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 1999年总第24辑

第十一讲 买方信贷有关操作和法律

  一、引子
  前两讲中我们谈到了福费庭。通过福费庭操作,协调了国际贸易中买方和卖方之间关于付款方式问题上僵持不下的困境。实际上,福费庭为国际贸易中的卖方提供了融资,让卖方在脱手货物之后,能迅速地回笼资金。广义上说,福费庭是出口信贷中卖方信贷的一种特别形式。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出口信贷,成为国际贸易融资中的重要内容。
  什么是出口信贷呢?说得简单一些,就是银行为国际贸易中的出口方或进口方提供信贷。由于授信方必是出口国的银行—它积极参与其中的目的在于努力促成交易,推动该国的出口—所以这种国际贸易融资被称为出口信贷。银行提供这种信贷的重要性,在那些规模不大、标的适中的国际贸易中体现得并不明显。因为即使在进口方的付款方面有些延期或分期的情况,也常常属于出口方向进口方的授信,是商业信用一类。然而一旦国际贸易交易的是一些金额巨大的标的时,情况就不同了。尤其是那些所谓的资本性的货物,比如一套生产流水线设备,价格不菲,购买方本身也缺少资金,付起款来绝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怎么办呢?
  由于金额巨大,完全要求进口方短期内付清款项不太现实;而如果仍然由出口方提供信用更不可能,出口方毕竟不是职业授信者,这样大额的、长期的授信无疑会影响到其自身的资金周转。于是授信这个环节就独立出来,交给以创造信用为专职的银行来完成,这样就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出口信贷便成为银行的一项重要的中长期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如今出口信贷作为一国促进本国出口的重要措施正被广泛采用。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银行开办的这种出口信贷,具有利率低、期限长(1-5年不等)、金额大(最高可达总贸易额的85%)等特点。
  出口信贷可以向卖方即出口商授信,也可以向买方即进口商或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授信。二者在操作上有一定的差别,但在促进出口方面是共通的。相比卖方信贷,买方信贷被应用得更多。下面就看一看买方信贷的操作是怎样进行的。
  二、操作和便利
  (一)操作
  买方信贷涉及的当事人常有四类:出口商、出口国银行、进口商、进口国银行。
  现在有一项大型生产设备的国际进出口贸易要开展。首先,出口商与进口商要坐在一起谈这项贸易,洽谈的内容包括了使用买方信贷问题。当双方对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必要的准备工作就绪后,便签定贸易合同。然后,进口商要交纳15%左右的现汇定金。这是必要的。这15%很可能最终成为付款的一部分。买方信贷最多会达到总贸易金额的85%,所以进口商肯定要先付部分款项。第二,进口国银行和出口国银行之间签定一个贷款协议。在此之前两家银行要与各自的买卖当事人接触、洽谈,了解审查该项贸易。贷款协议将以贸易合同为基础,同时具有独立性。第三,出口国银行向进口国银行贷款,进口国银行再向进口商贷款,进口商以此向出口商支付现汇货款。为避免不必要的周折和风险,这笔款项实际是由出口国银行直接交给了出口商拿走,然后由进口商来还。第四,出口国银行向本国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利差补贴。因为出口国银行此项贷款的利率根据其本国法律或政策将低于--般商业市场贷款利率。这个利差由政府以补贴的形式填补。另外出口国银行还要将该笔出口信贷的回收风险投保。国家设立专门机构经营出口信贷保险业务。种种措施都是出于促进本国出口的战略目的。第五,进口商按贷款协议向其本地的进口国银行分期归还贷款,进口国银行再分期还款给出口国银行,直到还款完毕。
  有时买方信贷的当事人只有三方,其中缺少了进口国银行。虽然在操作上有些不同,但在基本的法律关系方面与四方当事人结构的情形并无甚大区别。实际上,四方当事人结构的买方信贷是更多见的,下面的分析也可看出,进口国银行的介入是很必要的。
  (二)便利
  买方信贷被认为对当事人有如下的好处:
  第一,对进口商有利。进口商可以先取得并使用货物,价款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内分期支付,同时能享受到低廉的利率。有关信贷问题由本国的银行出面与出口方面治谈,其谈判能力要比自己强(在卖方信贷中,信贷问题是由出口方银行与进口商洽谈的);同时自己则可以集中精力就贸易的商务、技术问题进行分析、谈判。
  第二,出口商也高兴使用买方信贷。因为出口商实现了快速回笼资金的目的。而且也不会像卖方信贷那样在其会计报表中造成大额的“应收帐款”—因为这可能引起外人对企业的一种不好的印象。同时相比卖方信贷,买方信贷对出口商来说省去了很多计算、考虑并转嫁各种费用的麻烦。卖方信贷中,银行是把款项贷给出口商的,所以向银行分期归还贷款的事也要由出口商做,还的款项里当然包括了各种费用如手续费、保险费等。这样在定约之时,出口商要充分地考虑这些费用的转嫁问题—当然是转嫁给进口商,方法是提高货价。然而,在买方信贷中,贷款在名义上是贷给进口商或进口国银行的,还款也是由他们向出口国银行归还。出口商卖出货物,收回现汇即可,大可不必为费用的转嫁问题费脑筋了。
  第三,对银行方面也有利。信贷问题由两个银行坐在一起谈,很多事务会容易处理得多,同行好说话嘛。另外出口国银行把款项贷给进口国银行,进口国银行有还款义务,这样的贷款更加保险;而且进口国银行与进口商在同一国家或地域里,彼此容易沟通和接触,更加了解彼此的资信情况,所以风险也就小了很多。
  三、法律关系结构及基本条款
  (一)法律关系结构(如图)
  如图关系(1),是一种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关系,表现为一份贸易合同。卖方是出口商,买方是进口商,自不待言。关系(2)是借贷关系,表现为一份信贷协议。贷款方是出口国银行,借款方是进口国银行。关系(3)表示进口国银行把这笔款项转贷给进口商。
  以上三种关系的建立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最根本的是(1)所表示的买卖关系,在它的基础上,才会产生(2)这一借贷关系。同时借贷关系又是转贷关系(3)的基础。这种联系主要体现在谈判和签约过程当中。实际上,出口国银行为了维护其利益,减小其收款风险,会非常强调贷款协议的独立性。这样,进口商不履行向进口国银行的还款义务并不能成为进口国银行不履行向出口国银行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同样,进口国银行也将非常重视它与进口商之间的转贷协议的独立性。
  图中(4)所示为银行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的行为。款项完全不必经过进口商的手再交给出口商。实际上,在进出口双方银行之间定有“买方信贷总协议”的情况下,进口商向进口国银行申请的其实是一个买方信贷的额度。取得这个额度,就可以完成该贸易,并取得货物了。而出口国银行那边随之就替它向出口商支付了货款。
  图(5)反映的是出口国银行向出口国有关部门申请该项买方信贷的利差补贴,同时投保出口信贷保险。
  (二)基本条款
  买方信贷是政府推动本国出口的重要贸易策略。长期一段时间中买方信贷的实务操作并无规范,全靠各国国内的贸易政策。为了避免过度贸易竞争的负面效果,70年代末期,发达国家在买方信贷的国际规范方面达成了一致。这便产生了一个被称为“君子协定”的文件(全称《关于官方支持出口信贷指导原则的协定》,由于该协定只是表明一种道义上的承诺,故称“君子协定”)。它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78年订立的。由于在国际贸易领域,OECD的这些“富国”常常是台上的主角,所以该“君子协定”便逐渐地成为国际出口信贷领域一项重要的国际惯例。从目前的买方信贷操作的一些基本条款上可以明显地感受到该协定的影响。
  下面是买方信贷一些基本的条款:
  1.专款专用。买方信贷是以促进出口为目的的优惠性的政策贷款,所以,贷款方一定会要求进口商将这笔款项用于购买贷款银行所在国制造的货物。这一贷款用途限制是严格的。
  2.贷款比例。出口国银行所提供的贷款额占该项进口所需资金的比例越大,表明买方信贷越优惠。“君子协定”把该比例最高额限定在85%。所以,进口商至少要自筹15%的货款。
  3.定金。这15%现汇要求作为定金付给出口商。而且合同中常常要求,只有此定金付清,才能提取贷款用于支付货款。
  4.利率。合同中对利率将有详细约定。“君子协定”将不同的国家进行了区分,划分为低收入、中等收入、富有3类,并分别规定了利率的最低限。
  5.还款期。这也是重要的条款。“君子协定”按不同种类的标的和金额的大小,对还款期也作了规范。
  6.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承担费、保险费等。该费率合同中应有约定。承担费用的人一般是进口商,有时也不排除出口商承担一些信贷业务中的费用。
  四、银行的风险及防范
  开办买方信贷业务的银行面临的风险包括这样一些:
  1.缔约前的商业风险。主要源于信贷关系的建立要以贸易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比如贷款合同已经缔结,甚至款项已经划出,但由于贸易合同具有某些合法性的缺陷,或者干脆就没有成立、生效,而导致贷款合同无法继续下去,从而给银行造成损失。
  2.缔约后因进口商的原因而造成的风险。如进口商破产、无力还款或不还款等,造成银行收款困难。这种风险在三方当事人结构中将由进口国银行面临,在四方当事人结构中由出口国银行面对。
  3.缔约后因进口国银行原因而造成的风险。在四方当事人结构中,进口国银行也可能发生违约、破产等情况。对出口国银行来说是重要的商业风险。
  4.政治风险。如进口国的战乱、暴动使收款变得困难或不可能;汇率风险;进口国或出口国实行贸易管制,影响贸易的继续等等。
  防范如上种种风险的措施很多。
  对于授信者—出口国银行来说,需要注意的方面大致有:
  ●注重事前对贸易当事人,尤其是借款人的资信审查。对贸易项目的各方面进行论证,做好该笔信贷的风险评价工作。
  ●缔约时注意信贷合同与贸易合同的关联。在贸易合同生效之前慎重对待信贷合同的效力问题。
  ●缔约过程中,重视事前的法律消费。不要忽视法律专家在谈判和起草合同中的作用。
  ●与进口国银行签订贷款协议,采用四方当事人结构的操作模式,或采用签订买方信贷的总协议等方式,可以有效减少商业风险。
  ●投保出口信贷保险几乎是必不可少的。
  对于进口国银行的避险问题,如上方法无疑也具有参考价值。
  我国银行领域开展买方信贷业务较晚,操作不尽严密。长期以来,多作为进口国方面的当事人参与其中。随着我国出口能力和国际商业竞争能力的提高,买方信贷业务的广泛开展是可期的。所以,从现在开始注意提升银行开展买方信贷操作和避险能力是很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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