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说到,内外牵连是解释银行未能及时发现被害的原因,还提到,被害死角也可能具有这种影响。
那么,被害死角的存在对案件发现方式到底有没有影响呢?应该说,如果某银行内部存在着各种被害死角,那么,对其实施诈骗犯罪的得逞率肯定会比较高。然而,容易得逞,并不一定被及时发现。比如,某人用伪造的提单、保险单等文件骗取进口商申请开立的信用证,意图非法占有信用证项下的资金。当以单骗证的行为实施完毕以后,很可能得逞。而得逞后当被害人发现无货可提时,骗局必然浮出水面。而在另一个案件中,某银行计算机程序员暗中设计了一个程序:银行每发生一笔交易,其金额小数位最后的零头就由计算机自动记入该程序员用假名开立的一个私人帐户。这样,日积月累,哪怕他躺在家里睡大觉,帐户里分分秒秒都有进项。而且,按照他的计算机程序,银行大帐永远是平的。
由此可见,有的案件是一旦得逞,很快就会被发现,至于是否能追回损失则另当别论。而有的案件则是得逞后,如果没有某种偶然因素的出现,很可能永远不为人所知。我们想了解的是,有没有被害死角的影响,诈骗的企图被以消极方式发现的机会会不会表现出明显的差异?还是老办法,看看数据怎么说。
观察表中的数据(具体方法参阅上期知识库),第一步要横着看消极发现的两个列百分比。比较的结果是,在“有”和“消极”的相交处,列百分比为63.2%,而在“无”和“消极”的相交处,列百分比仅交互分类表:被害死角对案件发现方式的影响a
a注:样本数=100; P=0.000<0.05。为15.6%。这意味着,有被害死角影响的情况下,消极发现被害的可能性4倍于没有被害死角的影响而消极发现被害的可能性。
第二步要竖着比较有被害死角影响的情况下的两个行百分比。结果不难看出,在“有”和“消极”的相交处,行百分比为89.6%,而在“有”和“积极”的相交处,行百分比仅为48.1%。意思是说,在消极发现的案件中,比重较大的还是有被害死角的案件,占89.6%。被害死角的影响可以解释89.6%的消极发现的被骗,而只能解释48.1%的积极发现的被骗。
无论横着比还是竖着比,两个结论能够相互印证。而且,卡方检验符合统计规律的要求,关系显著。于是我们可以比较有把握地说,被害死角的确是阻碍诈骗案件被及时发现的重要原因,因而也是妨碍诈骗案件损失控制的重要因素。所以,实践中提高积极发现率的有效途径之一应当是减少被害金融机构自身的被害死角。
被害死角与消极发现率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于,金融机构中许多程序的运作都具有保障安全、发现欺诈的功能。而被害死角的突出特征是,某些保障安全发现欺诈的功能本身就未曾存在过,尚未创造出来。从这个意义上看,如果说利用内外牵连因素设置的骗局,其掩盖诈骗企图的关键在于使原有的防范机制瘫痪,无法迅速探测到骗局的存在,那么,利用被害死角设置的骗局,其掩盖诈骗企图的关键就在于什么都不用掩盖。因为这时欺诈者所面对的,是防范机制的空白。
现实生活中,所谓被害死角都有哪些具体表现?现举几例:某银行一基层单位负责人为他人虚开存单抵押骗贷,并在核保时做假证明。这是什么?—核保环节的死角。某银行所在地方行政领导批条子,要求银行对多头担保贷款申请发放贷款,造成贷款被骗。这是什么?—行政干预,是银行所处法治环境的死角。银行内所有业务环节岗位之间都设有严密的监控机制。然而,惟有一个岗位,其监控机制之虚弱,因而发生问题之频繁,实在是有目共睹:这就是基层金融机构负责人的岗位。这是什么?—管理死角。某些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相互勾结,在不存在基础贸易关系的情况下,申请开立信用证,在海外以伪造的单证套现,于信用证到期前迅速投入证券市场短线投机。这是什么?—时间死角。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还是别继续列举了。不难想见,如果骗犯成功地利用这些死角,即使我们的银行内部没有家贼配合,即使每个银行员工都恪尽职守,大概也很难及时有效地识破骗局。
话说到这儿,我们的好奇心还没有得到完全满足。因为,尽管我们已经确信,内外牵连和被害死角都是银行没能及时有效发现自己被骗的原因;然而,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控制被害损失,除了要了解什么因素对案件发现方式有影响,还要知道,何种形式的骗局更容易得逞,显然,容易得逞的案件,对银行来说意味着更大的危险。那么,到底何种骗局更危险呢?还是在下一期“安全顾问”中我们再继续这个话题吧。

1999 > 1999年总第26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