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9 > 1999年总第29辑
第十六讲 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二)
当一家外资银行(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的分行,下同)在我国获准设立经营性机构后,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可以在多大的领域内开展业务活动。这对该外资银行而言意味着能在多大范围内获取商业利益和分散经营风险,对于监管者则意味着在多大程度上对外开放本国金融服务市场,而对于中资商业银行则意味着在哪些领域将面临新的竞争。从法律角度看,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是其权利能力的体现,而这一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待遇是不同的,即内外有别。那么在金融业务日趋国际化的大背景下,各国对待外资银行的基本态度是怎样的呢?
一、各国对外资银行常见的原则性态度及我国的政策
1.对等互惠原则:即只对允许本国国民进入其金融市场的国家的国民开放本国金融市场,允许其设立外资银行,该外资银行的经营范围也参照其母国对本国国民的待遇加以确定;2.最惠国待遇原则: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明确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应无条件地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其附属的《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备忘录》则进一步明确最惠国待遇适用于金融服务领域。根据这些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每一成员国在市场准入、营业范围、营业条件等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都应无条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所有成员国;3.国民待遇原则:上述《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备忘录》都以促成实现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国民待遇为目标,即东道国应确保其他成员国在其境内设立的金融服务机构与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均享有与东道国国民基本一致的权利。
以上基本原则反映着一国金融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不同程度,各国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金融监管经验、发展战略等具体情况,选择了不同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态度。我国目前对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原则性待遇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具体规定可以概括为“优惠待遇与严格限制并存”。优惠待遇主要体现为:1.税收优惠。现阶段外资银行所得税税率基本在15-33%之间,在经济特区营业的外资银行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另外自开始盈利后两年内还可以享受减税或免税待遇,而中资商业银行的所得税税率则普遍高达33%;2.根据有关法规,外资银行可以从事经批准的外汇投资,包括对B股投资,而中资银行在我国境内则不得从事股票业务。所谓“严格限制”则主要体现为对外资银行业务领域的如下限制:
二、关于外资银行从事外币业务的规定
根据上述《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3章的规定,外资银行主要可以从事外汇业务、经批准的人民币业务以及资信调查咨询等几大类业务。其中外汇业务占外资银行业务的很大比重,主要包括外汇存款、放款、票据贴现、汇款、担保、进出口结算等具体业务,有关限制表现为:
(一)外汇存款仅包括中国境内境外同业存款、中国境外非同业存款、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存款、华侨和港澳台胞的存款、外资企业存款、外资金融机构对非外资企业放款的转存款;外汇汇款仅包括境外汇入汇款和境内外资企业、外国人、华侨以及港澳台胞的汇出汇款;进出口结算是指外资银行办理的外资企业的进出口结算和经批准的非外资企业的出口结算以及放款项下的进口结算。从上述规定可见,在外汇业务领域中外资银行的客户范围是很有限的,大陆居民和普通中资企业不能在外资银行存款,也不能通过外资银行进行贸易结算。
(二)外资银行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40%。这一规定使外资银行的负债有特殊的结构比例,主要依靠联行负债支撑境内资产增长,或者凭借其国际经营网络从境外调入大量资金。
(三)在外汇贷款业务中,由于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将外资银行一律视为非居民,所以向外资银行借款被纳入外债管理,有关客户必须完成资本项目的审批登记手续后才能获得外资银行的放款。
三、关于允许部分外资银行从事人民币业务
长期以来,外资银行在华主要从事外汇业务,而不能办理人民币业务,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中资银行在人民币业务市场的份额,保护民族金融业。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以1996年12月颁布的《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和1998年8月颁布的《深圳外资金融机构试办人民币业务原则指引》为标志,我国政府开始允许部分外资银行在上海和深圳经营人民币业务。
《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对外资银行从事人民币业务作出下列规定:1.申请条件:外资金融机构必须在中国开业3年以上,无违法或不良记录;且在申请前连续两年盈利;在申请前一年外国银行分行境内外汇贷款月平均余额在一亿五千万美元以上,合资银行、独资银行境内外汇贷款月均余额在一亿美元以上,境内外汇贷款余额占其外汇总资产的50%以上;另外,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应增加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资金并兑换成人民币,作为从事人民币业务的运营资金。2.业务范围:外资银行可以经营人民币的存款、贷款、结算、担保、国债和金融债券的投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人民币业务。与对外汇业务的限制相似,法律规定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客户主要是境外个人和国内外资企业,对境内中资企业的存贷款业务仅限于对其发放外汇贷款时所需配套的人民币贷款以及这种人民币贷款派生的存款。3.业务规模;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其人民币负债不得超过其外汇总负债的35%。
《深圳外资金融机构试办人民币业务原则指引》的内容与上述规定相近似。另外为了便于获准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调剂人民币运营资金,人民银行于1998年4月开始批准部分外资银行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花旗银行、汇丰银行和东京三菱银行等银行的上海分行被准许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此外,农业银行上海分行等中资银行也开始向东方汇理银行上海分行等外资银行提供人民币贷款。这些举措都推动了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人民币货币市场。
允许部分外资银行从事人民币业务是我国金融开放的重大举措。笔者认为该举措的影响作用主要体现为:
1.有助于中资金融机构向外国同行学习借鉴管理经验。外资银行在业务宣传推广、贷款发放的灵活性和内部管理方面与中资银行相比有一定优势,值得中资银行学习。另外金融业对外开放是大势所趋,通过试点可以形成积极的竞争态势,激励中资银行的改革完善。目前只允许部分外资银行在两个城市进行试点,这实际上已经极大地限制了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人民币市场份额的冲击,不会对民族金融业形成过分的负面作用。2.有助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取相关金融服务。由于文化传统、经营风格等原因,外资银行能较好地满足外资企业的需求,允许其从事人民币业务还能解决外资企业在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分别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而出现的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3.对于获准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而言无疑是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由于亚洲金融风暴,境内外资企业出于对人民币贬值和汇率风险的考虑,对外汇借款持谨慎态度,加之人民币利率的下调,部分外资企业转向较低成本的人民币贷款,而外资银行外汇业务的主要客户群体就是外资企业,因此允许外资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将有利于外资银行通过新的业务领域来避免客户群体的萎缩,改善经营业绩。
四、人民银行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完善
允许外资银行试点人民币业务标志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一般而言,一国金融业的开放程度部分地决定于政府的监管能力并会反过来向其监管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部分外资银行从事人民币业务将有可能为国际游资影响人民币利率和汇率提供可乘之机,因此人民银行应当提高公开市场操作、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的比重,并应率先在短期货币市场上实现人民币利率的市场浮动,并逐渐建立企业间用以售汇的二级外汇市场,加大市场对人民币汇率形成的作用,从而维护金融稳定。
目前人民银行正逐步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措施。比如,除了合规性监管,即检查外资银行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基本规定(如资本充足率、流动资产比率等)以外,人民银行还积极实行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监管,即监测其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是否在合理的风险范围之内。人民银行借鉴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法”制订了《深圳市外资金融机构资产风险综合评级试行办法》,对外资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等进行考评,并根据各指标的权重打分,最终确定参评外资银行的风险级别,这有力地促进了外资银行的稳健经营。再如,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通过把监管报表的报送由人工送达改为以电话线传输方式实现与人民银行的点对点数据传送,提高了信息统计效率,从而得以对信贷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实施及时监控,有的放矢地对资产质量下降的外资银行进行重点管理。
当前,人民银行除了对外资银行实施必要的外部行政监管外,还积极推进外资银行的自我管理和社会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款、放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可以通过同业公会协商确定或参照国际市场行情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这一规定反映出我国开始承认同业公会在外资银行行业自律中的地位。随着金融创新的日益丰富,不直接从事商务实践的行政监管部门可能会面临监管经验的不足和监管行为的滞后,因此商业银行业内部的、及时的自我管理就大有必要。比如同业公会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统一的存贷款利率,从而避免恶性竞争,防止支付风险。深圳现已建立了通过外资银行同业公会实行行业自律的管理模式,效果较好。
随着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完善,外部审计工作的作用也日益增大。人民银行于1999年发布的《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外部审计是央行监管工作的重要补充。应聘的注册会计师应负责对外资银行年度财务决算、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及资产质量和该银行上报人民银行的财务报表的准确性等进行审计,并对该银行的内部审计及控制系统提出管理建议。
以上各项监管措施必将确保外资银行在我国健康有序的发展,并为进一步的金融开放准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