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 2001年总第34辑

大额存款的贫穷户主?

  
4月是北京的春天,但是数次出现的沙尘暴使今年本应明媚的春光有些黯淡。同样让人心情黯淡的也许还有国际股市的波动。纳斯达克再演“黑色星期五”,香港股市跟着“星期一暴跌”,让许多人怀疑新经济的泡沫是不是开始破灭了?中国股市虽然大盘屡创新高,但前一阶段的领头羊,如综艺股份等,也相继“跳水”。股市涨涨落落,总是有人赚了有人赔,风险自负,其实倒并不值得我们过多关心。作为法律人,我们更为关心的是中国金融领域的制度建设。4月份,中国金融界出台了一些措施,也许会对今后中国金融运作产生深远影响,倒是值得大家更多关注。其中最著名的当然是储蓄实名制的实行。
  4月1日,吵嚷了多日的储蓄实名制终于出台,凸现了中央政府的自信。去年刚刚传出储蓄实名制风声时,一些著名的经济学家担心会引发居民的恐慌心理,几位海外学者甚至联名写信,痛称实名制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从这近一个月的实行情况来看,实名制的不利后果似乎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虽然广州海关最近注意到,非法携带货币出境现象出现了高峰。
  据说,房地产商和证券商对实行储蓄实名制都很高兴:这意味着也许大笔的资金会从银行流入股市和房地产市场。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人的高兴得到了现实支持。也许会令这些人意外的是储户其实还有另外一种选择:自己掌握现金。据《财经时报》报道,近一个月,北京市场保险柜热销,比上月增长了40%,许多人现在更愿意把钱存放在家里。所以,同样兴高采烈的也许还有小偷。
  说这些是为了证明其实政策的后果事先是无法准确预料的,顽固的哈耶克因此一直提倡所谓“社会自发性秩序”,反对强制的制度变迁。就储蓄实名制而言,出台的目的当然不仅仅是反腐败那么简单,更为政策制定者和学者所注意的,是通过实名制的推行,在中国建立起个人信用体系。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是建立在国家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基础上的,而信用不健全是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中最令人头疼的事,严重限制了我国金融深化的程度。去年以来政府利用消费信贷扩大内需措施的失败,使人们也开始关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缺失问题。随着经济货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种个人信贷活动的开展,个人资信必须纳入制度化轨道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消费信贷就是最明显的一个例子。个人信用制度的缺位,限制了这一信贷品种的发展;而储蓄实名制的实施将为完善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打下基础,这也是该政策出台的一个出发点。
  这种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这种目的得以实现,还需要解决几个问题:
  首先是替存款人保密与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体系之间的矛盾。如果全国银行的电脑都已经统一联网,当然信息交流不成为问题。但据说除中国工商银行已经实现了全国通存通兑外,其他银行似乎还差一些。而所有银行电脑系统之间的接通,在目前还不大可能。因此,必须考虑到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问题。现在中国的银行总数在百家左右,相对于美国来说,当然是少的,但如果要求有权查询储户存款的单位查询所有的银行和接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似乎也是一件不现实的事情。而且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对于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放在商业银行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之下,因此商业银行并不仅仅是有权(权利可以放弃,意味着商业银行也可以不拒绝)拒绝非法查询,这其实是一项义务—商业银行必须为储户保密,对于法律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查询,商业银行必须拒绝。至此,在现有法律未规定商业银行也具有查询权的情况下,商业银行自身也面临着如何获得存款人在其他银行信用信息的问题,而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通过实名制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设想只能在各个商业银行内部实现(也许人们甚至会进一步质询,同一商业银行的其他部门有权获得存款人的信用信息吗?法律又没有规定)。那样的话,也许会重演几年前单位存款的混乱局面。一些个人利用不同银行之间信息沟通的困难,在不同银行骗取消费信贷,结果反而是更为严重地破坏了信用体系。
  立法者因此必须在替存款人保密和信用信息交流之间取得一定的平衡。从某种角度来说,当存款人希望获得信用支持时,要求他接受信用审查也合情合理。商业银行作为信贷的发放人,当然要有审查申请人信用的权力,否则,商业银行只有在申请人提供住房抵押或者单位保证这样货真价实的担保时,才会发放贷款。信用发放额度的减少只能使申请人自己遭受损失。
  其次,要考虑的是如何防止储蓄实名制无法落实。
  证券市场实行所谓的实名制已久矣,其要求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账户严格分为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必须使用身份证开设,据说其功能就在于可以防止市场操纵,加强市场的透明度。但实际上中国证券市场似乎并没有因此减少市场操纵行为,庄家们从来就没有因为所谓的“炒股实名制”而烦恼过。市场上,每个身份证的价格在5元到100元之间,庄家的成本够低了吧,谁让中国有那么多既不炒股,也拿身份证全不当回事的人呢。虽然购买身份证开户炒股,已经是庄家公开的秘密,证监会也因此查处过几个,但该手法至今仍然在中国股市上屡试不爽。
  举一个手头的例子吧。据统计,上市公司ST粤海发(600647)流通股的前50名大股东中,竟然大多来自偏僻的农村。以1998年11月30日为例,这50位股东中有14人来自安徽省的某贫困县,他们一共持有300万该公司的股票。按当时市值计算,这些股票的价值相当于该县当年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有好事者在地里田间找到了其中的四名当事人,但他们异口同声地否认买卖过股票,更声称“不知道股票是怎么回事”。另一位榜上有名的老人1997年已经去世,虽然记录显示其依然还在继续买卖股票(资料来自《财经》2000年4月号)。
  与证券市场同理,这种买卖身份证的行为当然也会发生在存款实名制中。如何克服?许多人当然会要求银行的开户工作人员在开户时必须认清持有身份证开户的是本人。问题在于:(1)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这种存款行为是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的。“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也就是说,只要简单地持有他人身份证,任何人都可以代理他人办理存款业务,甚至可以使用拾来的身份证。对于那些买卖身份证的人来说,实名制的实行为他们增加了扩展业务的机会。
  (2)如何设计责任制度呢?如果银行开户人员没有认清身份证与本人相貌不符,甚至就用假名开立账户,谁来查处,如何处罚?6万亿元的存款,不知道对应的是多少个存款人,但至少人民银行那点监管人员肯定是不够用的啦。假名储户自己当然不会报告,商业银行以存款为立行之本,执行这项规定的积极性也不会很高,那么如果不是案发,谁会发现储户名称与真实存款人之间的不同呢?即使发现了,虽然按照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想来除了警告和罚款之外,其他的处罚手段都没有什么用武之地。谁会因为银行开立了一个假名账户而责令银行停业整顿呢,况且刑法上也没有相应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更是无从谈起。
  被发现的可能性极为渺茫和不能及时到位的处罚,导致的将是违规现象的大量发生,这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事情,例如随地吐痰的屡禁不止。
  因此,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解决,我们可以预期的是市场上的身份证价格也许会上涨一倍。有一天,我们将会发现某个巨额存款账户的户主是一个贫穷的农民。尽管他还在田间辛苦劳作,但在某个遥远的银行中却以他名义存入了上百万元。他对此一无所知。这辈子,他从来没有见过这么多钱。
  200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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