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9 > 1999年总第26辑
未来的风云人物—兰迪斯、科恩和科科伦
4月7日,当风尘仆仆地赶到华盛顿会见罗斯福和莫利时,费利克斯·法兰克福特还带来了三个年轻的同事—詹姆斯·M·兰迪斯、邦雅曼·V·科恩和托马斯·G·科科伦来协助拟制草案。后来,这三人都凭借自己的才华和能力,在美国政坛上风云一时;而在当时,他们三个还只是法兰克福特的助手,被昵称为“费利克斯的孩子”。三人当中,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历史上最杰出的就要算法兰克福特的门生—兰迪斯。兰迪斯出生于日本,并在那里度过了他生命中最初的13年。之后移居美国求学,表现出超人的才华,以第一名的成绩高中毕业,跨入著名的普林斯顿大学;在那里除德语外,各科成绩都名列榜首;随后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又获得极高的评价,法学院院长曾向新闻界宣称“不敢说兰迪斯是哈佛自布兰代斯大法官之后最聪明的学生,但完全可以说他是1924届最杰出的学生。”
在哈佛法学院的第二年,兰迪斯幸运地把握了其一生中最重要的机遇。他结识了法兰克福特,并通过法兰克福特的努力,使其在坎布里奇作为特别研究生度过了四年。法兰克福特先和兰迪斯合作撰写文章,随后又送他到华盛顿做了一年布兰代斯大法官的助手。1926年,年方27岁的兰迪斯就作为副教授开始在哈佛法学院任教。两年后,他和法兰克福特合著了《最高法院的使命》,成为哈佛法学院历史上最年轻的专职教授和第一位立法学教授。和其导师法兰克福特一样,兰迪斯学术兴趣也涉及行政法和公用事业法,同时还对州蓝天法作了详细的调查研究,这也是法兰克福特选择他协助起草1933年《证券法》的原因之一。
后来,兰迪斯一直坚持法兰克福特关于政府—管理机构的主张。1938年,针对证券交易委员会这一独立管理机构“已经演变成为愚蠢的政府第四部门”的批评,兰迪斯坚决地为独立管理机构的作用辩护,称其为“上世纪法律史上最重要的发展”,“弥补了现存三权分立体制的不足”。在兰迪斯看来,“法律的制定已被迫成为妥协的产物,为此经常使用含糊不清的术语;司法的管辖权过于宽泛,使其不能对相对狭窄、特定的经济领域和社会活动保持长时间的兴趣;只有肩负特定职能的专门管理机构,才能有效地管理经济”。
兰迪斯特别强调专业人才的作用。他认为,管理机构功能要得到高效发挥,必须依赖专家里手;对行业的有效管理,要求管理人员具备该行业具体运作的知识及随行业特点变化而及时调整的能力。就立法机构和管理机构的关系而言,民主的立法机构应该适当界定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明确需要管理机关解决的问题、在采取具体措施方面给管理机关以较大的选择权。
35岁的科恩是当时三人立法小组中年龄最长的一位,耶鲁出身的第三任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威廉·道格拉斯称赞他是“罗斯福新政时期最杰出、最聪明的人”。尽管天生的羞怯掩盖了科恩超人的法律天赋,但他的聪慧却给法兰克福特留下了极深的印象,以致于法兰克福特认为科恩“可能是芝加哥法学院最聪明的毕业生,是哈佛法学院最聪明的博士之一”。
时年33岁,颇具风度的科科伦也是法兰克福特在哈佛法学院时最钟爱的学生之一。他不仅与法兰克福特合著过文章,而且还吸收了法兰克福特所倡导的机构职员对机构作用发挥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观点。在来华盛顿之前,科科伦在纽约的律师事务所已有相当的公司律师经验,但法兰克福特邀请其加盟的本意,却是指望他帮助游说兰迪斯和科恩起草证券法。后来,科科伦和科恩成为极好的朋友,“某某法案由科恩和科科伦共同起草”是新政期间一道闪亮的风景线。但这并没有妨碍他俩和兰迪斯之间的友谊。不过,对于兰迪斯心理上的幼稚,他俩常常都表现出怒不可遏,科恩常向法兰克福特抱怨兰迪斯不能和他人协商,科科伦则认为兰迪斯是一个很容易奉承的人。
众议院商务委员会主席塞姆·雷伯恩在获悉罗斯福选择法兰克福特这样著名的专家,来督导证券法新草案的拟制工作后非常高兴,二话没说立即同意兰迪斯和科恩开展起草工作。雷伯恩和法兰克福特已达成共识,决定将英国公司法作为证券法草案的蓝本。兰迪斯和科恩夜以继日地忘我工作,两天后就拿出了草案。25年后,兰迪斯回忆道:“1933年《证券法》就是以我们当时急促完成的草案为核心。在我们的草案中,保留了罗斯福总统1933年3月29日在国会发表演说时所强调的立法要义,即对发行人的要求仅限于其完全、真实地披露所发行证券的信息,政府无权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说三道四。此外,我们还设计了一种“等待期”的机制,在注册申报材料生效前,如果发现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或披露不完整、全面,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发布停止令来暂停证券的发行。这种机制可谓是一种创举,它不仅可以缓和承销商施加给其销售人员和其他交易商的压力,而且还使金融界有足够的时间来了解、分析发行证券的相关信息,从而使购买大众和独立交易商能从容地对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
法兰克福特于4月10日正式将该草案提交给雷伯恩。为了不使汤普森面子上过于难堪,法兰克福特和三位起草人都称新法案是对汤普森草案“极好的修正”。在商务委员会和法兰克福特进行初步磋商后,雷伯恩很高兴地告知兰迪斯和科恩“这是一个相当不错的法案”。
在哈佛大学,法兰克福特一直指导着兰迪斯和科恩的起草工作,这期间还发生了一个小小的插曲。由于兰迪斯极力希望完全由他一个人来草拟整个草案,科恩发现越来越难以和兰迪斯合作,而兰迪斯也经常向科恩发脾气。在证券法草案中是否要详细列出每个发行人必须披露的具体信息方面,兰迪斯和科恩各执一辞、互不相让。在兰迪斯看来,最好是授予联邦贸易委员会较大的自主权,通过颁布条例来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科恩则认为这样做将存在产生无效条例的风险。
在其主张遭到否决后,科恩萌生了去意。他打电话向法兰克福特抱怨实在不可能再和兰迪斯合作,并准备退出。法兰克福特极力挽留,4月14日他电告罗斯福,指出证券法中如不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将就委托立法授权的合宪性产生无谓的分歧,可能导致对该法有偏见的司法解释,给予委员会如此大的自主权会带来偏袒、松懈和冷淡,从而妨碍证券法的有效实施。
罗斯福被说服了。4月17日,法兰克福特写信给罗斯福,感谢他个人就证券法草案对雷伯恩的干预,并认为这是非常及时和关键的。与此同时,法兰克福特一方面给科恩打电话,告知其“是不可或缺的,必须等船进港后才可以离开”;另一方面又写信给莫利,要求他单独给科恩送一份会议纪要,以调动科恩的积极性,使其感觉到是和兰迪斯合作共同起草法案,从而改善两人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