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9 > 1999年总第28辑
惨淡收场为哪般?
1972年,巴基斯坦国一富商于卢森堡国注册一跨国银行集团,取名日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ank of Credit and CommerceInternational, BCCI)。当初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及至东窗事发之时,总资本已达135亿美元,排名世界第184位。初,寰宇石油危机,因其大股东乃海湾国家人氏,故获利甚丰,身价百倍。及其鼎时,放眼全球,于72国有分行,资金总额更达230亿美元。然,自BCCI落地日起,就不能洁身自好,为行欺作假之经营,勾结绿林,参与黑道,漂银洗钱,素称“可卡因银行”。80年代,该行时有事发。及至1991年初,美利坚国下令BCCI停止在该国的业务。其注册地卢森堡国亦以BCCI在该国之“总舵”乃仅是“旗舰”的缘故,要求其予以撤退。BCCI于是飘洋过海,来到大不列颠国都城—伦敦市,欲谋一席之地。可是,大不列颠国乃一金融监管甚为完备之邦。为时不久,该国负责银行监管的英格兰银行便对BCCI不法之事予以曝光,此举震惊朝野。诸国乃仿效大不列颠国,对BCCJ诸经营予以冻结。是年底,BCCI清算破产。一艘金融之“航空母舰”便如此没入水底。
上述基本就是著名的BCCI危机案的始末。关于BCCI破产的是非恩怨,议论甚多,说法不一。一个经常为人们所提及的角度是关于跨国银行的监管问题,即对跨国银行监管的不力助长了BCCI的为非作歹。这话不假,但并非本文议论的中心。今天我们要从另一角度谈一谈BCCI危机案,即导致这样一个银行帝国瓦解的直接因素是什么?是市场的不稳定和危机,或者是经营的不善,还是来自外部或者内部的犯罪?
据有关的研究表明,在整个危机的过程中,BCCI自身方面显示了如下的问题:其一,进行金融诈骗。 1991年7月29日,纽约大陪审团指控BCCI诈骗全球客户存款200亿美元,其中至少有50亿美元无法追回。BCCI将大笔的资金贷给无任何抵押的“特殊客户”(有些客户甚至根本就不存在),然后挪用集团内部的其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内部基金或者其他客户的存款来予以“偿还”。其二,为贩毒集团洗钱,帮助一些国家的独裁者盗窃国库,转移资金,为武器交易及恐怖活动调集资金。其三,贿赂各国政要,以官商勾结的形式来逃避监管。其四,直接从事武器、黄金、毒品的走私、贩运及谍报活动。BCCI属下有两个1,500人的为其客户提供这类“服务”的委员会。(姜建清主编《海外金融风潮》,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页112-113)
从上述的研究中表明,BCCI的自身主要问题都在于卷入了犯罪活动,它基本上成了一个犯罪辛迪加。BCCI的悲剧来自金融犯罪,来自内部人实施的金融犯罪。进一步划分,金融机构内部人实施的犯罪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内部人员直接以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在BCCI案中主要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犯罪。这类犯罪对金融机构的危害性不言而喻,BCCI就是因此而无法支付客户的存款,它们当然属于犯罪防范对象之列。在BCCI案中体现出来的另一类犯罪是金融机构的内部人员针对外部人的犯罪,如洗钱、走私犯罪等。在金融机构的犯罪防范策略选择上,这类犯罪是否属于防范之列,金融机构的价值判断是模糊的。以洗钱犯罪为例,大多的银行都会想,帮洗黑钱,对自己并没有直接的损失,又可从中捞一把,何乐而不为之?笔者以为,这类犯罪也不可不防。
犯罪给金融机构带来风险的一类是直接的资金损失,另一类是由信用的下降而导致的间接资金损失。金融机构的内部人员对外部人实施的犯罪,首先导致的是金融机构的信用下降。犯罪,虽然各国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但在人们的眼里,都是消极的。哪一个正常存款者喜欢把自己的钱往“黑染缸”里扔,喜欢把自己的合法收入弄脏了,甚至拿不回来?对跨国银行而言,这还影响着它在各国政府面前的信用。BCCI正因为卷入多种犯罪而倍受各国的驱逐。其次,这类犯罪导致的是金融机构资金的直接损失。这种资金的损失可能是出现于信贷环节,也可能由于政府、司法的干预而导致的资金损失。BCCI的例子很显然地体现了这一点。1988年,因被认定为帮助巴拿马人诺列加“洗钱”,美国佛罗里达地方法院对BCCI在该州的分行处以重刑,罚款1, 500万美元。退一步说,即使在东窗事发之后,政府和司法机关不对金融机构进行直接的经济处罚,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的这种犯罪行为给资金带来的潜在风险也是非常大的。以上述的走私犯罪为例,在技术上,走私是一项风险极高的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实施这种行为就等于进行一种高风险的投资。如果是商业银行参与此事,许多国家在理论和实务上都是禁止的,而其中的原因正是因为过高的风险。正是集上述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犯罪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危害性于一身,BCCI得了个惨淡收场的下场。BCCI倒闭的危机波及与其70多家分行有关的上百个金融机构,成千上万的储户纷纷挤提,引发了大规模的支付危机。以香港为例,先是道亨银行、港基国际银行、第一太平洋银行等几家有外资背景的中小型银行遭受挤提,接着令人吃惊的是,渣打银行和花旗银行也因谣言而遭受挤提。可见,BCCI危机的消极后果非同一般。
当前中国的经验是把犯罪防范的重点放在外来的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的预防。固然这种对外的防范是重要的,但正像前文提及的一样,金融机构因为受利润的刺激,对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犯罪特别是其中针对内部人的犯罪的防范,在认识上是含糊的,甚至在价值观上有动摇。以洗钱犯罪为例,虽然我国到目前还未有此罪的判例,但并不表明现实中不存在洗钱犯罪;人们似乎还没有看到因参与洗钱而倒闭的金融机构,但这也并不表明危害的不存在,也不表明不久的将来不会有金融机构因今天的洗钱犯罪而倒闭,因为后果总是迟一会儿才出现的。这种对将来忧患的关怀就需要我们从已经发生的教训中培养洞察的眼睛。从事金融的人们,可曾认真思考过BCCI危机的教训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