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有的是大喜大悲的故事。
两伊战争期间,伊拉克边境小镇帕拉迪什的首富艾哈德先生在一夜之间-名不文,艾哈德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的是:自己投了这么多保险,而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火之后,为什么自己却得不到任何赔偿。
说起来这位艾哈德先生确实倒霉。自己在豪华的卧室里呼呼大睡,不成想邻居家已经是火光冲天了。更惨的还在后面:邻居家着火的屋顶被大风吹到了自家房子的车库门前,结果就造成了一场悲剧:房子着火,汽车爆炸,自己受伤,妻离子散。
当时艾哈德先生还没有彻底垮掉,毕竟还有一笔可观的保险金可以弥补许多损失。然而坏消息一个接着一个,保险公司在进行现场查勘之后,决定“根据保险合同”对艾哈德先生的损失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不仅查勘了艾哈德先生房子着火的情况,还查勘了邻居房子着火的原因,结果发现,邻居家着火是因为屋后的柴草堆着了火;柴草堆着火不是由于天干物燥而是伊朗境内发射的一枚导弹造成的,于是保险公司认定艾哈德先生的损失是由于邻居家着火;邻居家着火是由于战争,所以,艾哈德先生的损失归根到底是战争造成的。而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战争、军事行为属于免责条款的一部分,于是可怜的艾哈德先生就没有获得任何赔偿。
有看似该赔而不赔的故事,同样也有看似不该赔却赔的故事。
1976年的美国,马克为自己工厂的厂房和机器投了火灾险,一天工厂机器正在运行之时,突然发生了异常情况,所有的机器在五秒钟内全部出现剧烈振动,有的机器甚至脱离固定地点,将工厂的厂房砸坏。事故发生之后,马克正在为自己没有上足各种财产保险险种而感到懊悔时,从保险公司传来好消息,保险公司决定对其进行赔偿。原来,当天机器出现意外是事出有因,离工厂不远的地方有个变电站,出事那天,变电站发生火灾,电线短路,才使工厂内的机器发生意外,造成了种种损失。这些损失的原因是什么,似乎是火灾。
无论是可怜的艾哈德先生还是幸运的马克先生,似乎都有些摸不着头脑。其实,保险人要对危险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如何确定事故原因方面.保险业运用了一个特殊的原则:近因原则(Proximate Cause)。所谓近因,不是指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效果上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在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且各个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尚未中断的时候,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即为近因。所以说,近因往往指的不是最后的原因而是最初的原因。
英国学者约翰·斯蒂尔在其著作《保险的原则与实务》一书中,将近因的认定方法归纳为两种:
1.从事件链上的第一个事件开始,认真思考一下,合乎逻辑地发展的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如果答案把我们从第一事件依次引向下一个事件,直至最终事件.那么第一个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如果在这一过程的某一阶段上,链上的两个环节之间没有明显的联系,那么,事件链就会中断,损失的原因肯定是另外某一事件。
2.从损失开始,逆着事件链的方向,在事件链的每一个环节上都自问一句:“为什么这事件会发生9”只要事件链不中断,就能追溯到最初的事件(近因)。
这种寻根问底式的探察事故原因是保险业所特有的,但它也引起了许多争议。早在1881年,当时的一位英国法官在判决一起人寿保险案件时略带调侃地说:“我认为从法律的最基本的真确性出发,我们只应该探究有关死亡的立即的和最接近的原因。对我来说一直追根究底地穷溯到一个人的出生是不切实际的,事情的最终必然是如果当初他没有出生,那么现在就不会遇到意外和不幸。”
近因原则不像其他保险原则那样,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它只是分析保险事故原因的方法。这种方法可能使被保险人受益,也可能使被保险人受到伤害。这需要我们对近因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中国的保险法没有像一些保险发达国家那样规定近因原则,在一般的保险合同上也见不到有关近因原则的文字。然而,保险公司在处理索赔案件时大多遵循这个原则,中国的保户如果有马克先生那样的福分也就罢了,万一像艾哈德先生那样被保险公司拒赔,难免产生被愚弄的感觉,到时,保险公司就确实是有理说不清了。所以,尽快的完善立法,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近因原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

2000 > 2001年总第34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