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 2001年总第32辑

香港创业板的特色

  1999年11月25日,随着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时软件有限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交易的开始,酝酿达十年之久的创业板市场终于在香港诞生。从此,大中华地区的高科技企业将为知识爆炸寻找到新的燃点。
  创业板最早可追溯于“场外交易市场”(OTC),成名于美国NASDAQ市场。以“微软”为代表的高科技公司的崛起,使人们看到股票于传统交易所外流通的魅力。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与地区纷纷效仿NASDAQ的做法,以期为本地市场发展提供更大空间,联交所创业板就是一例。但与NASDAQ、我国台湾地区ROSE等市场不同的是,香港创业板属于场内市场。
  要认识创业板,须从其特色谈起。
  一、增长公司的筹资场所
  创业板在香港的诞生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香港既是通往中国内地的门户,又是成千上万增长公司涌现的高增长区。目前的香港已经为许多跨国公司提供了集资机会,但不容忽视的事实是,没有盈利记录却需要公众资金以实现其商业计划的增长公司不符合联交所主板的上市规则。而绕道走上NASDAQ市场的内地高科技公司的出色表现时刻鞭策着联交所:建立大中华创业板时不我待。
  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使特区政府认识到经济结构合理对于经济稳定的意义。创业板可以配合特区政府实施推动高科技及高增值行业发展的策略,以应对香港面对来自新加坡与上海的竞争。
  可见,设立创业板旨在为有发展潜质的企业提供涉足资本市场的渠道。联交所是要把创业板发展成为一个成功自主的股票市场,以满足高增长公司的筹资需要。因此,创业板自诞生之日起就独立存在,以区别于此前的股票市场。创业板拥有自身的上市规则与独立的监管架构。联交所尤其不希望人们将创业板视为主板的跳板与培育市场,以为某些公司自创业板向主板转移创造条件。
  二、买者自负的监管哲学
  创业板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
  由于该市场是以容纳没有完备业绩记录的增长公司(高科技公司)为目标,致使其上市标准远较主板为低。没有盈利记录的增长公司的未来一般较难预测,而创业板上市公司也无须对未来的盈利能力作出预测。因此,创业板上市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加大。
  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与高亏损的机会并存。但高风险决不意味着由投资者获得高收益,监管者承担高亏损。为此,创业板采用“买者自负”的监管哲学与“由市场做决定”的理念,联交所对创业板上市发行人的商业可行性不作评论,只审查申请人是否已遵从上市规则。上市批准与公司素质并不关联。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须于《招股说明书》显著位置标明上述的监管哲学。投资者在获准买卖创业板股票之前,必须与经纪商签署风险披露声明书,以确认其认识到投资所涉风险。
  目前,联交所已为其会员提供统一的风险披露声明书范本。会员可以自行草拟风险披露声明书,但其内容与形式不得与联交所的范本有重大差异。
  因此,可以说创业板市场专为专业及充分了解市场的投资者而设。
  三、网络化的披露方法
  创业板是高科技发展的结果,因此充分利用高科技成果是创业板迥异于主板市场的特色,也是创业板优势的基础。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所做的一切信息披露,均须于创业板网页上发放,而不强制其以付费方式在报章上公告。毫无疑问,网络化的信息披露方法将使投资者更及时地获得有关上市公司的资信材料,并有益地改善因信息渠道差异给投资者,尤其是海外投资者带来的信息非对称现象。同时,信息披露网络化也将为上市公司降低上市成本。
  1996年3月,美国Spring Street Brewing公司第一次成功地越过投资银行完成网上初次公开发行(IPO),筹集了1600万美元的资金。网络在冲击投资银行经纪业务的同时,也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挑战,这也正是香港联交所面对的危机之一。因此,创业板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络化,使联交所朝证券交易全球化、网络化的发展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投资者进入创业板主页,不仅可以获得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还可以了解有关创业板的全部资料。而创业板网页提供的教育计划可以让投资者更好地把握该市场。
  目前,香港联交所正在研制第三代交易系统(AMS3),将于2000年第二季度推出。届时,投资者可通过互联网向经纪商提出买卖要求。相信时刻意识到危机的香港联交所,通过与高科技紧密联结,必将在国际证券市场中保持自己的优势与发展空间。
  四、国际化的披露规则
  作为主要的国际市场,香港联交所得以发展的原因之一在于其规则的国际化。主板上市规则就规定,海外上市公司必须按《香港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委员会”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但联交所更认识到,美国证券市场是国际证券市场最主要的组成部分。美国规则,往往也就是国际证券市场规范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香港证券市场如欲朝国际化的方向继续迈进,就必须容忍美国规则的适用。公司全球上市是今日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标志之一,而全球上市很重要的含义就是公司除了在美国上市以外,还要在其他市场上市。因此,香港证券市场如欲成为全球化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就必须吸引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来港上市,必须容忍美国规则,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
  为此,1999年7月22日颁布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于1999年11月17日作出修订:已在或将同时在纽约交易所、 NASBAQ市场上市的海外公司如欲在创业板上市,提交按《美国会计准则)制作的财务报表即可,无需遵循《香港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委员会”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与主板市场相比,这一规定使创业板有更大的国际化发展空间,同时也必将为主板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国际化摸索经验。
  五、更频密的披露要求
  由于创业板推行的是“买者自负”的监管哲学和“由市场做决定”的理念,创业板必须实施强硬的披露制度。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必须披露其上市前两年的活跃业务记录,以及上市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的业务目标。在上市后前两个财政年度.公司必须每隔6个月将其实际业务进展与业务计划作一比较。除半年与年度账目外,创业板公司也须公布其季度账目。因此,与主板相比,创业板的信息披露更为频密。
  六、更严格的保荐制度
  委任保荐人旨在在交易所与发行人之间建立便捷的沟通桥梁,因此创业板发行人也须聘用保荐人,但要求比主板更为严格:
  1.保荐人须是按《香港公司条例》成立或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按《香港证券条例》注册为投资顾问、证券交易商或豁免证券交易商;
  2.保荐人在过去的5年中,须曾就两宗首次公开招股活动(IPO)担任牵头保荐人(Lead Sponsor),或在三宗首次公开招股活动中担任联席保荐人(Co - Sponsor) ;
  3.发行人在上市以后必须继续聘用保荐人,为期两年。保荐人须以顾问的身份,协助上市公司持续遵守上市规则。
  对于违规保荐人,除可以像对待主板保荐人一样给予私下与公开谴责外,交易所还可以视情况,将保荐人除名,并可要求香港证监会撤销保荐人依《证券条例》获得的注册。
  截止 1999年底,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共有7家。就市值与成交量相比,创业板远较主板活跃,因此可以说创业板有了一个成功的开始。但创业板开市一个月有余,投资者为创业板大涨而欢呼的嘴巴尚没有合拢,又在为它的大跌而揪心。这一切都在向人们提示:创业板风险,买者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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