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引发的真问题
假设天降财神,你意外地得到了10万元,欣喜之余你决定用这笔钱做本金再挣上一大笔。如果你决定投资于股票市场,那么一定会认真搜集某一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资料,来获取对该公司的最充分的了解,以避免将钱投入一个业绩衰落、管理混乱的圈钱“黑洞”;可是,如果你想稳健一些,只是把钱存在银行吃利息,那么你是否想到过存在哪家银行好呢?
也许,你会说“哪家银行还不都一样,利率没啥区别”。的确,目前我国人民币存款利率是由人民银行统一厘定的,存在哪家银行的经济收益都是一样的。因此,实践中影响存户选择银行的因素往往主要是营业场所的交通是否便利、前台小姐服务态度是否可亲、厅堂环境是否怡人等等。在大多数人眼里,“银行”两个字本身就是绝对保证还本付息的金字招牌,很少有人会从存款安全的角度去分析、考察发现一家自己信得过的银行。
而直到有一天,海南发展银行的倒闭打碎了“银行不败”的神话。于是,一些做事小心的人开始尝试着去四处打探消息,想确认一家心中有数、踏实可靠的银行,不过遗憾的是,他们得到的信息不是雪泥鸿爪就是以讹传讹。那么这些并不陌生的银行大厦里面到底发生着什么呢?
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用经济学家的话讲就是“这里存在着储户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三尺柜台的这一侧,银行职员从储户手中结过存款,而柜台另一侧的储户却不知道面前的银行究竟在.如何经营和经营效果如何。也许,信息不对称本身并不是问题,可怕的是,既然经营信息不为外人所知,自然就无监督可言,于是乎,经营者大可慷他人之慨,谋自家之福。于是,就有了某个主任、经理之类,酒过三旬之后,大笔一挥,保函开出,至于风险损失吗,最终自有大众承担。
经济学家把问题提交给了法学家。法学家竭心尽力,提出若干解决方案,例如:
方案一:以存款保险制度为特征的传统的政府监管。
对于大众储户而言,只要银行保证到期还本付息,一切就都好说。如果有人愿意为银行支付本息做担保,自然普通老百姓也懒得费神去一定要把银行的日常运做、财务质量查个水落石出。而有实力、有信誉为财大气粗的银行家做担保的,恐怕非国家机构莫属,于是便有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机构的出现。这些机构凭借富有专业知识、经验的职员和法律赋予的知情权、监督权来矫正储户与银行间的信息偏在,代之以存款保险机构与银行间的信息平衡关系。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了其固有的缺陷:1.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复杂的法律与行政程序,赔偿款的支付往往十分缓慢,从而不利于储户;2,参与保险的银行也许会过于依赖保险制度而忽视自身的风险管理,也就是说会有道德风险的发生。正是这样,一些国家,比如新西兰,更倾向于下面要介绍的“方案二”。正如新西兰储备银行行长唐纳尔德·布拉士所指出的:新西兰监管当局之所以没有过多地依赖传统的以政府监督为主导的思路,而是依赖一个有预见的市场,是因为前者会削弱商业银行自我约束的动机。
方案二:以信息披露为前提的市场约束(Market Discipline)
这里所介绍的市场约束指的是市场参与者(储户)通过收集、评价金融机构(银行)的经营和信用信息来决定选择哪家金融机构发生交易和以何种条件进行交易,其本质是在一个金融服务的买方市场中,根据适者生存的法则,由理性的客户的抉择来引导金融机构的健康运营。本文并不想讨论市场约束机制究竟是政府机构主导型(如方案一)的替代还是补充。但无论如何,企业(银行)的自律行为在很大程度上的确是通过市场的选择、激励和惩罚来引导的。一般来说,金融业的稳健与安全需要下列四方面的共同努力:1.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2.企业内控制度的完善;3.行业公会的自律;4.市场约束。我们过去一直比较强调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而对市场主体的自律(如内控、行会纪律)和市场参与者间的制约(市场约束)重视的极为不够。随着以加入WTO为契机的中国金融服务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们必须也不得不重视来自市场的声音—市场约束。而公众充分了解银行的经营现状并作出自己的选择是市场约束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因此信息披露是极为必要的。在1997年召开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研讨会上,基金组织货币与汇兑事务部局长助理林格瑞强烈主张:有效的市场约束需要及时披露银行的财务信息。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然而就在该次研讨会上,也有专家对市场约束机制的适用提出了中肯的意见,他们说对于转轨国家的国有银行的信息披露要特别小心,因为广大公众对这类银行的坚定信心是一种极为宝贵的无形资产。如果不恰当的信息披露很可能破坏这种信心,产生挤提风潮,无异于雪上加霜,促使银行加快倒闭,最终受损失的还是广大储户。即使信息披露是准确、真实和及时的,但必须承认分析这些数据需要经济理论能力和实践经验。而在发展中国家间接金融占主导地位,教育水平低的普通民众又占商业银行的储户构成的极大比例,他们可能没有能力理解分析这些复杂的财务信息。他们对信息的困惑反而为存心搅乱市场的不法之徒提供了误导民众的机会。
因此,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专业人士主张最好由金融监管当局来代表公众进行商业银行的信息获取和分析,也就是说传统的政府主导型监管还应发挥主要作用。即使是新西兰储备银行的官员也特别强调,新西兰对市场约束作用的倚重,并不意味着该约束机制的普遍适用性。而且,事实上,作为经合组织中最具经济自由化的国家,新西兰也只是在其本国的银行体系的运行处于比较稳健、良好的状态下才积极推行市场约束机制的。对于转轨经济国家而言,信息披露会使得许多发生在旧制度下的历史遗留.问题暴露出来,这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增添市场的恐慌。
来自巴塞尔的呼声
尽管市场约束机制需谨慎适用,但不可否认,这是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路径之一,而且是曾被人们所忽视,因此今天有待强调的。有鉴于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9年6月3日发布了《新的资本充足性框架》(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征求意见稿。该文件首次将最低资本要求、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三大要素结合起来,并称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在2000年1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又专门就市场约束机制的建立发布了《新的资本充足性框架:支柱之三—市场约束》征求意见稿。
这份最新的文件从确保和强化资本充足性的角度,对为发挥市场约束作用而需要对哪些信息应予以披露提供了详细的指南。文件反映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加强银行透明度的不断努力。该委员会主张应当从下列三方面加强信息披露,它们包括:1.银行的资本结构;2.风险状态;3.资本充足性。该委员会指出,有效的公众信息披露会保障市场参与者了解、判断某一家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比如该银行是否有能力承受较大的业务损失)从而决定是否与之交易,既而激励银行采取安全、稳健、高效率的经营模式。
具体来讲,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基本包括:
1.资本结构
一家银行应当至少每年公布一次其资本构成和资本结构。包括:一级资本的数量,以及该一级资本中实收普通股股金、非累积性优先股股金、对附属机构的权益、新型资本票据等类别的具体数值。此外,还需披露二级资本的数目与明细构成。
针对近年来国际金融工具的创新与风险的相应增大,银行还需要披露其拥有的主要资本性金融工具的条款与状态。比如,到期日、受偿优先序列、有无延缓付息/分红条款、合成或衍生资本工具的公允价格等。
银行还应披露在对资产、负债、收入确认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这对于公众在评价有关披露的质量和可比性方面有重大意义。
2.风险状态
银行应当就其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鲁的披露,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也应一并披露,具有可比性的往年数据也应提供,以便公众对风险趋势有所了解。应当予以披露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等。对于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也许难以定鲁,但是银行应当披露其检查、发现和处理风险因素的内部程序和组织机构。
3.资本充足性
银行应当提供有关可能影响资本充足性的因素的分析,包括资本结构和关键比率的变化,长期资本规划,是否计划从资本市场融资,资本管理战略等。为了准确地评估资本是否充分,文件建议采用“资本配置法”,即把总资本针对不同的客户、金融业务、行业或其他分类标准,加以匹配,从而可以明确地反映某一具体类型的银行业务活动所需要的资本是否充足以及风险回报情况如何。
这份文件为加大银行的透明度提供了技术指引,不过同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文件中也明确指出,强调以透明度为基础的市场约束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该机制可以完全独立地发挥作用,最低资本要求、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在推动银行资本充足和稳健经营方面是互补的、不可分割的要素。
我们一直在努力
中国的银行家们正日益重视市场约束的重要并采取了积极的措施。
银行评级业务的发展就是一例。我们知道,市场约束的力量源泉虽然最终来自银行的大众客户,但是应注意到为保障市场约束而进行的信息披露一般并不直接作用于大众,因为普通公众的确看不懂那些复杂的报表,无力理解各指标间的关联关系,因此需要大众的“代理人”(如金融新闻媒体、投资咨询家、金融分析家、评级公司等)把复杂的信息“翻译”成简明的信息供大众使用。不久前,我国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与穆迪评级公司合作,结合中国国情推出了可适用于银行的信用评级系统。2000年1月,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会见了穆迪评级公司总裁鲁特弗,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另据业内人士分析,我国将首先由监管当局组织社会评级机构对银行进行暂不对外公布的评级,在条件成熟时,再进行完全市场化、公开化的银行评级。
另外还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已经有两家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法律,这两家银行对股东负有信息披露义务,那么社会公众都会因此更好地了解它们的经营状况。随着改革的深入,会有更多的商业银行成为上市公司,从这个角度看,我国银行业的透明度会有较大提高,投资者与债权人的利益都会得到更好保障。

2000 > 2001年总第34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