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 2001年总第33辑

加入WTO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与我国银行体系构建中的核心问题

  
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就中国加入WTO达成双边协议,引起了世界的普遍关注和反响。中美两国之间谈判僵局的打破意味着中国加入WTO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国加入WTO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加入WTO会对中国经济,特别是一些具体的产业部门形成冲击和挑战。目前专家普遍认为,加入WTO对于不同产业部门的冲击和影响将是有差异的,其对属于现代化的、高科技的、服务业产业部门的冲击和影响将大于对传统的、中低科技水平的、农业和基础原材料产业部门的冲击和影响。换言之,前一类部门所面临的挑战将更为严峻。属于服务部门的银行业就是其中之一。银行业是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深入改革且存在一些显著问题的行业。在中国即将跨入WTO的门槛之时,认真评估和判断加入WTO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并从战略高度规划我国银行体系未来发展的架构是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本文力图对此进行一个初步探索。
  一、中国对加入WTO在银行服务方面的承诺及有关发展情况
  1986年,我国正式申请恢复GATT(WTO的前身)缔约国地位。以此为标志,我国开始了长达13年的先是“复关”,后是加入WTO的谈判。在谈判过程中,我国始终坚持了三项原则:第一,WTO这一国际组织没有中国参加是不完整的。第二,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第三,中国的参加是以权利义务的平衡为原则的。中国在进行服务贸易谈判和有关银行服务的谈判时,对这些原则是始终坚持如一的。
  1990年底,属于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组成部分的服务贸易谈判进入了初步承诺谈判阶段。我国于1991年7月第一次向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提交了服务贸易初步承诺的开价单。之后,在1993年11月,我国又在与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双边初步承诺谈判的基础上,对第一个开价单进行了改进,向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提交了最终的服务贸易承诺表,扩大了市场开放的部门数量和开放程度。1996年10月,由于GATT已被WTO取代,我国提交了加入WTO谈判的银行服务承诺表。1999年11月在中美双方签订的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双边协议中,我国在金融服务业方面又作出了一些新的承诺。这些承诺表及协议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1)对设立外国金融机构种类的规定。(2)对外资银行的地域限制。(3)对申请设立外资银行及代表处的资格要求。(4)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的规定。从1991年开始,根据我国对外资银行的开放步伐和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情况,我国对有关承诺作出了一系列改进。详情见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
  上述几个表格展示了将近10年以来中国为加入WTO在银行服务业开放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与此同时,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步伐也进一步加快了。以1997年为例,这一年,中国人民银行共批准设立了外资银行分行11家,中外合资银行1家,财务公司1家,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65家;继1996年底批准4家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试点开办人民币业务之后,又批准了5家外资银行在同一地区开办人民币业务;批准国家开发银行与瑞士政府合资设立中瑞合作基金。
  在1997年底,各类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处543家;中国内地共设立外资营业性金融机构173家,分布在19个城市。其中外国银行分行142家(其中9家可以开展人民币业务),中外合资银行7家,外资独资银行5家,中外合资财务公司4家,独资财务公司3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8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家,保险中介机构2家,合资投资银行1家。同期,外资银行(含外资财务公司)的总资产为379.9亿美元,占中国内地外汇资产和全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6.2%和2.69%;放款余额为275亿美元,占外汇贷款和全部贷款的比例分别为24.6%和2.7%;存款余额为44.3亿美元,占外汇存款和全部存款的比例分别为5.5%和0.4%;税后账面利润为2.56亿美元。从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数量上来看,中国在1997年已接近日本的水平(日本1995年底为145家)。从地域分布上来看,外资银行主要集中在沿海经济特区和一些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从资产情况来看,外资银行资产占中国内地外汇资产比例较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有限。从存贷款来看,外资银行占外汇贷款的比重较大,占全部贷款的比重较小,这主要是因为大多数外资银行不能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外资银行存款占外汇存款和全部存款比重都较低,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还没有覆盖到中国内地居民;外资银行的获利水平仍比较低,这是由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有限造成的。总体上,中国银行业已经走向开放,但是距离加入WTO的最终目标要求还有相当距离。
  二、对中国银行体系构建中一些核心问题的分析
  结合中国加入WTO对银行业的影响,我们对中国银行体系构建中的一些核心问题进行分析。一旦中国加放WTO,必然对外资银行实行更加宽松的市场准入规则和国民待遇规则。很多人对此感到担忧,这种担忧不无道理。
  实行更加宽松的市场准入规则意味着有更多的银行将进入本地市场,在原来的市场中,银行服务提供者的数量会增多,市场竞争将会加剧。如果原来国内的银行业市场是垄断性的,更多银行的进入将会打破垄断局面。实施国民待遇规则意味着给予外国银行同本国银行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在开业资格、业务范围、监管架构和税负等方面一视同仁。如果外国银行的竞争实力、服务水平、人员素质、管理手段、现代化程度都高于本国银行,势必会分走本国银行的市场份额和客户,影响本国银行的盈利水平。从目前中国银行业的整体情况看,短期内我国内地银行在竞争中确实处于劣势。但是,正如我们在前面所指出的,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最终不能脱离本国银行体系的发展。外资银行进入本国市场之后的待遇和发展取决于本国金融体系的架构和运作情况。加入WTO我们面临的更大挑战是如何构建起一个现代化的、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本国银行和外资银行都能在其中有效运作的银行体系。为此,我们必须考虑下述问题:
  (一)银行体系中的银行数量确定问题
  在构建这一体系中,我们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银行数量的确定问题。在多大程度上准许外国银行进入我国市场取决于我国的银行体系究竟采取哪一种制度:美国式的“多银行制度”还是日本或欧洲式的“少银行制度”。
  所谓“多银行制度”,是依赖大量的、独立的、没有分支机构的(或较少分支机构的)、大中小型混杂的银行来实现资金从存款人向借款人的流动。在世界上美国是这一制度独一无二的采用者。这种制度的采用造成:(1)美国银行数量众多,约有10 000家银行,超过其他发达国家。(2)美国银行地域分布广泛,无论是大城市还是偏远的村镇都有独立的银行。(3)由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禁止开设分行,美国储户可资利用的银行(银行加银行分支机构)并不多,与德、英、加拿大等国比较,美国人均拥有的银行数量最少。(4)美国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缺乏国际性的大型银行。根据1995年统计,世界前10家最大银行均为日本银行,当时美国最大的银行—曼哈顿银行仅列世界第20位。
  所谓“少银行制度”,是依赖拥有众多分支机构的大型金融机构来实现资金从存款人向借款人的流动。世界上比较多的发达国家采取了这一制度。例如,德国有250家银行,日本有不到100家银行,英国和加拿大有不到50家银行。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似乎多银行制度的竞争性较强,能够为客户提供较多的消费选择机会和较高的服务水平。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美国的独特制度实际上形成了对银行的特殊保护和对银行地域垄断地位的确认,使美国银行之间的竞争并不激烈。而实行少银行制度的国家,由于允许分支机构的开设,在竞争性服务的提供方面并不弱于美国。美国近年来也在对多银行制度进行改革,包括放松设立支行的许可和加速银行的兼并与合并。
  在我国,银行业长期以来的问题是银行数量偏少。改革开放之前,银行业务基本上由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揽。改革开放之后,陆续恢复了一些国有商业银行并新成立了一些国家政策性银行和非国有商业银行。目前我国的银行体系基本上由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10多家非国有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构成,银行总数为20多家,但分支机构有数千家。从现有的银行数量看,即使是以“少银行制度”的标准衡量也存在银行数量不足的问题。这种情况必然造成我国现有的银行体系竞争性不强,垄断程度高的问题。那么银行缺少的问题如何解决?主要途径是,一方面要在国内继续成立一些新的银行(主要应该是非国有银行),另一方面是开放市场,引进外资银行。总体数量应该是多少、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所占的比重是多少均应从长计议。只有在解决了这个问题的前提下,我们才能确定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原则。
  这里还应该注意的问题是,在允许外资银行进入的地域考虑方面,应该结合我国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需要,在未来有潜力发展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区应允许较多的外资银行进入。实际上,我国已经开始这样做了,目前进入上海浦东的外资银行数目在全国是最多的(39家外资银行分行和165家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1998年统计)。但与世界其他国际金融中心比较,仍远远不够。具体情况可见附表5。
  (二)银行体系中业务范围划分的问题
  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一个重要领域就是业务范围的划分。这种划分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本币与外币业务的划分。(2)零售与批发业务的划分。(3)银行业务与证券、保险、信托等其他金融业务的划分。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划分情况是:主要限制在外币业务,本币业务只有少数外资银行经营;主要限制在批发业务,即针对非居民的银行业务;由于国内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采取分业经营的办法,外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也局限于分业经营。
  我国现阶段将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较多地限制于外币业务,主要是担忧允许外资银行进行本币贷款会影响本国的货币供应和外汇市场波动,允许外资银行进行本币存款,会引起“吸收存款竞争”,影响国内银行的资金来源。但是从世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看,这方面的问题如果能妥善处理,并不会太严重。从日本、韩国、马来西亚的经验看,允许外资银行进行本币业务之后,外资银行在东道国的所有业务中,本币存贷款的比重会上升。但外资银行在东道国整个市场的所占份额是有限的,即东道国在本币业务上仍具有明显优势。主要原因在于,外资银行在东道国的分支机构数量较本地银行为低,其本币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母行调拨后在东道国外汇市场进行兑换。所以外资银行经营本币业务的影响主要与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有关。如果对外资银行进入的数量有所限制,同时注意本币在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及利率水平的适度控制,那么外资银行从境外调度的资金有限,允许其进行本币业务不会对国内货币供应和外汇市场产生巨大冲击。
  现阶段将外资银行的业务主要限制在对非居民的批发业务方面主要是出于对国内银行的保护的考虑。外资银行在对居民提供零售银行业务服务方面确实比我国国内银行占有太多的优势。外资银行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国际业务经验丰富,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较高,设备先进,金融产品多元化。而国内银行在长期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形成高度垄断、闭关自守、服务态度差、缺乏竞争意识等种种弊端,在金融建设的硬件和软件上均比较薄弱,其服务质量和效率与外资银行存在较大差距。如果允许外资银行提供居民零售银行服务,短期内不少客户将被外资银行吸引。但是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以竞争和开放的观点来认识。限制外资银行开展居民零售业务并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方法。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国内银行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效率才是治本之道。在短期内,加入WTO后,外资银行会分流一部分国内银行的业务,但是从长期看,当国内银行的竞争能力提高之后,其业务范围仍会扩大。对于消费者来说,竞争性的市场所带来的消费满足程度总是大于非竞争市场。
  银行与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分业经营的问题是业务范围划分中较难处理的一个方面。我国现阶段出于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考虑,对国内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但是这种做法与国际银行业目前的主要趋势有所背离。世界各国在80年代金融自由化潮流涌动以来,均比较多地打破分业经营的规定,走向混业经营。特别是从90年代以来,国际银行业的兼并、合并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出现了许多“全能性”的大型银行,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如果这些大型银行进入我国,为适应分业经营的要求而“削足适履”,势必会产生一些问题。它们可能会对机构进行某种形式上而不是实质上的拆分,这一方面会削弱其业务能力,另一方面也会增加我国金融业管理的负担。在未来我国金融法规体制逐步完善和金融监管能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对国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限制应该适度放宽。这样外资银行金融业务范围的划分会更加顺理成章。
  (三)银行监管架构问题
  对于外资银行的监管必须置于一国对整个银行体系的监管架构之下,即外资银行进入东道国,应服从于东道国的整体监管法规和监管机制。
  我国目前的银行管理架构与世界较多国家及地区相似,即由中央银行对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进行垂直管理。1999年我国决定在3年内撤销省级分行,建若干跨省的大区分支机构。打破按行政区划级别设置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状态,按实施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需要调整分支机构的设置。这一措施进一步强化了我国中央银行垂直方向的监管能力。
  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架构是单一还是多重比较有利的探讨,学术界一直没有得出一致的意见。美国是银行监管架构比较繁复和多重的国家(其监管架构情况见附表6)。在探讨美国是否需要改变其现有监管架构时,有赞成改革和反对改革两派观点。赞成改革(即支持单一监管架构)的观点认为其好处是减轻管理负担,提高效率;加强了对银行监管的一致性和合理性,避免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矛盾被违规者利用;在发生危机时应对危机会比较及时和有效。反对改革者(即支持多重监管架构)的观点认为多重监管的优势在于:可以提供一个实际的检查和平衡系统,一个机构忽略的问题可以被另一个机构发现并纠正;有利于金融创新的产生,因为不同的管理者的监管存在漏洞,金融创新可以从空档中产生;不容易产生单一监管体制下的官僚主义作风。由于两种观点各有其道理,美国目前仍在比较谨慎地改革其监管架构。
  美国的经验对于我们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类似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机构来处理银行破产的问题。所以单一监管架构还可支撑目前的监管职能。将来随着我国银行数量的增多(国内和外资银行),处理银行坏账和破产清算的问题一定要提上日程。此外,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我国设立,要经过中央人民银行的批准,获得工商管理局的营业执照,获得外汇管理局的“外汇业务许可”,实际上,这是一个多重管理框架。未来是否有必要将对外资银行的管理纳入一个统一的机构,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综上所述,中国加入WTO是对中国银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挑战。这一挑战不仅表现在对我国银行业务冲击的浅层次上,也表现在对我国银行体系重新构建的深层次上。而后者对于我国在21世纪发展成为一个现代化的金融强国、在国际金融领域立于不败之地是至关重要的。对于有关问题的深入思考和合理决策是我国在即将加入WTO之时应该倍加关注的议题。
  附表:
  表1对设立外国金融机构种类的规定
  ┌──────────────┬──────────────────┐
  │承诺表或协议        │被允许设立的金融机构种类      │
  ├──────────────┼──────────────────┤
  │1991年7月中国乌拉圭回合   │外国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行     │
  │提交的银行服务贸易初步承  │                  │
  │诺表            │                  │
  ├──────────────┼──────────────────┤
  │1993年11月中国“复关”谈判 │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合│
  │提交的银行服务承诺表    │资财务公司、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外国 │
  │              │金融机构代表处           │
  ├──────────────┼──────────────────┤
  │1996年10月中国加人WTO    │外国银行的附属行、外国银行分行、中 │
  │谈判的银行服务承诺表    │外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 │
  │              │财务公司、外国金融机构代表处    │
  └──────────────┴──────────────────┘
  资料来源:根据GATT和WTO的有关文件整理。
  表2对外资银行的地域限制
  ┌──────────────┬────────────────────┐
  │承诺表或协议        │被允许设立外资银行的地区        │
  ├──────────────┼────────────────────┤
  │1991年7月中国乌拉圭回合   │深圳、珠海、厦门、海南、上海      │
  │提交的银行服务贸易初步承  │                    │
  │诺表            │                    │
  ├──────────────┼────────────────────┤
  │1993年11月中国“复关”谈判 │上海、深圳、珠海、海南、厦门、汕头、广 │
  │提交的银行服务承诺表    │州、福州、天津、南京、青岛、大连、宁波 │
  ├──────────────┼────────────────────┤
  │1996年10月中国加入WIn    │上海、深圳、珠海、海南、厦门、汕头、广 │
  │谈判的银行服务承诺表    │州、福州、天津、南京、青岛、大连、宁波、│
  │              │北京、沈阳、石家庄、西安、合肥、杭州、 │
  │              │苏州、武汉、重庆、成都、昆明      │
  └──────────────┴────────────────────┘
  
  资料来源:同表1。
  表3对外资银行及其他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资格要求
  ┌─────────────┬───────────────────┐
  │承诺表或协议       │设立资格要求             │
  ├─────────────┼───────────────────┤
  │1991年7月中国乌拉圭回合  │A.申请设立外资银行的资格:      │
  │提交的银行服务贸易初步承 │ a.投资者应该是金融机构;      │
  │诺表           │ b在中国设立代表处3年以上;     │
  │             │ c.申请设立前一年的总资产应该达   │
  │             │   到100亿美元。          │
  │             │B.申请设立外资银行分行的资格     │
  │             │ a.在中国设立代表处3年以上;    │
  │             │ b.申请设立前一年的总资产应达到   │
  │             │   200亿美元;           │
  │             │ c.其母国或地区应具备金融监管体系。 │
  │             │C.申请设立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   │
  │             │  的资格:             │
  │             │ a.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的每个   │
  │             │   投资方应是金融机构;      │
  │             │ b.外国投资者应在中国设有代表处。  │
  ├─────────────┼───────────────────┤
  │1993年11月中国“复关”谈判│A.设立外资银行的资格要求:      │
  │提交的银行服务承诺表   │ a.投资者应是金融机构;       │
  │             │ b.在中国设立代表处3年以上;    │
  │             │ c.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应超过    │
  │             │  200亿美元。            │
  │             │B.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资格要求:    │
  │             │ a.在中国设立代表处3年以上;    │
  │             │ b.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应超过    │
  │             │  200亿美元;            │
  │             │ c.母国或地区应具有全球金融监管   │
  │             │   体系。             │
  │             │C.设立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独资  │
  │             │ 财务公司的资格要求:        │
  │             │ a.投资双方应是金融机构;      │
  │             │ b.外国投资者应在中国设立代表处。  │
  └─────────────┴───────────────────┘
  ┌───────────┬─────────────────┐
  │承诺表或协议     │设立资格要求           │
  ├───────────┼─────────────────┤
  │1996年10月中国加人WTO │A.设立外国银行附属或外国独资财务 │
  │谈判的银行服务承诺表 │ 公司的资格:          │
  │           │ a.申请者应是金融机构;     │
  │           │ b.在中国应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
  │           │ C.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应超过  │
  │           │   100亿美元。         │
  │           │B.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资格:    │
  │           │ a.在中国应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
  │           │ b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应超过   │
  │           │   200亿美元。         │
  │           │C.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财务公司的资 │
  │           │  格:             │
  │           │ a.申请者应是金融机构;     │
  │           │ b.在中国设有代表处;      │
  │           │ C.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 │
  │           │   亿美元。          │
  └───────────┴─────────────────┘
  资料来源:同表10
  表4对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规定
  ┌────────────┬─────────────────┐
  │承诺表或协议      │被允许的业务范围         │
  ├────────────┼─────────────────┤
  │1991年7月中国乌拉圭回合 │在深圳、珠海、厦门和海南的外资银行│
  │提交的银行服务贸易初步承│等外国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
  │诺表          │(1)以本币和外币以及贴现票据形式提 │
  │            │  供贷款;           │
  │            │(2)国外和港、澳地区汇入款及外汇托 │
  │            │  收;             │
  │            │(3)出口结算和出口跟单汇票;    │
  │            │(4)外汇和外汇票据的兑换;     │
  │            │(5)人民币和外汇投资;       │
  │            │(6)人民币和外汇担保;       │
  └────────────┴─────────────────┘
  ┌──────┬──────────────────┐
  │承诺表或协议│被允许的业务范围          │
  ├──────┼──────────────────┤
  │      │(7)买卖股票和证券;         │
  │      │(8)信托、保险箱、信用调查和咨询服  │
  │      │  务;              │
  │      │(9)中国海外企业、中国外资企业、中外 │
  │      │  合资、合作企业的汇出款,进口结算│
  │      │  和进口跟单汇票;        │
  │      │(10)中国海外企业、中国外资企业、中 │
  │      │  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国人、海外华│
  │      │  人及港澳同胞的本币和外币存款  │
  │      │  及透支;            │
  │      │(11)办理在外国及港澳地区的外汇存  │
  │      │  款和贷款;           │
  │      │(12)其他。             │
  │      │在上海的外资银行及外资金融机构被  │
  │      │允许进行的业务范围:        │
  │      │(1)外汇存款;            │
  │      │(2)外汇贷款;            │
  │      │(3)外汇汇票的贴现承兑;       │
  │      │(4)外汇投资;            │
  │      │(5)外汇汇款;            │
  │      │(6)外汇担保;           │
  │      │(7)进出口结算;          │
  │      │(8)自营或代客买卖外汇业务;     │
  │      │(9)买卖外汇证券;          │
  │      │(10)代理外汇交易和外汇兑现;    │
  │      │(11)代理外汇信用卡支付;      │
  │      │(12)保管和保险箱支付;       │
  │      │(13)信用调查和咨询服务;      │
  │      │(14)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
  └──────┴──────────────────┘
  ┌─────────────┬────────────────────┐
  │承诺表或协议       │被允许的业务范围            │
  ├─────────────┼────────────────────┤
  │1993年11月中国“复关”谈判│外资银行等外国金融机构被允许的业    │
  │提交的银行服务承诺表   │务范围:                │
  │             │(1)非居民外汇存款;           │
  │             │(2)支付和货币交割服务,包括信用卡、   │
  │             │  收费卡和借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   │
  │             │  汇票;               │
  │             │(3)外汇贷款;              │
  │             │(4)担保;               │
  │             │(5)代客交易;              │
  │             │(6)保管和信托服务;           │
  │             │(7)咨询和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包括    │
  │             │  信用咨询和分析;          │
  │             │(8)金融数据的处理与交换和其他金融    │
  │             │  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软件。       │
  ├─────────────┼────────────────────┤
  │1996年10月中国加人WTO   │同上。                 │
  │谈判的银行服务承诺表   │                    │
  ├─────────────┼────────────────────┤
  │1999年11月中美关于中国加 │在以上内容之外增加:          │
  │入WTO的双边协议      │(1)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加人WTO之     │
  │             │  日起可提供汽车消费信贷;      │
  │             │(2)外国银行在中国加入WTO2年以      │
  │             │  后,可以与中国公司进行人民币业   │
  │             │  务;                │
  │             │(3)外国财务公司在中国加入WTO5      │
  │             │  年之后可以与中国个人进行人民币   │
  │             │  业务;               │
  │             │(4)对外国金融机构的服务地域和对象    │
  │             │  的限制将在中国加入WTOS年之     │
  │             │  后完全解除;            │
  │             │(5)在中国进入WTO之后,外资占少     │
  │             │  数的合资公司(外方持股在50%以   │
  │             │  下)逐步能够以中国公司同等的条   │
  │             │  件进人基金管理;          │
  └─────────────┴────────────────────┘
  ┌──────┬──────────────────┐
  │承诺表或协议│被允许的业务范围          │
  ├──────┼──────────────────┤
  │      │(6)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外资占少   │
  │      │  数的合资公司逐步能够认购中国国 │
  │      │  内证券、认购外国货币单位证券、债│
  │      │  券和股票。           │
  └──────┴──────────────────┘
  表5世界各主要金融中心的银行数量
  ┌──────────┬──────────┐
  │金融中心      │银行数量      │
  ├──────────┼──────────┤
  │伦敦(1994年9月)  │474:本地银行134  │
  │          │ 外国银行340    │
  ├──────────┼──────────┤
  │纽约(1994年12月) │435:本地银行88   │
  │          │  外国银行347   │
  ├──────────┼──────────┤
  │香港(1994年12月) │380:持牌银行180  │
  │          │  有限制牌照银行63│
  │          │  接受存款公司137 │
  │          │其中外国银行148   │
  ├──────────┼──────────┤
  │新加坡(1994年7月) │136:本地银行13   │
  │          │  外国银行123   │
  ├──────────┼──────────┤
  │东京(1995年3月)  │242:本地银行152  │
  │          │  外国银行90   │
  └──────────┴──────────┘
  *其他地区银行数量包括分行,东京包括分行和代表处。
  资料来源:香港政府:《香港1995));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金融机构指南》,1994年7月;日本银行家协会联合会:《纽约银行部及纽约商会驻纽约市外国分支机构指南》,英格兰银行。
  表6美国银行管理职责的分配
  ┌───────────┬─────┬─────┬──────┐
  │银行         │发照机构 │管理者  │保险者   │
  ├───────────┼─────┼─────┼──────┤
  │国家银行       │通货监理署│通货监理署│FDIC    │
  ├───────────┼─────┼─────┼──────┤
  │州立银行:美联储的会员│州当局  │美联储  │FDIC    │
  ├───────────┼─────┼─────┼──────┤
  │州立银行:非美联储会员│州当局  │FDIC   │FDIC    │
  │(参加FDIC*保险)  │     │     │      │
  ├───────────┼─────┼─────┼──────┤
  │州立银行:非美联储银行│州当局  │州当局  │私人或州保险│
  │会员(未参加FDIC保  │     │     │机构    │
  │险)         │     │     │      │
  └───────────┴─────┴─────┴──────┘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资料来源:[美]劳埃德.B-托马斯:《货币、银行与金融市场》(中译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版,第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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