,从而使投资者彻底了解投资对象,通过自己的审慎判断来自主地作出投资决策。
  注册制得以体现到《证券法》并逐步在美国确立,首先应归功于罗斯福总统所信奉的证券监管哲学—信息公开。
  早在罗斯福竞选时,总统竞选“智囊团”的主任雷蒙德·莫利就主张成立专门的联邦机构来管理、指导私人投资的流向;“智囊团”成员之一、哥伦比亚大学的经济学家雷克斯福德·特格韦尔也建议设立“经济顾问委员会”来提供“一体化的产业计划”,并通过计划来鼓励或制止资金在不同产业间的流动,以避免资源的浪费、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另一“智囊团”成员、精于公司融资技巧的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阿道夫·伯利也要求罗斯福建立专门的机构来“强制收集证券发行信息”并“对证券发行实行实质性的监管”。但是,深受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影响的罗斯福却坚持认为证券发行的不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可以通过实行彻底地公开、由公众的监督来控制和抑制。罗斯福每次谈到证券市场时,都要提及布兰代斯的不朽名著—《别人的金钱》,并经常引用该书第五章的第一句“公开是治疗社会病和产业病的最佳药方。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实际上,布兰代斯的这句不朽名言是迄今为止对公开原则最精辟的表述。
  罗斯福早在竞选总统时,就公开宣称要实行新政,并列出了详细的证券法律改革计划:极力推行信息公开,防止少数人借证券公开发行牟利;通过联邦立法来规制证券交易和在州际间销售证券的控股公司;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实行分业经营;禁止联邦储备银行的资金用于投机活动。今天我们都清楚,罗斯福的确完全兑现了其对美国人民的承诺。
  综观罗斯福的证券法律改革方案,其核心就是证券发行的“完全公开”。他不止一次地强调“让阳光普照”证券市场。在下文将要提到的汤普森起草的证券法草案提交国会讨论时,罗斯福在就该草案发表的演说中再次强调公开的重要性:
  “联邦政府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可能、也不应该被认为是对发行证券的批准,也不保证该证券能保持原有价值或获得利润。但是,联邦政府却有义不容辞的义务来保证,任何跨州的证券发行都必须公开相关信息,不允许向投资大众隐瞒任何重要事项。‘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买主须自行当心’是众所周知的古老规则,今天的证券法草案在此基础上还要加上一条新的教义,那就是‘让卖主也应该当心’。通过赋予卖主实话实说的义务,来推动诚实证券交易、恢复公众信心”。
  罗斯福的这段讲话,被认为是对政府与证券市场关系的最佳阐述。65年后的10月份,在远隔万里之遥的大洋彼岸,中国的立法者将数度易稿的《证券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时,其第16条的涵义和上述罗斯福讲话极为类似,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发行申请所作出的批准决定,不表明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及其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后由于参与讨论者的反对,认为这种规定易产生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逃避责任的误导而予以删去,并改成可以为公众所接受的第19条:“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起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公开原则要求在股票发行与交易中,股份公司必须依法披露一切有关的信息资料,供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时参考,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开原则的出发点在于增强股票发行与交易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充分、准确的信息,它不仅是投资者作出合理投资决策的必要基础,而且是社会公众和监管机构对发行人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
  罗斯福所倡导的公开原则不仅为由兰迪斯、科恩、科科伦三人组成的1933年《证券法》起草小组严格贯彻,而且为世界各国的证券立法所秉承。经过多年的演变,公开原则已成为被世界各国证券立法共同奉为圭皋的“三公原则”的核心和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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