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风吹雨打,没有汗流浃背,平心静气的泡上一杯茶,舒舒服服的坐在电脑前,通过网络实时分析大盘走势,在线下单炒股,这已经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但投资者在享受虚拟的空间—网络带给的便利的同时也不无担心,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证券市场上,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如何才能获得可靠的保证?
的确,网络在给证券交易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潜伏着让人心悸的隐忧。有关黑客攻击的报道令人不寒而栗,而这仅仅是技术带来的诸多安全风险中的一种,网络给证券交易带来的安全问题远不止此。对于网上证券交易安全的防范措施,大致可分为技术和制度两大类,本文只拟集中在制度层面进行简单探讨,权做引玉之砖。
网上证券交易一般是指投资者通过因特网来得到证券的即时报价,分析市场行情,并利用网络下单到实物证券交易所或网上虚拟交易所,实现实时证券交易的买卖过程。目前的网上证券交易大致有四种形式:因特网电子公告牌交易系统( Internet - based bulletinboards)、因特网电子交易系统(Interpet - based crossing systems)、专用电子交易系统(Proprietary trading systems简称PT'S)、投资者利用因特网通过券商网上交易系统进入实物交易所进行交易。前三种模式都是脱离实物交易所(off - exchange),在网络环境下以虚拟的方式进行的。而最后一种模式,也是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目前采取的模式,是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户后,通过券商网站接收股市行情,利用券商营业部网上交易系统下单到交易所进行买卖,实时查询交易结果或通过信息服务提供者(ISP)下单到券商网上交易系统再由券商利用与交易所相联的网络输送到交易所自动摄合进行交易,客户从(ISP)网站实时获得股市行情和交易结果。
目前国际二级市场上证券交易主要采取集中交易和柜台交易(OTC)两种方式,利用网络下单将取代现场下单和电话委托的交易模式,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趋势是建立一个虚拟、独立的证券交易市场,传统的以券商为主的交易模式也将因此大为改观,这种交易方式的改进将会引发一系列带有网络特点的交易安全问题。
一、投资者实施的欺诈
在传统的证券市场上,投资者与发行人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因此各国的证券法都毫无例外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严格的规制。而在网络环境下,投资者获取信息途径的便利和直接使投资者与发行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大为改观,但网上交易却使投资者之间的信息的不对称性加剧了,这一严重的不对称使投资者之间的欺诈更加难于防范。
(1)虚假要约:由网站提供证券交易的环境,寻求交易的人在网上发出要约,有兴趣交易者在此寻价,谋求适当交易机会。为了防止有人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诈欺,如在网上发布欲购入或抛售某只股票的信息,以抬高或压低其价格而乘机获利,需要网站采取加密措施,非会员将不能获得进入该系统的资格,这样将会有助于提高交易者的信用度,增大交易安全系数。(2)网上下单:投资者通过网络下单来代替现场委托和电话委托的传统方式,其基本的交易架构并未改变。但由于网上下单是以虚拟的方式进行的,人为的可控性比传统方式更差,为了保证网上信息传送的真实性,必须有相当的认证和保密措施以防网上传送的信息被盗用乃至被窃取(参见《数字签名的含义及其法律规范》,载《金融法苑》1998年第8期)。(3)网上操纵市场(manipulation):网络的发展使原本就很难防止的操纵市场行为变的愈发肆无忌惮。一方面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中可以轻易的隐藏身份,黑客、商业间谍以及其他别有用心的人可利用网络这一不太透明的环境从事非法活动。另一方面,电子布告栏系统(BBS)是一个完全自由开放的空间,虚假信息的传播速度之快,传统媒体不可同日而语,迅速传播的虚假信息很可能会影响个股行情,甚至大市走向,操纵市场者从中获利,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害。(4)网上诈骗:虚拟的网上空间使投资者、券商、监管者以及有关人等失去了识别关联对象的诸多因素,从而使发生诈骗的可能性大为增加,不法之徒仅需投入少量成本,将其图片或文字载入网络即可行骗,或传播虚假信息,或建立假网页,不一而足。美国已有不少案例发生。1996年,美国SEC指控一家名为Octagon Technology Group. Inc公司建立假网站,该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信息称其一子公司将发行证券,并保有若干收益,而实则子虚乌有,最后该公司被处以罚款了事。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快捷性的特点,因此网上诈骗一旦发生,往往被害群体庞大,影响恶劣,以致严重打击投资者的信心。
二、服务提供商内部人员的欺诈
网上交易市场将会取代传统的证券商的大部分功能,但券商仍然有生存的空间。一般而言将来的券商大部分都是证券交易系统或网站的经营者,这就必然涉及到如何防止内部人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的问题。这也是我国目前对证券公司规制的重点,我国大部分券商都提供证券网上委托的服务,由于内控制度不严密,经常发生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入电脑系统,或挪用客户资金、保证金进行非法交易,或盗用客户账号,修改交易记录获取非法收入。在具体措施上一般采取对系统操作人员分级管理,明确职责和权限,以便使其互相制衡,另外还要加大稽核检查力度,不假余作案的空间和时间。
基于以上情形,政府监管部门应针对网络的特点,修改原来不适应的法规或者制定新法规以规范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建立有效的网上欺诈行为的发现机制,以应对网络对证券市场的冲击。
在我国,不管是对于证券公司还是投资者,网上交易都已不再是陌生的话题。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尚处于初级阶段,网上券商家数少,交易额低,开户数更少。我国较早提供网上证券交易服务的券商有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湛江营业部(1997年6月),闽发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1998年4月,后与深圳农行合作推出网上证券经纪系统)、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古城路营业部(1998年7月1日和达因集团达因博达公司合作推出网上交易的“康熙胜券”证券电子商务系统)。无论从那个角度来看,我国大陆的网上证券交易与美国(网上开户数近700万,网上券商已达100多家。交易额超过2000亿美元)相比都不值一哂,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券商以及投资者等相关方可以漠视其发展,伴随着我国加入WTO和证券市场的全球化,网上在线交易将是证券交易方式变革的必然趋势。深入研究,未雨绸缪,规范发展以保证交易的安全性,正值其时。
不仅是网上证券交易,我国的整个证券市场都处于初级阶段,对于网上证券交易尚无专门的法规出台,因此规制网上证券交易只能适用相关法规。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中国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营业部的信息系统从管理体系、硬件设施、软件环境、数据管理、技术事故的防范和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制,其中多处从券商的角度为开展网上证券交易安全提供了保证。而对于通过网络实施欺诈或犯罪的行为的处罚,则可以适用刑法中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挪用单位资金罪,贪污罪,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等罪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连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
网络,在今天看来真如天上的月亮,确有千般脸孔,万般柔情,君不见有经济学家正声称网络引领的“新经济时代”的到来。但切切不要忘记,网络自身的局限性所带来的安全威胁,网上证券交易亦概莫能外。因此,只有规范发展,确保交易安全,.网上证券交易才会绽放出迷人的笑脸。

2000 > 2001年总第34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