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同开展其他业务一样都是利用新技术以便为银行创造更多的利润,但是,发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如何防范信用卡业务中特有的风险也摆在了金融部门面前。信用卡业务有许多风险,其中恶意透支风险最为关键,如何防止由于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乃是银行办理信用卡业务的重中之重。
下面就是一个典型例子:甲某申办一张信用卡后,马上就“一卡在手、走遍天下”。在全国各地旅游消费,短短两个月内,就在广东、云南、四川等地频繁支取现金,最多时一天取款23笔,最后累计透支金额高达数万元,虽经多次催讨,但甲某因生意亏本,无返还能力而逃避还债。银行信用卡部门的工作人员可能对这类事情已是司空见惯。其实不仅我国如此,这种例子在国外银行业务中也是大量存在的。我们先来看看信用卡透支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表现形式
尽管信用卡透支行为千奇百怪,但归结起来不外乎以下几种:
(一)“积少成多”型。如持卡人张某仅在1995年6月份就透支12万元。这12万元的透支额集中发生在半个月的时间内,持卡人以极高的频率,在相距很近的两个城市或者数个城市的信用卡营业网点反复支取现金。由于每次支取金额都在章程允许的范围内,等银行发现时,透支已经达到了积少成多的地步。这种透支时间集中而短暂,短时间内就可以占用银行大量资金。
(二)“周游四方”型。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手段还相对落后、异地取现的信息不能及时汇总到发卡银行、发卡银行的《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到位的现状,在全国范围内到处流窜,肆意透支。本文开头所举例子就属这种类型。生活中有不少年轻人,受“潇洒走一回”的心理支配,盲目消费,大肆挥霍,在短时间内就可能造成巨额透支。
(三)“拆东墙补西墙”型。不少申请人,向多家银行提出申请,多处开户,一人持有多卡,这种持卡人,一旦出现透支,往往靠新透支来偿还旧透支。如无及时有效地控制,多重债务便会“滚雪球”般地扩大,最终无力偿还。
(四)“相互勾结”型。这种类型有以下几种形态:一是信用卡持卡人与担保人采取交叉担保、多头透支的形式有预谋地占用银行资金。例如,A为B担保,B为C担保,C又为D担保,D为A担保,分头在不同的银行申办信用卡。信用卡到手后,这几个人均利用出国前的短暂时期,突击性地反复透支,然后携款而逃,或者将资金秘密转移;二是持卡人利用某些特约商户惟利是图等弱点,与商户工作人员互相串通,通过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三是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产生的原因分析
为什么会产生信用卡透支风险呢?
首先,信用卡本身的支付特点容易导致透支风险。我国信用卡虽然绝大多数属于准贷记卡,持卡人必须先存款后消费,但是它又具有善意透支的功能。只要在规定限额下,即使持卡人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余额为零或者负数,仍然可以在不同的特约单位或者取现点继续消费或者取现。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一旦对恶意透支跟踪不力,处理不及时,就极易产生潜在的风险或者造成现实损失。
其次,我国信用卡业务中的技术手段相对落后导致透支风险。例如,信用卡的处理在我国许多大城市没有联网运行,要实现异地使用乃至全国联网还有一段时间,这样,持卡人在异地连续、分次使用信用卡时,发卡银行根本无法及时掌握其交易情况,并及时加以控制;需要紧急止付时,银行只能通过各种不同的渠道,如通过电话、电报或者止付器逐户地通告或传递磁盘,往往是事倍功半。可以说,落后的通讯技术是不能控制信用卡透支风险的根本原因。
再次,发卡机构经营管理存在缺陷。信用卡业务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有时会发生转化。例如,持卡人与发卡机构的法律关系就可能发生转化,在持卡人帐户有余额时,是储蓄关系,当出现透支时,形成了借贷关系,因此,如果对信用卡透支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透支后又不及时跟踪检查,一旦持卡人失去偿还能力,就会形成风险。而且,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信用卡业务的风险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其风险并非集中在单一的岗位上,如果清算不及时,在存、取款及转帐业务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差错,或者拖延,都可能产生风险。持卡人范围越广,数量越多,流通范围越大,流通环节越多,透支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
最后,持卡人的财务状况易发生变化。发卡机构在决定给某一客户发放信用卡时,主要以该客户当时的经济状况和信用程度为依据。有些持卡人在发卡时也许经济情况良好,偿还能力较强,但因某种原因发生一系列的变故以后,无法履行其在信用卡业务中的义务,从而给银行造成损失。例如,持卡人生意失败,或者失业,失去收入来源,或者由于持卡人的财产被冻结,所有权行使受到限制,从而给发卡机构的资金安全带来很大的风险。此外,持卡人由于工作变动,地址更换,与发卡机构联系中断,发卡机构也难以控制其信用卡使用情况。
当然,导致信用卡透支风险的更深层次原因,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缺乏必要的信用基础。市场缺少有效的信用机制和市场纪律约束,与信用卡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的个人信用评级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从而导致银行运行成本的加大,信用卡经营风险的高企不下。
三、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行为的界定
信用卡的功能之一是信用借款,即允许持卡人在凭卡支付的款项超过其备用金帐户内的存款时,可限额限期透支,并按章程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持卡人还清透支额本息后,还可继续透支。只要在持卡年限内,如此往复透支均符合信用卡章程规定。因此,人们把持卡人按章程规定限额透支或透支后按期归还的行为称为善意透支。
善意透支是信用卡的正常功能。但是,善意透支再前进一步,就会构成恶意透支行为。什么是恶意透支行为呢?1999年3月开始施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只是提到了“恶意透支”这个概念,并没有明确的定义。1997年《刑法》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构成恶意透支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项条件: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超过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三是经过银行催收后不归还。由此可见,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主观目的看,持卡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才构成恶意透支。如持卡人明知帐户上已经没有存款,仍从银行频繁地提取现金或者购物消费,造成大额度的透支,而且事后没有打算归还。也就是说,恶意透支是以合法的手段钻信用卡使用规章的“空子”,使其非法目的得以实现。所以,在实践中,持卡人的主观目的是区分一般民事纠纷和恶意透支的依据。例如,以下几种情况虽然都是信用卡支付纠纷,但不属于恶意透支的范畴:(1)持卡人与发卡机构之间因第三人冒用信用卡导致的经济纠纷;(2)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对信用卡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存在争议而发生的纠纷;(3)因发卡银行挂失制度不严,持卡人对挂失后发生的透支款不愿承担赔款责任而引起的纠纷。
(二)透支数额和透支期限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同一帐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授信额度的3%或者10万元”。发卡银行可以在这个规定额度内,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其具体的信用额度,并定期复查调整。在协议授信额度内的透支行为,是善意透支。而恶意透支行为则超过了规定授信限额。
信用卡透支期限也是构成恶意透支的主要因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理》规定:“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30天”。可见,透支在一个月内归还透支款的,属善意透支。换言之,恶意透支都是超过一个月不归还的行为。
(三)经过银行催讨不归还
一般商业银行允许持卡人透支期限为一个月,如果在一个月内透支人不能返还本息,商业银行在第二个月才有外勤人员催要透支款。在催要透支款无着落时,方诉请法院发支付令。透支人在法定的15日内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时,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段时间的催要透支款,如果持卡人能还本付息,仍不构成恶意透支。只有那些根本不想还本付息的持卡人,才构成恶意透支行为。当然,向法院起诉并不是必经程序,银行只要向透支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即可成立催讨行为。
四、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第一,加强发卡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首先,发卡行应加强发卡前对申办者的资格审查。对资信较差者不予办理信用卡。其次,强化信用卡的担保。要准确了解担保物品的性质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力求将信用卡透支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再者,发行信用卡后,发卡行的监控部门应每日关注透支情况,仔细观察分析各种持卡人的套现金额、次数、动机、信誉度、还款能力等指标,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予以止付并加以催收。
第二,为防范信用卡透支风险提供技术上的支持。现代化的信用卡业务本身就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因此,信用卡风险防范需要技术支持。解决透支问题的关键就是建立起现代化的国家级授权交换网络系统和资金清算系统,缩短清算时间和止付周期,尽快实行实时清算,从根本上杜绝利用时间差进行恶意透支行为的发生。
第三,严厉打击利用信用卡透支犯罪活动。对恶意透支行为,发卡行在催款无着时,应尽快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发卡行应根据法律规定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时向公安部机关报案,以依法严惩不法分子。实践中有些银行发现构成诈骗罪的恶意透支后仍一味地“讨欠”、采取“降格”措施,至多只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做,表面上维护了银行资金的安全,却不自觉地宽容了犯罪,实际上起了不良的示范效应。
第四,构筑我国金融信用基础。首先是尽快建立起一整套科学合理的社会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机制。其次,要加强监管,通过市场纪律制裁和司法手段,培育社会的信用观念。

1999 > 1999年总第25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