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 2001年总第33辑

洗钱犯罪及其新发展

  
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同时增强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以促进本国经济增长,这是世界各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约而同选择的道路,而世贸组织恰好给各国提供了这样一个交流与发展的平台。对中国而言,加入世贸组织无疑是利大于弊。然而,开放程度增加了,与国外的交往增多了,在吸入新鲜空气的同时免不了会飘进一些灰尘,国际上各种犯罪组织和犯罪活动也在不断地寻找着新的生存空间,国内的犯罪者也因此而蠢蠢欲动。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是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洗钱正是这样一种需要重视和加强防范的犯罪行为。
  一、特点和步骤
  洗钱犯罪是不同于其他犯罪活动而有其特殊性质的。首先,洗钱犯罪以其他犯罪活动尤其是国际有组织犯罪为前提,洗钱的犯罪对象是这些犯罪活动所产生的犯罪收益,洗钱的目的就在于隐匿犯罪收益;其次,洗钱犯罪往往需要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纽带或者直接利用金融机构为犯罪活动提供屏障和便利;再次,洗钱的方式和手段具有隐蔽性、多样性和专业性;最后,绝大多数洗钱犯罪有明显的跨国性,主要表现为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的跨国性。
  洗钱是一个复杂、连续的过程,单独的某个行动不能构成完整的洗钱行为。通过对大量的洗钱案件进行透视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典型的洗钱犯罪可以分为三个步骤或阶段,即放置、分层和融合。在实际的案件中,只有很少的案例可以清晰地将三个阶段划分出来,绝大多数洗钱案件的各阶段相互重叠在一起,很难将其截然分开。
  所谓放置是指将犯罪所得的收益通过各种方式初步进入金融系统,以进行各种金融交易。常用的手段是将现金存入银行账户,或者直接购买有价证券等。非法收益进入金融系统后,洗钱活动进入分层阶段,这一阶段的犯罪活动往往体现出跨国性,犯罪者经常使非法收益在多个国家的多个金融机构之间来回流转,搅乱司法人员的视线,最终达到隐瞒和掩饰非法收益性质和来源的目的。洗钱犯罪的第三个阶段是融合阶段,犯罪者经过前两个阶段的操作,将披上了合法外衣的犯罪收益,重新投入正常的经济流通领域中去。这时,非法收益从表面上看完全是合法的收入,可以被非法收益的受益人自由使用或重新投入到其他犯罪活动中去。
  二、典型方式
  洗钱犯罪的手段和方法也是多种多样。在实际案例中,犯罪者很少只采用一、两种洗钱方法,常常是多种方法并用,尽量使非法收益的周转过程复杂化、多样化,以使犯罪收益的非法性质和来源得以掩盖。典型的洗钱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利用保密天堂和空壳公司洗钱
  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通常具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和宽松的金融规则,洗钱者将非法收益转移到当地银行,既不用提交真实身份证明或者大额交易报告,也不会遭到任何外部调查。另外,保密天堂对注册公司很少规定限制条件,要注册一个空壳公司是很容易的事情。这种公司由根据外国律师的指令成立公司并收取管理费用的当地人管理运作,管理人只负责将转移到公司的资金存入公司账户并进一步转移,他对公司真正的所有者一无所知。同时,当地严格的公司保密法也使调查这些空壳公司的真实情况变得十分困难。保密天堂和空壳公司为犯罪者制造了十分安全的洗钱屏障,给反洗钱的司法调查造成很大障碍,是国际犯罪集团和洗钱者经常光顾的乐园。
  (二)利用现金密集行业洗钱
  现金密集行业是指那些日常运作需要较多现金流转的行业,如赌场、餐馆、珠宝店等,它们在经营中能够集中大量现金,这给犯罪者洗钱创造了便利条件。洗钱者通常先控制或者自行建立赌场、餐馆或珠宝店等,然后将犯罪收益与这些公司的合法营业收入混合在一起存入公司账户并申报纳税,以掩盖其犯罪收益的非法性质。由于很多国家的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日益完善,直接将犯罪收益存入银行账户很容易引起怀疑并遭到调查,因此越来越多的犯罪者转而利用现金密集行业洗钱。
  (三)通过走私洗钱
  利用走私进行洗钱犯罪是一种传统的洗钱方式,走私包括走私毒品、现金、金银和艺术品等。犯罪者有的将毒品和现金偷运到其他国家,有的用现金购买贵金属或艺术品,再将其运往其他国家出售,最后将出售金银或艺术品所得的现金存入银行。
  (四)直接利用金融机构洗钱
  直接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的犯罪活动,通常的表现形式有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和控制金融机构等,其中直接控制金融机构的危害性最大。犯罪者往往建立新的金融机构或者通过控股直接控制金融机构,使之变成洗钱的工具。
  从以上对洗钱犯罪步骤与方法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洗钱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它是贩毒、走私等犯罪活动得以为继的重要条件,并给追查犯罪的司法活动造成巨大障碍;洗钱危害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会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潜在的信用危机和法律风险。正是由于洗钱犯罪具有种种危害性,各国对洗钱犯罪均给予极大的关注,通过将其规定为刑事犯罪和不断完善预防措施来防范洗钱犯罪。
  三、发展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电子化的发展,洗钱犯罪也呈现出与传统的洗钱方式有所不同的新特点,至少有两大趋势不容忽视。
  首先,洗钱犯罪的高发区由发达国家逐渐转向发展中国家。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发达国家金融法规相对完善,反洗钱的实践经验也十分丰富,无论政府还是金融机构对洗钱犯罪都有着高度的警惕性,洗钱者越来越难得逞。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备,人们对洗钱这一犯罪形式也比较陌生,缺乏防范意识,犯罪得逞率很高。二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需要大量的外来资金,但是又缺乏准确判断资金来源的客观条件,主观上也不愿深究外来投资的来源是否合法,给国际犯罪组织创造了可乘之机,将大量非法收入以投资形式输入发展中国家,进行洗钱活动。
  其次,洗钱的手段更加多样,技巧更为复杂,更多的利用高科技手段将黑钱洗白。例如,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犯罪者开始利用网络资源进行洗钱。洗钱者通过网上银行,可以在世界上任何地点通过因特网开立账户或者在不同的账户之间进行转账,这类活动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可完成。尽管这种形式方便了客户,提高了效率,但是也很难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和地点,使反洗钱的难度大大增加。可以预见,在完善对银行网上业务的监管之前,因特网对洗钱者的吸引力是巨大的。
  四、面临问题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日期迫近,在反洗钱领域我国也面临着一系列紧迫问题。例如在立法方面制定怎样的反洗钱法律或法规,作为预防洗钱犯罪的法律依据;如何推行储蓄实名制,杜绝假名开户现象;怎样规定有效的交易审查制度,在及时性和广泛性上缩小现行制度与国际惯例之间的差距,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将交易审查制和交易报告制度落在实处;如何对交易记录保存进行管理,为预防和追查洗钱犯罪提供条件;如何确立金融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配合协助制度,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降低司法追查的成本;如何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自身反洗钱技能,等等。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对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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