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 1999年总第26辑

RTC:美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

  美国资产重组托管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 RTC),是世界上最大的临时性金融机构,于1989年8月根据《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 (FIRREA)设立,主要职能就是对破产储贷协会所有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组清理。经过6年多的运营,RTC基本完成了其使命,并已于1995年底自行关闭,但它的实践确为其后全球金融机构重整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成功范例。
  一、背景:储贷协会危机
  储贷协会(Savings and Loan, S&L)是美国的一种合作性质的非银行储蓄机构(Thrift),创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作为商业银行、货币贷放者以及典当行的替代,满足收入有限的人们对储蓄、信用和贷款的需求,其主要业务是为低收入的家庭买房或建房提供贷款。类似的协会最早大约在1781年前后出现在英国,美国的第一家储贷协会(“牛津储蓄建房协会”)则于1831年在宾夕法尼亚州法兰克福、费城郊区的一个小镇上建立。此后的150年中,储贷协会不断发展壮大,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在金融领域的作用持续提升,渐渐地已成为能够与银行相抗衡的一类重要的金融机构。
  然而到了本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遭受到“滞胀”和危机的双重打击,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引起短期利率飙升。在这种情况下,当局不得不放弃长期以来通过Q条例所实施的利率控制,允许银行适用市场利率进行存贷。这样一来,以往占有一定优势的储贷协会就面临着来自商业银行以及新兴的货币市场基金(MMF)对存款的激烈竞争,以及低收益的抵押资产对净资本的沉重压力,经营出现了困难。为帮助储贷协会渡过难关,1982年的《储蓄机构法案》(《加恩一圣·杰曼法案》)放松了对其的管制,扩大了它的经营权力,进一步消除了储蓄机构与银行之间的界限。然而事与愿违,给予困境中的储贷协会较多的自由反而使其陷入了投机性的深渊,引来了更大的麻烦:大量的资金被沉淀在投机性房地产贷款以及垃圾债券(Junk Bond)上,高风险迅速增长的战略使得许多储贷协会出现了事实上的资不抵债。
  然而储贷协会当时的主要监管者—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委员会(FHLBB)却不愿正视现实。这一方面是因为当时为储贷协会提供保险的联邦储蓄及贷款保险公司(FSLIC)没有足够财力满足所有的破产支付;另一方面,“冷战”的政治氛围也不愿看到金融机构大量倒闭,相反希望通过继续扶持政策使其恢复生机。于是一系列掩盖问题、延缓破产的措施(Policy of Forbearance)相继出台,包括允许较低的资本充足率、放松记帐规则、延迟确认贷款损失、将“商誉”列入资本、给予购并者大量税收及其他优惠等等。
  权宜之计终究是权宜之计,自欺欺人的做法毕竟难以长久。到了80年代末,大量苟延残喘的储贷协会终因累积了太多的不良资产而严重资不抵债,特殊的会计处理也无法使其再继续支撑下去。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而增加纳税人的负担,1989年国会终于痛下决心,重拳出击,通过了《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法案规定:关闭前述的联邦储蓄及贷款保险公司(FSLIC),并入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来为储贷协会提供保险;撤销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委员会(FHLBB),并入货币监理署(OCC)下设的新的储蓄机构监管局(OTS)来实施监管;同时,组建资产重组托管公司(RTC),管理和销售破产金融机构的资产。
  综上所述,RTC是在美国处理储贷协会危机的过程中应运而生的,特殊的背景赋予其特殊的使命,但这并不妨碍相关内容引发我们思考。比如储贷协会危机产生的原因之一—利率变动加剧,显然就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而且随着放松管制(Deregula-tion)、金融创新、以及金融非中介化(Non - intermediated)的发展,这种趋势还将进一步得到强化。如何应付由此产生的危机,恐怕是全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美国如是,日本、瑞典、挪威如是,我们同样也不例外。
  二、概述及特点
  不难看出,面对储贷协会危机,美国开始采取的是一种延缓、克制激烈举措,顺其并助其发展以求重获生机的策略。然而其效果却难尽如人意,还大大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于是政策取向发生了大的变化,转而通过RTC来实施更为果决的清理。应当说,当金融机构出现大面积偿债困难时,就监管当局而言,到底选择立即行动还是静观其变,的确颇费思量;而最终的结果会由于客观环境的差异而有根本不同,难以一概而论,因此具体的个案分析仍是不可或缺的。
  当然,至少从目前来看,美国的后一实践还是相当成功的。在确定了迅速清理的原则之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由谁来对破产金融机构的财产进行清算,并为清算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美国在此时选择了RTC这一临时性机构。根据构想,RTC的职能就是取代以前的联邦储蓄及贷款保险公司(FSLIC),来充当资不抵债储贷协会的破产接收人(Receiver)或托管人(Conservator),而其存续时间也从一开始就被加以限制。在最初设计中,其清理破产储贷协会的使命应于1993年9月终止,此后这一职责将转由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承担。不过率实上,RTC一直持续运转到了1995年的12月31日才自行关闭,把相应职能及未尽事项移交给FDIC处理。
  1989年法案指出,设立RTC的首要目的是重组倒闭破产储贷协会的资产和负债,最大限度地减少其给纳税人带来的损失。其次,强调RTC在进行资产处理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以限制对当地房地产及金融市场造成的冲击。此外,RTC还被要求对其他一些目标给予关注,比如有利于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合适的住房等等。
  在设计实施重组策略时,RTC非常注意避免重蹈失误的覆辙,这也使其自身实践具有了一些与以往不同的新特点:
  首先,凡事有章可循。无论是对于机构内部的职员还是外部的合同相对方,RTC的所有运作都基于一套详尽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涉及面极广,涵盖了包括资产管理与处置、定价与销售、竞价程序、缔约策略等方方面面的内容,使得全部的交易都能在一种公开、竞争的环境中,遵循标准化的程式而进行。实践证明此举利大于弊,虽然严格统一的程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RTC在个案处理时的自由裁量权,但同时也降低了欺诈舞弊发生的可能性,令决策依据与成本评估更加透明,并使重组进程得以加快。此外,这样做也有利于吸引更多有兴趣的参与者,有事实为证:70%的处理对象在重组过程中收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竞价,涉及金额占到资产总额的85%。
  其次,有别于80年代前期所采取的方式,RTC在处理时比较注重效率,没有类似延缓破产(Forbearance)等规定,也未给予税收方面的特别优惠。
  再次,RTC创造性地赋予了处理资产的买方以资产售回权(Putback),即自购并之日起I年内,买方有权将所购资产卖还给RTC,售回条件则因各具体资产而异。这种卖出期权(Put Option)极大地刺激了买方参与竞买的积极性,同时将RTC所面临的风险限制在一个预先设定的期间之内,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双方即时决策所需负担的谨慎义务及风险成本,加速了资产销售的完成。
  此外,RTC在运营中的其他一些特点还包括:在拍卖中推出“莱单”(Menu)模式,使得竞价对象可以是储贷协会的整体,也可以是其中已标准化的某一部分;积极帮助买方筹资,寻求购买资产所需的资金来源;以及大量、广泛的广告宣传等等。
  基于上述特点,RTC在债权回收和资产出售等方面较好地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应当说,其之所以取得成功,与这些特.点是密切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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