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 2001年总第34辑

货币信息化与信息化货币

  一、货币是大众接受货币法信息的渠道
  用信息学方法分析货币与货币法律J时,可以将货币法视为信息源,货币是传递法律信息的工具。货币法中最重要的法律规范可以通过货币传递给大众。所以,货币法通过货币信息传递工具来调整大众在市场上的交易行为。
  例如,一般货币法的目的是确立本币在境内市场的流通性和独占性。主权国家政府及司法机关根据货币法保障本位货币在境内流通,禁止非本位货币在境内流通。为实现这一立法目的,大多数国家的货币法中必然规定本位货币的内容,还要规定本位货币在本国境内流通的权利。例如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章第15条的规定。
  立法学研究货币法立法目的如何通过法律条文表达出来,信息学研究的问题在于货币法内容如何使大众有效知晓。大众只有知晓货币法,他们才会在市场交易中使用本币,本币才会在境内市场中流通。货币法的内容信息通过什么渠道来传播呢?概括起来主要通过四种渠道:
  第一,货币法律的信息可以通过立法机关在媒体上公布法律文本对大众传播。这是立法传递法律信息的渠道;
  第二,这种信息也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程序,由法院公开审判和执行等形式传达给当事人。这是司法传递法律信息的渠道;
  第三,法律信息还可以通过家庭、单位、生活社区中人们的经验来传递给其他人。这是社会经验渠道传递法律信息;
  第四,法律信息又可以通过货币表面上记载的信息直接传达给大众。这是通过本币(境内市场交易媒介)传递信息的渠道。
  当然还有其他渠道传达货币法信息,但是相比之下不是主流。从上述四种货币法信息传播渠道中,不难看出第四种渠道是最有普遍性、最直接和最简单的传播方式。我们有一个大致的估计:直接阅读公布的货币法律条文的人数比直接接触货币的人数要少;直接因为货币关系纠纷到法院诉讼的人数也比直接接触货币的人数要少;通过家庭和社区生活接受货币法律信息的人数也比直接接触货币的人数要少。通过统计和实证资料,可以证实上述估计是成立的,于是可以说:直接接触货币的大众人数最多。
  二、货币信息化及评价
  如果上述估计可以成立,那么货币信息化程度就是可以评价的:即货币传递货币法律信息的数量和效果可以采用“信息对称性”来评价。我们将各国货币信息化程度概括为两类:一类是比较充分传递货币法信息的货币。大众在接触这种货币时,就能够比较充分的接受到货币法的最重要信息。我们称这种货币与货币法信息的对称性较高。
  另一类是不能充分传递货币法重要信息的货币,我们称这种货币与货币法信息的对称性较低。如果用信息对称性标准对两个国家的货币进行评价的话,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的信息对称性就会显示出差别。这种差别可能影响两种货币在国际间的流通性。众所周知,一国货币的国际流通性的基础在于国家经济实力,但是,从信息学角度来观察,用同等经济实力的两个国家或地区货币的信息对称性存在的差别,也可以说明两国货币国际流通性的不同。例如韩国元和港币。
  货币的价值在于流通,信息的价值在于传播。货币在流通中增值,信息在传播中使传播媒体增值。货币流通范围越广时,货币法信息所发挥的宣传效果也越大。货币法信息传播效果越大时,货币信息的价值也越大。这种情况就像电视传播信息的范围比报纸更广,所以在电视台作广告的价钱比在报纸上作广告的价格也更高。
  法学理论一般承认:一国的法院对其他国家金融市场交易行为没有管辖权。有管辖权的主要是市场地所在国的法院。同样,一国的货币法对他国金融市场活动也没有管辖权,但是,当该国货币成为国际自由兑换货币时,或者该货币成为其他国家央行储备的国际货币时,以及以该货币为面值的债券被国际机构投资者和他国大众购买时,该国货币法的信息也随同货币一道传遍全球。此时该国货币法将间接对其他国家市场交易行为产生影响。外国在研究该国货币的同时,也会研究该国货币法的发展变化,该国法院有关货币案件判决和修正案也将被外国所关注。
  三、人民币法律信息及对称性
  我国本位货币是人民币,其法律根据来源于国家货币法和有关行政法规。所以,“人民币”三个字是本币名称的重要法律信息。这种货币法信息在我国是如何传达给大众的呢?我们可以回顾人民币发展50多年的历史。1948年12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和发行人民币的布告》。该《布告》的第一条规定:“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以原华北银行为总行。所有三行发行之货币及其他对外之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承受”。第二条规定:“于本年12月1日起,发行中国人民银行钞票,定为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本位货币,统一流通。所有公私款项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新币为本位货币。新币发行后,冀币、边币、北海币、西农币逐渐收回”。这里所称的“中国人民银行钞票”,就是人民币的雏形。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发了有关人民币的行政法规,其中开始使用“人民币”命名本币。这类行政法规有:1951年4月19日我国政务院颁发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5年5月8日《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197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发行库制度》,1988年3月30日《货币发行管理制度》和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
  在法律上比较完整、明确规定人民币本币名称的要属1995年3月8日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该法的第3章标题就用“人民币”。该章第1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为了将《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人民币规定具体化,2000年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对人民币的管理的“总则”、“设计和印制”、“发行和回收”、“流通和保护”,以及“罚则”与“附则”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
  上述我国政府行政法规和人大立法关于人民币的规定,主要通过公布法律条文渠道传达给大众。例如,“人民币”作为我国本币的名称,不是通过货币渠道传达给大众的,因为我国本币上没有“人民币”名称信息。人民币作为本币的名称是通过其他渠道向大众传播的。我国本币名称信息只在货币法中出现,没有在本币上出现,这说明我国本币属于信息不对称的那种货币。
  对于外国人来说,“人民币”三个字更多的是金融与新中国文化的意义,而不具有直接的货币法意义:第一,它不直接与我国国名挂钩。前不久已有人大代表提案建议将“人民币”改为“中国元”。第二,“人民币”名称在本币表面看不到。
  为什么我国本币会出现货币法信息不对称呢?原因与我们的金融管理体制有关,我国过去一直强化行政机关以及采用计划经济手段管理金融。建国前和建国后货币法发展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的过程,而不是一个立法机关民主协商和投票表决的过程。1995年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投票通过时,赞成票只有68%,刚过三分之二多数。在被称为“金融立法年”期间,以如此低票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当年“五法一决定”中是罕见的。估计反对票主要来自地方代表,因为当时地方的金融权被高度集中化了。
  四、美元和欧元法律信息及对称性
  美元是一个货币表达法律信息与联邦储备法律信息对称性较高的典型。同我国本币相比,美元表达的重要货币法信息比人民币多三项:第一,本币名称,美元纸币上有“联邦储备券”字样,表明发行货币的中央银行和货币名称;第二,美元上有“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名称;第三,美元上还有“支付一切公私债务的法偿货币”的权利公示。
  美联储成立于1913年,它将以往属于各州银行的货币发行权力集中起来,发行联邦储备券(美元)。由于美联储的权力是各州政府让与的,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相当于美元流通于50个“小国家”。所以,美元不是政府行政管理的结果,而是联邦与各州立法协商的结果。因此,美元与联储货币法信息是比较对称的。
  美元信息对称性较高的特点也为二战后美元成为世界“霸主货币”准备好了信息化条件:信息用英文表达和货币法信息对称性较高,所以美元的信息化传播必然是世界性的。美元流通对联储货币法信息传播效果是相当大的,美元成为世界主要流通货币,借助美元传媒,联储货币法的信息也传遍了全球,成为各国金融和法律专家们研究的对象。
  欧元也许将是另一个货币信息与法律信息对称性高的例子。2002年纸质欧元将开始在欧元成员国范围内发行和流通。由于欧元是11个成员国协商的产物,标志着11个成员国逐步放弃本币,共同使用欧元作为欧洲区域性货币。所以,纸质欧元上表达的信息一定同成员国签署的条约主要内容相同。纸币上将注明“欧元”这个特殊的货币名称,这个名称与欧盟成员国地域性有关。
  欧洲各国传统命名货币的特点是以重量单位来命名货币名称。如英镑,德国马克,荷兰盾,瑞士法郎,法国法郎,丹麦克郎,意大利里拉等不胜枚举。而欧元以欧洲地区名命名。将来欧元像美元一样成为其他国家央行储备货币时,欧洲以外的地区可凭借纸币欧元提供的货币法信息,了解欧洲货币法的重要信息。
  五、将来货币信息化与全球化后的法律信息对称性
  目前对于纸币法律信息对称性的研究,不仅对将来人民币非自由.兑换发展成为自由兑换货币的信息对称性设计非常重要,更重要的目的在于从现在起为正在到来的信息化货币做准备。信息化货币是无纸化的货币,这个时代正在迎面向我们走来。1950年信用卡被发明出来后,纸币在市场中的流通量逐步让位给信用卡。现在一些国家开始实验采用信息技术在网络系统中传递货币信息。当实验成果达到商业化安全运行时,这些国家将率先使用信息化货币领先于世界。信息化货币的载体是信息,信息载体表达的还是信息,所以信息化货币已经不必区分货币载体与货币信息了。
  货币信息化后的时代,也将是货币全球化的时代。信息化货币与全球化货币更加需要货币法信息与货币信息的对称性:信息化货币就是货币法信息的内容,或者,货币法信息的内容通过信息化货币形式表达。到那时,信息化货币也是货币法信息,反过来,货币法信息也就是信息化货币。信息化货币交易规则将建立于信息规则之中,货币法规则将与计算机语言、编程逻辑、网络技术规则结合。立法者不仅是政府、立法机关,而且还要依靠信息技术专家。
  信息化货币流通在技术上已经达到无疆界限制,所以,信息化货币可以不受各国政府法律的边界限制,但是,它将受到信息技术设计的限制。在信息化货币的时代,属于“地方性知识”的货币法,将被属于“全球化知识”的“信息技术知识”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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