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一些企业开始用知识产权质押申请贷款,面对这一新的业务,银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这是部分银行非常关心的。这一讲,我们就针对这个问题,对知识产权质押应该注意的问题向大家作一简要的介绍。
一、一个案例
某中外合资企业向甲银行申请贷款,由该合资企业的中外双方分别按照投资比例提供贷款担保。现在,该合资企业外方提出以其所拥有的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担保。经查,该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注册,为外方合法所有,且在国内外享有一定的知名度。银行贷款业务人员提出疑问:该商标专用权是否可以用来质押?如果同意用商标专用权质押,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张德荣主编:《金融法律实务》第177页,法律出版社)
像这样的一些问题,最近一段时间里,银行业务人员经常都会遇到。一方面,银行为了赢利,必须开拓新的业务领域,随着经济的发展,尝试采用新的担保手段;另一方面,为了维护信贷资产安全,又不得不谨慎行事,避免涉及自己并不熟悉的领域。如何处理这样一对矛盾,是银行贷款业务人员十分关心的。从法律角度来看,实际上就是在考察其经济效益的同时,对不同的担保物进行正确的定性,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然后在操作的过程中,遵守相关的程序和规则。
具体到我们这里涉及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商标专用权可以用来质押吗?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可以用来质押?
二、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可以用来质押?
使用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这是法律允许的,我们在前几讲中也提到这一点。问题关键在于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可以用来质押?是所有知识产权都可以用来质押,还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用来质押?这个问题,我们在分析抵押物的范围、质押物的种类(股份、汇票、存单)的时候,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就知识产权而言,其中的道理也基本类似。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所以,知识产权必须具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才能用于质押。也就是说,财产性和可转让性是知识产权质押的两个基本条件。
为什么说知识产权中只有财产权利才能用来质押呢?什么是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呢?我们在讨论股权质押的时候,曾经简单提到,股权包括财产权和公益权两种,其中财产权利用来质押是不存在问题的;而对于公益权,是否也同时质押,也就是说银行作为质权人是否也同样享有公益权,比如投票权、管理权等等,这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这也是我国股份质押贷款比较难以开展的原因之一。对于知识产权来讲,只有财产权利才能用于质押,其他权利不能用来质押,这是没有争议的。
什么叫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呢?张三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张三享有对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独占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正是由于张三享有这些独占的权利,所以,他可以把这些权利卖给别人,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只转让其中的一项或几项,或者他也可以不用转让,而只是许可别人使用。不同的方式,价格不一样,但都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这是没有问题的。这就是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也就是说,可以为张三带来收益的权利。
专利权中也有一些人身性的权利。比如《专利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也就是说,张三除了享有上述财产权利之外,当然也可享有专利的“署名权”,这种署名权和张三本人息息相关,其他人不可能享有,即便张三想把它卖给别人,也卖不出去,这是张三独有的。所以,专利权中既有财产权利,也有人身权利,只有财产权利才能用于质押。
上述问题中提到的商标专用权的道理也是一样。商标权人取得注册商标以后,就有权在注册商标的范围内完全独占使用自己的商标。正是由于自己享有独占使用权,因此,他可以把自己的商标转让给别人,或可以只是许可他人使用。无论是转让还是许可使用,他都能从中获得收益。所以,这里所说的商标专用权就是一种财产权利,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物,是法律允许的。至于《担保法》中提到的著作权,道理也是一样。由于银行业务中大量遇到的是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作为质押物比较少见,我们在这里就不详细介绍了。
因此,财产性是知识产权用于质押的首要条件。另一个条件是可转让性。对于可转让性,我们在前几讲中,已经作了许多有针对性的介绍,比如谈到什么东西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时候,我们发现没有经过主管部门审批的国有企业财产或相应的权利,不能用作抵押,也就是说这样的标的还不具有可转让性;我们讨论汇票质押的时候,也提到“不得转让”汇票用于质押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等等。
可转让性是担保物品必须具有的一个基本条件,具体到知识产权而言,上面介绍财产性的时候,已经涉及到这一点。财产性权利因为可以变现,因而可以转让,而人身性权利跟权利人息息相关,因而不具有转让性。此外,知识产权有一些特点,使得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具有一定的特色。比如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失去效用,当然,商标专用权在期满时可以依法延续。又比如,知识产权必须合法才能用于质押。有的时候,某一项发明创造正处在审查阶段,申请人还没有正式获得专利权,或者有其他人对该权利提出撤销异议,而管理机关正在进行审查,申请人对权利的专有处于争议阶段,这些情况下,贷款人当然不能接受该发明创造或权利以知识产权的名义用于质押,不然,就可能面临质押权利最终无法得以实现的风险。
三、如何进行知识产权质押?
进行知识产权质押,既要考虑它的经济价值和效益,也要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因此,银行接受知识产权质押的时候,应该从这两个方面考虑。
考虑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实际上是为了保证信贷资产能够得到足额的担保。因此,银行应该切实作好企业经营情况的调查,企业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市场前景调查,以及知识产权的评估等工作。其中,比较重要的是知识产权的评估。在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已经逐渐总结出一些可以操作的方法,比较常见的是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对于一些能够单独计算的自创或者外购成本费用的知识产权,比如专利权,那么就可以采用重置成本法。计算重置成本的时候,要包括许多费用,比如研制人员的工资,研制过程中所需要的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设计费、试验费以及应该摊销的企业管理费等,以及取得专利而向有关部门交纳的费用。对于外购的知识产权,则包括购置该资产的所有费用。
对于一些不容易确定研制或购买成本,而市场上又不容易找到交易参照物的,可以采用收益现值法,比如企业的商标专用权,有时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方法计算。总的来讲,知识产权的评估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领域,银行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可以聘请专业人员来进行评估。
至于应该遵守的相关法律程序,最主要的是两个方面。一方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都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这一点比较简单,我们在前面几讲中也涉及到,这里就不多讲了。另外一个方面,知识产权的质押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专门讨论过抵押登记的效力,知识产权质押的效力也大体类似,如果没有登记,那么质押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
具体到不同的知识产权质押,比如上述问题中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由于商标专用权的管理机构是国家商标局,因此,商标专用权质押就应该到国家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有的时候,情况可能还会复杂一些。如果使用专利权进行质押,那么登记之前还必须得到批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因此,这两种情况下,不仅需要出质登记,而且登记之前还必须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否则,质押合同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总之,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质押登记和审批都不能忽视,事先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也是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步骤。
四、知识产权质押应该注意的其他问题
除了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之外,银行在进行知识产权质押的时候,还应该注意其他一些问题。
首先,质押合同生效以后,仍然应该注意对质权的保护。在这个方面,最突出的情况是借款人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之后,又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质押合同生效,银行享有质权,但所有权仍然属于借款人,这就为借款人(出质人)擅自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创造了条件。因此,质押合同中应该对此进行明确约定,同时,有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应该移交给银行。通过占有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和明确约定来避免出质后损害质权人银行的行为。
尽管如此,为进一步防止质押风险的出现,质权人还应当根据所质押权利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将知识产权质押的情况到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或核准机关进行登记或备案。因为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都需要通过核准机关来进行,这样做就可保证质权人能够对所质押权利的控制。
其次,对于《担保法》明确规定之外的知识产权质押,应该加倍小心谨慎。《担保法》只规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可以用来质押,对于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是否可以质押,目前还有争论。比如有人提出专利申请权也可以用来质押,有人认为商号权、技术秘密等都可以作为质押。在这里,我们对这些权利是否可以用来质押不作详细评论。银行在确定是否接受某种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的时候,要从上面介绍的财产性、可转让性等方面进行考虑,特别是可转让性。
还有,质权人必须考虑知识产权的价值会随着时间而发生变化。一些知识产权价格弹性比较大,评估时可能价值颇丰,但一旦企业经营效益不好,不能及时还贷,这些知识产权价格可能会一落千丈,银行信贷资产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因此,银行从事这方面的业务,应该加倍小心。

1999 > 1999年总第29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