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接到莫利的电报开始,法兰克福特就担负起证券立法总导演的职责。客观地说,正是法兰克福特的具体思想,而不是布兰代斯的几句口号,主导、影响着新政期间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活动。
美国现有7部主要证券法律: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1972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其中法兰克福特协助选择了前三部主要法律的起草人,推荐了《证券法》颁布后第一年的执行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多名高级官员,确定了证券交易委员会第一届的大多数委员以及众多的高级职员。
莫利在向汤普森介绍时,称赞法兰克福特“从政府的眼光来看,是全国最杰出的律师”。这种评价并不为过。罗斯福对法兰克福特极为欣赏。在担任两任纽约州长期间,法兰克福特就是罗斯福府上的常客。罗斯福曾和其幕僚谈及法兰克福特,认为“他的想法比我所熟悉的任何人都多。他有极聪慧的脑袋,但转得太快,常常弄得我头晕脑胀”;“我发现法兰克福特非常有趣,且富有挑战性。”
尽管当时法兰克福特作为辩护律师而闻名遐迩,但其真正的专业兴趣所在却是行政法。他和布兰代斯交往甚厚,受其有关地方政府作用和产业非集中化等观点的影响较大。不过法兰克福特是个典型的经验主义者,怀疑一切的思考方法不允许他轻易全盘接受任何政治主张。当时,随着资本的扩张和产业的集中,许多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纷纷撰文要求政府立法禁止垄断,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的解体,就是这种大背景的后果之一。在1935年他写给莫利的信中说:“就诅咒大企业或同情小企业而言,我们俩都不是教条主义者。和世界上其他许多事物一样,问题的关键在于恰当地把握度,使大企业不致太大、小企业不致太小”。
在法兰克福特看来,现代工业时代的到来,将导致政府机构的膨胀、降低法院作为私权仲裁人的作用。1932年,在他所著的美国第一本行政法判例教科书的前言中,他认为这种演变正是本时代发展的特色所在:
政府对银行、保险、共用事业、融资、移民、健康、道德的管理,都是对现代社会各种需要的必然反应,这种反应产生了这样的独立机构:其规则的制定不是由立法机关,其决定的作出不是通过法院,而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它们的审查。我们目前尚处在这个过程的中间阶段,只是无意识地、非科学地调整权力的分配,以适用传统的英美法律、法院体系的需要。
今天,我们对独立于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部门”—管理机构早已并不陌生,而法兰克福特在当时就已经将自己的理论付诸实践。在他的直接策划下,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第四节创造了这样的一个“第四部门”—证券交易委员会。不仅如此,法兰克福特的上述见解在30年代已经逐渐成为时尚,对罗斯福新政时期诞生的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法兰克福特还特别强调专家的作用。但他却认为专家应该仅仅位于龙头地位、而不是最高位置。在民主的社会里,政治是一个大众教育的过程:调整社会中不同团体的利益冲突,致力于消除利益团体产生的敌意、怀疑、冷漠,达到相互理解和包容。就此而言,专家的意见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政治家还应该谋求社会的广泛支持,这样才能真正贯彻既定的社会政策。
此外,法兰克福特还认为行政法的精髓在于劝说国会通过确定性和弹性兼备的法律,法律目标的确定性使之能经受法院对其敌意的或中性的解释,而手段的弹性使一个创造性的机构能及时适应现状和环境的变化。
法兰克福特认为政府管理方法成功的关键取决于创造一个新的专家管理层。法兰克福特曾强调“相对于人而言,其他都是次要的”。在为1933年《证券法》进行院内活动时,他呼吁“当前最重要的就是让合格的人担任关键的工作”,“庸才不应当参与国家事务”。
在罗斯福当选总统后,法兰克福特本是司法部副部长的首选对象,罗斯福曾对他说:“还有谁比你更有资格代表政府来面对最高法院呢?既然我不能把你从哈佛法学院直接推上最高法院”,希望他能接受该职。“我留在坎布里奇(哈佛大学所在地)比当司法部副部长对你更有用”,法兰克福特的婉辞使罗斯福极为伤心。尽管如此,罗斯福并没有放弃提名他为最高法院法官的打算。1939年初,罗斯福的努力终于成功,提名法兰克福特的电报传到了哈佛大学。至此,作为美国犹太复国主义者的法兰克福特,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达24年(1939-1962)之久,对正确解释证券法律、推动证券法律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9 > 1999年总第25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