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银行最主要的业务就是从存款人处获得存款,然后贷给借款人,等贷款到期时收回本息,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即为银行的利润。近几十年来,银行业受到直接融资的严重威胁,致使人们发出了“银行是恐龙吗?”的疑问—担心曾经叱吒风云的银行有一天会像恐龙一样消失。然而,银行家们并没有放弃重振雄风的努力,时时刻刻都在寻找新的机遇。
20世纪70年代,信贷资产证券化首次在美国出现,随后,资产证券化在各国迅速发展。这一新兴金融工具的引入,标志着银行突破了传统的持有贷款到期、坐待利差实现的被动局面,开始在贷款二级市场和资本市场上主动出击。资产证券化给银行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引起了整个金融领域的变革,新的法律问题也随之出现。我们将在本讲和下一讲中给大家介绍这一新兴的金融工具及其有关的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信贷资产证券化?
证券化是一个为政府、企业及金融机构募集资金,提高其持有的资产及债权流动性而设计并发行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过程。由于它比传统的间接融资方式更为经济,近年来发展势头非常迅猛。一般而言,证券化可以分为传统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传统证券化是指由政府或企业以本身之信用发行证券,不必通过银行中介,直接从资本市场融资的过程,其发行的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新股认购权利证书等。这类证券化是最早期的证券化。目前,我国的证券化就是这种形式。
资产证券化则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企业将其缺乏流动性但在未来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换为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资产支撑证券)的过程。传统证券化与资产证券化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以发行人的整个信用为支撑发行证券,证券的级别由发行人的信用决定,而资产证券化则是挑选出基础资产,以其为支撑发行证券,由此可能获得比发行人本身高的信用评级。信贷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中的一种,是指银行将其持有的种类、数额、利率和清偿期等相类似的贷款进行捆绑,组合成资产池(Pools),然后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由其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经证券商承销,出售给投资者的过程。
住房抵押贷款是最早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二战后,美国私人住宅的需求量剧增,房地产的开发和消费需要巨额资金,但当时银行法《Q条例》规定银行的存款利率不能超过法定上限,从而导致银行资金来源紧缺,住房抵押贷款的发放陷于停滞。到了70年代,在转移利率风险和违约风险、提高资产的流动性、补充资金来源、维持资本充足率、创造新信用等因素的刺激下,美国政府鼓励联邦国民抵押协会、政府国民抵押协会、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住房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尝试—将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进行标准化组合,以此为支撑,并经信用提高和评级后,在资本市场上发行抵押支撑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MBS)。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取得了成功,很快资产证券化的技术被广泛地应用于其他抵押贷款或非抵押贷款,比如商业性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以及信用卡贷款等。目前,美国的住宅抵押支撑证券市场成为仅次于国债市场的第二大债券市场,住宅抵押支撑证券也获得了“银边债券”的美称。汽车贷款现在只有四分之一仍由银行提供,其余四分之三都依靠发行资产支撑证券来提供。这一金融创新已引起了我国各界人士的关注,据闻深圳正在研究制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施方案,新成立的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也在尝试将其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如果这些尝试能取得成功,那么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于推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金融制度改革将意义深远。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可以用下图表示:
从上图可以看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游戏”桌上坐着的主要人物有:借款人、贷款银行、特殊目的机构(SPV)、信用提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服务者(通常由贷款银行担任)、证券承销商和投资者。他们都被资产证券化的魅力所吸引,为此不惜耗费心血设计出一些复杂但却巧妙的结构和“游戏”规则。我们不妨来看一看这个“游戏”到底怎么“玩”?
1.银行发放贷款,取得贷款债权
在人们缺钱的时候,自然会想到向银行借款。银行在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后,如果同意贷款,会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此外还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贷款合同是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根据此合同,借款人按期支付贷款本息所产生的现金流,成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为了证券化之目的,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应尽量规范和标准。
2.向SPV出售信贷资产,转让贷款债权
银行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它将种类、数额、利率和清偿期等相类似的贷款进行捆绑、打包,组成资产池,出售给SPV 。
在出售资产时,银行应选择现金流量稳定、可靠、风险较小的资产作为证券化资产。一般而言,理想的证券化资产具有以下特征:(1)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2)违约和损失的历史统计记录较低;(3)现金流分期支付;(4)债务人分布广泛;(5)担保物的价值稳定、容易变现;(6)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并且信用良好;(7)贷款合同标准化程度高、条款清晰明确。
要实现证券化的目的,资产出售必须达到“破产风险隔离”的效果。证券化的整个结构都是围绕“风险隔离”来设计的。因此,资产出售应符合各国会计准则关于“真实出售” (True Sale)的标准,惟此资产才能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并且在贷款银行破产时,不再作为银行的破产财产进行清算。我国的法律和会计准则中尚无“真实出售”的概念,但是显然,法律对此应该作出相同效果的确认。
此外,用法律的语言来描述资产出售,即为贷款债权转让。因此,银行出售其资产必须符合法律对债权转让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银行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债权不能转让或必须经过借款人同意才能转让,那么银行转让贷款债权就会受到限制。当然,有证券化经验的银行都会在贷款合同中避免这种条款的出现。
收购银行信贷资产的SPV是为证券化之目的而专门创设的。它的设立使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得以从银行独立出来,最大限度地降低银行破产对证券化的影响,以实现“破产风险隔离”。SPV的设立形式有很多种,比如信托、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等等。选择何种形式设立SPV,要考虑到各国法律对主体的规定以及税收因素,于是有很多SPV都选择在百慕大群岛等“避税天堂”注册。
为了完成整个证券化交易,SPV本身也有隔离破产风险的必要.因此它的运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1)债务限制。SPV除了履行证券化交易中确定的债务及担保义务外,不应该再发生任何其他债务和提供其他担保。
(2)独立董事。如果SPV设立董事会,则应该至少设立一名独立董事。SPV的破产、实质性地改变目标和修改章程,都应征得独立董事的同意。
(3)保持独立。SP V应该保持资产、账簿及记录、财务报表的独立;只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业务;不同其分支机构发生关联交易。
(4)遵守禁止性规定。有的国家法律明确禁止SPV开设任何其他银行账户;禁止SPV设立任何附属机构。
虽然在银行转让贷款债权后,SP V成为资产的所有人,债务人应对其直接偿还贷款本息。但在证券化结构中,往往会因银行对贷款合同的熟悉,而仍由银行作为资产池的服务者,由其代表SPV接受借款人的还款,并传递给SPV。
3.信用提高和信用评级
SPV作为资产支撑证券的发行人,在购买信贷资产后,会采取信用提高手段,并聘请权威的评级机构给予信用评级。信用提高是证券化过程中的精彩之处,它降低了证券化结构的风险,使资产支撑证券有可能获得比其发行人本身高的信用评级。信用提高的手段很多,包括;(1)由贷款银行承诺证券持有人对其有直接的追索权;承诺维持资产净值;提供超额担保品;提供次级贷款;(2)由第三人出具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提供保证及保险,或提供贷款承诺,或予以利率掉期;(3)其他信用提高的方式,比如设计出多级证券结构、利差账户或复合的SPV结构等。其中最常见的是由财力雄厚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资产支撑证券的偿付提供保证或保险。
信用提高后需要进行评级。信用评级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应用相当普遍,规则也日渐成熟,信用评级的结果将直接影响融资成本。显然,获得“AAA”级评级的证券毫无疑问比低级别的证券更有市场,更受投资者的追捧。
4.资产支撑证券的发行和承销
SPV作为发行人与证券承销商签定承销协议,对证券化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设计,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由证券商负责承销。SPV将发行证券的收益支付给贷款银行,作为资产出售价金。为适应广大投资者对风险和收益的不同偏好,发行人可以设计出不同类型的证券,比如各类债券、股票、信托受益凭证、商业票据等。
资产支撑证券的发行和其他证券一样,可以采取公募或私募的形式。以公募的形式发行,最大的好处是市场流动性较高,部分风险可以通过及时出售证券分散出去。但是另一方面,各国证券法对公众投资者都予以特别保护,要求发行人履行诸如登记注册和信息披露等程序,还需要评级机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介入,因而发行时间较长,成本较高。如果交易额较小,可以考虑采用私募配售的方式募集资金,这可以避免各国证券法所普遍要求的信息公开披露,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资产支撑证券的承销也可采用包销或代销。在数额超过一定比例时,也应像股票一样要求由承销团承销。在此阶段,涉及到资产支撑证券发行的审批、承销协议、招募说明书以及有关信息的披露等问题。
5.资产支撑证券的交易
投资者购买资产支撑证券,并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在这个阶段,资产支撑证券已经像我们熟悉的股票、债券那样在资本市场上流通了。资产支撑证券的持有者可以按期获得证券收益,并可以随时在市场上出售资产支撑证券提现。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使资产支撑证券市场有序运行,法律需要对资产支撑证券的交易场所、交易规则和监管形式作出规定。

2000 > 2001年总第34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