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 2001年总第32辑

诺顿、杜普勒和斯波曼:《国际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发端于80年代中期的美国,后被多数发达国家所接受,目前已经扩展到许多发展中国家,还看不到终结的迹象。《国际资产证券化》一书从法律、会计、税收以及不同国家等多种角度论述了这一进程及其原因。
  根据本书的定义,“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应收账(receivables)或其他无法立即变现的资产转化为可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证券的过程。在其发源地美国,证券化的可信度(creditworthiness)被认为取决于特别的担保(collateral)和结构(structure),并且这种可信度必须独立于发起应收账的公司的信用。在证券化过程中,投资者看重的是发行人应收现金流(receivable cashflow)的信用和可预期性。发行人即证券化交易的具体操作者,在美国等国一般由一种“特别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来担任。投资者并不注重发起人的经济实力。发起人是被证券化的资产的所有者。由于证券化中的资产一般为信贷资产,故发起人一般为银行。为此,发行人的信用即成为证券化得以顺利运行的关键,如何强化发行人的信用也就成为围绕证券化所设计的各种具体机制的目的所在。在说明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来看看证券化的动因是什么。
  证券化有多重动因。根据本书的论述,它包括但不限于:
  首先,从公司(发行人)的角度来看,证券化已经证明是一个“额外”、“可靠”和“成本稳定”的资金来源。
  其次,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由于他们注重的是应收账的质量而不是发起人的信用,因而后者的信用问题将不会影响其服务能力。由于在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的服务能力是第一位的,而其信用等级相对不重要,因而与信用等级直接相联系的费用成本也就没有提高。这样,整个证券化交易的服务成本就降低了。与此相联,发起人也不会因其信用等级较低而失去证券化交易的市场。相应地,当事人财务状况的暴露为最低。证券化交易使投资者把注意力转向应收账本身(即该笔账款能否产生足够的现金流),而不再对发起人的信用吹毛求疵,因而发起人的财务状况的暴露可以减少到最低程度。
  再次,证券化交易可以改善相关比率。证券化的一个最重要的目标在于被承认为公认会计准则(GAAP)上的资产出售。对于发起人而言,资产出售的好处体现在很多方面。一方面,财务比率可能改善,例如债务/股本比率。另一方面,发起人可以因此满足与贷款人之间的约款,而这本可能处于压力之下。最后,把资产与相关债务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消除后,发起人就更可能做到把大量的可占用股本成本的储蓄(equity cost savings)数额与通常与(被证券化的)应收账相应的股本数额相一致。
  最后,降低资本成本。例如,根据美国法律,证券化交易中不再或很少需要法律强加给传统债务融资的最低股本数额要求。
  既然如此,证券化业务的大规模发展就成为不可避免之现象。但是,这个结论取决于一个前提,即证券化交易能够实现。正如前面所说,证券化的实现取决于信用二字。在明确了证券化的动因或功能之后,我们来看信用如何得以维护或强化。
  第一,证券化交易的信用保证首先采用一种被称为bankrupt-cy remote(国内一般翻译为“破产隔离”或“破产风险隔离”)的做法,目的是使投资者远离发起人破产之风险。具体做法是:在破产法上,应收款必须真正转让给SPV;发起人的一切变动均不影响SPV ; SPV本身不得承担任何影响其清偿能力的金融债务。此外,在几乎所有的这类交易中,信托人(可为SPV,也可为其他人或机构)在应收款上都代表投资者拥有完善的担保利益,因此因发起人破产而对“资产出售”的性质发生怀疑时,不受其影响。
  第二,FINCO结构。FINCO即Financial Companies(金融公司)。这被认为是证券化交易中最重要的机构创新。其运作过程是:发起人把应收款转让给一个全资的破产屏障子公司(即SPV 1)。此时,如果SPV1发行债券,该债务应被记入自己的资产负债表,而根据公认会计准则,该负债表应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合并。因此,发起人可以让SPV1把应收账转让给独立的破产屏障公司,即SPV2,以获得表外交易待遇。采用的方式在会计上被当作应收账的出售,但在税法上被当作为应收账担保的贷款。SPV2因此可以对投资者发行证券,以对该笔应收账转让交易提供融资,并且不会影响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方。于是,发起人获得了成本很低的表外融资手段。
  第三,服务商。发起人一般担任投资者集合应收款(pooledreceivables)的服务商。在有些情况下(例如违约或能力丧失),服务商可以被取代。
  第四,强化信用的方式。(1)应收款本身的利率常常高于基于应收款所发行的证券的利率,其利差可以作为应收款组合体(portfolio)信用下跌的缓冲。(2)损失准备金。(3)二级证券。在支付本金时二级证券次于普通证券。在强化信用方面,二级证券的作用在于:消除了证券化交易中由于第三方信用提供者(例如信用证银行或保险商)信用恶化所可能导致的降级风险。(4)超面值担保(overcol lateralizat ion )。应收款组合体的面值大于发行的证券。证券化因此分期偿还得更快,而且有了对抗损失的缓冲。(5)追索。发行人有义务就损失对SPV作出一定限度的补偿,或者信托(如有的话)有能力把一定数量的贷款还给发起人。这种方式的信用强化体现在,可以利用发起人的财力进行补偿,而且促使发起人更好地服务。(6)信用证。一个信用很高的银行可以对一个证券化交易提供一定数额限制的信用证,规定对SPV进行一定的补偿。(7)保证契约(surety bond)。其含义是保险公司可以对SPV提供保险。(8)组合的或其他特别方式。以上方式可以组合使用。在不同的证券化融资方式中,还可以有特别的信用强化方式。
  此外,法律对证券化交易还有会计等方面的要求,这也是从强化信用的目的出发。
  《国际资产证券化》一书属于伦敦劳埃德出版社“银行与金融法”系列图书,主要涉及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冠以“国际”一词的英文出版物并不代表该出版物站在“国家之间”或“跨国”的角度来论述问题。这类图书多数仅仅是列举、介绍或者论述不同国家的法律。本书也有此特色,但是与其他著作相比,有一个重要区别。该书并不是简单列举不同国家的法律,而是在涉及不同国家法律时选择不同的问题加以重点论述。例如,在介绍美国的证券化交易时,本书把重点放在《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信托契约法》和《投资公司法》,因为正是(或主要是)这些法规形成了证券化交易的外部压力,以及构成美国证券化交易的独特背景,并为我们理解美国证券化交易中的具体机制提供了参考。因此,在构建中国的证券化法律制度时,首先应对我们自己的法制背景有一个清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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