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 1999年总第25辑

第十二讲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监管(下)

  上一讲中,我们谈到银行可以通过发行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金融债券等工具来化解流动性风险,这里就来接着说说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在西方,发行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已成为商业银行筹措资金的一条主要途径。它是对银行传统存款业务的一大创新,兼具定期存款和有价证券的双重性质,具有以下一些优点:首先,它在保留银行定期存款稳定性的同时,克服了以往定期存款不能或较难提前支取而给存款人带来的不便,使他们既能获得比定期存款高的利息,又可保持资金的流动性,因而大大提高了定期存款的吸引力,增强了其在与债券等有价证券争夺资金时的竞争力。其次,存单形式使定期存款证券化,银行可以像发行债券一样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存款,变过去的等客上门为主动上门推销,使银行的存款业务由被动变为主动。再次,大额存单不可提前支取,从而有助于缓解银行所面临的被要求随时提现的压力。最后,由于定期存款证券化,在银行适应市场利率变动进行调整时,调整对象就由利率变成了存单的销售价格,显然会更加灵活。基于以上特点,不难理解,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能够促进存款大幅度增长;同时改变银行的存款结构,使定期存款的比重明显提高。这样一来就增强了银行存款的稳定性,减少了流动性需求,而且也降低了银行存款的平均准备金比例,达到了增加超额储备、提高资金流动性的目的。
  发行金融债券是银行筹集资金的又一重要方式,同样具有许多优势。比方说,债券不是存款,不需要交纳存款准备金,因而发行债券得到的实际可用资金大于同等数额的存款。再比方说,债券令银行的负债有形化,使其变为了有形的金融商品,更适宜推销,把被动地吸引存款变为主动地发行债券,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营业网点的局限,有效地提高了银行的资金组织能力。此外,对比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债券还有着自身的独到之处,即不受政府对存款最高利率的限制。
  可以看出,作为解决长期流动性问题的办法,这两种金融工具的确是身手不凡,倘能运用得当、双剑合璧,自会相得益彰、威力更增。而如果银行能够在国内金融市场借款的同时,注意从国际金融市场谋求借款,则其流动性不足的压力定会进一步大大减轻,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也可以最终实现。
  四、流动性监管概述
  既然流动性涉及银行的安危,而银行的存亡又直接影响到广大储户及公众的利益,社会当然有理由关注这一问题,金融监管当局对此进行必要的监督也就变得责无旁贷了,毕竟仅靠银行通过管理来对付流动性风险,还不能令人十分放心。
  对银行流动性进行监管的核心和难点是如何衡量银行的流动性。评价银行的流动性,通常会考虑以下这些事实情况:资产变现或举债的难易程度与所需时间的长短;变现时是否会发生资本或利息的损失;以及变现或举债时的资本负担等等。理论上,金融监管当局以及银行管理层应当特别留意存量比率、现金流量、潜在流动性、贷存比率、现金和同业存款等因素。总的要求是,银行必须适当组合流动性强弱、履行期远近不同的资产,合理搭配资产和负债的利率、期限、币种和结构,以限制到期配合不当的程度,防止银行对在货币市场高利筹措资金或贱价出售资产的过分依赖,从而确保银行的支付能力,满足客户的信用需要,保障银行谨慎、稳健经营。
  传统上,监管当局与一些银行分析家习惯于将贷款和存款之间的比率作为流动性的总指标。如果从历史的角度考虑,这种认识确有其合理之处。贷款被认为是流动性最低的资产,而存款则是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毫无疑问,为了保持充分的流动性,银行只有寻求到大量的新的资金来源,才能发放新的贷款和购买其他资产。因此贷存比率越高就预示着银行的流动性越差,比率较低则说明银行还拥有额外的流动性。
  当然贷存比率这一指标正在遭受日趋激烈的置疑和挑战。显而易见,它忽视了贷款与存款的构成:即使两家银行的存款结构和贷款比率完全一样,但其中一家银行贷款质量高、可交易性强,而另一家银行贷款期限长、风险大,那么这两家银行的流动性肯定也会大不相同。存款的情况也是如此,期限长的定期存款要比其他存款稳定,被提取的风险也较小,可是单一的贷存比率却难以反映这种差异。更重要的是,银行的业务领域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拓展,早已不再局限于简单的存款放款,再指望着贷存比率这一简单指标来说明问题恐怕就有些勉为其难了,新的发展需要有新的思维。
  放眼世界,目前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仍然采用各种流动性比率,即某些流动资产与规定负债之间的法定比率,作为考核流动性的指标,至于具体指标则或简或繁、各有不同。比较一致的作法是以银行过去一定时期流动性管理的实际经验数据为基础来确定各种比率,不过在银行业发生迅速和深刻变革的今天,这种方法的有效性也难免令人心生疑虑。
  美国、英国、加拿大、西班牙等国对银行的流动性没有规定硬性的要求和法定比率。这些国家对银行流动性的监管与常规的银行检查过程溶为一体,在具体实施时虽各有侧重,但整体比较而言显得更加灵活一些。
  必须承认,测量流动性的许多传统方法只能就有关流动性的某些方面提供一个静态的概况,如果只使用一种方法而没有其他手段作支持,就不可能对某个具体银行的流动性在质和量上进行全面客观的反映。因此,世界范围内流动性监管总的趋势是:以考核银行资产负债期限和利率结构搭配是否合理为基础,对其流动性进行系统的评价,同时特别注意每个银行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特点,以提高针对性和灵活性。
  五、我国的银行流动性监管
  目前,我国关于银行流动性监管方面的法律、规章主要有《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2月发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等。
  这些文件为衡量银行流动性规定了如下指标:1.存贷款比例指标,要求商业银行贷款余款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以限制贷款比率过高。2.中长期存贷款比例指标,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的中长期贷款与一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以限制短期负债支持的长期资产的数量,保证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在结构上的对称。3.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指标,流动性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其中流动性资产是指一个月内(含一个月)可变现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在人民银行存款、存放同业款、国库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净拆出款,一个月内到期的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证券;流动性负债指一个月内(含一个月)到期的存款,同业净拆入款。4.备付金比例指标,即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和库存现金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5-7%,以保证银行的备付金能够满足日常支付之需。5.拆借资金比例指标,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扣除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
  实事求是地讲,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相当脆弱,流动性潜在风险的问题比较突出。先看资产,总体而言银行的资产结构单一,证券资产所占比例很小,主要是信贷资产,其中的不良资产又占有很大比重,因此资产流动性堪忧。再说负债,其品种也不甚丰富,主要有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各类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金融债券等流动性负债,其中后两类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而同时由于储蓄存款中,活期存款可随时提取,定期存款亦能提前支取,造成了负债的流动性较强。资产负债结构的不对称,隐含着很高的流动性风险。
  幸运的是,由于目前我国政经形势稳定,人民对未来以及政府较有信心,同时消费和投资欲望并不十分强烈;相反,传统的节俭储蓄意识却得到了强化,因而连续几年存款余额都出现了较大的增长,这就减轻了银行支付的压力,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并未凸现。然而我们决不能因此而放松警惕,金融风险如同洪水猛兽,任其肆虐,后果不堪设想,唯有严守金融监管的堤防方可防患于未然;而这其中,监管体制设计是否完善又是重中之重,为了杜绝“豆腐渣”工程的出现,我们有必要对流动性监管体系做一番审视和检讨。
  应该说,前面提到的一系列监控指标都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经验而制定的,应用实践也证明确实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然而本着精益求精的态度,该体系也的确还存在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的空间。
  首先,监控指标设计还不够全面,显得“粗”了一些。有些在国外被证明行之有效的衡量指标,如流动性资产与总资产比率等,就未在我国得到使用。此外,对于国外普遍采用的以期限搭配为基础的流动性监控体系,我们也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该体系根据银行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不同期限,得出相应的比率,进行综合的流动性评价;这对于目前我国存短贷长、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的现状,实际上是很具有针对性的。
  其次,我国一些监控指标的考核主要是用旬末或月末余额来进行的,而在一个时间点上达标并不能保证整个考核期内都达到流动性要求。事实上,搞垮巴林银行的尼克·利森就是利用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稽核中的类似漏洞(只查月底数字),瞒天过海,逃避监管的。手法其实非常简单,就是在每月月底前把债务从专门存放亏损的“88888”帐户中挪走,制造一种“干净”的假象来蒙骗查帐员;到了下月初,再把月底前“清理”出去的“东西”重新放回原位。由此可见,要反映整个考核期内银行的综合经营状况和整体素质,单靠期末余额考核是不够的,这里可以考虑将期末余额与平均余额两种考核办法结合起来运用。
  再次,前面曾经提到,国外在进行流动性监管时比较灵活,能够考虑到每个银行的具体特点。有时虽然其在个别指标上未达到要求,但只要市场信誉好、融资能力强、资产质量高,监管当局仍然倾向于认可其流动性。相比之下,我国在实施流动性监管时就显得“刚性”得多,而这可能也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关。
  在规则为大家普遍接受并自觉遵守之前,例外的存在是否会影响规则的最终确立及其权威性?如果允许例外存在,是否也还要受到某种的制约?这种制约又该如何设计……对于刚刚开始发展市场经济的我们来说,这应当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远远超出了流动性监管,乃至整个金融监管的范畴。解决得好,“反侧自消”;解决得不好,“宽严皆误”。分寸的把握、力度的拿捏,显然有待于不断地努力与摸索。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防范流动性风险不能仅仅着眼于金融监管的强化,而应与金融体制改革、乃至经济整体改革联系在一起。比如,发展货币市场,使国债、可转让大额存单等金融工具拥有更多的用武之地,可以为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和监管创造更好的条件。再比如,国有企业走出困境,从根本上解决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无疑会极大地化解其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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