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 1999年总第29辑

资产管理公司和债转股问题

  1999年4月,国务院“一声炮响”,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宣告成立。这标志着我国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工作向前迈了一大步。这一步走得对还是错?这一步该怎么走?请看理论界的一些观点。
  中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受命于危难之际 黄志凌在《中国的资产管理公司:组建背景与现实问题》中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例介绍了中国资产管理公司的历史使命及它们虽不是投资银行但拥有投资银行手段的由来。当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已成为我国经济运行的重大隐患,如果久拖不决则极可能引发金融危机。根据国内外的经验教训,根本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剥离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交由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资产管理公司的重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处置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金和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在性质上,资产管理公司具有全方位的投资银行功能,它作为一个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可以运用投资银行的业务手段,包括兼并、收购、破产、重组、股份制与股票上市等方式,进行资本的市场化运营,实现对银行不良资产的有效化解和资产保全。(《当代经济科学》1999年第5期)
  帮助企业扭亏为盈进而使不良资产增值不是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务 李俊杰在《论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及其处置》中谈到资产管理公司的任务时,认为我国现阶段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和80年代末美国为了处理S&L问题成立的重建信托公司(RTC)有许多的类似之处,虽然其间的差异不能忽视,但RTC基于它作为政府机构不具备从事商业和金融操作、管理资产的专长和政府机构的行为模式并不适合追求盈利最大化的判断,而采用在不充斥市场的条件下尽可能地迅速出售资产的做法也适合我国。这样虽可能会失去一些资产增值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但可避免更大的失误和资源闲置以及市场行为的扭曲。(《金融研究》1999年第6期)
  如何认识资产管理公司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作用?陈孝周在《流动才有生命力》文中认为搁置不会使坏帐减少,只能加速国有资产自动裂变的速度;资产只有流动起来才能保值增值,才具有生命力。为使资产流动起来,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说是应势之需。它从更专业的角度和利用投资银行的手段去处理不良资产,对那些债务负担较重,仍有市场前景和潜力的国企实行债权转股权;对部分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可实行资产证券化;对部分确实无法挽救的资产实行拍卖、出售或破产清理的政策。概言之,资产管理公司能重组盘活国有资产,合理调整国有资产结构,引进新的投资责任主体,为国企的解困脱贫和持续经营打下良好的基础。(《金融时报》1999年7月8日)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运营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李文高等在《对资产管理公司运营问题的思考》中认为,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在经营中首先应当着眼于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制度,以根治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其次要规范资产处置的程序,借鉴国外的做法,形成一套以招标为基础的标准程序,以防止资产以低于真实价格出售;再次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解决那些典型的、带有普遍性的、因政策因素而形成的,银行不应承担也无力承担的不良资产,对于确因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资产,可以按市场原则由银行和管理公司交易;最后要确立良好的人才管理体制。(《金融理论与实践》1999年第8期)
  债权转股权中几个需要注意的技术操作问题 杨萍在《债权转股权:积极的宏观意义和实践中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中谈到了该问题。作者认为首先应当始终注意借助资产管理公司来操作债权转股权具有明显的阶段性、过渡性的特征。其次对进入债权转股权的国有企业设立必要的入选条件,以便使债券转股权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避免形成盲目的、缺乏规范的热潮。再次,资产管理公司对任一企业的债券转股权应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并考虑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股权。第四,债权转股权应当与建立健全企业治理结构的工作结合起来。最后,为保护资产管理公司的健康成长,还需进一步配套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投资研究》1999年第7期)
  债权转股权:国企大锅饭的“最后晚餐”?在《债转股运作宜商业化》文中,曹尔阶认为,债转股的政策性很强,但更应把它视为一个商业性的运作过程。强调债转股的商业性可以避免以下两个风险,一是演变成政府行为;二是助长赖帐思潮,如果政府干预过多,会在企业间蔓延一种“借贷不要紧,还不起就持股”的恶习,并酿成道德风险。债转股,并非国企大锅饭的“最后晚餐”。强调债转股的商业性,可以使它对资本市场的发展产生重大的良性影响,可以使大量的非上市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可以总体上改善企业质量,增加资本流动性以及促进股市的良性发展。(《金融时报》199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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