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 1999年总第27辑

第十四讲 高息揽存的法律风险

  自从我国银行建立以来,“存款立行”的思路就成为其经营的主导思想。存款被视为一个银行成立与发展的基础,存款的数量被认为是一个银行“实力与地位”的象征。于是,许多银行的领导把存款的增长作为考核银行经营业绩的硬指标。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一些银行通过层层承包的方式,要求每年每一个分支机构都必须完成一定的存款数量指标;而这些分支机构又把这些指标具体分到个人,个人在完成存款任务的基础上,可以得到一定数量的奖金。
  在这种高压政策之下,银行上下所有职员只得全力拉存款。在各个银行都拉存款的竞争之下,采取的手段除了人情关系之外,最主要的就是提高存款利率了。事实上,这种只注重存款数量的增长,忽视吸取资金成本的做法,对银行自身的发展并不会带来多大的收益,高息揽存反而会为银行和储户都带来一定的风险。
  一、一个案例
  C公司为能在Z银行获得贷款,于1994年5月通过关系拉来了1000万元存款存入该行,并在尚未得到贷款承诺前就先行支付了部分利差给存款单位,然后以此为由强求银行给予贷款。该银行负责人经不住C公司的再三纠缠,就口头答应了贷款。后经调查,C公司不太符合贷款条件。但鉴于其已为银行揽存1000万元,且已支付了部分利差,最终还是以保证方式给C公司贷款700万元,期限1年;保证单位与C公司是关联企业,法人代表为同一人。C公司为Z银行揽存1000万元,补给存款单位高达12%的年息。
  该笔贷款发放时,Z银行除扣下60万元用于偿付半年的利息外,其贷款金额均被C公司取走。半年之后,C公司开始欠息。贷款到期时,Z银行向C公司和其保证人提起了诉讼。但是,由于该公司及其保证人都已停业,名存实亡,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执行,所以该笔贷款收回的可能性很小。(案例来源于鲁毅(主编):《商业银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案例研究》,海天出版社1997年,第223页。以下内容也参考此书不少,在此一并致谢。)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高息引存放贷的案件。在这里,银行需要付给储户的高息由贷款人支付了,看起来,银行由于没有支付这笔利差,所以没有违反国家的规定,同时也没有提高存款的成本,似乎是万无一失、只赚不赔的买卖。然而,结果却出人意料,700万元的贷款无法收回,1000万元的存款到期还要支付,银行吃了一个大亏。
  由此可见,高息揽存的风险存在于许多方面,并不只简单地存在于利息的差价上。例如,在本案中,由于高息揽存,使得银行违规发放了贷款。银行的负责人为了拉到这笔大额存款,在事先就答应了向C公司贷款,然后才对C公司进行调查,而对于在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也没有很好地进行研究,只是草率地要求提供担保,甚至不管保证人和借款公司有密切的联系。这种严重违反银行信贷操作规程的做法,其目的就是为了完成银行的存款指标;而这种只顾银行存款增加,不管资产损失的短期行为,使得银行面临极大的风险。
  另一方面,高息揽存使得C公司的贷款成本太高,实际上超出了其承受能力。在本案中,C公司需要向存款公司支付120万元的利差,此笔资金是一次支付。此后,还要每月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在当时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此笔资金每月为9万左右。也就是说,该公司为此笔贷款共需支付约230万的利息和利差,如此计算,贷款的创利水平必须达到30%左右,公司才能承受得起此笔高息贷款。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下,如此高的利润率恐怕只有在股市上才有可能。当然,C公司不顾公司前景,借入如此高利的贷款,贷款动机显然也有问题。
  二、银行高息揽存的几种形式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高息引存放贷,使得银行与贷款人都存在巨大的风险。其实,高息揽存在实践中还有其他的许多表现方式,比如:
  (一)贴水存款。这种方式是指银行以低于存款凭证上的数额吸收存款,实际吸收存款的数额和存款凭证上的差额就是贴水,也就是付给存款人的利差。例如,存款人到银行存100元,银行开给储户的存单上写100元,其实银行只收取90元,那10元贴水就作为银行付给储户的利差。
  (二)以贷引存或称引存放贷。这也就是我们在上面所举的案例,贷款客户通过各种关系把其他单位的存款引到银行,以此为条件向银行申请贷款。这时,存款客户往往收取高息,贷款客户为了贷款不惜支付高额利率。在实践中,银行往往向存款客户开出正常利息的存单,与贷款客户签订正常利率的贷款合同;但是同时,银行还与存款客户和贷款客户商定,由贷款客户向存款客户支付高于正常存款利息的利差。在资金短缺的时候,存款客户获得了高额利息,银行获得了存款,而借款单位也获得了贷款,虽然利率高一些,但是总比没有强。看起来似乎各得其所,但这种做法隐伏着极大的风险,主要是贷款客户的利率太高,以及银行为了揽存而放松对信贷风险的控制。
  (三)直接提高利率。虽然我国实行严格的利率管理,但是实际上许多银行为了拉到存款,都想方设法在利息上搞花样,不惜直接提高银行存款的利息。例如一些银行擅自提高储蓄的利息,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定期储蓄存款的利息高于法定利息,并提前支付高息。这是明显的违规行为,中央银行在抓到后会进行严厉处罚。
  (四)变相提高利率。为了规避央行对存款利率的禁止性规定,一些银行采取了变相提高利率的手段。例如,有的银行为了拉拢对公存款大户,对该单位的财会人员给予回扣,或者赠与一些价格昂贵的纪念品;对存款巨大且稳定的存款单位,以赞助的性质送小汽车。更为常见的一种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就是搞有奖储蓄。在该银行存入一定数额的款项后,就可以参加银行的抽奖活动,奖品极为丰富,从小汽车到牙膏,应有尽有。还有一些银行就更为直接,借开业或周年庆贺之际,宣布所谓存款大酬宾,只要存款若干,就可获赠不同的礼品。
  三、银行高息揽存的法律后果
  上面所说的高息揽存的几种方式,从法律上来说,大多是非法的,为法律、法规或者中央银行的规章所禁止,但采取了合法的形式,对此,在纠纷发生时就需要有关的证据才能加以认定。
  对于直接提高存款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行为,无论是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介绍费的名义给予现金,还是以有奖储蓄的方式赠送实物,都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对于这些行为,由央行进行查处;对于违规银行,央行可以进行处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对于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或以变相方式提高或者降低存款或者债券利率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可以按其少付或者多付的利息数额处以同息罚款;对少付的利息,责令其向存款方如数补给;对多付利息的,责令其将非法到期的存款,专户、无息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直至该存款到期。
  而按照其后通过的《商业银行法》,对于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或者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任何超过法定利率的存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由于我国的金融法规对引存放贷的方式并没有明文禁止,而且此种方式中,银行不用支付高额的利差,并且银行与存款人、贷款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往往采取合法的形式,所以从表面上来看,它并未违反我国的金融法律和法规。但是,一旦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举出证据证明此种方式不过是为了规避法定利率的话,仍有被法院以双方恶意串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的可能。此外,我们在上面案例中已经分析过此种方式存在着的巨大风险,对银行来说是很不安全的。
  四、高息揽存的风险
  (一)银行方面
  对于银行来说,高息揽存的风险主要在于银行吸取存款的成本太高,从而使得银行经营出现困难。在许多情况下,银行一旦承诺了高息,就踏上了一条无法回头的路。如果银行忽然停止支付高息的话,尽管存款人无法通过法律来追索,但是银行失去的是存款人的信心。现实中最令人震惊的一幕发生在海南:
  1997年12月,海南发展银行接管出现支付危机的海南28家信用社,在接管后,海发行规定必须一律执行国家规定,只兑付本金和合法利息,对于当年信用社揽存时许诺的高息不予支付。同时,海发行对自己以前高息揽存的行为也断然纠错,不仅停止支付高息,甚至向客户追扣以前已经支付的高息。这些行为使得本来就对信用社进行挤兑的储户,把矛头对准了海发行,而海发行自己的储户也对海发行失去了信心,加入了挤兑大军。人民银行提供的总计30亿元人民币的贷款也无法力挽狂澜。在巨大的挤兑压力之下,海发行面临严重的支付危机,在海南省委大院的海发行网点,支付限额降到了100元/天。1998年6月,海发行接管信用社6个月后,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海发行,指定中国工商银行托管其债权债务。(资料来源于胡舒立等(主编):《引爆:从1998开始》,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
  从这个令人痛心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海发行停止支付高息是在遵守人民银行的规定,但是,储户对高息的期待是银行所许诺出来的,现在银行又否定了自己的许诺,这种做法只会导致储户对银行信用的怀疑,失掉人们信任的银行当然会面临挤兑的危险。
  (二)存款人方面
  就存款人方面来说,高息存款虽然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但是,这种利润的获得是有风险的。
  首先,超出法定利息的存款利息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在许诺之后不进行支付,存款人无法通过法院向银行追偿。
  其次,对于贴水存款,客户存入银行的只是其存款凭证上所写的一部分,而其中的差额就作为银行付给客户的利差。按照我国法院的一贯做法,存款凭证必须反映真实的存款关系,所以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如果银行能够证明客户存入的资金与存款凭证不符合,就必须按照实际存入的数额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客户在银行存100元,把其中的10元作为高息的贴水,实际只存入90元,但是取得的是100元的存款凭证,法院在认定的时候,还是会认定存款的实际数额为90元,所以银行只须支付90元的法定利息。
  可见,无论是对银行还是对存款人来说,这种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法规的行为都只会招致巨大的风险,还是不做为好。

版权所有@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