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者利用因特网通过券商网上交易系统进人实物交易所进行交易方式的监管
这种交易方式实际是一种准网上证券交易,它不是完全在因特网上进行的,一般是客户利用计算机等在线或无线设备发出交易指令,通过因特网传递到证券公司或其营业部,也有券商与因特网服务提供商ISP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合作,利用其设施和客户来扩大股民,减少开支。客户通过因特网进入网络服务提供商设置的券商服务器,再由券商的网络传送到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就是这一模式。对于这一交易模式,因为它依然通过券商网络、经纪人把指令输入交易所来进行交易,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市场准入控制。网上证券交易代表着证券交易的发展趋势。由于技术的发展,证券公司只要利用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以及客户信用卡的网上支付等技术和设施就可以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因特网是一个开放的网络,网上证券交易将极有可能受到黑客等犯罪分子的侵袭,如果没有很好的加密措施、完备的操作程序和良好的法律规范,将难以确保交易和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抗否认性,从而无法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因此,把好市场准入关显得相当重要。1999年4月19日中国证监会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其中一条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不得利用互联网络进行证券交易”,这一规定对把好网上证券交易的市场准入关是必要的。然而,我国有些证券公司在这一规定颁布之前已经开展了网上证券交易,证监会如何管理已经开展网上交易的这些公司?而网上证券交易是世界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的大趋势,在数字化运行环境已较成熟的今天,应根据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我国开展网上证券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并规定有证券经营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如不具备《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的网络结构、身份识别、信息加密传送、数字签名等技术措施,意味着该券商不具有安全开展网上证券交易的资格,应不允许其开展网上证券交易业务,并对已经开展网上证券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审核以确保它们符合准入条件。
(二)严禁没有证券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和未达到我国《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证券经营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经营网上证券交易业务。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技术可以使远程终端变成营业性场所。这样,如果不加以控制,任何个人或企业便可以在因特网上设置服务器,使远程终端成为网上证券营业所,客户只要通过因特网和其他形式的计算机远程网络下达证券买卖指令,如成交并获得回报信息,便可完成证券交易。如果这一做法不被有效规范,将会导致网上证券交易一哄而起、泛滥进行,既不利于网上证券交易的顺利发展,也使监管部门难以履行监管职责。因此,应规定严禁任何人或任何公司未经许可开展网上证券交易,尤其是不允许将服务器置于外国的主机上开展网上证券交易。
(三)根据《证券法》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采取信息化、电子化和国际化的监管手段,加强对网上证券交易的监管。当前,随着金融的不断创新,世界金融市场的格局和运行机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融资方式证券化、投资主体机构化、证券市场国际化、交易品种衍生化、交易方式电子化、市场体系统一化的特征日益明显,网上证券交易正是这些趋势的重要表现,它可以实现交易的全球化、全天候化和个性化,故应加强监管的信息化步伐,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来对这一交易进行电子化管理,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证券监管部门应根据技术创新和国际证券交易发展的趋势,采取既能确保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安全进行又能与国际接轨的交易和监管措施·,逐步建立起我国在因特网上进行证券交易的虚拟证券交易所、网上券商和网上经纪人制度,从而增强我国券商在日益开放的国际金融市场中的综合竞争能力。
我国《证券法》第104条规定:“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为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网上证券交易归属于“其他方式”这一类中,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并未禁止网上证券交易。从传统的书面、电话委托向网上委托的转变,客观上要求券商必须迎合现代信息发展的趋势,借助各种高效的通讯媒介、技术和手段,对传统的证券交易模式和管理方式进行根本性的调整,改变现有的较为单一的交易模式,引入更富有特色的、更具个性化的服务,延伸服务空间,全面提高交易设施的安全性和技术含量,提升我国券商的竞争能力。这不仅是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券商参与国际竞争的内在选择。因此,根据我国已有开展网上证券交易的券商之现状,监管部门应制定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系统规定开展网上证券交易的券商所需的资金、技术、安全措施和管理办法。对已开展网上证券交易的券商进行审核,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开展网上证券交易业务。还应根据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需要,加强与世界各国监管部门的交流和合作,并尽可能地与国际证券监管组织一起制定监管证券交易全球化的法规来进行监管。
网上证券交易代表着未来证券业交易的发展方向,我国的监管部门对这一新交易方式无论从制定完善的法律上还是从监管的方式上都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从而使得建立在因特网上的证券交易市场缺乏传统交易所的监管质量保证,因此如何研究出行之有效的法律监管模式,加强对网上证券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己成当务之急。
二、因特网电子公告牌交易系统的监管措施
(一)因特网电子公告牌交易系统是否应当注册为券商来进行监管
因特网电子公告牌交易系统取代了经纪人、券商、实物交易所等传统交易所必备的人和设施,可以直接撮合买卖双方在因特网上的交易系统里进行交易。那么,这一系统是否必须登记注册为经纪人、券商和交易所对监管来说是关键,因为法律是通过对传统交易所这一交易市场及其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的。监管部门通过法律之规定就可以很明确地对证券交易进行监管,而因特网电子公告牌交易系统是在虚拟空间通过数据电文等方式自动撮合成交的,既不存在经纪人、券商也不存在实物的交易所。因此,如何认定交易系统的性质显得非常重要。
早在因特网电子公告牌交易系统产生之前,已有不在传统交易所进行股票交易的方式,虽然这些交易系统并不都是在因特网上的,但是它们与因特网电子公告牌交易系统非常相似,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这些交易系统是否为经纪人和券商。
在1972年,美国金融公司建立了一个二级的抵押交易系统机制即美国金融抵押交易所(US Financial Mortgage Exchange)。美国金融抵押交易所能向对抵押感兴趣的潜在购买者提供抵押贷款中整个抵押和部分抵押利益的买卖中介业务,如果买卖双方都感兴趣,抵押交易所则进行撮合服务,而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则由交易各方私下谈判决定,交易成功后美国金融抵押交易所收取一定的费用。基于购买者支付一定的佣金给金融抵押交易所,这一系统的职员才完成整个交易这一事实,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定美国金融抵押交易所提供的服务属于经纪人的业务范围,要求它以券商的名义注册登记。
在美国农庄协会一例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则不认为它属于经纪人或券商。美国农庄协会是一个农业互助的联合体,为了提高它的证券的价值制定了重建计划,为会员组织了买卖互助证券的在线信息服务系统。信息服务被编成包含价格和股数,会员可以进入系统买卖,而且整个交易过程中,农庄协会既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执行任何交割。基于这一情况,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农庄协会这一证券交易系统仅仅提供互助会员的交易信息而不具有经纪人和券商的功能,因此,证券交易委员会没有要求它进行券商注册登记。
由此可见,这些例子说明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是否要求交易系统登记为证券经纪人和券商标准是系统发起人是否参与到交易中以及在交易中是否收取佣金等费用。如果交易系统的发起人在交易过程中收取了佣金,系统的交易行为与券商相似,那么就会被要求登记为券商;如交易系统仅仅是提供信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不会要求这一系统登记为券商。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批准的四个因特网公告牌电子交易系统中,并没有要求发起人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十五节(a)款之规定登记注册为经纪人或券商。正是因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农庄协会一例中并没有要求系统发起人注册为券商,在因特网电子公告牌交易系统中,发起人既不参与交易也不收取佣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不要求他们注册为经纪人或券商。
(二)因特网电子公告牌交易系统是否应视为交易所来进行监管
虽然因特网电子公告牌交易系统与传统交易所区别很大,但是它们都提供了一个给买卖双方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或设施。因此,从广义上说,因特网电子公告牌交易系统可以认为是证券交易所。不仅它们之间具有相似性,而且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三节a条1款( section3 (a) (1) of the Exchange act)之规定,从广义上说,因特网电子公告牌交易系统明显属于证券交易所的范围,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却认为因特网电子公告牌系统不必注册成为证券交易所。这主要是因特网电子公告牌交易系统出现不久,知名度不大,股票流动性不强,不仅数量少,而且交易量也非常少,无法满足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定交易所的标准。
在交易所的监管公告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交易所的概念不应该大到包括仅仅提供信息而不提供中央系统来执行交易或管理交易的场所,因此,因特网电子公告牌交易系统不被列入交易所。虽然它不必注册,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投诉信件相当关注这些交易系统的运行状况是否良好,并要求电子公告牌交易系统的发起人提供投资者的交易记录以便能够随时进行监管。
目前,从事因特网电子公告牌交易系统业务的仅有四家公司,股票交易数量很少,在整个证券交易市场中影响不大,但它却表明了证券交易方式的明显改变。随着投资者逐渐认识到网上证券交易的便捷后,交易量会有大的增加,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会重新考虑它的管理方式。一旦因特网电子公告牌交易系统成熟和证券交易数量大大增加,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来进行管理,这些措施将包括既能确保新技术在证券交易市场的运用这一技术中性原则,又能维持高效的交易市场系统运行并尽可能地控制潜在的欺诈和操纵市场行为。

2000 > 2001年总第32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