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0年4月1日起,《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正式开始施行。如果现在您走进银行存取款,会发现储蓄凭条已经更换一新,新的存取款单上增加了身份证号码一栏。也就是说,以后个人到银行存款,必须提供真实的姓名并出示身份证件,否则银行将不予开立账户。那么,为什么要推行储蓄实名制,这项制度有何利弊,实施过程中又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这正是本期我们关注的焦点。
储蓄实名制的重要意义。孙东升在《金融实名制: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课题》的文章中认为,金融实名制对社会长治久安和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金融匿名交易是偷税漏税、贪污贿赂、公款私存以及贩毒、走私等不法现象产生的温床,而实名制能减少非法收入转移及藏匿渠道,对预防社会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其次,实名制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税负,减少社会两级分化。再次,实名制有助于规范金融交易秩序,防范金融风险:(1)便于监管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2)防止企业转移资金拒绝还贷;(3)减少洗钱犯罪对银行安全的威胁;(4)有利于制止不规范金融交易,防止国际游资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冲击。最后,实名制有助于维护企业公平竞争环境,也便于对企业的监督。(《经济问题》1999年第2期)。
推行储蓄实名制的对策建议。伍铁林、陶士贵在《我国实行储蓄实名制的国际借鉴与思索》一文中认为实行储蓄实名制是大势所趋,但在推行过程中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一、加大宣传力度,明确推行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了解储蓄存款的所有者和流向,消除现行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二、我国宜实行凭身份证存取款制,将身份证管理与储蓄存款实名制结合起来。三、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四、进一步健全储蓄保密制度,完善存款查询系统。五、加快现金制度的改革,遏制收入分配和流通领域现金流量过大的现象,推行支付手段改革,使个人主要收支情况纳入金融机构的监控之下。六、积极推进金融系统和税务部门计算机网络建设,便于掌握公民跨地域的收入和资产情况,便于信息的交流和传送。七、规范金融机构与税务部门的合作,避免合作的随意性。(《管理现代化》1999年第4期)。
储蓄实名制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钱颖一、李稻葵、白重恩、王一江四位海外经济学家发表《实行储蓄实名制的潜在风险》一文,指出实行储蓄实名制应当慎之又慎,因为从储蓄匿名制向实名制转轨的过程中存在四大潜在风险:一是金融风险。实行实名制会引发居民对储蓄的安全感下降,导致新存款减少甚至提取现有存款,银行资金减少,使不良资产的比例上升,进而增加银行的金融风险。二是汇率风险。人们会将存款转入更安全的金融资产,特别是外汇,这将增加对外汇的要求,导致外汇黑市价格上升,增加人民币贬值压力。同时外汇资产积极向国外投资,导致资产流失更加严重。三是恐慌风险。人们对政策的理解和各级政府执行政策过程中的偏差,会在储户中造成大面积恐慌,进一步加剧金融风险和外汇风险。四是腐败风险。储蓄实名制可能给某些违法乱纪提供新的条件。(《中国经济时报》1999年7月30日)。
储蓄实名制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孙双锐、黄旭在《关于储蓄实名制的几点思考》一文中分析了实名制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几个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办法。一、假名存款的处理问题。在具体操作中应遵守如下原则:(1)假名存款按期改为实名且在一定数额以下的,免查来源;(2)对个人存款数额较高且说不清来源的要区别对待;(3)对仍坚持用假名的,一定数额内可允许其转化为长期国债,但其出售转让应受限制,超过上限的应查清来源。二、实名制的实施方法和范围问题。由于实行实名制会导致资金转移,巨额非法资金可能流到国外,如何选择实施范围和实施速度十分重要。综合考虑,应以稳定为重,充分宣传,缓慢推行,先实行储蓄实名制,再推广到其他金融市场。三、保密问题。国人多有不愿“显富”的心理,而我国历来不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金融机构的职员很可能泄露有关信息。对此,应从制定法规和提高人员素质两方面解决。首先对查询权限应明确规定,严格审批制度和程序,禁止个人名义的查询,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应加以惩处,同时也应重视对有关人员职业道德的培养。(《金融参考》2000年第1期)。
2000 > 2001年总第34辑
