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 1999年总第25辑

第十二讲 卖方信贷

  一、出口信贷的主要形式
  在上一讲中,我们已经对出口信贷中有关买方信贷的有关操作和法律进行了介绍,想必大家对出口信贷已经有所了解。第二次大战后,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一般性制成品的出口,愈来愈多地为技术含量高、交易金额大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型工程项目的出口所替代,进出口商需要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信贷支持,而原有的对外贸易短期信贷方式难以满足这一需要。于是,发达国家相继成立专门支持本国商品出口的出口信贷机构(ECA, Export CreditAgency),专门从事或者支持本国的商业银行开办中长期的、有补贴的出口信贷。由于出口信贷具有政府支持的特点(政府在出口信贷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在下一讲会专门就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介绍),它一般金额大(没有最高限额)、期限长(平均在2年以上)而且利率优惠,对进出口商的吸引力远比一般的商业贷款要强;而且由于政府会贴补利差并担保有关风险,商业银行也乐于开展此项业务。因此,出口信贷自出现以来发展很快,目前已经成为各国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国际信贷业务。
  正如在上一讲开头就提到的那样,出口信贷这个名称的由来就是因为这种贷款由出口方提供,并且以推动出口为目的。由于对外贸易中长期信贷的目的着重于扩大出口,所以国际上有时把出口信贷作为对外贸易中长期信贷的统称。一般来讲,目前国际上出口信贷主要有以下4种形式:
  (一)出口买方信贷,也就是我们在上一讲中已经介绍了的。在各种出口信贷的形式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就是买方信贷,尤其是出口国银行直接将款项贷给进口商银行这一类形式的买方信贷。在出口信贷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买方占有重要地位。例如法国,直接贷款给进口商银行这一方式占法国出口信贷总额的70%。
  (二)出口卖方信贷,这是我们在本讲要介绍的内容。卖方信贷主要指外贸银行或商业银行对出口商提供中长期贷款,以支持出口商开拓和争夺国际市场。在一个国家出口信贷发展的初期起步阶段,卖方信贷往往占有主要地位,其原因主要是提供信贷的银行和申请信贷的出口商都在同一国度,操作比较方便。
  (三)信用额度安排,这主要是指在具体商务合同签订之前,出口国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国银行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以供其在执行具体项目时使用。这种方式的出口信贷,在大型工程项目(如电站、矿山等)中使用较多。
  (四)由商业银行或进出口专业银行对中长期票据进行贴现放款。我们已经介绍过的福费庭就可以划入这一类型,不过通常都把福费庭作为一种独立的中长期贸易融资方式来看待。
  二、卖方信贷的一般操作流程
  卖方信贷(Supplier's Credit),是指出口商所在国的银行对出口商提供融资,以使得进口商可以在贸易合同中采用延期付款的方式,从而解决出口商资金周转的困难。卖方信贷的一般操作流程大致如下:
  (一)出口商以延期付款的方式与进口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合同一般要求进口商向出口商在合同生效以后支付10-15%的定金,其余80-85%的款项在交货时由进口国银行签发或承兑若干张不同到期日的本票或汇票(由进口商或进口商的银行出具,需明确注明是可自由转让的),分期偿还(依国际惯例,一般要求每6个月偿还一次等额本金加利息)。
  (二)在签订进出口合同之前,出口商一般事先向当地保险公司询价,以便将有关的保险费用事先打入成本。
  (三)出口商凭出口贸易合同向其所在地的银行申请卖方贷款,双方签订出口卖方信贷融资协议,由银行根据协议向出口商提供信贷。需要注意的是,进出口合同必须和出口卖方信贷融资协议在内容上协调一致,像进出口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比例,延期付款的次数,每次延付的金额以及最长延付期,其实就是卖方信贷融资协议中的定金条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等。
  (四)出口商还需要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主要是投保出口中长期延期付款收汇险。贷款银行一般会要求将该保险单的收益人转让给贷款银行,但此项转让必须事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
  (五)出口商在根据进出口合同发货后,把出口装运单据以及商业发票提交给贷款银行,然后根据卖方信贷融资协议从银行贷款中提取贷款(一般是发票金额的85%左右)。接下来就是由进口商按照进出口合同的约定,分期偿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给出口商,然后由收到进口商所付货款的出口商根据贷款协议偿还银行贷款。不过在实践中更多的做法是银行直接介入:进口国银行会把其出具或承兑的本票、汇票直接交给贷款银行,贷款银行一般则会要求出口商把进出口合同项下的债权凭证抵押在银行,用到期款项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上述过程和当事各方之间的关系,可以参见下图:
  三、获得出口卖方信贷的条件
  由于卖方信贷具有政府贴补、支持本国出口的性质,因此具有相当的优惠,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出口商都能够获得卖方信贷的支持,申请该种贷款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除了像OECD组织的“君子协定”那样的国际惯例,各国也大都有其自己的实际规定。下面,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下在我国申请使用卖方信贷所需的一些条件:
  首先,只有在中国注册的,并且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有权经营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的中国法人企业(进出口企业或生产企业),才有资格申请中国的出口卖方信贷支持。这一点并不难理解,卖方信贷是一种政府支持的出口信贷,当然只会支持本国企业。
  其次,我国要求卖方信贷支持的出口产品属于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这是因为我国改善出口商品结构(提高机电产品的比例,降低原材料和初级加工品的比例)的外贸政策,希望通过出口信贷的方式促进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这种规定在其他国家并不多见。而且要求出口商品在中国境内制造的部分一般应占70%以上(船舶占50%以上)。
  第三,由于我国希望优先支持大额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要求提供出口卖方信贷融资的最低出口合同金额为50万美元。而且为了提供交易的安全性,要求进口商所支付的最低现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同时要求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险。
  第四,根据OECD组织“君子协定”的划分,二类国家的出口信贷还款期最长为10年。在我国,卖方信贷贷款期限的规定一般也是不超过10年。
  四、卖方信贷与买方信贷
  现在,我们已经对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这两种出口信贷的最主要方式都作了介绍,其基本原理和目的都是一样的,即由银行提供信贷,为进口商提供融资便利,从而支持本国的出口商发展出口、开拓国际市场。但这两种方式涉及不同的借款人,在操作程序、融资成本等方面也存在不少差别。在上文已经提过,在一个国家出口信贷发展的初级起步阶段,卖方信贷是出口信贷的主要形式;但随着出口信贷的发展,买方信贷逐渐占了主要地位,是目前各国广泛应用的一种方式。为什么会这样呢?原因在于买方信贷与卖方信贷相比,对当事人各方都具有比较明显的优点。下面就来解释一下买方贷款的优势所在。
  首先,对出口商来说,在使用卖方信贷的情况下,他是以延期付款的方式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除了要筹措资金、组织生产以外,还会增加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帐款项目,从而对其资信产生不利影响。而使用买方信贷的情况下,出口商能够从进口商那里以现汇方式收得货款,既不会影响其资金周转,也不会因资产负债表中的结构变化而影响其资信。因此,买方信贷比卖方信贷对出口商更加有利。
  其次,对进口商来说,在使用卖方信贷的情况下,出口方银行直接将款贷给出口商,出口商要承担贷款本息、贷款承担费、管理费以及保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都会计入货价转嫁给进口商,从而影响进口商对货物真实价格的判断。而使用买方信贷的情况下,进口商以现汇方式支付货款,货价不涉及信贷,对进口商就比较清楚明白。
  第三,对银行来说,买方信贷信贷资金的安全性要高于卖方信贷,银行自然愿意做买方信贷。因为在使用卖方信贷的情况下,出口方银行的贷款是直接贷给出口商;而在买方信贷的情况下,出口方银行的贷款可以贷给进口方银行,即使直接贷给进口商,通常也要有出口方银行的担保。在一般情况下,银行的资信当然要高于企业的资信,把钱贷给银行,总是要放心一些。所以说,买方信贷对银行也是有利的。
  在解释了买方信贷的这些有利条件之后,相信大家不难理解刚才的那个问题了。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上,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这两种方式还存在一些差别。比如卖方信贷的最低合同金额一般要比买方信贷要求的要低;卖方信贷的币种往往以出口国的本币为主,而买方信贷的币种往往是国际上自由可兑换的货币;卖方信贷中投保出口信用险所能获得的最高赔付比例是90%,而买方信贷投保赔付的最高比例是100%。不同之处还有不少,大家可以自己试着再找出一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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