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公众存款,这是银行在某种程度上被认定为公众机构的原由。不过70年代以来,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发生了很多变化,存款凭证出现证券化的趋势,负债中以证券形式表现出的存款比重增加,特别是在负债中占有一定比例的长期借款。大致而言,银行长期借款的主要形式是发行金融债券。因此,这讲中我们就来探讨金融债券的法律问题。
一、存款、股票与债券
在讨论金融债券之前,必须要明白债券的法律性质。作为银行资金来源,存款、股票和债券之间有什么区别?通过对比,我们能够更清楚了解它们各自的法律性质及优缺点。
还是来看个实例。某商业银行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虽然资本只有120亿元,存款余额高达4000亿元,盈利也颇丰。由于市场竞争的需要,需扩大规模以获得竞争优势。经过筹备申请,该银行上市发行股票,扩充资本50亿元;同时还发行50亿元长期金融偾券,用于补充附属资本。这里要提出两个问题,银行为什么不吸收更多的存款来壮大规模?为什么该银行选择同时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来扩充规模?
银行的经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一旦出现金融风波,比如某家银行的倒闭破产,由于“多米诺骨牌效应”,很可能导致其他银行的挤兑。出于监管的需要,中央银行一般要求商业银行根据吸收存款的数量按一定的比例向中央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案例中的银行按其存款余额需向央行缴纳几十亿元,这就降低了银行可灵活调动的资金。另外,银行以过低的资本高额负债,就会降低其信用等级,资产质量也无法得到优化,如果发生挤兑或者出现大笔的呆账坏账,银行很容易面临倒闭的风险。所以,吸收存款并不能成为银行扩充规模的良好选择。那么,银行扩充规模就需要转向发行债券和股票的途径。
从法律意义上讲,股票是指股份公司发给股东作为已投资入股的证书和索取股息的凭证;而债券是指债务人承诺按一定利率和在一定日期支付固定的利息,并在特定日期偿还本金的书面债务证书。二者都是通过公开发行并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有价证券,也就是说都可以作为买卖对象或抵押品。比如,金融机构可以用手中持有的债券作为担保向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我们在前两讲的负债业务栏目中曾加以讨论;前段时间监管部门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股票也可以用来质押贷款。不过,对于发行机构来说,股票和债券的意义是不同的,二者主要区别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债券是一种债务证书,是对借款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的凭证,债券持有人享有定期收回本息的权利,持券人与发券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股票则基本上被认为是所有权证书,股东享有股票所代表的公司资产上的权利,并且享有参与发行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是按股票份额的比例行使的,公司扩充资本的时候,如果增发股票可能会冲淡原股东的权利份额,发行债券则不会出现这个问题,因为债券人一般不参与发行机构的管理。可以看出,发行债券对公司的管理者来说更有利。
其次,债券有固定利息,不管发行人是否盈利,债券持有人都能够定期享有收益;股息则要视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而定,只有公司盈利累积达到一定限额时才会派发股息。同时,债券有约定期限,一旦期限届满,发行人就必须对持券人偿付本息;股票则属于永久性证券,股东不能从发行人抽回资本,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资金。
还有,偾券有优先受偿性,发行人破产时,债券所有人可以从清算财产中优先受偿;股票持有人则只能对偿还所有债务后的财产进行分配。可以看出,债券的安全性较好,期限也短,风险相对小。股票受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制约,期限长,风险高,安全性也差。债券投资者更看中发行人的信用,股票则要求发行人有良好的盈利前景。如果面对稳健的投资者,大多时候发行债券比发行股票更容易筹集资本;对于现在的网络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则是热点问题。
发行股票和债券各有利弊优劣,只能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过,如何合适搭配股票和债券的发行额度来筹集资金,是任何一个考虑扩大经营规模的公司都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二、金融偾券
上面所谈侧重于一般债券,银行发行债券在很多地方不同于通常的公司。商业银行把发行金融债券作为其长期借款的一种形式,是因为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还有其他诸多的好处。
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可以促使负债来源多样化,增强负债的稳定性。金融债券的持有人不能在到期之前要求银行兑付,只能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转让,不像存款那样随时可以要求银行兑现,不会出现挤兑的风险,因而可以增强负债的稳定性。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多元化,长期性资金运用量的增长,仅仅依靠存款、同业往来中的沉淀资金是远远不够的,如要筹集长期的资金主要还得靠发行期限较长的债券。
同时,发行金融债券可以使银行能够根据长期资金运用项目的需要,有针对性地筹集长期资金。银行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如何在期限上保持一致,避免长时间存在巨额的沉淀资金,就像一个企业要尽量避免大量存货一样,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方面。现在,以资金运用特别是长期性资金运用项目来考虑开辟资金来源的需要越来越突出,成为改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手段。股权资本和公众存款一般满足不了这个要求,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是集中的、有计划、有限额的,商业银行可以较为灵活地运用。
实践中为了满足不同的市场需要,金融债券发展出多种形式。债券既然作为某种债务证书,不同形式的债券也就意味着不同内容的偾券债务关系。接下来,我们就来介绍几类常见的金融债券。
对任何金融产品来说,风险与收益的关系最为投资者所关注。债券作为一种收益相对稳定的金融产品,就要尽量避免高风险,也就是要求相应的可靠性。通常根据债券是否有担保,可以分为担保债券和无担保债券。担保债券包括由第三方担保的债券和以发行者本身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债券,这类债券的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不要求很高。无担保债券,又称信用债券,则是完全以发行人本身信用为保证来发行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由于其有着近乎绝对的信用而具有坚实的可靠性,一般都为信用债券。也正因如此,各国对发行金融债券的银行有比较严格的条件限制的。我国1985年以来各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都是信用债券。目前的大银行大多为国家所有,其背后实际上都是国家的信用。
债券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利率,即投资者的预期回报。前面说利率是固定的,主要是指债券利息的计算在发行时预先确定。按照债券利率是否浮动,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固定利率债券是在债券期限内利率固定不变,持券人到期取回本金、定期取得固定利息的一种债券。有的债券的利率按债券期限内不同时间段事先确定,从本质上也属于固定利率债券的类型。浮动利率债券是在期限内,根据事先约好的时间间隔,按某种选定的市场利率进行利率调整的债券。后者更为灵活,带有远期投资的性质。
综合发行的价格、利率和期限情况的不同,还可将金融债券划分为普通金融债券,累进利息金融债券和贴现金融债券。普通金融债券是定期存单式的到期依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期限通常在3年以上,一般以平价发行、不计复利,在形式上类似于银行储蓄中的定期存款。由于这种金融债券不计复利,利率风险很大,所以期限不能太长。累进利息金融债券是银行发行的浮动期限式、利率与期限挂钩的金融债券,期限通常在1年到5年之间,优点是能够使投资者的收益根据其投资期限的长短而有所变化,投资期限越长利息越高。贴现(贴水)金融债券是金融机构在一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按一定的贴现率以低于债券面额的价格折价发行的债券。
另外,按照商业银行发行债券的直接目的或资金用途来划分,可以分为资本性债券和一般性债券。前者是为补充银行的资本不足而发行的,后者发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筹集用于长期贷款、投资等业务需要,这类债券的具体形式、品种很多。
三、对金融债券发行的监管
由于金融债券的优点,使得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快速筹集资金,而且所筹集资金不需要向人民银行缴纳法定的准备金,也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金融债券也成为资本市场和资产市场上活跃的金融工具。
广义上讲,凡是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都是金融债券。实际上,就多数国家而言,并非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能发行金融债券,只有那些资信比较好、且依照法律得到许可或经由管理当局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发行金融债券。这主要是出于防止金融风险和控制社会信用规模的考虑。各国对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一般都有规定。这些规定,大致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对于金融债券的发行机构,各国的具体规定不尽一致,大多通过限制性的条文或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某些条件的金融机构才能发行金融债券。在我国,虽然没有正式的法律或法令法规规定哪些金融机构有资格发行金融债券,也没有规定发行债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每次发行债券时需要具备的有关条件,但依靠现行的审批制度,发行金融债券的银行实际上集中在几家全国性的国有大银行。
与此相关的是金融债券的发行程序。在金融法律法规较健全的国家,商业银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在其发行金融债券时不一定非得经过严格的申报程序,有的只向金融监管部门或中央银行备案即可。但在金融法规不够严密,或是金融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和地区,银行必须经过严格的申报、审批手续才能发行金融债券。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再次是金融债券筹集资本的数额,一般国家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数量都有一定的规定。通常的做法是规定发行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加法定储备合计额的一定倍数,也有的国家对银行每次的债券发行额或一年内的发行额做出限额规定。
对于所筹集资金的运用,一般国家都有相应的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将这些资金用于中长期放款,或者用于专项投资等。我国80年代中期以来各家银行所发行的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基本上被用于发放专项投资贷款。至于金融债券的发行对象,各国一般不作特别的规定,从实际发行的情况来看,有的是面对个人投资者的,有的是面对社会团体或企业的。在发展中国家,金融债券也有专门面向金融机构发行的,但这种金融债券通常是那些承担某些政策性贷款的银行发行的。

2000 > 2001年总第34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