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目前经济改革中的一个重头戏,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90年代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企业改制工作进一步深入,出现了多种改制方式,比如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引资嫁接、拍卖转让等等。这对国有企业改革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给银行带来了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这一讲,我们将和大家一起来讨论企业改制中银行权益应该如何保护的问题。
一、金蝉脱壳,银行面临困境
A集团公司在经营红火时,为了加强结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与甲银行签订协议,对所属各厂流动资金实行统贷统还。后来,集团公司下属的B厂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巨额亏损5000万元,资不抵债1200万元。这家集团公司为了尽快甩掉包袱,就在逃废银行债权上打主意。它以优化资产组合的名义,将主要资产划给两家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将债务完全留给B厂,同时积极申请B厂破产。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应该怎么办?(《金融时报》1999年5月25日)
在这里,我们关心的是A公司这种作法对银行的影响。A公司同甲银行签订有统贷统还协议,所有钱都以A公司的名义借,所有的钱也由A公司来还。换句话讲,这个协议将A公司及其所有下属企业连成一个整体,其中可能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也可能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总之好像一个公司一样,共同对贷款负有偿还的责任。经过A公司这一优化组合,所有资产进行了重新分配,好的资产全给了两家下属企业,坏的资产,主要也就是对银行的欠款完全留给了下属的B厂。
最后结果是银行讨债的时候,问A公司要,A公司成了一个空壳;问B厂要,B厂一堆烂债;问其他两个下属公司要,他们则以独立法人,对其他企业的债务没有义务偿还为由加以拒绝。这种情况现在还比较普遍,比较典型的情况被称为金蝉脱壳,或者母体裂变。通常表现为一个公司欠债累累,经过组合,或者分立,把其中好的资产划到一个或几个企业,坏的资产留给原来的母公司或者其他的子公司,银行最后找不到还钱的人。
与此类似的是企业之间的兼并,通常是一个企业将另外一个企业兼并了,政策优惠享受了,欠债还留在那里搁着;或者是将好的资产兼并了,坏的资产还留在那里,还美其名曰“搁一块,活一块”。总之银行是赔了利息又赔本金,兼并过程中损失惨重,而企业和部分地方政府还以贯彻中央政策,搞活国有企业为名要求银行作出进一步牺牲。那么,企业采用这种兼并或分立的方式是不是合法呢?是否符合政策呢?银行在出现这些问题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呢?
二、银行为何面临困境?
上述案例中A集团公司的做法,以及我们所讨论的企业通过兼并行为逃避债务的行为都有现实的土壤环境,是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常出现的现象。就分立而言,企业将好资产留下了,烂账留给银行,企业当然可以从此轻装上阵,而银行则坏账累累、步履维艰,银行承担了本不应该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这实际上是企业恶意欺诈债权人的行为。
就兼并而言,企业的好处则更多,而有时还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34条规定:“兼并企业与债权人经充分协商,可以订立分期偿还或者减免债务的协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酌情定期核减兼并企业的上交利润指标;银行对被兼并企业原欠其的债务,可以酌情停减利息;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二年停息”。所以,兼并对企业来讲受益不少。而1997年国务院10号文件《关于在若干城市实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则更加明确的规定:被兼并方贷款本金由兼并方5年内偿清,历年欠息和当年欠息予以减免。
银行减免息肯定会受到不小损失,国家为了加以补偿,由财政拿出一部分钱来冲销银行由此产生的坏账。国家规定了一个额度(每年200 - 400亿),企业为了争取这个额度,享受政策优惠,千方百计的搞各种形式兼并,有关的政策规定被企业滥用。由此造成不少的拉郎配或假兼并行为,比如小企业兼并大企业,小马拉大车,大企业依然困难,小企业反而被拖累;更有企业兼并之后,兼并方既不承担债务,也不注销被兼并方的法人资格,只为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担保,成为享受政策优惠的假兼并。最后的结果是国家的额度在不同程度上“超额完成”,大量的坏账由银行自己承担。
另一个问题是企业破产时银行可能面临的问题。在破产程序中,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最关心的恐怕是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企业破产了,能拿回多少,就是多少;能拿多一点,银行损失就减少一些。问题是,破产企业这块蛋糕究竟是怎么来切的呢?银行作为债权人,拿到的蛋糕会有多大?
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企业破产财产分配规定比较一致。企业破产财产首先用来支付破产费用,然后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接下来支付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最后是破产债权。破产费用涉及面比较广,比如破产清算组为了清算企业,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处理企业财产发生的资产评估费用、资产拍卖费用;法院受理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用等等。这些费用是破产过程中必须的,没有这些工作,整个破产程序也无法进行,把这些费用列为首先受偿的费用无可厚非。
不过,现实中的做法往往扭曲变形。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同样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冲销企业破产给银行债权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国家每年分配有一定额度,各地方、企业或银行可以根据自己条件,申请和争取这些额度。拿到这些额度,就等于说破产企业不用担心还钱的问题了,企业欠银行的债由国家来负责偿还,企业银行皆大欢喜。然而在实践中,类似上述案例中的逃废银行债权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银行的担保债权根本不能优先得到偿还,极大影响了银行的正当权益。
三、企业改制,原有债务谁来承担?
《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它的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6条也规定:集体企业分立前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所以,分立并不等于权利分给其中一家,义务则分给另外一家,而是权利和义务同时由分立后的主体承担。
不过,一个企业兼并另外一个企业,情况可能会复杂一些。通常情况下,被兼并企业的资产由兼并企业接受,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比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兼并是一种有偿的合并形式,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因此,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时,或者兼并方出资购买兼并企业资产,兼并方按照净资产出价时,被兼并企业的债务都由兼并方承担。
有的时候,兼并方虽然也可能不用承担被兼并方的债务,但通常都会有合适的主体来承担该笔债务。比如A公司下属的一个生产厂出售给B公司,A公司可以将生产厂整个卖给B公司,生产厂资产和债务都由B公司接收了;A公司也可以将生产厂的优良资产卖给B公司,所负债务则由自己承担。这就和卖猪肉一样,可以肥的瘦的一起卖,也可以肥的瘦的分开卖,肥的卖不出去只好自己留着吃了。不过,这样的情况通常不属于国家政策和文件中所称的兼并行为。所以说,无论是兼并还是分立,兼并或分立后的企业通常应该同时承担原有的权利和义务,或者总是有合适的人来承担兼并前的债务。不能通过母体裂变、金蝉脱壳、剥离经营、另立招牌、改头换面,或者大船搁浅、舢板逃生等重组行为,使债务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对于破产,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法律只有一个框架性的规定,作为具体操作的政策又被不适当的使用,比如,破产企业经常多发职工各种补助费用,职工工资发多了,银行分得的钱自然就少了,甚至没有了,这就对银行非常不利。其实,不仅工资福利多发,而且破产费用也被任意抬高,加之政府对银行的压力,一些银行的担保债权的保障就面临着很大问题。
因此,企业改制过程中,特别是兼并、分立和破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大环境在起作用,也有企业恶意的欺诈行为,银行在这个过程中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则要多管齐下,运用多种手段保护自己。
四、银行如何保护自己正当权益?
在本讲介绍的案例中,甲银行采取了多种手段维护自己权益:首先,在法院要求申报破产公司债权时,甲银行一方面申报了直接向B厂发放的贷款200万元,同时提出其他大部分贷款应该统贷统还,换句话讲,B厂对200万元直接贷款负责,而其他贷款由A公司及下属公司,包括B厂共同负责。其次,根据《贷款通则》对A公司实行信贷制裁,将统贷统还贷款近5.8亿元(其中包括对B厂贷款1.4亿元)停止贷款展期,转入逾期账户加收利息。然后,停止A公司及其分立后所有公司行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贷款申报。最后,积极争取市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促其协调解决甲银行债权的落实。
虽然费尽千辛万苦,但最后甲银行终于促使A公司及其分立后的公司将B厂贷款分解共同承担,使银行债权足额保全,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因此,从法律关系来看非常简单的债权债务转移纠纷,由于处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各种因素起作用,银行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把这件事搞定。这一方面说明在现阶段维护银行权益的难处,同时也告诉我们,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才能达到保全银行资产的目的。具体来讲,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内部自力救济。这包括上面提到的信贷制裁,以及健全风险监控机制,实行贷后跟踪监测,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当企业处分财产,抽逃资金,有逃债迹象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果断采取保全措施。此外,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和控制机制也非常重要,将逃废债企业的经营者以及“母体裂变”、“金蝉脱壳”等非法逃债后新立企业的经营者、企业名称、住所、逃废情况统一汇编输入到各自的数据库中,并争取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积极主动参与到企业改制和破产中去,依法维护银行债权。加强与企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共商企业债务重组方案。这在目前政府主导下的企业改制和经济改革的背景下,加强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显得尤其重要。对破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甩债、逃债行为要有预见,坚决抵制。
第三,对于企业恶意逃债,经充分协商对债务承担不能达成一致的,要通过诉讼方式,及时起诉应诉,保全财产,防止企业转移资产。

2000 > 2001年总第32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