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 1999年总第25辑

期货与法律

  我国期货市场自1990年开始试点以来,曾一度出现盲目发展的势头,经历了无序,规范,再无序,再规范几次反复。由于期货交易具有高风险性和高投机性,因此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便成为期货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从这个意义上来看,1999年5月26日国务院通过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我国期货市场的规范和发展所起的作用怎么估计都不为过分。至于如何规范,专家学者见仁见智,众说纷纭。
  期货交易立法应注意哪些问题?毕秋丽在《关于期货交易立法的几个问题的探讨》一文中谈到四个方面:一、双重交易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不应当明确禁止期货经纪公司的双重交易,但必须明确客户的保证金与自有资金分帐管理、不得挪用客户的保证金、客户优先等原则。二、立法应体现以行业自律管理为核心,政府管理机构监管与期货行业协会、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期货管理体制特征。三、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为行纪法律关系。期货经纪公司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客户利益出发而从事的期货交易,其交易结果应归属于客户。四、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应由国家最高期货交易管理机关批准,而不能将其审批权下放,而且期货市场的委托方式应以契约为基础并规定其要件。(《山东法学》1999年第1期)
  我国期货市场不规范的关键症结何在?李政《我国期货交易中交易所与大户的博弈分析》一文中认为,我国期货市场的最大问题在于没有完全有效地控制和防止大户操纵市场,破坏了完全竞争,经常表现为空逼多或多逼空,致使价格脱离供求关系而成为“大户价格”严重扭曲了市场信号,以致市场风险增大,使许多中小散户爆仓离场。作者通过博弈分析得出结论:只要大户操纵市场就能获得大于不操纵市场的收益,而不论其后交易所是否干预。
  大户操纵市场的主要因素在于:我国目前期货交易所会员制的改造没有真正到位,许多交易所的会员制实质上只是一种交易方式,而不是组织形式。尽管许多交易所的会员重新出资购买了交易所的会员席位,已经作为交易所的名义出资人而存在,但他们在交易所的内部管理中却并没有享有主导权,从而也就没有动力参与交易所的事务管理,并在交易活动中主动约束自己的交易行为。
  在实务操作中规范大户交易的措施除了例行的交易稽查和头寸、帐户、指令单的抽查,还应该加强资金的监控。通过交易所实施席位资金开仓比例控制,实现交易所、结算所分立,并通过法律形式授予结算所或交易所资金稽查权。(《投资经纪》1999年第4期)
  法律应如何对期货交易所定位?江渝在《期货市场整顿最后冲刺》一文中指出:交易所对如今市场的低迷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主要是利益制约。交易所不该承担风险是长期以来人们认识上的一个误区。人们似乎忘了期货市场应遵循逐级承担风险的原则,交易所是重要的一级风险承担者。当交易一方违规退场,交易所应当担保交易能全部、适当地履行,担保未违约方的利益不受损失,然后再向违约离场的一方追偿损失,这是期货市场最特殊的游戏规则。按照国际惯例,交易所的监管职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控市场;二是担保交易能够全部适当地得以履行。前者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大户操纵价格,后者则主要是对实物交割履行担保。而中国的多数交易所却屡屡逃避履行交易担保的职责,将风险完全转嫁给客户,自己还能在不断升级的风险中坐收渔利,这势必导致交易所对风险的纵容。(《财经》1999年第5期)
  如何规定操纵期货市场罪?彭真明、顾邦友在《论操纵期货市场罪》一文中认为,操纵期货市场罪是指期货交易所的会员或客户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故意违反国家有关期货交易法规,单独或合谋使用不正当手段,严重扭曲期货市场价格,扰乱期货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一、侵害的客体为期货市场正常的管理秩序和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期货法规,从事各种操纵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三、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四、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
  对于刑事责任,作者认为:一、该罪多属贪利型犯罪,因此应以罚金刑为主,自由刑为辅,还应包括资格刑;二、该罪具有的人身危害性较小,因此不适用无期徒刑和死刑。三、该罪一般都比较复杂,侦查、起诉和审理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此不宜适用管制和拘役。(《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
  台湾“期货交易法”的特点。宋祥锡在(《台湾“期货交易法”评析》)一文中指出台湾“期货交易法”主要有以下特点:一、允许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二、建立期货结算机构的方式灵活,既可附属于期货交易所,也可与期货交易所相分离,由其他机构兼营,不受交易所的支配和干预。三、为防止期货结算机构和期货业挪用结算保证金或权利金,实行结算保证金或权利金与结算机构或期货业自有资产相分离的制度。四、明确规定期货商的法律地位,台湾期货商类似于民法上的行纪,非期货商不得经营期货业务。五、对期货商实行许可制,即由国家期货管理机关对申请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申请人进行实质性审查。六、重视期货市场的自律管理,发挥期货公会在期货市场管理中的作用。七、加强主管机关对期货市场的监管,主管机关制定了市场监视准则,以确保期货市场规范有序运作。八、禁止期货交易过度投机,主要禁止三种行为:操纵或影响期货价格;内线交易;欺诈。九、严惩期货犯罪,分为四个档次:重罪、较重的罪、较次重的罪、轻罪。(《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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